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辯方就反對TG對話紀錄作陳詞
辯主要理據為,若在盤問時,把與理大相關的事情,納入盤問範圍,將對被告的損害大於證據價值。
經討論後,辯方不反對與炸彈/炸藥相關訊息呈堂;控方將把與兩段與理大相關字句留白。
辯方仍希望法庭為昨天播放TG錄音訊息能否呈堂作裁決。
本休庭至1430,正現突然又開庭
現再播放TG錄音。
郭法官認為對話內容只是一個人約一個人在哪裡等,與控方及辯方相信均無損害。控方表明不會就錄音首部分「好難打」一段作任何盤問。控方會把聲音檔案後面部分刪除。
早休25分鐘,以讓控方修改同意事實
1146 開庭
控方提交承認案情3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位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表證成立。
休庭至1500續審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辯方就反對TG對話紀錄作陳詞
辯主要理據為,若在盤問時,把與理大相關的事情,納入盤問範圍,將對被告的損害大於證據價值。
經討論後,辯方不反對與炸彈/炸藥相關訊息呈堂;控方將把與兩段與理大相關字句留白。
辯方仍希望法庭為昨天播放TG錄音訊息能否呈堂作裁決。
本休庭至1430,正現突然又開庭
現再播放TG錄音。
郭法官認為對話內容只是一個人約一個人在哪裡等,與控方及辯方相信均無損害。控方表明不會就錄音首部分「好難打」一段作任何盤問。控方會把聲音檔案後面部分刪除。
早休25分鐘,以讓控方修改同意事實
1146 開庭
控方提交承認案情3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位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表證成立。
休庭至15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A2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及損害性禁錮X ,違反其意願而將X禁錮。
控罪3:傷人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
答辯:二人在庭上承認控罪一和三。因控辯雙方達成協議,A2獨自面對的控罪二會存檔法庭。
控方由吳加悅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21:00時,有示威者在崇光百貨外聚集,期間X站在行人路上觀察情況。在此段時間中,示威者已有堵路及在某些店舖內縱火的作為。
在23:30時,X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有示威者尾隨X。當X想走到怡和街乘搭交通工具離開現場但失敗,於是X再到百德新街想乘搭的士離開現場但再度失敗。所以X想前往軒尼詩道乘搭巴士離開現場。
與此同時,有示威者懷疑X是便衣警察,於是有戴口罩的他們尾隨X,直到X 在23:57時走到東角道。那時A2已身在人羣之中。
在2019年11月3日00:00時,約有30名示威者在金百利商場外包圍X,X想離開但不成功,並被示威者以粗口責罵。後來X被包括已戴上面罩蒙面的A2的示威者要求打開背包予他們檢查。在不成功後,X被示威者搶去背包並將X背包內的物品倒在地上,之後示威者發現有一個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
之後開始有示威者打開雨傘,並對X拳打腳踢。A1和A2在其後加入襲擊行列,即用雨傘襲擊X、對X的身體拳打腳踼和打X的後腦等。包括A1和A2的人羣在進行兩次兩至三分鐘對X的襲擊後,隨着警員到場後逃去。
在此段時間期間,X遺失了自己的iPhone 6S和大學設施卡。
其後X到律敦治醫院求醫,醫療報告指X的耳廓有瘀傷,頭皮有三處紅腫。片段中也可顯示出X的衣服多處染上血漬。
在2019年11月26日09:03時,警員9161拘捕A1,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在同日17:08時,警員13321拘捕A2,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之後兩人在2019年11月27日的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有人羣在金百利商場門口外開始包圍X。初時可見只有少數人羣與X理論,其後人數漸多。
之後X踏入金百利商場地下的範圍,並可以A2與X理論。在一段時間後,A2帶上面巾遮蔽自己的樣貌,之後再與X理論不果後返回人羣之中。
其後有一名男子走近X,並嘗試要求X讓示威者檢查X背包內的物品但不果。之後A2再上前與X理論,但仍失敗。
然後開始有示威者高舉雨傘並走近X,他們嘗試再與X理論但失敗。練錦鴻法官觀察到當時這堆人羣約有20人。在這段時間內,A2站在人羣外。
期後A1加入人羣,練錦鴻法官觀察到A1加入人羣之後亦持續有人加入包圍網,不讓X離開。X之後被人羣襲擊,包括用腳踼X。縱然有一男子想保護X,但A2嘗試拉開該男子並之後持續用手打及用腳踢,踩X的身體。其後有示威者表示「繼續打,狗嚟架」,亦有示威者表示「夠啦」的意思。A1之後拍打了X的後腦,而A2及後揮拳打X的頭部,及用腳踢X。練錦鴻法官亦觀察到A1有用雨傘襲擊X。之後A1再用他右手肘及下半身挫X的身體。期後人羣在警員到場後散去。
相片:
控方呈上X的傷勢圖及兩位被告在家中搜出的物品。
=================
A1求情:
A1由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再呈上教師、社工、朋友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亦對X造成的傷害感到抱歉。他亦感受家人、朋友和教師對他的支持,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
📌案情:
辯方指A1只是在案發尾聲在出現,辯方亦已在書面陳詞中將本案與CACC164/2018案作對比。
A2求情:
A2由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指A2是非預謀地犯下本案,他在案發初期本身打算協助X與眾示威者解釋X不是警察的身份,即叫X將背包予示威者看看,可是得不到示威者的信任。他在稍後時間也曾站在店舖一角及門外,一度沒有參與對X的包圍網,但因受其他人煽動,即指X是「冼」和「點 (欺騙) 」他及氣氛影響下才失去理性,加入對X的襲擊。
📌背景:
辯方指A2是守規矩的年青人。他在犯案後已經作出深刻反省,對襲擊X感到抱歉。
=================
本案會在2021年6日23日10: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還柙的兩位被告人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A2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及損害性禁錮X ,違反其意願而將X禁錮。
控罪3:傷人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銅鑼灣東角道22號金百利商場地下非法及惡意傷害X。
=================
答辯:二人在庭上承認控罪一和三。因控辯雙方達成協議,A2獨自面對的控罪二會存檔法庭。
控方由吳加悅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21:00時,有示威者在崇光百貨外聚集,期間X站在行人路上觀察情況。在此段時間中,示威者已有堵路及在某些店舖內縱火的作為。
在23:30時,X離開現場,當時已經有示威者尾隨X。當X想走到怡和街乘搭交通工具離開現場但失敗,於是X再到百德新街想乘搭的士離開現場但再度失敗。所以X想前往軒尼詩道乘搭巴士離開現場。
與此同時,有示威者懷疑X是便衣警察,於是有戴口罩的他們尾隨X,直到X 在23:57時走到東角道。那時A2已身在人羣之中。
在2019年11月3日00:00時,約有30名示威者在金百利商場外包圍X,X想離開但不成功,並被示威者以粗口責罵。後來X被包括已戴上面罩蒙面的A2的示威者要求打開背包予他們檢查。在不成功後,X被示威者搶去背包並將X背包內的物品倒在地上,之後示威者發現有一個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
之後開始有示威者打開雨傘,並對X拳打腳踢。A1和A2在其後加入襲擊行列,即用雨傘襲擊X、對X的身體拳打腳踼和打X的後腦等。包括A1和A2的人羣在進行兩次兩至三分鐘對X的襲擊後,隨着警員到場後逃去。
在此段時間期間,X遺失了自己的iPhone 6S和大學設施卡。
其後X到律敦治醫院求醫,醫療報告指X的耳廓有瘀傷,頭皮有三處紅腫。片段中也可顯示出X的衣服多處染上血漬。
在2019年11月26日09:03時,警員9161拘捕A1,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在同日17:08時,警員13321拘捕A2,並搜出其在案發當天的衣着及隨身物品。之後兩人在2019年11月27日的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有人羣在金百利商場門口外開始包圍X。初時可見只有少數人羣與X理論,其後人數漸多。
