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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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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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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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4/3] #裁決 #判刑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新偉,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裁決

控罪(5)罪名不成立🟢
控罪(6)罪名成立🔴
控罪(7)罪名不成立🟢


📌判刑

以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2星期,判處6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作供 (拘捕D1)
🔹主問
-欠10:10前資料,歡迎按此補充-

當時證人沿彌敦道往旺角追截示威人士,在加士居道近一大樹位置見2名女子在2米外,上前將D1及另一同行女子帶上行人路以非法集結罪作拘捕。
控方播放P205a 立場新聞,位置在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天橋附近,證入在片段截圖紀錄PW6自己及D1位置(P211)。主控再要求在P186地圖劃下自己及首次見到D1及拘捕其位置

1036完

🔸辯方D1、D2及D9作盤問

▫️D1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同意見到2人當時行向行人路方向
-不知D1 同行女子吳小姐有拘捕但最終沒有控告(控方確認)
-不肯定2人有冇戴口罩
-不同意D1有問「做咩事」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1647 時在逸東酒店收命令快速推進時見30米外有人扔磚
-不清楚同隊有沒有沙展5253
-自己不是在頭排
-不知道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行人路ICAC外有冇其他行人
▫️D9法律代表
-由彌敦道列隊位置同加士居道距離約150米
-播放片段,同意推進時有白色小巴從後駛前及片中沒有人扔雜物

1123 盤問完

控方展示D1證物包括 紅色背囊內有:2 藍色口罩、防毒面具、眼罩、一對手袖、3M手套、黑色縮骨遮、4條獨立包裝頭巾
而身上有:1黑色口罩,手提電話、電話卡、紅白藍色帽

📌PW7 偵輯警長5253 梁展鵬作供 (拘捕D2)
🔹主問 1230 完

🔸1245 D2開始盤問

1300 休庭 144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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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