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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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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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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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由於午饍時多人等𨋢,環境惡劣,主控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將審訊時間改至0845至1345時, #陳仲衡法官 表示「我冇咁嘅打算」,被拒

未完成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D1 - 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D1 - D3]

———————————————
➡️ 承上 ⬅️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複問,關於 D2 的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主要讓PW 3 確認P26 手提電話是否屬於D2,及確認證物是何時交予警員14464。PW 3 指證物是於08:00 前交予PW 9 警員14464,確認電話是屬於D2。PW 3 亦承認口供紙記錄錯了背包雨擋套的數量

📹再次播放CCTV,讓PW 3 集中觀察PW 1 鄭督察手中撿起了什麼物件。控方指片中可見鄭督察放下了該銀包於地上,隔了一會又彎下身撿起地上的物品,相信是該銀包。

PW 3 作供完畢。

———————————————
傳召 PW 4 警員 25410 洪作威(音)作供

📌控方主問,主要確認證物

PW 4 確認會採納之前的證供。

看證物P47 - 65,PW 4 確認以下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06:38 在鯉魚門廣場載貨升降機大堂對D3 進行搜身時所檢取的:

P47:Samsung 電話
P48:Iphone 連SIM 卡
P48a:電話殼
P49:7-11 便利店長傘
P50:藍色防水袋
P51:黑色外套
P52:黑色T恤
P53:黑色手袖
P54:頭巾
P55:一對灰色手套
P56:一對黑色鞋套
P57:一個護目鏡
P58:一支雷射筆
P59:一對黑色手套
P60:黑色腰包
P62:兩個藍色金屬扣
P63:一條雜色手帶
P64:黃色散子包
P65:一部對講機

對於P66、67,PW 4 對該物品沒有印象(P67 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PW 4 看證物相片P99c (116-124) 及 P99d (1-21)確認該些證物是屬於D3。對於剛剛沒有展示的證物,PW 4 看相片後表示全部是D3 的個人財物,確認沒有人干擾過任何證物。

📌D1、D2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D3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也是針對當時在場警員對證物的處理

PW 4 確認自己只是協助搜查,而不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警員。PW 4 表示當時搜查的袋子是「封實嘅」。「當時去到,我負責看守D3,之後搜身再摷袋。」,表示自己亦負責看守D3 的物品。PW 4 表示沒有印象有其他警員曾放其他東西進D3 的袋中,確認銀包是於袋裏面。關於長傘,PW 4 「記得長傘係喺D3 的後方。」

看螢幕截圖,PW 4 確認當時D3 的位置,並指「把遮大約係1 米內搵到」。被問及「你本人有冇試過由其他被告身上物品拎遮放去D3 物品度?」,PW 4 表示沒有。D3 代表律師問:「你負責看守D3,包括物品。你話冇記憶有人放過遮去D3 物品度?」PW 4 指:「我檢取前有人放啲證物過嚟,但當我接手檢取物品後就無人再干擾過」。但PW 4 忘了接收前誰人曾接觸過證物,又指「有幾個拍擋處理過」。PW 4 認為物品是放置於他旁邊,而非D3 代表律師所指放置於背後。

裁判官釐清PW 4 接手的時刻。對於證物的處理,PW 4 再表示:「我開始看管及檢取之後就冇人掂過嘞。」D3 代表律師釐清何謂「檢取」,PW 4 指「將啲物品放返入D3 銀色袋」,但強調物品之前並不是在袋以外。D3 代表律師請PW 4 介定何謂「檢取」,PW 4 回應是早上07:00 宣佈拘捕後再檢取證物。

D3 代表律師指出:「你話檢取之前,你好籠統咁形容有幾個同事掂過證物,咁有幾多個同事掂過?」PW 4 回應得比較模糊,但表示自己有搜查,警員2508 亦有在他左手邊幫忙搜查。PW 4 表示雖一直看守着D3,但「我對眼可以留意到隔離」,可是忘了有沒有人曾拾起一些東西並放進D3 的袋中。

📹再次播放CCTV片段,D3 代表律師着PW 4 特別留意PW 1 鄭督察的動作。即使看了片段,PW 4 仍是忘記了PW 1 鄭督察有沒有「放咗啲嘢去D3 物品中」PW 4 表示記得自己在D3 的物品中找到一把長遮,但在現場沒有特別留意。對於鄭督察實際撿起了什麼,PW 4 沒有印象。