之後X踏入金百利商場地下的範圍,並可以A2與X理論。在一段時間後,A2帶上面巾遮蔽自己的樣貌,之後再與X理論不果後返回人羣之中。
其後有一名男子走近X,並嘗試要求X讓示威者檢查X背包內的物品但不果。之後A2再上前與X理論,但仍失敗。
然後開始有示威者高舉雨傘並走近X,他們嘗試再與X理論但失敗。練錦鴻法官觀察到當時這堆人羣約有20人。在這段時間內,A2站在人羣外。
期後A1加入人羣,練錦鴻法官觀察到A1加入人羣之後亦持續有人加入包圍網,不讓X離開。X之後被人羣襲擊,包括用腳踼X。縱然有一男子想保護X,但A2嘗試拉開該男子並之後持續用手打及用腳踢,踩X的身體。其後有示威者表示「繼續打,狗嚟架」,亦有示威者表示「夠啦」的意思。A1之後拍打了X的後腦,而A2及後揮拳打X的頭部,及用腳踢X。練錦鴻法官亦觀察到A1有用雨傘襲擊X。之後A1再用他右手肘及下半身挫X的身體。期後人羣在警員到場後散去。
相片:
控方呈上X的傷勢圖及兩位被告在家中搜出的物品。
=================
A1求情:
A1由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再呈上教師、社工、朋友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亦對X造成的傷害感到抱歉。他亦感受家人、朋友和教師對他的支持,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
📌案情:
辯方指A1只是在案發尾聲在出現,辯方亦已在書面陳詞中將本案與CACC164/2018案作對比。
A2求情:
A2由陸景弘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指A2是非預謀地犯下本案,他在案發初期本身打算協助X與眾示威者解釋X不是警察的身份,即叫X將背包予示威者看看,可是得不到示威者的信任。他在稍後時間也曾站在店舖一角及門外,一度沒有參與對X的包圍網,但因受其他人煽動,即指X是「冼」和「點 (欺騙) 」他及氣氛影響下才失去理性,加入對X的襲擊。
📌背景:
辯方指A2是守規矩的年青人。他在犯案後已經作出深刻反省,對襲擊X感到抱歉。
=================
本案會在2021年6日23日10: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還柙的兩位被告人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2:45 約25人排隊
13:05 約40人排隊
13:25 約50人排隊
13:45 已超過60人排隊
14:02
內庭28張飛:已派發完畢
延伸庭坐位:將會派發30張飛
延伸庭企位:飛仔數量未知
明白大家想見手足,但請尊重排隊人士,切勿插隊💛
提提大家:十三庭14:30亦有手足審訊💛
⭐️注意:正門有多名記者拍攝中!(13:25記者已散去)
12:45 約25人排隊
13:05 約40人排隊
13:25 約50人排隊
13:45 已超過60人排隊
14:02
內庭28張飛:已派發完畢
延伸庭坐位:將會派發30張飛
延伸庭企位:飛仔數量未知
明白大家想見手足,但請尊重排隊人士,切勿插隊💛
提提大家:十三庭14:30亦有手足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方原只傳召3名證人,應辯方要求今早已做完警員身分辨認環節但被告無法辨認出來,故需傳召多5位警員證人,即一共會傳召8位;辯方則只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傳召心理醫生證人,新的醫療報告則以65b呈上,為證物D2。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3:35,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以「非法集結」、「襲警」二罪拘捕被告;
2. 偵緝警員16194 香嘉華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其醫療報告為控方證物p1;
3. 被告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報告為辯方證物為d1;
4.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
傳召pw1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Pw1於20:00當值,穿著前後印著「警察」的黑色便裝背心。23:10,由反黑組主管蔡定邦(音)督察,馬程浩(音)督察,帶隊離開大埔警署,去太和路一帶巡邏,分別坐在兩架私家警車(RT6534、RT5877)。
23:30,pw1去到南運路交界和行人天橋中間,見到有3名男子蹲在燈柱ec0508的單車徑草叢。3男子距離其約15米,蔡督察下車截停,3人中有一名人士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其後消失於眼前;蔡督察和其他隊員在單車徑上面截停了2名急步的男子。pw1走向蔡督察身邊,向其中一位人士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以及告知他被截查的原因,即思疑他有份參與較早前在太和路的非法集結,所以上前截查盤問被告。
Pw1把被告帶至林村河,接近太和路一邊,被告背向太和路,面向林村河。pw1站在被告右前方,警員17731站在被告左前方,要求被告拿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向pw1說「下,我咩都無做過」,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卻突然用右腳踢向pw1左小腿的田徑骨(左膝蓋對下兩三寸位置)一下。pw1隨即大聲警告「喂,咪踢我」,被告並無理會。被告再用右腳踢向同一位置,並向前踏步,似乎打算逃走。pw1用雙手捉著被告肩膀,警員17771捉著被告的手。警員6573 、7580出現,4人合力將被告制伏於地下,被告繼續掙扎反抗,pw1為被告鎖上膠手扣,整個過程歷時半分鐘。
23:49,pw1帶被告和另一名人士上警車,回到大埔警署;23:57,pw1押解被告見值日官警署警長陳志安(音)報告案情;02:00,pw1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治療;02:15,pw1乘坐救護車去醫院驗傷,左膝蓋位置有瘀傷,相信是案發時由被告踢中所造成。
🟡辯方盤問
當日pw1還有其他裝備,包括警棍,沒有圓盾。下車時,他沒有手持警棍,也沒有留意其他警員有否手持警棍和圓盾。pw1沒有留意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面是否有警員。蔡督察先下車,其他隊員相繼下車,因為車窗關閉,所以聽不見蔡督察有否說話。
pw1觀察到蔡督察與其他隊員在單車徑,接近林村河的位置截停兩位男子包括被告。pw1表示沒有見到蔡督察與2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也沒有見到任何在場人士警察與2名男子有身體接觸。此時與蔡督察相距5米,當時pw1向著蔡督察跑過去,蔡督察把被告交給自己作進一步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前後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情緒激動並表示「下我咩都無做過」。其後,被告踢向自己小腿對下2吋的位置2次。辯方表示,p1的醫療報告,受傷位置是左腳膝蓋,並不是pw1所說的脛骨位置。pw1表示沒有看過醫療報告所以不知其內容。
當時pw1與17371嘗試制伏被告,當時,只有4名警員一起制伏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後,pw1在被告身上拿取身分證。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分別為:
兩輛私家車停下時,一共有10多名警員,且所有人下車速度很快,pw1同意;
大部分下車的警員都手持警棍,部分警員手持圓盾,pw1不記得;草叢中有一名人士逃跑離開,這名人士是第一個向著大埔完善公園跑,被告跟著他跑;被告跟著那名人士跑了幾步已經被一位警員捉著雙手截停,被告大聲叫「做咩野事 」,在場有警員就很惡回應「咪郁啊你」,被告重複說「咩事咩事」;另一名警員捉著被告的肩膀向後拉扯,現場有警察繼續說「咪郁啊你」,同時有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的左腳,打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告一邊被打一遍掙扎,期間 pw1和其他警員分別在被告的左右兩邊捉著他的雙臂;現場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 」,被告因為被警棍打才在掙扎期間起腳踢向pw1,被告其後被按在地上時已經沒有掙扎。pw1對上述不同意;
