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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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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銀行大厦」(刪去銀行,大厦頭頂欠一點)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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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續審 [2/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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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後,控方不會提交書面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作簡單講解。
控方檢控基礎是依賴Pw2,3憑衣著辯認,指控被告就是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鞋戴口罩向警方叫囂及指罵的男子。
PW2,3觀察距離約2米 , PW4則並無目擊事件發生。PW2,3不能排除叫囂時其間有人中途加入或離開。辯方認為黑衫不算特別,現場亦有其他人身穿黑色衫。PW2,3根本不能確誰人叫囂。
PW2,3確認證物D1相片能準備反映被告當天被捕的情況,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白色衫有橙色圖案,因此辯方認為PW2,3明顯出錯,而在其後PW2於澄清中又改稱見到有白衫但未有留意橙色圖案口供前後不一而且無文字記錄。
辯方講法,事實上被告當天是穿上有橙色圖案的白衫,與DW1作供吻合,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口罩只是有警員於地上執起當作被告的。PW3錯誤將涉案黑衫男子錯誤辯認為被告,其後把記事冊供PW2參巧,才會兩人文字記錄中出現數處相同錯字。控方不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會押後至 1500 即日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2/2]
#裁決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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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法庭留意下列各事項:
-PW1同意當時有大量人士也是黑色衫褲鞋
-PW2作供確認當時示威人群在前面沒有移動,但不排除有人加入離開,而且指現場唔止一個人穿黑色衫褲
-PW2及PW3同時指被捕人如果有特色衣服會作紀錄,但對被告記錄只有黑色衫褲,特徵如身材高矮髮型資料欠缺。
-幾名警員近距離觀察,但卻沒有在證供提及辯方圖片白色衫及上面明顯之公仔
-DW1 之證供基本上沒有受控方挑戰
-事發時現場沒有證據交通停頓,因此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是離開公司乘車回家

由於上述各點,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安穩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2 黑色口罩充公,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裁判官好有厚道,裁決內容唔講兩個警員證人懷疑抄供詞,錯一樣別字,又改口説衣服顏色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3:許(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D1-3)

詳情: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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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D2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判處3星期監禁。
不認罪的D1及D3原定安排在10月5日進行審訊。D3在8月30日承認非法集結罪

同意案情:
當日有一個已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主題為反對政府於東大嶼填海建人工島計劃,遊行喺當日1530由銅鑼灣東角道出發前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大會於遊行終點舉行論壇,並向舉手嘅人遞mic輪流發言。當前立法會議員姚松炎發言完畢後,有八名蒙面人士上前想搶去姚松炎手上嘅mic,PW3上前幫手分開,過程被兩間傳媒拍下。高級督察聽到人求救後趕到現場,並檢取相關證物。

非現場被捕嘅D3於警誡下承認有參與事件,負責阻擋他人以爭取時間讓網上號召者可以搶到mic發言。

=== === === === ===

📌判刑速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建議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成長草根家庭,同家人關係融洽,無不良嗜好,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令家人擔心非常後悔。

📌簡短理由:
D3犯案時只有16歲,定下審期在開審前認罪有悔意,角色只是阻擋,非同類最嚴重,接納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
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Day1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控方代表鄭大律師表示原檢控梁大律師未能處理本案需由自已臨時處理,另因需時同辯方商討兩項控罪其他處理方法及舉證所需傳召證人,申請休庭半小時。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也是早兩日才接手本案。

裁判官表示不理想,要求傳達訊息給前檢控代表梁大律師,希望其寫信予法庭交侍突然退出不再處理本案原因❗️

1025 再開庭,商討後控方表示會繼續進行審訊。

📌答辯:不承認兩項控罪

控方同辯方商討後指將傳召所有9名控方證人,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在場女友入作辯方證人,辯方可能會播放數分鐘片段,雙方暫時未有同意承認事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 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為西區警署特遣隊,上午1105-1115上司崔志泉(音)警署警長訓示便衣作反爆竊巡邏,除崔及PW1外另外5男1女便衣一起巡。

約1120時證人,崔志泉警署警長及女警24336三人先行出西區警署,去到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之紅綠燈位等待轉燈後過馬路,PW聽到對面馬路一男子聲在叫但聽不到叫什麼,證人循叫聲方向望見有一高1.7米高穿黑色T恤,黑色褲,戴黑色框眼鏡男子用右手將用塑膠帶掛在燈柱之黃色告示牌拉下來後扔在地上,其附近另有一高1.6米長髪穿灰色衫裙女子同行。