看螢幕截圖,D3 代表律師請PW 4 在截圖上指出「把長遮係喺D3 嘅1 米之內」的位置,PW 4 表示忘記了實質位置,只記得在他身後,表示沒有印象實際是離他多遠。看CCTV 定鏡,PW 4 確認了長遮的位置。

PW 4 於當天早上11:45 把本案屬於D3 的物品(放置於證物袋中)交予PW 9 警員14464。裁判官釐清「袋」的意思,PW 4 指證物是分開以袋盛着,忘記了實質數量有幾多個。PW 4 同意「14464 接手之後先拆袋」。

📌D4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複問關於 D3 的兩部手提電話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PW 4 指時間大約為早上 08:18 前交出兩部手提電話;而 11:45 交給警員 14464 的D3 個人物品中,並不包括兩部手提電話。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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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午休,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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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後開庭時,控方表示不肯定自己有否在主問期間詢問過C01 關於某些證物的處理,所以詢問法庭有否作紀錄。

D1 代表律師指根據她的筆記,在2月19日下午4 時主問問過關於證物P99b 相冊內的照片,確認了該些相片並非C01 警員24087 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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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C04 警員 8094 鄺展雲(音)作供

📌控方複問,主要確認相關證物的檢取來源

C04 為警誡D4 的警員,他確認會採納之前在法庭上所作之證供,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68、P68a,C04 確認是警誡D4 時所檢取的兩部手提電話。
C04:「我拘捕嗰陣檢取。」
控方:「拘捕? 」
C04:「我caution嗰陣檢取。」

C04 忘記於何時何日對D4 作出警誡,D4 代表律師指對案發日期及地點沒有爭議,控方遂讀出時間地點。

看證物P69(D4 的背包),C04 確認是他所檢取的。C04 確認以下證物P70 - P84a,全是於2019年9月2日早上從 P69 內檢取:
P70:一把槌仔
P71:灰色頸箍
P72:一對黑色手袖
P73:黑cap帽
P74:黑T恤
P75:對講機
P76:對講機耳線
P77:一對灰色勞工手襪
P78:銀色錫紙
P79:黑色背包套
P80:一包有四個的全新口罩
P81:透明雨衣
P82:一把黃藍色縮骨遮
P83:一包濕紙巾
P84a:黑色腰包

看證物P99c 相冊,C04 確認相關物品是從P69 內檢取。

📌D1、D2、D3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4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C04 看守D4 及其個人物品時的過程

C04 同意D4 在搜身過程中合作,但認為當鄭督察宣佈拘捕時,D4 曾向門口方向轉了身一下想逃走。C04 其後替D4 鎖上手銬,堅稱她「狀似想逃走」。D4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C04 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C04 表示不記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D4 當時並沒打算逃跑。裁判官亦質疑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轉身「狀似想逃走」的情況。

關於每項程序的時間,C04 忘記了。C04 當時負責駕駛警車,車上有D4 及其他人。D4 代表律師指上次盤問中有問過C04 為何不在車上對D4 作出警誡,而C04 堅持上次所說 —— 當時情況並不合適。被問及有否跟D4 及其他人士包括警員交談,C04 表示只有提過不同人士戴上安全帶。C04 指D4 坐於後座,忘記司機位旁邊坐了誰,但印象中有人。

D4 代表律師遂向C04 指出既然他負責駕車,即他當時並非看守D4 與D4 物品的警員。C04 指D4 的物品放在司機位旁邊的一個箱子裏,而D4 由其同事看守。C04 形容箱子為:「大約 1m x 2m 嘅木箱。」

(按:庭上眾人的面部表情充滿問號

D4 代表律師:「嗰架係咩類型嘅警車?」
C04:「有警察標誌嘅軍裝車。」
D4 代表律師:「算係衝鋒車?」
C04:「嗰一個類型啦。」


D4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返回警署後搜身的地點及上述證物的處理。C04 表示有女警27411 為D4 於報案室內進行表面搜身,而非訓示室;而自己一人一直看守着D4 的物品,直至在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控方複問關於 D4 的兩部手提電話(P68、P68a)是何時交予PW 9 警員 14464

D4 代表律師指出自己盤問時沒有提及過關於兩部手提電話。

裁判官提醒控方要搞清楚問題發問。控方問C04 於2019年9月2日 11:45 把物品交予PW 9 警員 14464 時,是全部物品抑或是部份物品,C04 指是部分,兩部手提電話在較早的時分已經交給PW 9 警員 14464。