pw1有為被告上膠手扣,沒有為被告進行搜身動作。被告當時在混亂中受到襲擊,本能反應伸出腳,是出於自衛才亂踢,pw1 對上述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方原只傳召3名證人,應辯方要求今早已做完警員身分辨認環節但被告無法辨認出來,故需傳召多5位警員證人,即一共會傳召8位;辯方則只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傳召心理醫生證人,新的醫療報告則以65b呈上,為證物D2。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3:35,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以「非法集結」、「襲警」二罪拘捕被告;
2. 偵緝警員16194 香嘉華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其醫療報告為控方證物p1;
3. 被告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報告為辯方證物為d1;
4.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
傳召pw1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Pw1於20:00當值,穿著前後印著「警察」的黑色便裝背心。23:10,由反黑組主管蔡定邦(音)督察,馬程浩(音)督察,帶隊離開大埔警署,去太和路一帶巡邏,分別坐在兩架私家警車(RT6534、RT5877)。
23:30,pw1去到南運路交界和行人天橋中間,見到有3名男子蹲在燈柱ec0508的單車徑草叢。3男子距離其約15米,蔡督察下車截停,3人中有一名人士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其後消失於眼前;蔡督察和其他隊員在單車徑上面截停了2名急步的男子。pw1走向蔡督察身邊,向其中一位人士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以及告知他被截查的原因,即思疑他有份參與較早前在太和路的非法集結,所以上前截查盤問被告。
Pw1把被告帶至林村河,接近太和路一邊,被告背向太和路,面向林村河。pw1站在被告右前方,警員17731站在被告左前方,要求被告拿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向pw1說「下,我咩都無做過」,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卻突然用右腳踢向pw1左小腿的田徑骨(左膝蓋對下兩三寸位置)一下。pw1隨即大聲警告「喂,咪踢我」,被告並無理會。被告再用右腳踢向同一位置,並向前踏步,似乎打算逃走。pw1用雙手捉著被告肩膀,警員17771捉著被告的手。警員6573 、7580出現,4人合力將被告制伏於地下,被告繼續掙扎反抗,pw1為被告鎖上膠手扣,整個過程歷時半分鐘。
23:49,pw1帶被告和另一名人士上警車,回到大埔警署;23:57,pw1押解被告見值日官警署警長陳志安(音)報告案情;02:00,pw1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治療;02:15,pw1乘坐救護車去醫院驗傷,左膝蓋位置有瘀傷,相信是案發時由被告踢中所造成。
🟡辯方盤問
當日pw1還有其他裝備,包括警棍,沒有圓盾。下車時,他沒有手持警棍,也沒有留意其他警員有否手持警棍和圓盾。pw1沒有留意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面是否有警員。蔡督察先下車,其他隊員相繼下車,因為車窗關閉,所以聽不見蔡督察有否說話。
pw1觀察到蔡督察與其他隊員在單車徑,接近林村河的位置截停兩位男子包括被告。pw1表示沒有見到蔡督察與2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也沒有見到任何在場人士警察與2名男子有身體接觸。此時與蔡督察相距5米,當時pw1向著蔡督察跑過去,蔡督察把被告交給自己作進一步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前後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情緒激動並表示「下我咩都無做過」。其後,被告踢向自己小腿對下2吋的位置2次。辯方表示,p1的醫療報告,受傷位置是左腳膝蓋,並不是pw1所說的脛骨位置。pw1表示沒有看過醫療報告所以不知其內容。
當時pw1與17371嘗試制伏被告,當時,只有4名警員一起制伏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後,pw1在被告身上拿取身分證。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分別為:
兩輛私家車停下時,一共有10多名警員,且所有人下車速度很快,pw1同意;
大部分下車的警員都手持警棍,部分警員手持圓盾,pw1不記得;草叢中有一名人士逃跑離開,這名人士是第一個向著大埔完善公園跑,被告跟著他跑;被告跟著那名人士跑了幾步已經被一位警員捉著雙手截停,被告大聲叫「做咩野事 」,在場有警員就很惡回應「咪郁啊你」,被告重複說「咩事咩事」;另一名警員捉著被告的肩膀向後拉扯,現場有警察繼續說「咪郁啊你」,同時有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的左腳,打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告一邊被打一遍掙扎,期間 pw1和其他警員分別在被告的左右兩邊捉著他的雙臂;現場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 」,被告因為被警棍打才在掙扎期間起腳踢向pw1,被告其後被按在地上時已經沒有掙扎。pw1對上述不同意;
pw1有為被告上膠手扣,沒有為被告進行搜身動作。被告當時在混亂中受到襲擊,本能反應伸出腳,是出於自衛才亂踢,pw1 對上述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設廢翻譯)
#1031銅鑼灣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城大廈外保管兩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七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3)D2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其彩雲二邨的寓所內控制五張紙皮模具
審訊[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28
續審[2/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24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250
1456 廣播 1514開庭
現宣讀本案簡易裁決
1523 法庭留意到 P15簽署標註日期為2020,但不影響裁決;先發還予控辯雙方作修訂。
🎊二人所有控罪不成立🎊
證物P1-7歸還D1
證物8–14, 16-17歸還D2
P15, 18歸法庭存檔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設廢翻譯)
#1031銅鑼灣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城大廈外保管兩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七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3)D2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其彩雲二邨的寓所內控制五張紙皮模具
審訊[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28
續審[2/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24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250
1456 廣播 1514開庭
現宣讀本案簡易裁決
1523 法庭留意到 P15簽署標註日期為2020,但不影響裁決;先發還予控辯雙方作修訂。
🎊二人所有控罪不成立🎊
證物P1-7歸還D1
證物8–14, 16-17歸還D2
P15, 18歸法庭存檔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因另一案還押近1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