🔸現場碰撞
跟住轉綠燈,該男子從對面馬路凶神惡煞衝過嚟崔警署警署位置,用手指指向崔頭部並講出「我x你老母,我做咩嘢關你x事?」。PW1即走到2人之中間,面對男子說「我是警察」,男子不理會繼續想在PW1身邊繞過衝向崔。證人見男子情緒激動而且在馬路上,於是用左手捉住其右手拖他上行人路即西區警署門外。那時PW1見到警員50551到達前方即指示協助帶男子上行人路,期間男子不斷掙扎,PW1見8939及14890亦到達,證人話男子刑毀叫他們幫手,男子激烈掙扎時用右面膊頭及手臂撞證人左面,PW1失平衡跌低向前仆,形容右邊膝好痛猶如斷腳,有流血。起身見50551,14890及8939已經制服男子。PW1叫14890以刑毀及襲警拘捕男子,並指男子拉下告示牌及令證人受傷。50551,8939及14890將男子抬入警署,PW1説自己用單腳跳返警署稍後再去瑪麗醫院驗傷,驗查獲證右膝撞傷,右手擦損並給予28天病假。
PW1回答指同14890説刑毀拘捕時距離他一至兩米,男子在傍。而對男子表明自己是警察時在一至兩呎距離,自己聲線也夠大。

🔸指示牌
PW1指男子用右手一下便拉下黃色指示牌,不記得燈柱編號及扔在地後怎樣處理。事後知道指示牌是2019年8月31日在西邊街有封路,所以掛上黃色告示牌上邊以中英文寫着”請勿在此橫過馬路 Do not cross here”。控方庭上展示一破損黃色指示牌(PP1),右上角崩甩,左上角撕開咗,證人確定是案件作供提及。

跟住證人回答由見到男子拉下告示牌到第一眼見到衝向崔警署警長相隔10-15秒,而拉下告示到丟在地下時間約5-6秒,丟下到衝過馬路也是5-6秒。拘捕男子時除了三個警察附近亦有同行女子及路人在旁。

🔸相冊PP2-現場
控方給予證人7張圖片PP2(1-7) 觀看,PW1認出以下:
圖1 德輔道西邊街之交界路口
圖2 圖中有燈柱,路上黃線是西邊街
圖6見中原地產,亦見一燈柱,案中指示牌掛此燈柱
圖3見到黃色牌在地上,是男子拉下來那個(即PP1)

🔸相冊PP3-傷勢
PW1確認圖1中人是自己在瑪麗醫院驗傷拍攝,可以見到手踭有膠布繃帶,圖2,3是近鏡,圖4見到右滕紅腫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證人指案發時衣著為格仔短袖恤衫、深色便服衭,穿波鞋,沒掛委任證同意沒任何警察記認,而後來加入之巡邏警員也是如此,一般人見到不會知道是警察。
-PP2 圖2 見到西環警署正門,1120出發是經水馬中間閘門走出到馬路燈位打算過馬路過對面中原地產,等候轉燈時PW在中間,女警及崔在左及右邊大致平排,相隔二三個身位
-指出pp2 圖7 見到男子當時位置,掛通告燈柱同行女子位置
-證人同意路面3線行車屬繁忙馬路,車路旁也嘈吵,同意聴到一次叫聲但不知內容及向誰講。圖片7見到黃色指示牌位置,承認看不到內容,但肯定男子拉下,是用力丟地上
-潘狀指傷勢圖片及報告完全沒提流血,PW1即指是擦傷表面血絲。而被問到報告提到證人是因失平衡跌落地受傷,證人重覆是被男子撞到倒地,報告所說內容不準確描寫。

