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1/4]
D1:蔡 (19,現在20)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證物
P1 PW2拍攝的片段
P2 涉案片段截圖(用作辨認被告)
P3 涉案片段截圖
P4 涉案證物相片簿
P5 P1現場人士對話內容騰本
P6 案發現場地圖彩色副本
P7 承認事實
P8 PW1標記的地圖
P9 PW2標記的地圖
P10
P11 五張由PW2拍攝的照片
P12 (1)&(2) PW3的兩份筆錄口供
P13 PW3標記的地圖
P14 一支雷射筆(與D2有關)
P15 一把萬用刀
P16 PW4的筆錄口供
P17 PW5標記的地圖
P18
P19
P20 PW6撰寫的英文專家報告
P21 一支雷射筆(與D1有關)
辯方證物
1500開庭,空約40個位,只滿半個庭
D1代表律師理解一般會待其他被告人審訊完結後,才作出判刑,但希望可以在本星期內判刑,因為D1快年滿21歲🥺
1515 傳召⏺️PW1女警吳綺玲(目測身高只有150)
(D1與其律師,親友可以離開)
1611 D3代表律師盤問PW1
1634休庭5分鐘,陳慧敏指本日會於1715完結,庭內餘約10人..
1642開庭,繼續由D3律師盤問PW1,1656盤問完畢,其他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控方沒覆問
1700完庭
========================
🔴D1於2021年4月22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求情及判刑,現繼續保釋,未需還押
🟢其餘被告於2021年4月20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1/4]
D1:蔡 (19,現在20)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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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1 PW2拍攝的片段
P2 涉案片段截圖(用作辨認被告)
P3 涉案片段截圖
P4 涉案證物相片簿
P5 P1現場人士對話內容騰本
P6 案發現場地圖彩色副本
P7 承認事實
P8 PW1標記的地圖
P9 PW2標記的地圖
P10
P11 五張由PW2拍攝的照片
P12 (1)&(2) PW3的兩份筆錄口供
P13 PW3標記的地圖
P14 一支雷射筆(與D2有關)
P15 一把萬用刀
P16 PW4的筆錄口供
P17 PW5標記的地圖
P18
P19
P20 PW6撰寫的英文專家報告
P21 一支雷射筆(與D1有關)
辯方證物
1500開庭,空約40個位,只滿半個庭
D1代表律師理解一般會待其他被告人審訊完結後,才作出判刑,但希望可以在本星期內判刑,因為D1快年滿21歲🥺
1515 傳召⏺️PW1女警吳綺玲(目測身高只有150)
(D1與其律師,親友可以離開)
1611 D3代表律師盤問PW1
1634休庭5分鐘,陳慧敏指本日會於1715完結,庭內餘約10人..
1642開庭,繼續由D3律師盤問PW1,1656盤問完畢,其他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控方沒覆問
170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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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於2021年4月22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求情及判刑,現繼續保釋,未需還押
🟢其餘被告於2021年4月20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1/3]
#1005藍田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答辯:❌全部不認罪❌
兩名被告皆沒有會面記錄。
審訊前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可以減省PW6, 8, 9。
--------------------------
📌承認事實(證物P23):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9年10月4日訂立《禁止蒙面條例》並於翌日生效,而警務處處長於案發當日並無收到任何活動申請。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撿取以下證物:
1. 一個藍色口罩(從被告臉上摘取)
2. 一把黑色長遮(從被告身旁右邊撿取)
3. 一個灰色背囊
4. 一個口罩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5. 一個新口罩連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6. 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搜出)
7. 一個藍色口罩(從外套袋中搜出)
警員19032 在警車AM 6334內宣佈拘捕D2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期後警員9411向D1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8. 一件灰色短袖衫
9. 一條黑色褲
10. 襪
11. 黑色波鞋
證物P12為一本證物相簿(共33張相片,包括不同證物及現場環境)
證物P13光碟:啟田商場CCTV(4格)除時間較實時慢3分鐘外,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證物P14光碟:康田苑CCTV,時間為實時,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警方向D2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15. 黑色口罩
16. 藍色環保袋
17. 已拆封白色膠索帶
18. 黑色cap帽
19. 深色外套
20. 白色背心
21. 深色長褲
22. 粉紅色拖鞋
以上證物P1-22及證物鏈沒有爭議。
D1及D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
-------------------------
PW1 警長 4019 舒展鵬(制服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兩次提醒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被安排在警察宿舍外巡邏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示前往啟田道啟田商場外行人過路處,處理一宗有人非法堵塞馬路阻礙交通事件。PW1坐警察巡邏車AM8766(細車)行隊頭,連同兩架警用小巴(大車),組成車隊前往現場,約01:38到達。
車隊經啟田道及鯉魚門道交界迴旋處行駛,沿啟田道(雙線雙程行車線)上斜(即左邊行車線),而PW1坐車中排近右邊車窗位置。未停定時留意到路上有雜物,上斜期間(車速約30-40km/h),5米外對面逆線行人路(即右邊行車線旁)有兩名年約20歲男子往下行,一名身穿白衣;另一名身穿灰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手持黑色長雨傘、揹灰黑色背囊、戴黑框眼鏡及口罩。
此時PW1所坐警察巡邏車要繞過前方被阻塞車輛,故抽頭駛往右邊行車線逆線上行。PW1從車上觀察到兩名男子隨即轉身,反方向往上斜方向跑,同一時間,兩名男子方向傳來兩把聲線:「有狗呀!快啲走呀!」,並重複數次。
細車繼續往上行(有閃燈,不肯定有沒有響警號),接近堵路位置時,PW1能見到前方啟田道行人過路處被阻,目測現場約50多名黑衣人,馬路上不多於10人,但人群聽到警告及看見警車時隨即四散。PW1回頭看右方行人路時,見到剛才兩名男子沿行人路往上跑。
PW1從右邊車門下車,即望向右邊(鯉魚門道迴旋處方向),企圖截停兩名男子,雙方距離約5-7米,灰衣男子見到PW1突然掉頭往回落斜方向跑,約1-2步後,灰衣男子失平衡跌倒在地(燈柱AM0238下約25米),PW1遂上前把灰衣男按在地制服,期後警員22023 PW2 及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期間白衣男則跑過PW1身邊,逃去無蹤。
PW1向兩名協助警員簡單交代事發經過後,由PW3替灰衣男子上手扣,期後警員扶起灰衣男子到路旁,由PW2 & PW3 處理疑犯,PW1則在原地戒備。
PW1認出證物1、2、3、8、9與被告當日衣著吻合。而證物14 CCTV(黑白畫面)中,PW1亦指認出警察車隊的三架車輛,一名淺色衣人士及緊隨其後出現的一名較深色衣人士為較早前形容的白衣男及灰衣男。
📌D1律師盤問重點:
- 案發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約30人當值,01:30 收到指示主要為到堵路地方掃盪及驅散,有需要時會作出拘捕。掃盪即呼籲聚集人士離開,但仍要依實際情況處理,PW1只收到指示到堵路地方,但不知堵路何時發生。
- AM8766 細車上有6名警員(包括司機),PW1在庭上即席繪畫草圖(控方證物P26)以表示車廂內座位安排情況,AM8766車窗有打開,窗外沒有護欄。
- 啟田道上斜情況,路邊有少量違泊車輛,行車線上有車輛停低(受阻塞),PW1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PW1對警察車隊其他車輛是否有響警號亦沒有印象
- PW1同意現場有多棟公屋及居屋,至少有3個商場,人流多及密集,警方到場後市民仍可自由走動。根據自己巡邏經驗,案發時為凌晨,應較平靜,人流不多
- 警車行駛時附近除白衣男及灰衣男外只有零星行人,白衣男及灰衣男起初以正常步速往下行,PW1並不能得知兩名男子前往鯉魚門道方向的原因
- 律師質疑PW1在行駛車輛(30-40km/h)觀察兩名男子,不能清晰觀察到灰衣男裝扮,PW1對灰衣男的形容是根據制服男子時記憶而描述,PW1不同意,即幾秒時間已充足。
- PW1忘記當晚啟田商場外是否有正在響警號的救護車,但肯定「有狗呀!快啲走呀!」由自己右方傳出
- PW1認同可能有其他途人其後加入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於上斜時己見到兩名男子,並聽到他們方向傳來此說話,故確認起初由兩名男子所叫,當時由於車輛轉彎向逆線行時有減慢車速,故聽到兩名男子一邊跑一邊叫
- PW1認為人群先聽到警告,後看到警車,隨即四散,不同意聚集人群因受救護車警號影響而聽不到警告
- 兩名男子見到警車轉身跑並向人群發出警告,PW1以此推論兩者有關聯
- PW1不認同追截灰衣男而非白衣男原因為灰衣較深色 ,同意兩名男子為街坊裝束,但灰衣男非跑步裝束,不能排除灰衣男因擔心外出遇到催淚煙為保護自己而戴備口罩
- 灰衣男被制服後表現平靜、無講粗口、無攻擊性表現,因跌倒而身上有傷勢
📌D2律師盤問重點:(官多次斥責律師應問有意義/關鍵問題)
- 車隊後方兩架警用小巴(大車)車窗為黑色玻璃,從車外難以觀察車內情況
- 警車後方有裝備,從車尾觀察前方視線受擋
- CCTV可見救護車停在啟田道左線,但由於警車逆線行駛,故救護車未有阻擋視線
- 車隊前方細車有機會阻擋後方車輛視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大細車高度分別不大
- 馬路闊10米,即每邊行車線約5米闊
- PW1 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 (而非聽不到車輛響號)
- PW1理解「有狗呀!快啲走呀!」為把警員形容為狗,叫人離開
- 警員22023 & 19134坐大車
PW2 警員 22023 陳家宝(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辯方對拘捕過程無爭議,只爭議ID
📌主問重點: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於東九龍巡邏警察宿舍,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揮中心指啟田道有約50人堵路,要求前往掃盪,故乘坐警車(第二大車)緊隨細車,以車隊形式出發到上址。
01:38落車時,示威者不在現場,PW2見到PW1於燈柱制服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訓在地上,戴藍色口罩、穿灰色T恤、黑色短褲、揹灰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頭向啟田道落斜方向,臉朝地,右邊身旁地上有一黑色長雨傘。PW2遂與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PW1隨即告知較早前發生的事。PW2留意到身旁的示威地點出現以石頭、雜物堵路的情況。