📌判刑理由
裁判官讀出以下案情
案發當晚被告管有鐳射筆,並曾經啟動,證據顯示被告連同最少另外兩名男子曾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平台的站崗位置。案發大部分經過都被警方拍攝,並呈上法庭播放。被告被截停時身上攜有防毒面罩、泳鏡、黑色衫、黑色口罩,被告案發時於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指被告人面對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
本案於2019年8月10日晚上至8月11凌晨期間發生,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自2020年9月起開始一系列的刑期覆核案件 第一宗刑期覆核案件於9月聆訊。
上訴庭指出下級法院量刑必需兼顧以下數點
1.保護公眾
2.加諸懲罰
3.公開譴責
4.阻嚇罪行
5.罪犯更生
法庭量刑時參考CAAR1/2020、CAAR8/2020 、HCMA243/2020及CAAR15/2020,裁判官指出上述案件控罪雖然與被告不同,但該些案件帶出本席的量刑原則和考慮。
HCMA243/2020及CAAR15/2020均是被控告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因此彭官認為具參考價值。
法庭亦有參考近期的案例HCMA254/2020及HCMA308/2020,但上述兩案不涉及鐳射筆, 正如一系列上訴案件,上述案例的背景及情節不同 ,即使被控同樣的罪名,但涉案物品未必相同,如物品性質及性能不同,法庭難以將本案與上述案例作比較,不能公式化計算。
裁判官續指被告人已成年,罪行嚴重,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有以下數點加刑因素
1.被告案發時懷有其他裝備,如防毒面罩 、泳鏡、黑色衫以及黑色口罩,顯示被告有預謀
2.證供片段見到有8名人士集結,實際上係一場小型非法集結
3.連被告在內有三名人士以鐳射筆照射於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
4.受到鐳射筆照射的警員共有3名,3名警員均報稱眼晴不適,被告人的行為實際已構成襲警。
5.案發地點於警署門口 ,被告人行為具挑釁性,對警隊和政府以及法治造成破壞
6.被告人的行為有煽動他人情緒之嫌
7.被告人照射時間雖然只有幾秒,但群眾聚集持續約10分鐘
8.被告人管有的鐳射筆屬3b級別,可見其傷害性
法庭參考及考慮所有因素和案例後,特別是HCMA243/2020及HCMA254/2020 及HCMA308/2020及CAAR15/2020,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然而,九龍城案件之刑期只餘5天,故同期執行刑期,作用不大。故彭亮廷以調整刑期,使總刑期不會過多或過長。因此以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與九龍城案件刑期分期執行。(詳情後補)
❗️❗️❗️法庭判處8個月監禁❗️❗️❗️
--------------------------------------------------------
案例判決書
CAAR1/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0970&QS=%2B&TP=JU&ILAN=en
CAAR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704&QS=%2B&TP=JU&ILAN=tc
CAAR1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530&QS=%2B&TP=JU
HCMA24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057&QS=%2B&TP=JU
HCMA254/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405&QS=%2B&TP=JU
HCMA30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786&QS=%2B&TP=JU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因另一案還押近1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
📌判刑理由
裁判官讀出以下案情
案發當晚被告管有鐳射筆,並曾經啟動,證據顯示被告連同最少另外兩名男子曾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平台的站崗位置。案發大部分經過都被警方拍攝,並呈上法庭播放。被告被截停時身上攜有防毒面罩、泳鏡、黑色衫、黑色口罩,被告案發時於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指被告人面對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
本案於2019年8月10日晚上至8月11凌晨期間發生,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自2020年9月起開始一系列的刑期覆核案件 第一宗刑期覆核案件於9月聆訊。
上訴庭指出下級法院量刑必需兼顧以下數點
1.保護公眾
2.加諸懲罰
3.公開譴責
4.阻嚇罪行
5.罪犯更生
法庭量刑時參考CAAR1/2020、CAAR8/2020 、HCMA243/2020及CAAR15/2020,裁判官指出上述案件控罪雖然與被告不同,但該些案件帶出本席的量刑原則和考慮。
HCMA243/2020及CAAR15/2020均是被控告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因此彭官認為具參考價值。
法庭亦有參考近期的案例HCMA254/2020及HCMA308/2020,但上述兩案不涉及鐳射筆, 正如一系列上訴案件,上述案例的背景及情節不同 ,即使被控同樣的罪名,但涉案物品未必相同,如物品性質及性能不同,法庭難以將本案與上述案例作比較,不能公式化計算。
裁判官續指被告人已成年,罪行嚴重,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有以下數點加刑因素
1.被告案發時懷有其他裝備,如防毒面罩 、泳鏡、黑色衫以及黑色口罩,顯示被告有預謀
2.證供片段見到有8名人士集結,實際上係一場小型非法集結
3.連被告在內有三名人士以鐳射筆照射於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
4.受到鐳射筆照射的警員共有3名,3名警員均報稱眼晴不適,被告人的行為實際已構成襲警。
5.案發地點於警署門口 ,被告人行為具挑釁性,對警隊和政府以及法治造成破壞
6.被告人的行為有煽動他人情緒之嫌
7.被告人照射時間雖然只有幾秒,但群眾聚集持續約10分鐘
8.被告人管有的鐳射筆屬3b級別,可見其傷害性
法庭參考及考慮所有因素和案例後,特別是HCMA243/2020及HCMA254/2020 及HCMA308/2020及CAAR15/2020,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然而,九龍城案件之刑期只餘5天,故同期執行刑期,作用不大。故彭亮廷以調整刑期,使總刑期不會過多或過長。因此以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與九龍城案件刑期分期執行。(詳情後補)
❗️❗️❗️法庭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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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決書
CAAR1/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0970&QS=%2B&TP=JU&ILAN=en
CAAR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704&QS=%2B&TP=JU&ILAN=tc
CAAR1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530&QS=%2B&TP=JU
HCMA24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057&QS=%2B&TP=JU
HCMA254/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405&QS=%2B&TP=JU