1258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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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對於相冊PP2圖7之告示牌證人回答唔知幾時貼亦不知邊個貼上。但確定2019年9月1日早上封路沒再出現,承認仍掛告示「請勿在此橫過馬路」係不準確,但不知現場共有多少黃色告示貼,同意不封路應該要移走告示。盤問下PW1同意在處理遊行示威中,有時舉辦組織會貼一些告示維持交通,同警方通告分別在沒有警察字眼。承認作為普通人,不知案中指示牌是誰掛(🌟案中證物沒有警察字眼)
-證人案發前不認識被告但之後有上網查知道在2019年11月20日當選為區議員。辯方律師指事後看,被告其實關心社會移走冇用指示牌,PW1回答「多手」。對於上午證物PP1不一定是案發當時那張以及不知告示牌之前有冇損毀或寫字,PW1同意。
-PW1表示不肯定男子行過去崔志泉警署警長時,崔有沒有説話。自己對男子只説了2句「我係警察」及「行埋行人路先講」
🔸地圖劃各人位置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說「我係警察」時自己、崔、女警及被告位置(D1),除了女警不記得,PW1按記憶劃上。問到怎樣拉男子,證人說用左手拉住男子右手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制服男子時自己、崔、警員50551及位置(D2),PW1按記憶劃上,同意證供曾說50551前來協助我制服AP,50551控制左手邊,我右手
-在律師要求下劃上第一眼見到8939,14890及50552前來協助制服該男子時各人位置(D3)。
-根據圖D3,律師指兩名警察路中心左右拉住男子,掙扎是正常,PW1不同意,但同意叫8939,14890拘捕男子時,男子未必聽到
-證人表示知道男士被控罪行是阻差辦公不是襲警,但不知其意圖,只知他做出動作令自己受傷。
-❗️PW1不同意辯方說男子被警員同事控制時同PW1有距離,根本沒有身體接觸❗️
-證人同意案發時,其他在場警員沒有人見到男士掙扎時碰到PW1令他跌下,但不同意自己跌下同男子冇關
🔸手機片段截圖
-代表律師申請將一段手機拍攝片段截圖呈堂(D4),片段拍到男子在西區警署門外被制服情形,同PW1有相當距離,沒身體接觸
-截圖清楚見到男子被四名便服人員制服地上,PW1同意男子是本案被告,四人是作供提及同事但不能認出各人編號。(圖片可見PW1同男子距離不近,不可能有身體接觸)
-辯方律師指被告掙扎是合理,因為當時覺得被人帶上行人路並非合法,自己認為拉下誤導指示牌是合理合法,警員在不知指示牌之前狀況下拘捕不合法。

📌PW2 交通警8280 邱樂成(音)作供
主問
-證人2019年8月31日駐守交通部,當日針對香港島公眾活動有交通管制,其中在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有道路管制設施如水馬、雪糕筒及提示牌
-觀看PP2圖片冊後,PW2認出圖1為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圖2,3及7分別展示交界燈柱上有膠帶,確認是8月30日上午11時自己掛上指示牌位置。其中圖3黃色牌是因行人處封閉提示行人改道而需掛上
-看完PP1證物黃色牌後,PW2指呢張A4紙牌是同當天掛燈柱嘅牌一樣
-證人同意PP2 圖4之指示卡右上角甩咗與實物PP1一樣,也同意將牌穿索帶掛上燈柱是沒有破爛,如翌日沒有交通管制需要拆除。

PW2交通警8280 作供至1620暫休,明天0930繼續。預計明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結案需再另擇日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2/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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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PW2 交通警8280邱樂成(音)作供

辯方盤問
-2019年8月31日0900到跑馬地警署交通管制組上班,約1100到西邊街處理改道措施安排,工作至1230離開返回跑馬地警署,設置改路措施是上司決定
-庭上應要求取出記事冊予辯方查看,回覆承認記事冊沒有提及進行改道措施及張貼告示
-超過一年後在2020年11月4日按上司吩咐為本案交通改道回書面口供
-看過證物告示牌是8月31日張貼相同,同意辯方指自己不能說邊張告示貼那𥚃位置因為上面沒有編號以及證物比昨天主問說A4size大
-書面口供「提示牌及卡紙掛在…」,PW2指證物PP1是口供所指嘅卡紙而提示牌包括一些標誌,封鎖拉帶及雪糕筒,即如PP2圖片所見
-PP2 圖片2及7中黃色臨時路牌及拉帶防止過馬路是8月31日設置,對於幾時拆不清楚,改路幾時完是否直至行動完結自己也不清楚。
-同意8月31日沒人到西邊街示威,9月1日已經沒有改道措施。而PP2圖7見到不可路過膠牌有誤導,為何沒移走自己不知道,但表示移除除是要上司吩咐才做
-同意證物黃色膠牌好殘,而由8月31日1230至9月1日1100中間有無人整過告示牌,曾被人拉下放回或換了別張自己一律不知道

1003 PW2盤問完,沒有覆問

📌1010控方表示雙方同意PW1及PW2作供後大部份案情已經展現庭上,為省卻時間,其他證人不需傳召,雙方簽署承認事實以65c呈堂

📌承認事實(P5)
1)2019年9月1日約上午1120時在西區警署外警員51173,19867及 女警24336德輔道西向東面方向巡邏
2)同日警員50551,8939及14890於西區警署外制服被告
3)警員14890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刑事毁壞及襲警
4)警長51173往瑪麗醫院驗傷,驗傷報告(P4)呈堂
5)同日下午1208 警員18384現場拍攝照片7張呈堂 P2(1-7)
6)1210時警員18384檢取了一張「請勿在此橫過馬路do not cross here」告示板呈堂(P1)
7)1600 時警員18384向警長51173拍攝了四張照片呈堂(P3(1-4))
8)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 10月29日 1430辯方於同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需在10月26日1600前交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回應需於10月28日1600前送達)及同時定下11月11日 15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1/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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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文因另案監禁,現已完成服刑