聽畢PW1陳述後,PW3向灰衣男子落手扣,PW2扶起灰衣男到牆邊並作出搜查,於背包搜出證物4-7並把上述物品交予PW3,期間PW2亦除下灰衣男臉上藍色口罩與從銀包搜出的身分證核對身份,並向灰衣男查問為何出現在現場。
PW2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1為當晚被捕男子,確認證物1-7與當晚所見吻合。
當晚01:45,PW2宣布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後,留意到D1左右手踭、雙膝均有擦傷,D1回應為先前逃離警方時跌倒受傷,不需要召救護車。
📌D1律師盤問重點:
- 車隊中只有3架警車,中間沒有夾雜其他車輛,無留意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車上連車長約13人,車廂座位分佈與小巴相似,PW2坐於左方最後單人位,行駛期間正穿著裝備,並沒有留意以下細節包括:車窗是否打開/ 車外聲音/ 有無其他車輛從啟田道落斜/ 兩邊行人路有沒有行人/ 現場有否停泊救護車/ 有沒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
- PW2所坐大車停在雜物旁,落車時已不見堵路人士,協助PW1處理被捕人前未見過D1,第一眼見到D1時已被PW1制服,同意D1表現平靜、無說話或任何暴力行為,亦無叫口號
- PW2與19134扶起D1,有問D1為何凌晨時份在現場出現,D1回應為在商場地下買嘢食,而雨傘則由朋友交給自己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2乘坐AM6334,只能確認車牌,不能確認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車隊中車輛沒有特定次序,或會因要盡快趕到現場而調亂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1/3]
#1005藍田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答辯:❌全部不認罪❌
兩名被告皆沒有會面記錄。
審訊前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可以減省PW6,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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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證物P23):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9年10月4日訂立《禁止蒙面條例》並於翌日生效,而警務處處長於案發當日並無收到任何活動申請。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撿取以下證物:
1. 一個藍色口罩(從被告臉上摘取)
2. 一把黑色長遮(從被告身旁右邊撿取)
3. 一個灰色背囊
4. 一個口罩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5. 一個新口罩連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6. 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搜出)
7. 一個藍色口罩(從外套袋中搜出)
警員19032 在警車AM 6334內宣佈拘捕D2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期後警員9411向D1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8. 一件灰色短袖衫
9. 一條黑色褲
10. 襪
11. 黑色波鞋
證物P12為一本證物相簿(共33張相片,包括不同證物及現場環境)
證物P13光碟:啟田商場CCTV(4格)除時間較實時慢3分鐘外,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證物P14光碟:康田苑CCTV,時間為實時,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警方向D2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15. 黑色口罩
16. 藍色環保袋
17. 已拆封白色膠索帶
18. 黑色cap帽
19. 深色外套
20. 白色背心
21. 深色長褲
22. 粉紅色拖鞋
以上證物P1-22及證物鏈沒有爭議。
D1及D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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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 4019 舒展鵬(制服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兩次提醒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被安排在警察宿舍外巡邏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示前往啟田道啟田商場外行人過路處,處理一宗有人非法堵塞馬路阻礙交通事件。PW1坐警察巡邏車AM8766(細車)行隊頭,連同兩架警用小巴(大車),組成車隊前往現場,約01:38到達。
車隊經啟田道及鯉魚門道交界迴旋處行駛,沿啟田道(雙線雙程行車線)上斜(即左邊行車線),而PW1坐車中排近右邊車窗位置。未停定時留意到路上有雜物,上斜期間(車速約30-40km/h),5米外對面逆線行人路(即右邊行車線旁)有兩名年約20歲男子往下行,一名身穿白衣;另一名身穿灰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手持黑色長雨傘、揹灰黑色背囊、戴黑框眼鏡及口罩。
此時PW1所坐警察巡邏車要繞過前方被阻塞車輛,故抽頭駛往右邊行車線逆線上行。PW1從車上觀察到兩名男子隨即轉身,反方向往上斜方向跑,同一時間,兩名男子方向傳來兩把聲線:「有狗呀!快啲走呀!」,並重複數次。
細車繼續往上行(有閃燈,不肯定有沒有響警號),接近堵路位置時,PW1能見到前方啟田道行人過路處被阻,目測現場約50多名黑衣人,馬路上不多於10人,但人群聽到警告及看見警車時隨即四散。PW1回頭看右方行人路時,見到剛才兩名男子沿行人路往上跑。
PW1從右邊車門下車,即望向右邊(鯉魚門道迴旋處方向),企圖截停兩名男子,雙方距離約5-7米,灰衣男子見到PW1突然掉頭往回落斜方向跑,約1-2步後,灰衣男子失平衡跌倒在地(燈柱AM0238下約25米),PW1遂上前把灰衣男按在地制服,期後警員22023 PW2 及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期間白衣男則跑過PW1身邊,逃去無蹤。
PW1向兩名協助警員簡單交代事發經過後,由PW3替灰衣男子上手扣,期後警員扶起灰衣男子到路旁,由PW2 & PW3 處理疑犯,PW1則在原地戒備。
PW1認出證物1、2、3、8、9與被告當日衣著吻合。而證物14 CCTV(黑白畫面)中,PW1亦指認出警察車隊的三架車輛,一名淺色衣人士及緊隨其後出現的一名較深色衣人士為較早前形容的白衣男及灰衣男。
📌D1律師盤問重點:
- 案發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約30人當值,01:30 收到指示主要為到堵路地方掃盪及驅散,有需要時會作出拘捕。掃盪即呼籲聚集人士離開,但仍要依實際情況處理,PW1只收到指示到堵路地方,但不知堵路何時發生。
- AM8766 細車上有6名警員(包括司機),PW1在庭上即席繪畫草圖(控方證物P26)以表示車廂內座位安排情況,AM8766車窗有打開,窗外沒有護欄。
- 啟田道上斜情況,路邊有少量違泊車輛,行車線上有車輛停低(受阻塞),PW1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PW1對警察車隊其他車輛是否有響警號亦沒有印象
- PW1同意現場有多棟公屋及居屋,至少有3個商場,人流多及密集,警方到場後市民仍可自由走動。根據自己巡邏經驗,案發時為凌晨,應較平靜,人流不多
- 警車行駛時附近除白衣男及灰衣男外只有零星行人,白衣男及灰衣男起初以正常步速往下行,PW1並不能得知兩名男子前往鯉魚門道方向的原因
- 律師質疑PW1在行駛車輛(30-40km/h)觀察兩名男子,不能清晰觀察到灰衣男裝扮,PW1對灰衣男的形容是根據制服男子時記憶而描述,PW1不同意,即幾秒時間已充足。
- PW1忘記當晚啟田商場外是否有正在響警號的救護車,但肯定「有狗呀!快啲走呀!」由自己右方傳出
- PW1認同可能有其他途人其後加入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於上斜時己見到兩名男子,並聽到他們方向傳來此說話,故確認起初由兩名男子所叫,當時由於車輛轉彎向逆線行時有減慢車速,故聽到兩名男子一邊跑一邊叫
- PW1認為人群先聽到警告,後看到警車,隨即四散,不同意聚集人群因受救護車警號影響而聽不到警告
- 兩名男子見到警車轉身跑並向人群發出警告,PW1以此推論兩者有關聯
- PW1不認同追截灰衣男而非白衣男原因為灰衣較深色 ,同意兩名男子為街坊裝束,但灰衣男非跑步裝束,不能排除灰衣男因擔心外出遇到催淚煙為保護自己而戴備口罩
- 灰衣男被制服後表現平靜、無講粗口、無攻擊性表現,因跌倒而身上有傷勢
📌D2律師盤問重點:(官多次斥責律師應問有意義/關鍵問題)
- 車隊後方兩架警用小巴(大車)車窗為黑色玻璃,從車外難以觀察車內情況
- 警車後方有裝備,從車尾觀察前方視線受擋
- CCTV可見救護車停在啟田道左線,但由於警車逆線行駛,故救護車未有阻擋視線
- 車隊前方細車有機會阻擋後方車輛視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大細車高度分別不大
- 馬路闊10米,即每邊行車線約5米闊
- PW1 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 (而非聽不到車輛響號)
- PW1理解「有狗呀!快啲走呀!」為把警員形容為狗,叫人離開
- 警員22023 & 19134坐大車
PW2 警員 22023 陳家宝(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辯方對拘捕過程無爭議,只爭議ID
📌主問重點: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於東九龍巡邏警察宿舍,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揮中心指啟田道有約50人堵路,要求前往掃盪,故乘坐警車(第二大車)緊隨細車,以車隊形式出發到上址。
01:38落車時,示威者不在現場,PW2見到PW1於燈柱制服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訓在地上,戴藍色口罩、穿灰色T恤、黑色短褲、揹灰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頭向啟田道落斜方向,臉朝地,右邊身旁地上有一黑色長雨傘。PW2遂與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PW1隨即告知較早前發生的事。PW2留意到身旁的示威地點出現以石頭、雜物堵路的情況。
聽畢PW1陳述後,PW3向灰衣男子落手扣,PW2扶起灰衣男到牆邊並作出搜查,於背包搜出證物4-7並把上述物品交予PW3,期間PW2亦除下灰衣男臉上藍色口罩與從銀包搜出的身分證核對身份,並向灰衣男查問為何出現在現場。
PW2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1為當晚被捕男子,確認證物1-7與當晚所見吻合。
當晚01:45,PW2宣布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後,留意到D1左右手踭、雙膝均有擦傷,D1回應為先前逃離警方時跌倒受傷,不需要召救護車。
📌D1律師盤問重點:
- 車隊中只有3架警車,中間沒有夾雜其他車輛,無留意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車上連車長約13人,車廂座位分佈與小巴相似,PW2坐於左方最後單人位,行駛期間正穿著裝備,並沒有留意以下細節包括:車窗是否打開/ 車外聲音/ 有無其他車輛從啟田道落斜/ 兩邊行人路有沒有行人/ 現場有否停泊救護車/ 有沒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
- PW2所坐大車停在雜物旁,落車時已不見堵路人士,協助PW1處理被捕人前未見過D1,第一眼見到D1時已被PW1制服,同意D1表現平靜、無說話或任何暴力行為,亦無叫口號