HCMA30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786&QS=%2B&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馮(18) #1110荃灣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個背囊。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8
===============
求情: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對科技知識有濃厚興趣,家人明白他是受朋友及網絡的影響而犯案,他已經得到教訓。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及孝順家人的年青人,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拾學業。
被告在還押期間十分記念從小照顧他的祖父祖母。家人指被告十分尊重他的祖父祖母,他會將近一半在見習時所得的收入給予祖父祖母支持他們日常生活。
📌案情:
辯方指被告當時帶有的工具大多是防護裝備,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當時是有使用相關物品,因此本案的情節不是最嚴重。
📌報告:
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當中更生中心亦是合適選擇。辯方指被告只是勉強通過體能測試,加上身體狀況不是最理想下,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
口頭判刑理由:
控罪1: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案件經過,辯方求情及各報告的內容。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勞教中心可以借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被告人帶來衝擊,提醒他未來不再犯罪,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改善行為,此外完成服刑後的一年監管也可以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之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控罪2:
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00,從擔保金扣除。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馮(18) #1110荃灣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個背囊。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8
===============
求情: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對科技知識有濃厚興趣,家人明白他是受朋友及網絡的影響而犯案,他已經得到教訓。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及孝順家人的年青人,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拾學業。
被告在還押期間十分記念從小照顧他的祖父祖母。家人指被告十分尊重他的祖父祖母,他會將近一半在見習時所得的收入給予祖父祖母支持他們日常生活。
📌案情:
辯方指被告當時帶有的工具大多是防護裝備,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當時是有使用相關物品,因此本案的情節不是最嚴重。
📌報告:
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當中更生中心亦是合適選擇。辯方指被告只是勉強通過體能測試,加上身體狀況不是最理想下,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
口頭判刑理由:
控罪1: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案件經過,辯方求情及各報告的內容。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勞教中心可以借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被告人帶來衝擊,提醒他未來不再犯罪,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改善行為,此外完成服刑後的一年監管也可以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之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控罪2:
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00,從擔保金扣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裁決
#傳票案 #英語聆訊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歌,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
📍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本案以英語聆訊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罰款3500元💰(批准可在3個月內繳交)
📌裁決理由
控方依賴一段時發時警員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及兩名警員口供。片段拍攝清晰,兩證人作供與片段吻合,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
被告作供承認唱歌時沒有配戴口罩,並提出三個原因:
1)唱歌戴口罩影響呼吸
2)作為表演者,面部表情是表演一部份,戴上口罩阻止了同觀眾交流
3)當時天氣熱
由於被告承認於關鍵時刻(material time)即控罪書所指2020年8月8日14:14時於公衆地方沒有配戴口罩,而且同意沒有健康原因而不配戴口罩,法庭只需考慮被告作供所指三個原因是否條例下可不使用口罩。
裁判官講了一輪條例下可以不用口罩情況如飲食、醫學、高強度運動等等都不適用於被告,而被告作供所述原因一及二也欠缺必需性(reason lack of necessity),原因三指天氣熱也不屬條例下豁免原因。故此法庭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裁決
#傳票案 #英語聆訊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歌,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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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本案以英語聆訊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罰款3500元💰(批准可在3個月內繳交)
📌裁決理由
控方依賴一段時發時警員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及兩名警員口供。片段拍攝清晰,兩證人作供與片段吻合,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
被告作供承認唱歌時沒有配戴口罩,並提出三個原因:
1)唱歌戴口罩影響呼吸
2)作為表演者,面部表情是表演一部份,戴上口罩阻止了同觀眾交流
3)當時天氣熱
由於被告承認於關鍵時刻(material time)即控罪書所指2020年8月8日14:14時於公衆地方沒有配戴口罩,而且同意沒有健康原因而不配戴口罩,法庭只需考慮被告作供所指三個原因是否條例下可不使用口罩。
裁判官講了一輪條例下可以不用口罩情況如飲食、醫學、高強度運動等等都不適用於被告,而被告作供所述原因一及二也欠缺必需性(reason lack of necessity),原因三指天氣熱也不屬條例下豁免原因。故此法庭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PW8 偵緝警員PC15590 吳國峯(音)作供完畢
[透過照片及影片辨認及比對D4],惟D4代表律師於覆問後有跟進問題及其他片段播放,明日繼續。
本案押後至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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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不認罪