早上進度:
3人答辯不承認控罪(2)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多段陳詞,其中指文念志曾用大聲公「襲擊」警員,阻撓警方當時驅散行動。
辯方質疑相關襲撃描述與阻差辦公罪無關。裁判官黃雅茵亦指基於同一項控罪不能包含兩種控罪行為,若控方要堅持使用「襲擊」一詞,便應加控襲警罪。
控方考慮後回覆現階段不會加控,會將指控修改做用大聲公「咆哮」警員

修改新版本承認事實(P4)
1)一張維多利亞公園地圖呈堂(P1)
2)2019年11月2日1532-1641時警員17806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拍攝數段現場錄影片段,並燒錄光碟呈堂(P2),證物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3)辯方對P2內容不爭議
4)D3被捕時身穿淺藍色上衣,卡其色褲及x色鞋
5)同日1710時DPC23005 拘捕D1
6)同日1625時警員見D3倒臥地下,有急救員在傍處理。
7)1640時DPC19288於安排救護車後向D3宣布拘捕
8)DPC 18152在維多利亞公園外檢取一個黑色大聲公(P3)呈堂作證物
9)上述證物鏈連貫性不受爭議
10)D2及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12開始播放控方數段由警員拍攝告士打道現場下午3:30左右開始片段全長約1小時多。片段中曾有男子稱「後面可能有曱甴」及大聲講粗口。黃雅茵裁判官問控方有沒有為片段預備文字謄本,控方初初指會從證人作供時問,經裁判官追問下表示稍後會為依賴關鍵時段製作謄本

控方表示證人表上共有七人,PW1至PW3為在場觀察警員,PW4至PW6為拘捕三被告警員,PW7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辯方指對3名負責拘捕警員可能不會有盤問,主要盤問在場觀察警員即PW1至PW3,5天審訊應該足夠。

1300法庭今日午飯前已睇晒控方片段,下午不用開庭以便讓D2與D3出席下午區議員宣誓儀式,另外控方可利用時間處理今早提及修改文件,案件明天0930繼續,將會先傳召PW1。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5/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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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不確定性
3位辯方律師指控方證物(包括證人及證物)不確定性太多,憂慮呈堂時控方如另外發現額外有利證據會更改控方說詞,因此要求控方:
(1)現時確認控方決定所有證物

(2)以書面陳述所有證物

#黃雅茵裁判官 指先前控方播放的片段為制服階段之前,問控方是否想繼續播放,控方回應後續未能拍攝到D1及D2,需要多30分鐘播放。

- 休庭15分鐘 -
給予控方時間準備陳詞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後,辯方指控方再一次擴大其依賴的證據。

辯方大律師指出由被告人自行閱讀證人口供,並非正確嘅程序,因從證物去猜測控方控罪方向並非本港司法制度做法,應該由控方在控罪陳詞中清晰指明檢控方向。

🔹控方補充證詞
警員講過兩次不要再作反抗,否則會使用胡椒噴霧。當講完兩次後,D2繼續掙扎,推開警員手,然後警員取出胡椒噴霧後,使用胡椒噴霧。

📌案件管理
辯方提出在10月25日前辯方先作陳詞;11月8日前控方再作回應;並在2至3日後(建議在11月12日0930時)進行聆訊以作口頭補充,再確定裁決日期。

控方指可以提早完成陳詞,但鑒於法庭未能未能安排另一天聆訴,維持11月8日進行控方陳詞。

辯方須在10月15日1600時前向法庭提交補充書面陳詞和相關案例。

各辯方大律師可共同使用案例,只須呈交一份文件,不需要印3份,環保和方便法官減省文件處理。

📌保釋相關事宜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訟費申請
基於控罪修定的公平性問題,因控方多次更改及修改陳詞,雖明白並非主控責任,惟修訂仍完全由於控方不作為引致。
D2因法例所限,申請訟費$5,000,但強調相關訴訟支出遠多於$5,000。

#黃雅茵裁判官 指將在下次聆訊後一并決定。
D2法律代表指出如留待聆訊後再進行申請,有機會引用另一條例。 #黃雅茵裁判官 指辯方律師行為大方,亦明白辯方律師考慮,但維持在下次聆訊後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再訊
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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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不認罪,無需初級偵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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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甚至根本沒有作出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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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