- PW2與19134扶起D1,有問D1為何凌晨時份在現場出現,D1回應為在商場地下買嘢食,而雨傘則由朋友交給自己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2乘坐AM6334,只能確認車牌,不能確認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車隊中車輛沒有特定次序,或會因要盡快趕到現場而調亂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提堂
👥D1 麥、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屆時會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提堂
👥D1 麥、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屆時會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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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紅磡
#提堂 #轉介文件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控罪:
1.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2.妨礙司法公正
修訂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條件如下:
D1: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2:保釋金$50,000、每週警署報到4次、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22:00 - 07:00
D3: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30 - 05:00
D4:保釋金$2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5: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6: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D7: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裁判官嚴正聲明現在沒有把眾人還押是因為信任,如今天18:30 前保釋金未達會計部,會視之為違犯保釋條件。‼️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紅磡
#提堂 #轉介文件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控罪:
1.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2.妨礙司法公正
修訂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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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條件如下:
D1: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2:保釋金$50,000、每週警署報到4次、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22:00 - 07:00
D3: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30 - 05:00
D4:保釋金$2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5: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6: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D7: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裁判官嚴正聲明現在沒有把眾人還押是因為信任,如今天18:30 前保釋金未達會計部,會視之為違犯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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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準備好答辯並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大綱如下 :
1)被告有悔意,及早認罪
2)案情雖嚴重,但事件中無任何人受傷, 亦對比起同類型案件較輕
3)呈上16封信件及求情信,包括被告病歷,被告、教會等等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沒有因家境、成長經歷及自小患病而放棄自已。反而努力克服,更開設公司教授小朋友玩雜耍和魔術,希望帶比小朋友有個快好的童年,不想小朋友步自己後塵,因為成長問題而失去美好的童年。
‼️案件後到2021年5月3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準備好答辯並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大綱如下 :
1)被告有悔意,及早認罪
2)案情雖嚴重,但事件中無任何人受傷, 亦對比起同類型案件較輕
3)呈上16封信件及求情信,包括被告病歷,被告、教會等等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沒有因家境、成長經歷及自小患病而放棄自已。反而努力克服,更開設公司教授小朋友玩雜耍和魔術,希望帶比小朋友有個快好的童年,不想小朋友步自己後塵,因為成長問題而失去美好的童年。
‼️案件後到2021年5月3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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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1今天病癒可出庭應訊,A12早前已申請今天缺席
⏺繼續傳召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0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5
📌追捕
約2000時PW45昨日指跟在畜龍後面向前推進,起步時約30至40畜龍在PW45右方,由於「大家一路向前衝」,起初並非奔跑只是快步,後來奔跑時畜龍比較快,因此PW45只見有2個畜龍在右邊。
PW45同意當時情況混亂,警方衝前時人群向東邊跑,但指個人沒有見到大型撞踫或小規摸跌倒情況。
📌注意到A20
起步位置與P62_PW45_001A的位置有一段距離,直到P62標示的位置時,注意力在畜龍和其他人身上,回頭才見到A20。
看見A20時,形容為「瞓咗喺度」,但在口供紙中形容為「正卷縮躺在地上」,即「卷埋一舊」。在A20附近1至2米有另一人「瞓咗喺度」。
PW45與A20有對話,A20躺在地上表示「甩咗隻鞋」,但當時沒有起身,穿上鞋後便自行起來,有依從PW45指示。
知道A20為女子後便要求女警支援,PW45將A20交予不知名防暴女警後便離去,其後沒有與A20有任何接觸。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5
提及另一人躺在A20附近1至2米,由於PW45正制服A20,因此PW45亦距離該人1至2米。PW45後知該人由警員24309制服。
2020年2月3日觀看過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包括NOW直播片段,並在一幅截圖上指出另一人,口供指該人為A2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5:25至20:05:41
PW45指20:05:29時左邊畫面中左邊孭背囊身穿黑色上衣者為A21。畫面中A21抱住A20,但PW45因當時已離開沒有見到。
PW45指撰寫供詞時第一次觀看片段。
🔸時段二由20:06:23至20:06:43
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但PW45同樣不在現場。
2020年2月3日亦有看過NTS16 M064,並認出A21。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20:07:12至20:07:34
畫面可見2人並肩坐在路邊,A21較近鏡頭,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PW45同樣不在現場。
🔸時段二由20:19:32至20:20:00
片段中可見A21已由路邊起身,雙手仍被被膠索帶鎖在身後,PW45同樣不在現場。
⏺覆問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第一眼看見A21
PW45第一眼見到A21躺在A20身旁1至2米時,A21身邊沒有警員,PW45與警員24309一同上前,分別制服A20及A21。
而PW45回頭第一眼看見A20,當時先注意到A20,上前制服A20時,才看到24309在旁正制服A21。
到底第一眼見到A21時,A21身旁沒有警員或是正被24309制服?
PW45指自己轉身時只注意到A20,因此上前制服A20,而24309向相同方向行去。PW45制服A20後,看見24309制服A21。在24309制服A21前沒有注意到A21。PW45對A21被24309制服前情況完全不知。
⏺PW45作供完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1今天病癒可出庭應訊,A12早前已申請今天缺席
⏺繼續傳召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0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5
📌追捕
約2000時PW45昨日指跟在畜龍後面向前推進,起步時約30至40畜龍在PW45右方,由於「大家一路向前衝」,起初並非奔跑只是快步,後來奔跑時畜龍比較快,因此PW45只見有2個畜龍在右邊。
PW45同意當時情況混亂,警方衝前時人群向東邊跑,但指個人沒有見到大型撞踫或小規摸跌倒情況。
📌注意到A20
起步位置與P62_PW45_001A的位置有一段距離,直到P62標示的位置時,注意力在畜龍和其他人身上,回頭才見到A20。
看見A20時,形容為「瞓咗喺度」,但在口供紙中形容為「正卷縮躺在地上」,即「卷埋一舊」。在A20附近1至2米有另一人「瞓咗喺度」。
PW45與A20有對話,A20躺在地上表示「甩咗隻鞋」,但當時沒有起身,穿上鞋後便自行起來,有依從PW45指示。
知道A20為女子後便要求女警支援,PW45將A20交予不知名防暴女警後便離去,其後沒有與A20有任何接觸。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5
提及另一人躺在A20附近1至2米,由於PW45正制服A20,因此PW45亦距離該人1至2米。PW45後知該人由警員24309制服。
2020年2月3日觀看過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包括NOW直播片段,並在一幅截圖上指出另一人,口供指該人為A2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5:25至20:05:41
PW45指20:05:29時左邊畫面中左邊孭背囊身穿黑色上衣者為A21。畫面中A21抱住A20,但PW45因當時已離開沒有見到。
PW45指撰寫供詞時第一次觀看片段。
🔸時段二由20:06:23至20:06:43
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但PW45同樣不在現場。
2020年2月3日亦有看過NTS16 M064,並認出A21。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20:07:12至20:07:34
畫面可見2人並肩坐在路邊,A21較近鏡頭,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PW45同樣不在現場。
🔸時段二由20:19:32至20:20:00
片段中可見A21已由路邊起身,雙手仍被被膠索帶鎖在身後,PW45同樣不在現場。
⏺覆問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第一眼看見A21
PW45第一眼見到A21躺在A20身旁1至2米時,A21身邊沒有警員,PW45與警員24309一同上前,分別制服A20及A21。
而PW45回頭第一眼看見A20,當時先注意到A20,上前制服A20時,才看到24309在旁正制服A21。
到底第一眼見到A21時,A21身旁沒有警員或是正被24309制服?