PW8 偵緝警員PC15590 吳國峯(音)作供完畢
[透過照片及影片辨認及比對D4],惟D4代表律師於覆問後有跟進問題及其他片段播放,明日繼續。
本案押後至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上午時,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
A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A2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已完成主問A1,控方將於明日盤問A1。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上午時,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
A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A2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已完成主問A1,控方將於明日盤問A1。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3/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PW5、6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A1及A3均沒有中段陳詞。
A2代表律師中段陳詞完畢,重點如下:
⁃ 爭議:A2有否參與暴動
⁃ 警方作出拘捕前現場噪吵,A2可能聽不到警方警告
⁃ A2被捕時衣著非示威者裝束(深藍T-恤,牛仔褲,無口罩無gear)
⁃ 控方沒有明確証據証明A2有參與暴動, 或暴動期間出現(除拘捕當時)
⁃ 不能排除A2為旁觀者的可能性
⁃A2被捕後不曾強力反抗
控方回應:A2有逃跑,是否參與暴動與裝束無關
三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審訊 [3/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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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6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A1及A3均沒有中段陳詞。
A2代表律師中段陳詞完畢,重點如下:
⁃ 爭議:A2有否參與暴動
⁃ 警方作出拘捕前現場噪吵,A2可能聽不到警方警告
⁃ A2被捕時衣著非示威者裝束(深藍T-恤,牛仔褲,無口罩無gear)
⁃ 控方沒有明確証據証明A2有參與暴動, 或暴動期間出現(除拘捕當時)
⁃ 不能排除A2為旁觀者的可能性
⁃A2被捕後不曾強力反抗
控方回應:A2有逃跑,是否參與暴動與裝束無關
三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1/2]
~補回6月2日審訊內容,非即時~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整天審訊均由控方播放案發時的開源片段及警方現場拍攝的片段,控方同時就相關片段呈上謄本及附錄交代當時情況。
控方於下午4時多才播完片段,張主控提出明天才傳召證人作供獲裁判官接納。張主控表明明日恐怕無法完成3名證人的作供(本案原定審期為兩天) 。控辯雙方在散庭前仍未定到合適審期,但相信第3天審訊不會早於7月19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補回辯方要求播放的片段(原為控方不依賴的片段) 的謄本及修改至比較中性的形容,張主控表示會「優化」相關描述。
審訊明天0930繼續,控方將會傳召控方首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1/2]
~補回6月2日審訊內容,非即時~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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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整天審訊均由控方播放案發時的開源片段及警方現場拍攝的片段,控方同時就相關片段呈上謄本及附錄交代當時情況。
控方於下午4時多才播完片段,張主控提出明天才傳召證人作供獲裁判官接納。張主控表明明日恐怕無法完成3名證人的作供(本案原定審期為兩天) 。控辯雙方在散庭前仍未定到合適審期,但相信第3天審訊不會早於7月19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補回辯方要求播放的片段(原為控方不依賴的片段) 的謄本及修改至比較中性的形容,張主控表示會「優化」相關描述。
審訊明天0930繼續,控方將會傳召控方首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大律師
主控:陳文慧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1010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A1......
關於子彈的盤問
控:主問時有提及「對軍事,war game,時事有興趣」
A1:對時事有興趣係因為當時鬧得比較大,容易接觸到
控:鐘意軍事嘢,咁會睇啲咩嘢槍?
A1:會玩啲槍game,槍嘅類型十分多
控:例如呢?
A1:Glock 18C, MG3, UCI, AKMN, M4A1, 莫什納金(音同),MPX, P92, SKS, 沙漠之鷹, P90, AUG......
控:同朋友一齊玩,都係呢類型?
A1:game囉
官:係講緊線上遊戲?
A1:係,現實中有一支Glock 18C嘅手槍模型
官:買番黎先拆定點
A1:已經拆好
官:可以發射?
A1:可以發射BB彈
控:喺遊戲度,都係向人或者生物發射?
A1:係
控:你話玩war game都係用BB彈?
A1:冇玩war game,只係遊戲
控:現實有冇發射過?有冇參與一啲活動
A1:喺學校玩過一支氣槍,喺啲室外war game場
官:個活動係學校搞?
A1:係
控:冇玩過裝修釘槍?
A1:冇
控:唔會研究釘槍?
A1:唔會,但搵到粒嘢果陣,我有search過係咩黎
控:所以你知果個係釘槍嘅彈黎?
A1:網上話係個釘槍嘅底駁
控:喺基隆街度執,附近好多裝修舖,執左研究完,好順理成章係覺得工人漏左?
A1:係
控:想威?
A1:係
控:拎住粒釘槍底駁可以點威?
A1:咁佢地咪知架嘛
控:希望佢地以為係一粒完整嘅彈藥
A1:係
控:啲朋友有名牌嘅電子產品?
A1:華碩鐳射
官:咩黎
A1:滑鼠,耳機,display card,電競產品
官:耳機果啲都係電競?
A1:有啲人大材小用,用黎聽歌
官:幾錢
A1:四百到千幾
控:冇人會帶子彈番黎炫耀
A1:唔係
控:你冇果啲電子產品?
A1:冇
控:咁岩執到釘槍用嘅底火,拎黎炫耀?
A1:係
控:你話你好學,番去search過,咁有冇睇過,香港係唔可以揸住呢啲子彈架
A1:冇
控:知道佢係底火
A1:之後就冇再搵落去
控:知入面有火藥?
A1:知
控:中六生,應該知唔應該帶住火藥周圍走
A1:唔認為喺銀包度會激發到
控:唔係話你會用,常識黎,子彈唔會周圍有得買
A1:係,但子彈裝飾喺油麻地啲槍舖有,但我唔知入面有啲咩
官:有冇火藥唔重要?
A1:係
控:見過有子彈裝飾品?
A1:有
控:冇見過真係有子彈或釘槍底火周圍賣
A1:係
控:點解冇諗過係法例唔比
A1:冇諗咁多
控:咁裝飾係吊嘅,但你放喺銀包入面
A1:冇足夠嘅工藝知識去吊出黎
控:指出收喺銀包入面就唔係裝飾品
A1:唔同意
控:收喺入面驚整花?
A1:唔係,驚唔見
控:喺入面就唔係裝飾
A1:唔係,打開銀包果陣會比人睇到
控:呢種只可以話係收藏
A1:唔係,咁可以比錢果陣唔覺意咁跌出黎
官:咁可以係道具?
A1:(聽唔到)
官:用詞黎
控:唔係,呢個可以係道具,收藏,可以係炫耀,就唔可以係裝飾,法官閣下
A1:唔同意
控:法例下只容許裝飾,所以你上黎講
A1:唔同意
控:你知道呢個係唯一開脫理由
A1:唔係,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
控:上黎作供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就打得甩?
A1:係
現正問與A2的相識
控:同A2係好好朋友?
A1:有一齊打機都叫
控:識左幾耐
A1:三至四年
控:幾時識
A1:佢中二果陣
控:事發果陣中四,當時識左2,3年?
A1:係
控:咁唔同年級,點解會識
A1:有時午膳,活動時認識,亦都有共同朋友
控:一齊打機外,仲有?
A1:都係做學校果啲嘢,出去食飯
控:當時11月27日,香港發生左好多嘢
A1:有討論社會事件
控:仲有冇
A1:吹噓下
控:有冇一齊去遊行示威
A1:冇
控:一齊睇熱鬧?
