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裁決速報
[只有控罪2罪名不成立]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簡短理由:
(1)從呈堂片段及李先生證供,被告吻合之衣著,其當時有在暴動現場出現。
(2)兩證人證供存在明顯差異
(4)被告拿着槍柄,手指擺入扳機,並非意外觸碰到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48&currpage=T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10:00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再判刑。因涉多項控罪而且嚴重,法官拒絕辯方索取勞教、教導所報告之要求,指示雙方如有案例協助判刑需於14日內交法庭。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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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只有控罪2罪名不成立]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簡短理由:
(1)從呈堂片段及李先生證供,被告吻合之衣著,其當時有在暴動現場出現。
(2)兩證人證供存在明顯差異
(4)被告拿着槍柄,手指擺入扳機,並非意外觸碰到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48&currpage=T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10:00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再判刑。因涉多項控罪而且嚴重,法官拒絕辯方索取勞教、教導所報告之要求,指示雙方如有案例協助判刑需於14日內交法庭。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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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求情案例及補充求情信件
背景報告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等評價被告為一位本性善良、彬彬有禮、有責任心的年輕人。被告即使有專注力不足問題仍然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
被告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後悔,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控情嚴重,入獄無可避免,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感化官亦表示被告將因犯案而負上巨大代價,但望法庭盡可能輕判,好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
判刑:
因控罪嚴重,刑期可判處5年或以上,教導所等判刑選項均不適合,需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3) (5)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6個月監禁。
控罪(3) (4) (5) 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DCCC635/2020 [2021] HKDC 1242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132&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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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求情案例及補充求情信件
背景報告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等評價被告為一位本性善良、彬彬有禮、有責任心的年輕人。被告即使有專注力不足問題仍然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
被告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後悔,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控情嚴重,入獄無可避免,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感化官亦表示被告將因犯案而負上巨大代價,但望法庭盡可能輕判,好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
判刑:
因控罪嚴重,刑期可判處5年或以上,教導所等判刑選項均不適合,需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3) (5)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6個月監禁。
控罪(3) (4) (5) 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DCCC635/2020 [2021] HKDC 1242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132&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