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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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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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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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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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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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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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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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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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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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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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兆祥 與 👤許(18)🛑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16:30 區域法院第卌七庭 🐶曾志安 與 👤丘(32) #宣布判決 (#0609金鐘 非法集結 襲警;曾於2019年6月10日00:19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的指定示威區被遭丘和其他人襲擊,因此曾要求丘就其傷勢和損失賠償至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