PW45指自己轉身時只注意到A20,因此上前制服A20,而24309向相同方向行去。PW45制服A20後,看見24309制服A21。在24309制服A21前沒有注意到A21。PW45對A21被24309制服前情況完全不知。
⏺PW45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2]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請參閱: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09:40 開庭
因為崔官放病假,下星期返工,如果全程審期押後,將會好難再約時間,温官提議縮短審期,下星期一開始第一日,再加5月6號一日,共9日審期,希望雙方可以加快進度。
D1律師表示原有雷射筆的專家證人,現在取消
D3律師表示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4會認罪
控上呈上證人列表,有37名證人;温官話未收到承認事實,控方話未達至共識,温官建議小休,希望達成協議,和減少證人數目。
11:00 再訊
主控稱雙方大致同意承認事實內容,仲有少少細節要商議,證人數目仍然有24人,裁判官奇怪當日審前覆核建議有24名證人,今日本來開審變為37名證人,傾完仲有24人,辯方話唔可以制止控方傳召證人,裁判官話佢可以,希望唔好傳召一的可以用65B呈堂嘅證人,要裁判官罰抄,仲要由警員幾時入職抄起,於是詢問主控每位證人的情況,最終證人數目減至17人。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審,預留4月27-30日,和5月3-6日作審期,4月21-23日審訊擱置,雙方需於4月22日16:00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2]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請參閱: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09:40 開庭
因為崔官放病假,下星期返工,如果全程審期押後,將會好難再約時間,温官提議縮短審期,下星期一開始第一日,再加5月6號一日,共9日審期,希望雙方可以加快進度。
D1律師表示原有雷射筆的專家證人,現在取消
D3律師表示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4會認罪
控上呈上證人列表,有37名證人;温官話未收到承認事實,控方話未達至共識,温官建議小休,希望達成協議,和減少證人數目。
11:00 再訊
主控稱雙方大致同意承認事實內容,仲有少少細節要商議,證人數目仍然有24人,裁判官奇怪當日審前覆核建議有24名證人,今日本來開審變為37名證人,傾完仲有24人,辯方話唔可以制止控方傳召證人,裁判官話佢可以,希望唔好傳召一的可以用65B呈堂嘅證人,要裁判官罰抄,仲要由警員幾時入職抄起,於是詢問主控每位證人的情況,最終證人數目減至17人。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審,預留4月27-30日,和5月3-6日作審期,4月21-23日審訊擱置,雙方需於4月22日16:00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6警長 24309 翁烈鍵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驅散人群,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PW46在馬路上,當時畜龍在身旁,旁邊亦有署任總警司指揮。
🌟「我依家唔係有興趣探討總警司指示你做乜」
人群用雨遮遮擋向後退。
📌看見A21
PW46轉身看見一人躺在地上,戴口罩和黑色單車頭盔,身穿黑色上衣。PW46不知為何該人躺在地上,該人身旁沒有警員,但附近有畜龍。PW46用右膝壓住其背脊,PW46稱當時未知該人為女子。不爭議該人為A21。
PW46聽到有不知名人士呼叫女警後,有幾個不知名防暴前來,PW46認為有足夠人手,遂離開組成防線。PW46堅稱直至離開都不知A21為女子。
📌頭盔、口罩、眼罩
C4 NOW直播片段中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PW46指A21戴着的頭盔和口罩與第一眼看見時相同,但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1。
20:04:47時畫面中正抱住另一人的為A21,當時A21有眼罩。PW46在現場制服A21時沒有留意A21有否戴眼罩。畫面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2。
📌標示A21位置
PW4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1躺在赽上的位置,在ibis外的西行線電車軌上,呈堂為P62_PW46_001A。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6
PW46曾用右膝跪在A21背部,否認近頸或肩部,稱為近腰位置,亦辯稱毋須用全身力量,甚至毋須用力或身體重量,毋須用任何力壓住,只為膝蓋接觸背部,不同意「壓住」要用力。
PW46自認為當時用右膝壓住A21時不會令其痛楚,但同意如力度拿捏不好會壓到A21痛。PW46堅稱自己力度拿捏精準,A21亦沒有用力向上。
⏺PW46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4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6警長 24309 翁烈鍵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驅散人群,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PW46在馬路上,當時畜龍在身旁,旁邊亦有署任總警司指揮。
🌟「我依家唔係有興趣探討總警司指示你做乜」
人群用雨遮遮擋向後退。
📌看見A21
PW46轉身看見一人躺在地上,戴口罩和黑色單車頭盔,身穿黑色上衣。PW46不知為何該人躺在地上,該人身旁沒有警員,但附近有畜龍。PW46用右膝壓住其背脊,PW46稱當時未知該人為女子。不爭議該人為A21。
PW46聽到有不知名人士呼叫女警後,有幾個不知名防暴前來,PW46認為有足夠人手,遂離開組成防線。PW46堅稱直至離開都不知A21為女子。
📌頭盔、口罩、眼罩
C4 NOW直播片段中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PW46指A21戴着的頭盔和口罩與第一眼看見時相同,但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1。
20:04:47時畫面中正抱住另一人的為A21,當時A21有眼罩。PW46在現場制服A21時沒有留意A21有否戴眼罩。畫面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2。
📌標示A21位置
PW4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1躺在赽上的位置,在ibis外的西行線電車軌上,呈堂為P62_PW46_001A。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6
PW46曾用右膝跪在A21背部,否認近頸或肩部,稱為近腰位置,亦辯稱毋須用全身力量,甚至毋須用力或身體重量,毋須用任何力壓住,只為膝蓋接觸背部,不同意「壓住」要用力。
PW46自認為當時用右膝壓住A21時不會令其痛楚,但同意如力度拿捏不好會壓到A21痛。PW46堅稱自己力度拿捏精準,A21亦沒有用力向上。
⏺PW46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4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
📌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
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
#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
📌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
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
#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判刑
許 (24) 🛑已還押逾 3 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認罪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不認罪,存檔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認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案情:
控罪 1 至 3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 4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控罪 5 ——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
————————————
📌辯方補充此前已遞交的書面陳辭
🧷關於被告的背景:
辯方指被告家庭背景屬悲傷,童年不愉快。感化官形容被告有真誠悔意,因本案已負出了很大的代價及失去自由。被告沒有案厎,報告指被告需要復康。被告的家庭成員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今天祖母及父親亦有到場,形容被告對年紀老邁的祖母十分重要。家人很擔心被告會因其情況而與其他囚犯難以相處,甚被欺凌。辯方兩位專家醫生指被告患抑鬱症,因此判斷力較弱、遠離罪行能力低及易受他人影響。2019年的社會環境令被告再度受情緒困擾,而被告一直希望得到別人認同,因而接受他人邀請擔當Telegram 頻道的管理員,被人煽惑,辯方強調被告犯案並非因為想傷害他人。
🧷關於刑期考量,辯方引以下案例:
辯方指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希望可扣減1/4刑期,控方對此沒反對。辯方指明白控罪嚴重,擔心刑期超過7年,希望可由7年開始扣減刑期。辯方指被告明白基於串謀控罪的原則,她亦要為涉案訊息負上刑責,即使訊息不是由她所發佈。辯方引謝俊傑縱火案例,指相較下本案為針對財產之縱火,屬輕。辯方又引七警案中黃祖成的案例,指被告的角色較其他頻道管理員被動,形容被告屬「多佢一個唔多,少佢一個唔少」。即使被告沒有參與,頻道內宣揚的行為仍會發生。
辯方指,警方在調查被告的電話內容時,被告的Telegram 內有900多個未讀訊息,當中「老豆搵仔」的頻道有171條未讀訊息,而且該頻道被調至靜音,可見被告不會看畢所有訊息,角色屬被動。另外,辯方亦指出希望法庭考慮該些訊息的發佈時間及本案的控罪時間範圍。辯方再強調被告因其情緒困擾而專注力低,Telegram 內有大量未讀訊息,「如果每個都睇晒就真係唔正常」,質疑「是否每個訊息都要負上責任?」同時,被告在只有頻道管理員參與的群組中,亦只曾報平安,雖然她沒有反對群組中的涉案訊息,但亦沒有鼓勵。
辯方指本案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罕見案例,引一煽惑他人販毒的案例 —— 上訴庭由原審8年監禁刑期改為3年,表示上訴庭就煽惑一類案件與判刑時的取態有分別。
🧷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醫院令:
辯方表示被告在最近兩週內的還押期間情緒不穩,希望懲教署特別注意,亦希望法庭再索取精神報告及醫院令報告再作判刑。
————————————
👨🏻⚖️法官拒絕辯方要求,表示此前專家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已十分詳盡,因此認為不需要。
📌判刑要點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涉案的Telegram 頻道 —— 「阿囝搵老豆老母」為公開頻道,於案發時期發佈了針對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起底」個人資料。有關訊息被加上了「#」的標記以方便及加強搜尋,顯示了頻道管理有系統性。控方指頻道內針對上述人士作出多次煽動性的指控,掀起訂閱者對他們的不滿;發佈針對上述人士的仇恨性言論,如使用「狗、雞、黑警」等作稱呼;鼓勵他人作出違法的行為,包括施襲及損毀上述人士之財產,及對相關機構縱火;以及公開慫恿他人不守法。