C04 作供完畢。

———————————————

➡️ 後續 ⬅️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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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PW1女子X繼續作供並接受盤問。代表首被告的姚本成大律師指出,X在整個過程中不斷大叫救命、打劫,但只叫過一次強姦,而且從片段所見,她被白衣男子掂到時亦無嗌非禮,在上警車前都無向警員講自己被非禮,甚至上到警車後有女警問有咩事發生,亦無提及被人非禮。

當晚女警見女子X沒有被毆打,身體無大礙,建議X先回家休息。X的母親翌日致電X稱在電視見到佢,X因事件被廣泛報導感到不安,於是下午去報警。

代表首被告的 #姚本成大律師 質疑,X報警只是因為被報導,而非被非禮。X否認上述講法。

btw,女子X在2021年1月因飲醉酒而打傷休班女警(X的舊同學),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18個月感化令 [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 。到2月又因違反檢疫令被判14日監禁……審訊明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0902油塘

D1:曾 (18),D2:許 (22)
D3:麥 (17),D4:李 (19)

控罪詳請及較早前內容:
➡️ 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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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6 警員 17111 羅善恆(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6 同意採納之前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補問,PW 6 忘記自己有否展示過證物雷射筆給D1 看

PW 6 確認自己是與D1 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會面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1 看。
D1 代表律師:「其中你俾D1 嘅物品入面有支黑色嘅雷射筆同電池,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當時你俾被告睇嘅時候,枝雷射筆同電池係喺個盒裏面,有冇印象?」
PW 6:「真係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特別在個盒裏面嘅雷射筆同個電池係分開嘅,所以你係特別問,有冇印象?」
PW 6:「唔記得。」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6 作供完畢。

————
重召PW 7 警員 10072 許振剛(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7 同意採納之前的證供,確認無干擾任何證物。

📌D1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2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一部錯誤被記錄或展示過的證物手提電話

PW 7 同意自己有參與和D2 的錄影會面,而且期間曾展示某些證物給D2 看,包括手提電話。

關於證物手提電話:
PW 7 指當時手提電話是PW 6給他的,所以不太記得;同意自己就在PW 6 身旁一起進行錄影會面
D2 代表律師:「你當時係錄影會面向D2 展示物品嘅時候,個電話係錯㗎嘛?」
PW 7:「我係講錯咗個描述。」
D2 代表律師再提出質疑:「你當時係話Samsung,同意嗎?」
PW 7:「係。」
D2 代表律師:「你係跟住證物列表問㗎嘛?」
PW 7:「我唔記得喇。」

📌D3 代表律師補問,關於書面供詞錯誤地描述證物手提電話

對於當時向D2 展示手提電話的時候,該手提電話是否被放置於一個透明膠袋裏,PW 7 沒有任何印象,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遮蓋著,包括手提電話的機殼也沒有遮擋到任何機身部分,因此當時是可以清楚見到該手提電話的機身特徵

🌟D3 代表律師讀出PW 7 的書面供詞中的描述「許先生,係你身上搵到部1️⃣三星2️⃣藍色面手機,3️⃣透明機殼…」,遂指出PW 7的描述有三個錯處 —— 1️⃣手機牌子錯、2️⃣手機的顏色也錯、3️⃣機殼顏色及樣式皆錯。🌟

D3 代表律師遂盤問:「你有冇問問吓發現呢三個錯處?」、「17111當時又有冇懷疑過你呀?」、「監控室裏面嘅警員又有冇提過或者質疑過你呀?話喂,呢部好似唔係被告身上所撿取架喎」。對於以上三條問題,PW 7 表示沒有。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記錄嘅係完全另一樣嘢黎喎,同意嗎?」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有無印象點解個日會講錯?」
PW 7:「冇印象。」
D3 代表律師:「實際上你係俾第二被告睇第二部電話?」
PW 7:「唔同意。」
D3 代表律師:「三星藍色面透明殼嘅呢部電話並非屬於D2,同意嗎?」
PW 7:「我係描述錯咗。」
D3 代表律師:「咁當時係展示咩牌子嘅手機啊?」
PW 7:「蘋果電話。」
D3 代表律師:「咁有冇印象有冇問過D2 部蘋果手機係咪佢啊?」
PW 7:「我有確認過手機,但冇確認係咪蘋果。」
D3 代表律師:「咁錄影會面期間有冇展示過其他手提電話俾D2 睇?」
PW 7:「只係show咗一部。」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7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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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 8 督察 聶美娜(音)作供

