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
📌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
🟢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
📌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
🟢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
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
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麥(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麥(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彥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紙,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郵資標籤。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誡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誡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彥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紙,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郵資標籤。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誡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誡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