A1:冇一齊
控:你好鐘意吹噓,扮勁
A1:同意
控:你冇上街?
A1:上街係咩意思
控:即為示威遊行
A1:係,冇上
控:扮勁嘅話要講到似層層
A1:有時會
控:點解會有TG上嘅對話,係扮你喺現場?
A1:有啲唔係
官:但都有扮過?
A1:有
控:10月4,7,20及11月17日都有TG對話
A1:係
控:唔係次次都扮
A1:係
控:有啲只係問喺邊
A1:係
控:平時溝通有扮上街
A1:係
控:有扮整炸彈
A1:冇
控:氯氣炸彈?
A1:認知上冇呢樣嘢,係作出黎嘅
A1:一啲大型啲嘅示威活動先會扮
控:所以A2好崇拜你?
A1:係
官:你嘅感覺?
A1:係
控:佢冇親口講?
A1:冇
控:知唔知A2有冇上街
A1:唔知
控:佢冇同你講呀?
A1:我以為佢冇去
控:講左啲咩
A1:佢只係話想去
控:平日有用電話聯絡?
A1:少
控:見面果陣有講?
A1:唔係,最多都係講現場幾亂,都係新聞果啲。
A2律師提出早前已提及錄音不會用於盤問,係聽講還是控方立場有沒改變?
控方回應只係指出其可信性問題。
(以下涉及TG內容上嘅錄音及文字,未必能詳細記錄)
10月4日的TG紀錄
控:「Y」 即係點解
A1:Yes的意思
控:A2問你喺邊,咁你知唔知佢喺邊
A1:唔知
控:「未咁快,就訓一訓先」,係約緊去邊
A1:屋企附近食飯
控:「諗住幾時去阿?」嘅意思?
A1:諗住幾時出去的意思
控:一定有一個話題
A1:咪出去囉,去佢屋企附近食飯
控:「比狗搞」係咩意思
A1:喺屋企比狗laam2,所以點解冇聽來電嘅原因
控:比狗laam2?所以話你講大話,如果要扮型,話比佢聽比狗laam2,咁咪唔型,咁咪好瘀
A1:唔鐘意狗咁多口水,個人喜好黎
控:2019年10月4日果陣反蒙面法,夜晚好亂,同之前啲暴力衝突都一樣。
A1:(聽唔到)
控:「狗」係當時暴徒拎黎侮辱警察
A1:同意
控:你果陣係扮比警察「搞」
A1:唔同意
控:咁亂仲去屯門睇阿媽打牌?
A1:咁比阿媽捉去,唔通唔去咩
控:睇左幾耐
A1:大約5,6點到11點左右
控:搭咩車去
A1:52x巴士
控:咩時間比狗laam2
A1:大約6點到9點左右
控:但你話「比狗搞」係21:xx,所以你唔係比狗laam2,你講大話。如果你6點幾到,9點幾都同隻狗熟左啦。
A1:好少去睇打牌,所以唔會咁短時間內熟。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10月7日的TG紀錄
控:有冇去太子站獻花
A1:冇,去左朋友office傾計,喺家樂坊
控:之前有冇約打機
A1:冇
控:咁你講「快啲散,佢地諗住包抄」點解咁講
A1:果陣喺旺角附近聽到示威者咁講,所以照講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及後嘅一些錄音及盤問均圍繞時間性的問題,並意在指出A1在講大話,A1表示不同意。
關於取得TATP的過程
控:你話11月中咪旺角警署附近嘅便利店買嘢飲,當時著黑衫黑褲黑口罩,佢又一個人,你又一個人,有冇咁嘅可能性
A1:真係咁發生左,佢都係黑衫黑褲火口罩,話燒左識爆,好好玩嘅,自己攞去用
控:咁果個人有冇派比其他人?
A1:(聽唔到)
控:知道佢係TATP,知道佢係炸藥,就已經犯左法
(之後盤問冇記錄,大約是圍繞A1對包粉末的認知,及其在網上得到對TATP的資訊,話控方亦曾有上網睇過,好明顯TATP是極度危險。然而,官也有向控方指出當時在維基百科的資與現時主控睇的,可以有分別,因維基百科可自由編撰)
1240盤問完成
A2將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1430續審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大律師
主控:陳文慧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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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A1......
關於子彈的盤問
控:主問時有提及「對軍事,war game,時事有興趣」
A1:對時事有興趣係因為當時鬧得比較大,容易接觸到
控:鐘意軍事嘢,咁會睇啲咩嘢槍?
A1:會玩啲槍game,槍嘅類型十分多
控:例如呢?
A1:Glock 18C, MG3, UCI, AKMN, M4A1, 莫什納金(音同),MPX, P92, SKS, 沙漠之鷹, P90, AUG......
控:同朋友一齊玩,都係呢類型?
A1:game囉
官:係講緊線上遊戲?
A1:係,現實中有一支Glock 18C嘅手槍模型
官:買番黎先拆定點
A1:已經拆好
官:可以發射?
A1:可以發射BB彈
控:喺遊戲度,都係向人或者生物發射?
A1:係
控:你話玩war game都係用BB彈?
A1:冇玩war game,只係遊戲
控:現實有冇發射過?有冇參與一啲活動
A1:喺學校玩過一支氣槍,喺啲室外war game場
官:個活動係學校搞?
A1:係
控:冇玩過裝修釘槍?
A1:冇
控:唔會研究釘槍?
A1:唔會,但搵到粒嘢果陣,我有search過係咩黎
控:所以你知果個係釘槍嘅彈黎?
A1:網上話係個釘槍嘅底駁
控:喺基隆街度執,附近好多裝修舖,執左研究完,好順理成章係覺得工人漏左?
A1:係
控:想威?
A1:係
控:拎住粒釘槍底駁可以點威?
A1:咁佢地咪知架嘛
控:希望佢地以為係一粒完整嘅彈藥
A1:係
控:啲朋友有名牌嘅電子產品?
A1:華碩鐳射
官:咩黎
A1:滑鼠,耳機,display card,電競產品
官:耳機果啲都係電競?
A1:有啲人大材小用,用黎聽歌
官:幾錢
A1:四百到千幾
控:冇人會帶子彈番黎炫耀
A1:唔係
控:你冇果啲電子產品?
A1:冇
控:咁岩執到釘槍用嘅底火,拎黎炫耀?