警方在調查被告的手提電話時,利用了Telegram 的內置功能,保存了9400多個Telegram 訊息,把其記錄在11個文件冊裏。Telegram 是免費的應用程式,可供多名用戶同時參與溝通。涉案的頻道是於2019年展開了一系列社會事件後建立,為公開頻道,有40,000多人訂閱。截至2019年11月尾,有60,000多人訂閱。
法庭於2019年11月頒布了兩項禁制令 —— (HCA 1957/2019) 禁制針對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進行起底及滋擾;(HCA 2007/2019) 禁制在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發佈任何促使 / 協助 / 教唆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法官指上述兩個禁制令被傳媒廣泛報道,而該頻道在上述禁制令頒布後,仍有作出相關發言。於2019年11月,頻道轉載了「連登」關於禁制令的網上討論,更於頻道內舉辦公開投票,有26,000餘人參加了有關投票。法官舉出不同的日子,強調頻道內有多次不記名的投票,而每次均有很多人參與,反映了頻道的訂閱者對活動之參與性高。
頻道內有已經整合的列表及清單,列出及公佈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容貌及住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頻道內發佈由他人提供的不同政見人士之個人資料,呼籲他人致電被「起底」者。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提電話中發現被告收到「報料」後曾回應「已發佈」,法官遂讀出部分訊息的內容。
被告今年26歲,沒有刑事紀錄。至2014年起接受情緒治療。從被告的求情中顯示被告對於所犯行為深感遺憾,希望改過自生並盡快重投社會。被告公司為她所撰寫的求情信中,亦表達了希望被告能盡快重投社會。
法官重複辯方陳辭中的重點。被告基本上已承認所有事實。被告在公開的頻道內發佈多項煽惑他人參與違法行為的訊息,內容涉及製作汽油彈及縱火等,若有人跟隨訊息內容加以實行,後果十分嚴重。法官強調緃火屬嚴重罪行,而互聯網能於短時間內散播訊息,指被告有權限刪除訊息但仍容許該些訊息存在於互聯網中,而訂閲者可繼續透過互聯網再轉發有關訊息。
法官指縱火案件一般以4至5年作量刑起點,串謀煽惑他人縱火可判處5年監禁或以上,考慮到被告並非主動發佈訊息的人,及其個人背景和情況,決定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判刑‼️
量刑起點:控罪 1 —— 判處 4 年監禁;控罪 4 —— 判處 20 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獲扣減1/4。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3 年監禁‼️
(按:開庭前旁聽師向被告打氣,被告亦有揮手回應,精神不錯。被告十分年紀老邁的嫲嫲👵🏻亦有到場聲援🥺。被告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判刑
許 (24) 🛑已還押逾 3 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認罪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不認罪,存檔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認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案情:
控罪 1 至 3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 4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控罪 5 ——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
————————————
📌辯方補充此前已遞交的書面陳辭
🧷關於被告的背景:
辯方指被告家庭背景屬悲傷,童年不愉快。感化官形容被告有真誠悔意,因本案已負出了很大的代價及失去自由。被告沒有案厎,報告指被告需要復康。被告的家庭成員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今天祖母及父親亦有到場,形容被告對年紀老邁的祖母十分重要。家人很擔心被告會因其情況而與其他囚犯難以相處,甚被欺凌。辯方兩位專家醫生指被告患抑鬱症,因此判斷力較弱、遠離罪行能力低及易受他人影響。2019年的社會環境令被告再度受情緒困擾,而被告一直希望得到別人認同,因而接受他人邀請擔當Telegram 頻道的管理員,被人煽惑,辯方強調被告犯案並非因為想傷害他人。
🧷關於刑期考量,辯方引以下案例:
辯方指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希望可扣減1/4刑期,控方對此沒反對。辯方指明白控罪嚴重,擔心刑期超過7年,希望可由7年開始扣減刑期。辯方指被告明白基於串謀控罪的原則,她亦要為涉案訊息負上刑責,即使訊息不是由她所發佈。辯方引謝俊傑縱火案例,指相較下本案為針對財產之縱火,屬輕。辯方又引七警案中黃祖成的案例,指被告的角色較其他頻道管理員被動,形容被告屬「多佢一個唔多,少佢一個唔少」。即使被告沒有參與,頻道內宣揚的行為仍會發生。
辯方指,警方在調查被告的電話內容時,被告的Telegram 內有900多個未讀訊息,當中「老豆搵仔」的頻道有171條未讀訊息,而且該頻道被調至靜音,可見被告不會看畢所有訊息,角色屬被動。另外,辯方亦指出希望法庭考慮該些訊息的發佈時間及本案的控罪時間範圍。辯方再強調被告因其情緒困擾而專注力低,Telegram 內有大量未讀訊息,「如果每個都睇晒就真係唔正常」,質疑「是否每個訊息都要負上責任?」同時,被告在只有頻道管理員參與的群組中,亦只曾報平安,雖然她沒有反對群組中的涉案訊息,但亦沒有鼓勵。
辯方指本案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罕見案例,引一煽惑他人販毒的案例 —— 上訴庭由原審8年監禁刑期改為3年,表示上訴庭就煽惑一類案件與判刑時的取態有分別。
🧷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醫院令:
辯方表示被告在最近兩週內的還押期間情緒不穩,希望懲教署特別注意,亦希望法庭再索取精神報告及醫院令報告再作判刑。
————————————
👨🏻⚖️法官拒絕辯方要求,表示此前專家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已十分詳盡,因此認為不需要。
📌判刑要點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涉案的Telegram 頻道 —— 「阿囝搵老豆老母」為公開頻道,於案發時期發佈了針對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起底」個人資料。有關訊息被加上了「#」的標記以方便及加強搜尋,顯示了頻道管理有系統性。控方指頻道內針對上述人士作出多次煽動性的指控,掀起訂閱者對他們的不滿;發佈針對上述人士的仇恨性言論,如使用「狗、雞、黑警」等作稱呼;鼓勵他人作出違法的行為,包括施襲及損毀上述人士之財產,及對相關機構縱火;以及公開慫恿他人不守法。
警方在調查被告的手提電話時,利用了Telegram 的內置功能,保存了9400多個Telegram 訊息,把其記錄在11個文件冊裏。Telegram 是免費的應用程式,可供多名用戶同時參與溝通。涉案的頻道是於2019年展開了一系列社會事件後建立,為公開頻道,有40,000多人訂閱。截至2019年11月尾,有60,000多人訂閱。
法庭於2019年11月頒布了兩項禁制令 —— (HCA 1957/2019) 禁制針對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進行起底及滋擾;(HCA 2007/2019) 禁制在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發佈任何促使 / 協助 / 教唆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法官指上述兩個禁制令被傳媒廣泛報道,而該頻道在上述禁制令頒布後,仍有作出相關發言。於2019年11月,頻道轉載了「連登」關於禁制令的網上討論,更於頻道內舉辦公開投票,有26,000餘人參加了有關投票。法官舉出不同的日子,強調頻道內有多次不記名的投票,而每次均有很多人參與,反映了頻道的訂閱者對活動之參與性高。
頻道內有已經整合的列表及清單,列出及公佈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容貌及住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頻道內發佈由他人提供的不同政見人士之個人資料,呼籲他人致電被「起底」者。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提電話中發現被告收到「報料」後曾回應「已發佈」,法官遂讀出部分訊息的內容。
被告今年26歲,沒有刑事紀錄。至2014年起接受情緒治療。從被告的求情中顯示被告對於所犯行為深感遺憾,希望改過自生並盡快重投社會。被告公司為她所撰寫的求情信中,亦表達了希望被告能盡快重投社會。
法官重複辯方陳辭中的重點。被告基本上已承認所有事實。被告在公開的頻道內發佈多項煽惑他人參與違法行為的訊息,內容涉及製作汽油彈及縱火等,若有人跟隨訊息內容加以實行,後果十分嚴重。法官強調緃火屬嚴重罪行,而互聯網能於短時間內散播訊息,指被告有權限刪除訊息但仍容許該些訊息存在於互聯網中,而訂閲者可繼續透過互聯網再轉發有關訊息。
法官指縱火案件一般以4至5年作量刑起點,串謀煽惑他人縱火可判處5年監禁或以上,考慮到被告並非主動發佈訊息的人,及其個人背景和情況,決定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判刑‼️
量刑起點:控罪 1 —— 判處 4 年監禁;控罪 4 —— 判處 20 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獲扣減1/4。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3 年監禁‼️
(按:開庭前旁聽師向被告打氣,被告亦有揮手回應,精神不錯。被告十分年紀老邁的嫲嫲👵🏻亦有到場聲援🥺。被告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7警員 19116 黃頴翹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看守A20及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至2000時後PW47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近西行線馬路上,看見一個防暴搭住兩名女子,於是上前協助。
📌接手處理A20及A21
當時該防暴在PW47右邊,PW47上前站在兩名女子右邊,該防暴將女子交予PW47處理便離開。兩名女子即A20及A21。
當時在德輔道西馬路上,由於環境多人混亂,因此指示A20及A21坐下,兩人乖乖坐下,相擁痛哭。
📌PW47無法鎖上索帶
PW47指示二人雙手放在背後,但二人沒有跟從,繼續哭泣。PW47見二人情緒激動,未能遵守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因此用索帶綁住二人。此時PW47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索帶,向便衣女警索取一條索帶,並打算用索帶鎖住A20,但因手無縛雞之力,於是叫便衣女警代勞。便衣女警鎖上A20雙手在背後,A21同樣由該便衣女警用膠索帶鎖住雙手在後,其後PW47便離開。當時便衣女警和兩名女子仍在馬路上。
📌裝備
當時二人均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可見A21抱住A20,二人相擁而泣,當時A21雙手未被鎖上索帶,PW47在現場有到。A21的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如截圖所示。
由9943 賴敏庭拍攝NTS16 M064的片段中,在20:09:29時畫面可見A20及A21並肩坐在路邊,PW47當時不在場。A21雙手已被鎖在身後。
A20戴有頭盔和口罩,與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相同。口罩外有透明眼罩,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A20戴在眼部。截圖為P41_PW47_001。
📌隨身物品
PW47在馬路上看見二人時,對二人攜帶的物品沒有印象。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二人均背着黑色背囊。PW47在馬路上只注意二人手部動作,沒有注意到有孭背囊。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7
