#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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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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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04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5/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5/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申請保釋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背景:
被告為智力有問題及自閉症人士,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6個月醫院令,控方修訂控罪後案件已轉介區域法院於2月6日作提訊。
----------------------
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申請速報: 拒絕保釋❌
🔺法官尾段向主控指不明白以被告精神情況為何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建議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考慮裁判法院處理,主控同意。
#陳慶偉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申請保釋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背景:
被告為智力有問題及自閉症人士,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6個月醫院令,控方修訂控罪後案件已轉介區域法院於2月6日作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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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申請速報: 拒絕保釋❌
🔺法官尾段向主控指不明白以被告精神情況為何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建議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考慮裁判法院處理,主控同意。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容,鄭,高,徐,鍾(20-61)
🛑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D1-3 認罪,D4至D6不認罪受審,D5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今日D4委派法律代表出席
D3及D5向懲教申請到庭
D1,D2及D6缺席
法官指收到D4及原告之法律代表來信指涉及之刑事案件將在7月10日作裁決,希望押後,出席之D3及D5不反對。
法庭命令核對列表聆訊押後至8月29日 0930時再開庭處理。法官要求原告人代表律師將今日命令通知各人。
💛感謝報料💛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容,鄭,高,徐,鍾(20-61)
🛑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D1-3 認罪,D4至D6不認罪受審,D5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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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4委派法律代表出席
D3及D5向懲教申請到庭
D1,D2及D6缺席
法官指收到D4及原告之法律代表來信指涉及之刑事案件將在7月10日作裁決,希望押後,出席之D3及D5不反對。
法庭命令核對列表聆訊押後至8月29日 0930時再開庭處理。法官要求原告人代表律師將今日命令通知各人。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