📌控方複問

PW 8 同意採納之前之證供,確認無干擾過任何證物。

看證物 P70,PW 8 確認是本案D4 的背包中所找到的槌子。

📌D1 、D2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D3 代表律師補問,主要針對剛才C04 曾提及的木箱及PW 8 當時坐的位置

PW 8 表達當時是坐衝鋒車返回警署,沒有留意到車上是否有C04 所提及的 1m x 2m 木箱。D3 代表律師質疑該木箱這麼大應該留意得到。PW 8 相信自己是坐在車上最後的兩排。

📌D4 代表律師補問,也是主要針對剛才C04 所描述的木箱

PW 8 去鯉魚門之前是與C04 一起坐在車上巡邏,C04 負責駕車,自己坐在司機位旁邊。

裁判官問PW 8 巡邏時,有沒有見到D3 代表律師所說的木箱在她與C04 的座位之間,PW 8 表示沒有留意。D4 代表律師問有否留意司機座位距離乘客座位多遠,PW 8 亦沒有留意。

PW 8 忘記了當帶着D4 返回警署時是否由C04 負責駕車;只記得離開鯉魚門廣場時,C04 負責保管D4 的個人物品,但是上到車後沒有留意該些物品由誰保管,指出因為當時她是負責看守D4。

📌主控複問

PW 8 確認再返回警署的車程中,D4 坐在她旁邊,車上只有她與D4 是女性,因此根據安排,同一性別應該是坐在一起。

PW 8 作供完畢。

————
傳召PW 15 高級督察 15703 唐凱兒(音)Gladys 作供

📌控方主問

主要確認不同文件是由PW 15 簽署。PW 15 稱於2019年9月25日簽收3 支雷射筆時,雷射筆是被分別放置於獨立包裝內。PW 15:「9月29日我直接交俾技術支援部Technical Services Division Dr. Sammy Kwok 作檢驗。」

控方指出文件中雷射筆的數量不符。
PW 15:「應該係3 支,寫錯咗。」
控方:「搞錯咗?」
PW 15:「係。」
控方:「就呢3 支雷射筆有冇進一步處理?」
PW 15:「11月29 再收番返來,由Benjamin Lo。」
然後,「我於2019年12月10日將3 支雷射筆、電池同報告交畀14464。」

看證物P13、38、58,PW 15 確認是當時曾處理過的雷射筆。控方問PW 15 處理雷射筆的階段:PW 9 警員14464 交了3 支雷射筆給PW 15,PW 15 交給Dr. Sammy Kwok,然後再收回雷射筆,再交予PW 9 警員14464。控方問:「過程有冇任何紀錄?」PW15:「有,交收紙。」,「冇其他文件紀錄。」

📌D1 代表律師盤問

D1 代表律師:「由14464 收到3 支雷射筆之後就交畀Sammy Kwok?」
PW 15:「係。」
D1 代表律師:「中間有冇搞過佢?」
PW 15:「喺盒上面癡咗張紙。」
D1 代表律師:「你收嘅時候係咪未有封套,所以你癡咗張紙,而現在係盒?」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雷射筆同電池係分開?」
PW 15:「係分開。」
D1 代表律師:「咁癡咗一張定兩張?」
PW 15:「兩張。」
D1 代表律師:「當時交畀Sammy Kwok 有冇封膠?」
PW 15:「冇封。」
PW 15 指另外兩支雷射筆都是這樣處理,然後3 盒交給Dr. Sammy Kwok。關於包裝形式,PW 15 不記得。
D1 代表律師:「咁你係咪3 個盒有連埋封套交畀14464?」
PW 15:「唔記得。」
D1 代表律師請PW 15 看證物雷射筆的包裝再詢問。
PW 15:「14464 畀我嗰陣已經有個黃色label紙。」,表示不肯定當時封套及膠紙如何。

📌D2 代表律師盤問

D2 代表律師:「除咗交收紙外,仲有冇record?」
PW 15 表示沒有。
D2 代表律師:「任何交收都依賴呢種交收紙做record?」
PW 15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D3 代表律師問PW 15 該陣子處理過的雷射筆數量是否頗多,PW 15 表示「我經手嘅唔多」。D3 代表律師再指出文件P8 已經有48 支,PW 15 同意。D3 代表律師:「除咗呢48 支,仲有冇其他係經你手?」PW 15:「有其他同事未必去到,我諗10 支以下。」對於雷射筆,PW 15 稱:「樣貌記得,包裝唔記得」,而本案的雷射筆是親手交給Dr. Sammy Kwok,「兩支有繩嘅,一支冇。」