📌環境嘈雜
PW47同意二人坐在馬路上時環境嘈吵,但不記得許智峯議員在附近正和警方對話。辯方指出警員制服市民後,會有記者問被捕人有否受傷,PW47記得附近有記者,但不記得有問問題。
當時二人大聲哭泣,情緒激動,PW47呼喝二人將手放在背後時,二人仍在哭泣。
#陳仲衡法官 表示二人是否因哭泣而沒有將手放背後並非其考慮
📌毫無反抗
鎖上膠索帶時A20沒有作出任何抗拒動作。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7
#李國輔大律師 希望播放C4 NOW直播片段,指片中可以聽到二人哭泣聲,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事項沒有爭議, #李國輔大律師 沒有其他盤問。
⏺PW47作供完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7警員 19116 黃頴翹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看守A20及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至2000時後PW47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近西行線馬路上,看見一個防暴搭住兩名女子,於是上前協助。
📌接手處理A20及A21
當時該防暴在PW47右邊,PW47上前站在兩名女子右邊,該防暴將女子交予PW47處理便離開。兩名女子即A20及A21。
當時在德輔道西馬路上,由於環境多人混亂,因此指示A20及A21坐下,兩人乖乖坐下,相擁痛哭。
📌PW47無法鎖上索帶
PW47指示二人雙手放在背後,但二人沒有跟從,繼續哭泣。PW47見二人情緒激動,未能遵守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因此用索帶綁住二人。此時PW47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索帶,向便衣女警索取一條索帶,並打算用索帶鎖住A20,但因手無縛雞之力,於是叫便衣女警代勞。便衣女警鎖上A20雙手在背後,A21同樣由該便衣女警用膠索帶鎖住雙手在後,其後PW47便離開。當時便衣女警和兩名女子仍在馬路上。
📌裝備
當時二人均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可見A21抱住A20,二人相擁而泣,當時A21雙手未被鎖上索帶,PW47在現場有到。A21的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如截圖所示。
由9943 賴敏庭拍攝NTS16 M064的片段中,在20:09:29時畫面可見A20及A21並肩坐在路邊,PW47當時不在場。A21雙手已被鎖在身後。
A20戴有頭盔和口罩,與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相同。口罩外有透明眼罩,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A20戴在眼部。截圖為P41_PW47_001。
📌隨身物品
PW47在馬路上看見二人時,對二人攜帶的物品沒有印象。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二人均背着黑色背囊。PW47在馬路上只注意二人手部動作,沒有注意到有孭背囊。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7
📌環境嘈雜
PW47同意二人坐在馬路上時環境嘈吵,但不記得許智峯議員在附近正和警方對話。辯方指出警員制服市民後,會有記者問被捕人有否受傷,PW47記得附近有記者,但不記得有問問題。
當時二人大聲哭泣,情緒激動,PW47呼喝二人將手放在背後時,二人仍在哭泣。
#陳仲衡法官 表示二人是否因哭泣而沒有將手放背後並非其考慮
📌毫無反抗
鎖上膠索帶時A20沒有作出任何抗拒動作。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7
#李國輔大律師 希望播放C4 NOW直播片段,指片中可以聽到二人哭泣聲,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事項沒有爭議, #李國輔大律師 沒有其他盤問。
⏺PW47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PW2 警員19597 基督徒 何思駿(音) 作供
PW2作供完畢,D3身體不適,休庭至1150 待D3稍作休息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作供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2692 王志誠(音) 作供
PW5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1521,開庭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音) 作供
1543 PW6主問中,小休至1600
1627 休庭,明天將處理D4辯方盤問。
押後2021年4月21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 控方在開庭前先播放兩條涉案片段,其中在編號0004的錄影片段中聽到疑似PW2的拍片者對鏡頭說出「屌你老母,正啊!」「有Laser係袋,一定有!」「原來一黨架!」「全部拉得!」「影住呢條女,有Laser」等字句,印證警方執法態度。
⏺️PW2 警員19579 基督徒 何思俊(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4/9/19 任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當天穿便衣當值。當晚在2316時開始在旺角警署2樓警官餐廳露台拍攝證物P1,至25/9/19 0006時結束。期後有間斷再開機,由0012時拍攝至0113時結束。PW2沒有仔細數過自己拍了幾多片。
- 控方請PW2在地圖上標記自己所在位置及向其展示五張硬照,為旺角警署外牆及附近電箱被塗鴉的照片,列為證物P8和P11。PW2透露這些硬照是他在25/9/2019 早上4點幾至5點拍的。
辯方盤問
- PW2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確認自己由24/9/2019 2000時開始至25/9/2019 0116時在警官餐廳露台待命及拍片,期間沒到過警署門外。PW2不知道是何人和何時在警署牆上塗鴉。
- PW2在D3辯護律師盤問下指自己忘記當天便衣的配搭,惟記得自己當晚有與在場一批同事一同配備頭盔和護目鏡,自己並無換過裝備。
- 對於D3辯護律師質疑PW2在24/9/19 2207時至25/9/19 0116時片段拍攝到警方多次以強光照向在場市民,PW2表示他們是包圍警署的示威者,亦不同意警方有持續照向他們。PW2指出以強光照向在場人士的目的為了看清示威者行為/手持物及讓他們知道警方警告他們盡快離開。
- PW2確認只為本案做了一份口供,拍硬照的環節無記錄在口供內,PW2表示自己知道口供有可能呈堂,應該要把自己的工作詳細記錄,但因為自己當晚主要職能為錄影警員,因此當晚雖然知有人被捕亦有協助處理,但也沒記錄在口供內。PW2有在記事冊中寫下「留在警署繼續處理」。
- D3辯護律師指出:
1.警方以強光挑釁在場人士,PW2不同意。
2.警方與市民以雷射筆及強光互射,PW2部份同意。
3. 在場人士起哄全因警方以強光照向市民,PW2不同意。
4. 5張硬照不是在25/9/19 早上4點幾至5點幾的,PW2不同意,理由是自己在旺角警署任職4年,24/9當晚是警署外牆第一次成功被示威者塗鴉,因此印象深刻。
5. 照片由PW2本人拍攝,既然印象如此深刻,更應記錄在口供,PW2同意。
裁判官問
- PW2確認警署備有腳架但他當晚無用,在露台上的警員每次不會多於三人,大部份時間兩人,及一呂警司當晚曾與他站同一露台,期後離開。
控方覆問
- PW2表示不清楚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的露台數量及其他露台當晚有多少警員。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負責拘捕D2,庭上讀出PW3兩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2(1)&(2)。
🌟P12(1) 在17/2/2020 1705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3 6/11/2006加入警隊,24/9/2019 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直至收更。當晚聯同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目擊30-40人在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對警方使用雷射筆。在多次舉旗和口頭警告無效後,PW3聯同警員16538,58425,沙展48954等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拘捕和驅散示威者。
25/9/2019
0110時 與上述警員坐警車UZ6092到達水渠道近彌敦道
0113時 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見到人群呼叫「走啊」,並見到D2沿聯合廣場左轉入水渠道,遂與沙展48954一同追截,期間D2多次跌倒地上,最後在水渠道公園將D2截停。
0116時 拘捕D2,D2警誡下表示「我明白,我無野講」
0125時 以警車UZ6092押D2返旺角警署
0132時-0138時 返抵旺角警署,把D2帶到地下槍房外搜身,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0140時-0145時 離開地下槍房
0155時-0207時 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0208時-0210時 向值日官報到
8/7/2019 0934時 向D2發出XXX
25/9/2019 0216時-0242時 為D2檢查傷勢,D2左耳邊、雙腳、雙膝均有傷,期間D2要求飲水。
0315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2號接見室對D2進行搜身
0316時-0400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8號接見室與D2進行會面記錄
0400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10時- 0435時 再次與D2會面記錄
0442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43時- 0453時 為D2拍攝傷勢照片
0500時 聯同警員2833把證物P1及證物2-11封存
26/9/19 1500時 在某醫院向D2發出通知書
1542時- 1627時 聯同警員13410和6789等在該醫院2樓5號房2號床與D2進行會面記錄,並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P12(2) 在23/3/2020 16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 因現場混亂和仍有不知名人士威脅安全,在25/9/2019 0132時把D2押返旺角警署
- 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控方主問
- PW3認出D2,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6,請PW3在上標記自己位置,把其列為證物P13
- 控方向PW3展示D2涉案雷射筆、萬用刀、背包等,列為證物P14和P15。PW3強調在第一眼見到D2至將其拘捕時D2一直把黑色背包雙肩揹在身後,視線無離開過D2。
- 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4中口罩的照片,PW3表示自己無印象D2有否用過,在拘捕D2時D2亦無戴口罩。
辯方盤問
- PW3確認D2無打開過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3在口供第12段中寫下「8/7/19 0934時 向D2....」時間完全錯誤,PW3更正指該處應為「25/9/19 0211時」因記事冊有記錄,該處為「Typo」
- 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PW3表示他沒有檢取D2「個人財物」即兩張8達通、電話和電子錶為本案證物,而「一個黑色口罩」的描述應為「一個口罩袋連埋啲口罩」,自己有在另一入口供更正。
