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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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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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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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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特別事項
接納被告就雷射筆被搜出後說「有手足畀我㗎」是自願作出並可呈堂。
‼️相信PW1搜出該證物是仍未知道是雷射筆,未有合理懷疑,只是作出簡單查問,所以即使被告未被警誡,法庭仍接納該回答為自願陳述,亦看不到有行使酌情權將該陳述剔除的必要。
‼️在沒有成年人陪同下向未成年的被告查問的做法只是不理想,但不是法例或警隊條例硬性規定。

🔹一般事項
法庭接納PW1是誠實可靠證人。辯方在結案陳詞內未能對控方案情構成疑點。
🔻PW1在被告作出回答後才開機拍攝是合情合理
🔻開機後PW1沒有再詢問被告雷射筆的用途是因為被告先前已經不肯回答,這說法亦是合情合理
🔻錯認被告的啡色頭髮為粉紅色頭髮可能是因為被廣告燈箱的照射影響,影片被拍攝器材影響,拍到的顏色亦可能有偏差。法庭觀察到某一鏡頭,被告的頭頂映照出一點粉紅色。裁定PW1視線沒有離開,沒有認錯人。
🔻辯方提供的影片是被告被截停後的片段,影片質素不高,影像模糊,亦沒有發現與PW1證供不符的地方。
🔻接納PW1因配合人手調配,所以沒有在記事冊記下被告在查問下的回答
🔻接納PW1作供時稱搜查背囊時被告曾嘗試阻止,即被告必然知道內有不想被搜出的物品,有意圖主動攜帶雷射筆外出
🔻結合背囊內其他物品如生理鹽水、口罩,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有意圖趁機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筆傷害警方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 裁判官覺得PW1講咩都係合情合理,即使拍片影唔到、記事冊都冇寫,都係合情合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已還押2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提要:
劉官在2021年12月17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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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引述被告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品格良好,與各人為她撰寫的求情信相符。報告亦顯示被告有深刻反省,並無諉過於人,知道自己守法意識不足。被告透露服刑完畢後打算重返校園修讀高級文憑,而校長亦承諾如果原校未有學席亦會協助被告尋找新學校。

在罪責方面,辯方重申被告案發時並非身處時代廣場地下與警方對峙的人群之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或用雷射筆襲擊警員,其罪責在同類案件較低。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HCMA182/2020一案,判處被告7星期監禁。惟劉官指出兩案控罪性質、被告違反的法例及最高刑罰不同,不能相題並論。最後,辯方冀望法庭判被告不多於3個月監禁或判入更生中心,使被告可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劉官指雷射筆極具殺傷力、可以輕易取出,可對他人眼睛及造成嚴重傷害,被告不在示威人群之中,衹不過是因為被告遭警員及早截停,並不會減輕其罪責。

#判刑
判入更生中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
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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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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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