A1:係
控:你話你好學,番去search過,咁有冇睇過,香港係唔可以揸住呢啲子彈架
A1:冇
控:知道佢係底火
A1:之後就冇再搵落去
控:知入面有火藥?
A1:知
控:中六生,應該知唔應該帶住火藥周圍走
A1:唔認為喺銀包度會激發到
控:唔係話你會用,常識黎,子彈唔會周圍有得買
A1:係,但子彈裝飾喺油麻地啲槍舖有,但我唔知入面有啲咩
官:有冇火藥唔重要?
A1:係
控:見過有子彈裝飾品?
A1:有
控:冇見過真係有子彈或釘槍底火周圍賣
A1:係
控:點解冇諗過係法例唔比
A1:冇諗咁多
控:咁裝飾係吊嘅,但你放喺銀包入面
A1:冇足夠嘅工藝知識去吊出黎
控:指出收喺銀包入面就唔係裝飾品
A1:唔同意
控:收喺入面驚整花?
A1:唔係,驚唔見
控:喺入面就唔係裝飾
A1:唔係,打開銀包果陣會比人睇到
控:呢種只可以話係收藏
A1:唔係,咁可以比錢果陣唔覺意咁跌出黎
官:咁可以係道具?
A1:(聽唔到)
官:用詞黎
控:唔係,呢個可以係道具,收藏,可以係炫耀,就唔可以係裝飾,法官閣下
A1:唔同意
控:法例下只容許裝飾,所以你上黎講
A1:唔同意
控:你知道呢個係唯一開脫理由
A1:唔係,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
控:上黎作供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就打得甩?
A1:係
現正問與A2的相識
控:同A2係好好朋友?
A1:有一齊打機都叫
控:識左幾耐
A1:三至四年
控:幾時識
A1:佢中二果陣
控:事發果陣中四,當時識左2,3年?
A1:係
控:咁唔同年級,點解會識
A1:有時午膳,活動時認識,亦都有共同朋友
控:一齊打機外,仲有?
A1:都係做學校果啲嘢,出去食飯
控:當時11月27日,香港發生左好多嘢
A1:有討論社會事件
控:仲有冇
A1:吹噓下
控:有冇一齊去遊行示威
A1:冇
控:一齊睇熱鬧?
A1:冇一齊
控:你好鐘意吹噓,扮勁
A1:同意
控:你冇上街?
A1:上街係咩意思
控:即為示威遊行
A1:係,冇上
控:扮勁嘅話要講到似層層
A1:有時會
控:點解會有TG上嘅對話,係扮你喺現場?
A1:有啲唔係
官:但都有扮過?
A1:有
控:10月4,7,20及11月17日都有TG對話
A1:係
控:唔係次次都扮
A1:係
控:有啲只係問喺邊
A1:係
控:平時溝通有扮上街
A1:係
控:有扮整炸彈
A1:冇
控:氯氣炸彈?
A1:認知上冇呢樣嘢,係作出黎嘅
A1:一啲大型啲嘅示威活動先會扮
控:所以A2好崇拜你?
A1:係
官:你嘅感覺?
A1:係
控:佢冇親口講?
A1:冇
控:知唔知A2有冇上街
A1:唔知
控:佢冇同你講呀?
A1:我以為佢冇去
控:講左啲咩
A1:佢只係話想去
控:平日有用電話聯絡?
A1:少
控:見面果陣有講?
A1:唔係,最多都係講現場幾亂,都係新聞果啲。
A2律師提出早前已提及錄音不會用於盤問,係聽講還是控方立場有沒改變?
控方回應只係指出其可信性問題。
(以下涉及TG內容上嘅錄音及文字,未必能詳細記錄)
10月4日的TG紀錄
控:「Y」 即係點解
A1:Yes的意思
控:A2問你喺邊,咁你知唔知佢喺邊
A1:唔知
控:「未咁快,就訓一訓先」,係約緊去邊
A1:屋企附近食飯
控:「諗住幾時去阿?」嘅意思?
A1:諗住幾時出去的意思
控:一定有一個話題
A1:咪出去囉,去佢屋企附近食飯
控:「比狗搞」係咩意思
A1:喺屋企比狗laam2,所以點解冇聽來電嘅原因
控:比狗laam2?所以話你講大話,如果要扮型,話比佢聽比狗laam2,咁咪唔型,咁咪好瘀
A1:唔鐘意狗咁多口水,個人喜好黎
控:2019年10月4日果陣反蒙面法,夜晚好亂,同之前啲暴力衝突都一樣。
A1:(聽唔到)
控:「狗」係當時暴徒拎黎侮辱警察
A1:同意
控:你果陣係扮比警察「搞」
A1:唔同意
控:咁亂仲去屯門睇阿媽打牌?
A1:咁比阿媽捉去,唔通唔去咩
控:睇左幾耐
A1:大約5,6點到11點左右
控:搭咩車去
A1:52x巴士
控:咩時間比狗laam2
A1:大約6點到9點左右
控:但你話「比狗搞」係21:xx,所以你唔係比狗laam2,你講大話。如果你6點幾到,9點幾都同隻狗熟左啦。
A1:好少去睇打牌,所以唔會咁短時間內熟。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10月7日的TG紀錄
控:有冇去太子站獻花
A1:冇,去左朋友office傾計,喺家樂坊
控:之前有冇約打機
A1:冇
控:咁你講「快啲散,佢地諗住包抄」點解咁講
A1:果陣喺旺角附近聽到示威者咁講,所以照講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及後嘅一些錄音及盤問均圍繞時間性的問題,並意在指出A1在講大話,A1表示不同意。
關於取得TATP的過程
控:你話11月中咪旺角警署附近嘅便利店買嘢飲,當時著黑衫黑褲黑口罩,佢又一個人,你又一個人,有冇咁嘅可能性
A1:真係咁發生左,佢都係黑衫黑褲火口罩,話燒左識爆,好好玩嘅,自己攞去用
控:咁果個人有冇派比其他人?
A1:(聽唔到)
控:知道佢係TATP,知道佢係炸藥,就已經犯左法
(之後盤問冇記錄,大約是圍繞A1對包粉末的認知,及其在網上得到對TATP的資訊,話控方亦曾有上網睇過,好明顯TATP是極度危險。然而,官也有向控方指出當時在維基百科的資與現時主控睇的,可以有分別,因維基百科可自由編撰)
1240盤問完成
A2將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