- PW3確認他在25/9/19 0300時、0401時和26/9/19 1538時 共三之與D2會面記錄,SD2三次均向他表示自己為電影製片。
- PW3無印象D2「個人財物」包括甚麼,惟背囊大細格都有搜,D2辯方律師表示在大格其實還有文件夾(內有文件)、記事簿、筆袋、外套、煙濾咀,PW3除文件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而在細格中則有鎖匙、袋仔、一充電裝置、紙巾、濕紙巾、眼藥水等,
PW3除鎖匙和紙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PW3表示無詳細記錄這些物品是因為它們與本案無關,亦同意有可能是忘記背包內有這些東西。
- D3辯護律師無盤問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書面作供
PW4負責拘捕D3,庭上讀出PW4一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6。
🌟P16 在27/2/2020 17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4現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4/9/19當晚職位相同。當日1200時至行動結束便衣當值,負責處理於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及水渠道破壞社會安寧的違法人士
0110時 到達現場
0113時 見到沿彌敦道兩旁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大量人士跑出,呼叫「有狗!走啊!」,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企係度!」。期間見一中等身材、穿粉紅色格仔衫、無戴口罩女子跑至聯合道廣場右轉,並跌在地上,遂將其拘捕。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不傳召此證人。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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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19597 基督徒 何思駿(音) 作供
PW2作供完畢,D3身體不適,休庭至1150 待D3稍作休息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作供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2692 王志誠(音) 作供
PW5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1521,開庭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音) 作供
1543 PW6主問中,小休至1600
1627 休庭,明天將處理D4辯方盤問。
押後2021年4月21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 控方在開庭前先播放兩條涉案片段,其中在編號0004的錄影片段中聽到疑似PW2的拍片者對鏡頭說出「屌你老母,正啊!」「有Laser係袋,一定有!」「原來一黨架!」「全部拉得!」「影住呢條女,有Laser」等字句,印證警方執法態度。
⏺️PW2 警員19579 基督徒 何思俊(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4/9/19 任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當天穿便衣當值。當晚在2316時開始在旺角警署2樓警官餐廳露台拍攝證物P1,至25/9/19 0006時結束。期後有間斷再開機,由0012時拍攝至0113時結束。PW2沒有仔細數過自己拍了幾多片。
- 控方請PW2在地圖上標記自己所在位置及向其展示五張硬照,為旺角警署外牆及附近電箱被塗鴉的照片,列為證物P8和P11。PW2透露這些硬照是他在25/9/2019 早上4點幾至5點拍的。
辯方盤問
- PW2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確認自己由24/9/2019 2000時開始至25/9/2019 0116時在警官餐廳露台待命及拍片,期間沒到過警署門外。PW2不知道是何人和何時在警署牆上塗鴉。
- PW2在D3辯護律師盤問下指自己忘記當天便衣的配搭,惟記得自己當晚有與在場一批同事一同配備頭盔和護目鏡,自己並無換過裝備。
- 對於D3辯護律師質疑PW2在24/9/19 2207時至25/9/19 0116時片段拍攝到警方多次以強光照向在場市民,PW2表示他們是包圍警署的示威者,亦不同意警方有持續照向他們。PW2指出以強光照向在場人士的目的為了看清示威者行為/手持物及讓他們知道警方警告他們盡快離開。
- PW2確認只為本案做了一份口供,拍硬照的環節無記錄在口供內,PW2表示自己知道口供有可能呈堂,應該要把自己的工作詳細記錄,但因為自己當晚主要職能為錄影警員,因此當晚雖然知有人被捕亦有協助處理,但也沒記錄在口供內。PW2有在記事冊中寫下「留在警署繼續處理」。
- D3辯護律師指出:
1.警方以強光挑釁在場人士,PW2不同意。
2.警方與市民以雷射筆及強光互射,PW2部份同意。
3. 在場人士起哄全因警方以強光照向市民,PW2不同意。
4. 5張硬照不是在25/9/19 早上4點幾至5點幾的,PW2不同意,理由是自己在旺角警署任職4年,24/9當晚是警署外牆第一次成功被示威者塗鴉,因此印象深刻。
5. 照片由PW2本人拍攝,既然印象如此深刻,更應記錄在口供,PW2同意。
裁判官問
- PW2確認警署備有腳架但他當晚無用,在露台上的警員每次不會多於三人,大部份時間兩人,及一呂警司當晚曾與他站同一露台,期後離開。
控方覆問
- PW2表示不清楚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的露台數量及其他露台當晚有多少警員。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負責拘捕D2,庭上讀出PW3兩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2(1)&(2)。
🌟P12(1) 在17/2/2020 1705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3 6/11/2006加入警隊,24/9/2019 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直至收更。當晚聯同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目擊30-40人在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對警方使用雷射筆。在多次舉旗和口頭警告無效後,PW3聯同警員16538,58425,沙展48954等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拘捕和驅散示威者。
25/9/2019
0110時 與上述警員坐警車UZ6092到達水渠道近彌敦道
0113時 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見到人群呼叫「走啊」,並見到D2沿聯合廣場左轉入水渠道,遂與沙展48954一同追截,期間D2多次跌倒地上,最後在水渠道公園將D2截停。
0116時 拘捕D2,D2警誡下表示「我明白,我無野講」
0125時 以警車UZ6092押D2返旺角警署
0132時-0138時 返抵旺角警署,把D2帶到地下槍房外搜身,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0140時-0145時 離開地下槍房
0155時-0207時 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0208時-0210時 向值日官報到
8/7/2019 0934時 向D2發出XXX
25/9/2019 0216時-0242時 為D2檢查傷勢,D2左耳邊、雙腳、雙膝均有傷,期間D2要求飲水。
0315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2號接見室對D2進行搜身
0316時-0400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8號接見室與D2進行會面記錄
0400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10時- 0435時 再次與D2會面記錄
0442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43時- 0453時 為D2拍攝傷勢照片
0500時 聯同警員2833把證物P1及證物2-11封存
26/9/19 1500時 在某醫院向D2發出通知書
1542時- 1627時 聯同警員13410和6789等在該醫院2樓5號房2號床與D2進行會面記錄,並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P12(2) 在23/3/2020 16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 因現場混亂和仍有不知名人士威脅安全,在25/9/2019 0132時把D2押返旺角警署
- 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控方主問
- PW3認出D2,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6,請PW3在上標記自己位置,把其列為證物P13
- 控方向PW3展示D2涉案雷射筆、萬用刀、背包等,列為證物P14和P15。PW3強調在第一眼見到D2至將其拘捕時D2一直把黑色背包雙肩揹在身後,視線無離開過D2。
- 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4中口罩的照片,PW3表示自己無印象D2有否用過,在拘捕D2時D2亦無戴口罩。
辯方盤問
- PW3確認D2無打開過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3在口供第12段中寫下「8/7/19 0934時 向D2....」時間完全錯誤,PW3更正指該處應為「25/9/19 0211時」因記事冊有記錄,該處為「Typo」
- 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PW3表示他沒有檢取D2「個人財物」即兩張8達通、電話和電子錶為本案證物,而「一個黑色口罩」的描述應為「一個口罩袋連埋啲口罩」,自己有在另一入口供更正。
- PW3確認他在25/9/19 0300時、0401時和26/9/19 1538時 共三之與D2會面記錄,SD2三次均向他表示自己為電影製片。
- PW3無印象D2「個人財物」包括甚麼,惟背囊大細格都有搜,D2辯方律師表示在大格其實還有文件夾(內有文件)、記事簿、筆袋、外套、煙濾咀,PW3除文件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而在細格中則有鎖匙、袋仔、一充電裝置、紙巾、濕紙巾、眼藥水等,
PW3除鎖匙和紙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PW3表示無詳細記錄這些物品是因為它們與本案無關,亦同意有可能是忘記背包內有這些東西。
- D3辯護律師無盤問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書面作供
PW4負責拘捕D3,庭上讀出PW4一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6。
🌟P16 在27/2/2020 17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4現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4/9/19當晚職位相同。當日1200時至行動結束便衣當值,負責處理於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及水渠道破壞社會安寧的違法人士
0110時 到達現場
0113時 見到沿彌敦道兩旁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大量人士跑出,呼叫「有狗!走啊!」,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企係度!」。期間見一中等身材、穿粉紅色格仔衫、無戴口罩女子跑至聯合道廣場右轉,並跌在地上,遂將其拘捕。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不傳召此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
📌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大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
📌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大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21
📌見到A20及A21
當日約2000時PW48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附近的電車站,看見兩名女子相擁坐在馬路上。兩名女子為A20及A21。
📌鎖上索帶
二人附近有防暴,要求PW48提供膠索帶,其後在馬路上二人皆被PW48用膠索帶鎖住雙手。
PW48其後協助將二人押上行人路坐下。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6:55至20:07:20
片中PW48及其他警員帶A20及A21到行人路坐下。
在20:06:55時,畫面中間A20身穿黑色上衣,背着背囊,雙手在背後被索帶鎖住,PW48在A20左邊戴白身手套手持警棍跪在地上。
畫面可見A20戴住灰黑色手套和黑色手袖,PW48當時有見到,但沒有留意A20孭有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1。
20:07:12時畫面可見A21戴黑色手袖,背着背囊,PW48在鎖上A21雙手時有留意其手袖和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2。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21
📌見到A20及A21
當日約2000時PW48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附近的電車站,看見兩名女子相擁坐在馬路上。兩名女子為A20及A21。
📌鎖上索帶
二人附近有防暴,要求PW48提供膠索帶,其後在馬路上二人皆被PW48用膠索帶鎖住雙手。
PW48其後協助將二人押上行人路坐下。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6:55至20:07:20
片中PW48及其他警員帶A20及A21到行人路坐下。
在20:06:55時,畫面中間A20身穿黑色上衣,背着背囊,雙手在背後被索帶鎖住,PW48在A20左邊戴白身手套手持警棍跪在地上。
畫面可見A20戴住灰黑色手套和黑色手袖,PW48當時有見到,但沒有留意A20孭有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1。
20:07:12時畫面可見A21戴黑色手袖,背着背囊,PW48在鎖上A21雙手時有留意其手袖和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2。
- 午飯至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4/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7 DPC 8259 羅偉成(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作供中,繼續昨天主問:
⏺主問
本案證物實物雷射筆及電池只有Q1至Q7,沒有書面口供提過之Q8❗️,因D2兩支雷射筆中一支之電池不能拆出。從證物房取出雷射筆重新包裝後再放回原本證物袋用釘書機釘封口放在自己位鎖上待翌日拿給專家證人
4支雷射筆由證人在2020年1月(日子不記得)送住總部交盧永楷高級督察作檢驗,4支雷射筆(PP11,12,13及14)及電池於2020年2月取回
2021年2月16日從證物房取了屬D2搜出黑色噴漆(PP15)做測試並寫下書面供詞
確認相冊P9第1-4,6,7-25,27拍攝屬於D2衣物及證物在2019年9月11日拍,同時承認第26張相拍攝之一件衫是之前漏拍並在2020年4月3再從證物室取出再拍。認為證物不受干擾,因拿出來時袋上釘完好沒損毀或破壞。
🎈證人確認2021年4月13日檢查本案證物時發現D2,D3證物紀錄有下列不符:
-D2 Pol 154 紀錄有一張摺凳,一個藍色髮夾,3包鹽水。但證物袋沒有上面3項物品。PW7自己估計PC13828交收證物時自己認為髪夾及凳與案冇關退回,但沒有文件記下,3包鹽水則可能點算後放入證物大袋時遺失(可能跌咗落地)。
-D3 Pol 154 紀錄有4包鹽水,證物袋只有3包,PW7估計點算證物時放在枱面,可能入大證物裝前跌了一包唔知道引致
⏺盤問
(D1律師)
-PW7承認在2019年9月8日共處理了38名人士物品,用了約6小時,律師指出根據記事冊紀錄了多次有同事協助一起處理證物,證人同意非常繁忙會有可能出錯,就如主問最後提及之證物不符。
-辯方盤問下,PW7看過記事冊同意寫下9月9日0130收集大型拘捕人士物品不正確,時間應為0030並解釋紀錄是3日後填寫,不是即時,錯誤是手民之誤而證人同意庭上處理證物細節完全沒有紀錄在記事冊。PW7指如有人拆過證物袋自己有可能知,因為習慣將袋接兩摺才用釘書機釘,每次拿出袋會看封口闊度及有沒有摺封。辯方最後問收藏證物大櫃應該有後備鎖匙,證人指唔肯定。
(D2律師)
根據證人Pol 154於9月9日0152時從PC 13282收到D1至D3證物,9月9日放在私人櫃桶鎖上,但D2嘅2包鹽水及2包消毒藥水(證供以四包鹽水形容),摺凳及髪夾同紀錄不符,自己猜測實物不見原因今早提過,不同意有人干擾證物。PW7確認Pol 154對證物處理形容籠統,沒有細節如放入 Common room內之櫃,也承認記事冊則連籠統紀錄也無,之後9月20日將所有證物送證物房也沒有寫下。
📍證人同意律師指證物袋摺封口再釘可以模仿而看不出曾開過證物袋。證人表示證物袋黃色標籤由其他同事寫,唔肯定證物號碼會不會寫錯。📍PW7解釋退還證物予負責警員沒有文字記錄因實際情形有好多無關物品退回被告不可能逐一記錄低。辯方律師指其實D2被捕後任何時間都沒接收過髮夾,PW7重覆這些物品正常會退還,而且凳及髪夾不易跌落地。📍按:此警員處理證物馬虎
(D3律師)
根據電腦記錄,D3證物編號182及183為3 bottle of salt water及3 packages of disinfect alcohol.但Pol 154口供紀錄有4包鹽水,證人同意今天日庭上展示證物有些在口供提及不見了,否認粗疏,自己想到唯一可能性是取出再入袋時遺漏。
⏺覆問
PW7確認2019年9月9日至20日記事冊紀錄有同事幫手協助大型拘捕者證物,但全部是由自己負責整理。
控方讀出PW9 唐偉雄督察口供(PP20),大意是9月8日在中環環球廣場外處理示威破壞,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其後證人發出警告,人羣稍後被軀散到灣仔,銅鑼灣一帶。
控方打算播放兩分別為蘋果新聞及Now TV公開片段(2及1分鐘)。
辯方反對將片呈堂,裁判官要求今天先看片段。控方指蘋果新聞片段是想展示當日中環地鐵站內有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警察,而NOW片段則拍攝下亞厘不道有示威者聚集及有人用噴漆破壞閉路電視。裁判官看完NOW片段後質疑似乎沒有基礎,控方回覆會與律政署研究。
控辯表示同意PW8專家證人盧永楷報告及 PW7 DPC 8259測試噴漆口供以65(b)呈堂,明天再處理。明天完結控方案情前會播放數段警方拍攝搜查三人物品片段。
1635 今日完,明天1030繼續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4/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7 DPC 8259 羅偉成(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作供中,繼續昨天主問:
⏺主問
本案證物實物雷射筆及電池只有Q1至Q7,沒有書面口供提過之Q8❗️,因D2兩支雷射筆中一支之電池不能拆出。從證物房取出雷射筆重新包裝後再放回原本證物袋用釘書機釘封口放在自己位鎖上待翌日拿給專家證人
4支雷射筆由證人在2020年1月(日子不記得)送住總部交盧永楷高級督察作檢驗,4支雷射筆(PP11,12,13及14)及電池於2020年2月取回
2021年2月16日從證物房取了屬D2搜出黑色噴漆(PP15)做測試並寫下書面供詞
確認相冊P9第1-4,6,7-25,27拍攝屬於D2衣物及證物在2019年9月11日拍,同時承認第26張相拍攝之一件衫是之前漏拍並在2020年4月3再從證物室取出再拍。認為證物不受干擾,因拿出來時袋上釘完好沒損毀或破壞。
🎈證人確認2021年4月13日檢查本案證物時發現D2,D3證物紀錄有下列不符:
-D2 Pol 154 紀錄有一張摺凳,一個藍色髮夾,3包鹽水。但證物袋沒有上面3項物品。PW7自己估計PC13828交收證物時自己認為髪夾及凳與案冇關退回,但沒有文件記下,3包鹽水則可能點算後放入證物大袋時遺失(可能跌咗落地)。
-D3 Pol 154 紀錄有4包鹽水,證物袋只有3包,PW7估計點算證物時放在枱面,可能入大證物裝前跌了一包唔知道引致
⏺盤問
(D1律師)
-PW7承認在2019年9月8日共處理了38名人士物品,用了約6小時,律師指出根據記事冊紀錄了多次有同事協助一起處理證物,證人同意非常繁忙會有可能出錯,就如主問最後提及之證物不符。
-辯方盤問下,PW7看過記事冊同意寫下9月9日0130收集大型拘捕人士物品不正確,時間應為0030並解釋紀錄是3日後填寫,不是即時,錯誤是手民之誤而證人同意庭上處理證物細節完全沒有紀錄在記事冊。PW7指如有人拆過證物袋自己有可能知,因為習慣將袋接兩摺才用釘書機釘,每次拿出袋會看封口闊度及有沒有摺封。辯方最後問收藏證物大櫃應該有後備鎖匙,證人指唔肯定。
(D2律師)
根據證人Pol 154於9月9日0152時從PC 13282收到D1至D3證物,9月9日放在私人櫃桶鎖上,但D2嘅2包鹽水及2包消毒藥水(證供以四包鹽水形容),摺凳及髪夾同紀錄不符,自己猜測實物不見原因今早提過,不同意有人干擾證物。PW7確認Pol 154對證物處理形容籠統,沒有細節如放入 Common room內之櫃,也承認記事冊則連籠統紀錄也無,之後9月20日將所有證物送證物房也沒有寫下。
📍證人同意律師指證物袋摺封口再釘可以模仿而看不出曾開過證物袋。證人表示證物袋黃色標籤由其他同事寫,唔肯定證物號碼會不會寫錯。📍PW7解釋退還證物予負責警員沒有文字記錄因實際情形有好多無關物品退回被告不可能逐一記錄低。辯方律師指其實D2被捕後任何時間都沒接收過髮夾,PW7重覆這些物品正常會退還,而且凳及髪夾不易跌落地。📍按:此警員處理證物馬虎
(D3律師)
根據電腦記錄,D3證物編號182及183為3 bottle of salt water及3 packages of disinfect alcohol.但Pol 154口供紀錄有4包鹽水,證人同意今天日庭上展示證物有些在口供提及不見了,否認粗疏,自己想到唯一可能性是取出再入袋時遺漏。
⏺覆問
PW7確認2019年9月9日至20日記事冊紀錄有同事幫手協助大型拘捕者證物,但全部是由自己負責整理。
控方讀出PW9 唐偉雄督察口供(PP20),大意是9月8日在中環環球廣場外處理示威破壞,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其後證人發出警告,人羣稍後被軀散到灣仔,銅鑼灣一帶。
控方打算播放兩分別為蘋果新聞及Now TV公開片段(2及1分鐘)。
辯方反對將片呈堂,裁判官要求今天先看片段。控方指蘋果新聞片段是想展示當日中環地鐵站內有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警察,而NOW片段則拍攝下亞厘不道有示威者聚集及有人用噴漆破壞閉路電視。裁判官看完NOW片段後質疑似乎沒有基礎,控方回覆會與律政署研究。
控辯表示同意PW8專家證人盧永楷報告及 PW7 DPC 8259測試噴漆口供以65(b)呈堂,明天再處理。明天完結控方案情前會播放數段警方拍攝搜查三人物品片段。
1635 今日完,明天10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7黃埔 #新案件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可保釋外出,擔保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祝你哋平安💛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7黃埔 #新案件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可保釋外出,擔保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祝你哋平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
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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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