📌D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主控複問

主控請PW 15 數文件D8 上紀錄了多少支雷射筆,指合共45 支。

PW 15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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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6 Dr. Sammy kwok 郭漢民(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 16 為ICAC 首席調查主任,駐守技術服務部,工作包括支援ICAC 調查及警方證物檢測。PW 16 處理過案中3支雷射筆及相關電池。

PW 16 指於2019年9月29日由PW 15 接受了上述雷射筆做證物檢測,於「2019年11月5日交給Benjamin Lo 接手做證物檢查」。PW 16 表示沒有見過文件D8,指交了全部雷射筆予Benjamin 後,沒有再接觸過該些雷射筆。主控請PW 16 確認之前看過的相關文件。PW 16 沒有干擾過證物。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16 表示3 支雷射筆交給Benjamin Lo 時是一個證物袋裝着3 支雷射筆及3 粒電池,而非像現在的盒裝包裝,亦指證物袋「冇封口」。
D1 代表律師:「嗰3 支雷射筆冇各自入袋㗎嘛?」
PW 16 :「記憶係冇。」
D1 代表律師:「喺Gladys 收到就咁嘅樣?」
PW 16 :「都係咁,一個證物袋裝住。冇封口。」

📌D2-4 代表律師沒有發問。

PW 16 作供完畢。

————
各方同意特別事項的陳詞將於明天進行。

D1 代表律師申請重看PW 6 是如何展示證物雷射筆給D1 看的錄影片段,裁判官指示明早一併處理。另外提出由於審訊時間頗長,認為明天未能為D1 作結案陳詞,希望以書面形式遞交。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補回2月22日審訊記錄)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是日為結案陳詞,雙方陳詞冗長 (各超過一小時...),總結如下: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控方的立場為被告當時蓄意使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即使被告聲稱自己不知道雷射筆的射程多遠才有攻擊性,但行為亦屬阻差辦工,而根據案例只要意圖違法亦可以定罪。控方亦懇請法庭考慮被告傷害他人的意圖(intention to cause injury),根據案例,本質上合法的物件配合攻擊的意圖也屬違法。

辯方結案陳詞
焦點放在控方的控罪詳情。控罪指被告人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控方提供的證據片段是顯示較早前在馬鞍山狗屋外的情況。律師引用1974英國的案例指傷害人的意圖和時間有關,如果被告在片段之後被搜出攻擊性武器,也不能證明被告人依然有當初傷人的意圖。而控方的案情並沒有包含較早前在狗屋外的情況。
回應裁判官提供的案例[1][2],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狗屋外只是無心揮動雷射筆,也要考慮到案發當時不是示威現場,被告人並沒有配戴任何裝備,亦沒有參與叫囂。案例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被捕時的神態反應等,而當日被告冷靜合作,亦有合理解釋。被告雖然沒有否認曾照向狗屋方向但兩者相隔六條行車線和一條單車徑,如果刻意攻擊警員,為什麼要站得那麼遠?

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1000沙田
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入庭前送了親自焗的曲奇和一份區報《沙燕》給所有旁聽師🥺

💛感謝臨時直播員💛

[1]HCMA24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057&QS=%2B&TP=JU

[2]HCMA281/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269&QS=%2B&TP=JU
#高等法院第一庭
各位要去LG4(圖書館嗰層)攞飛喔,有百幾張飛,0945未滿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0950約12人,唔使攞飛
1017 內庭已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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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庭輪候人士眾多,公眾可考慮先到8樓第七庭聲援判刑手足

0945 手足已到8樓羈留室,律師正向手足解釋報告內容,感謝旁聽師支持及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繼續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案發當天為署理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
負責決定當天部署及推進

📌繼續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4由榮利號在德輔道西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27:32至00:29:00
片段顯示有人沿德輔道西搬雪糕筒向西環方向,當時路上仍然有車輛及電單車行駛。

片段B6由中国銀行在德輔道西向皇冠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1:29:31至01:31:11
片段顯示有約20人沿德輔道西搬桶裝水向西環方向。

片段B7由樸記在德輔道西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2:26:13至02:26:32
片段顯示有人沿德輔道西搬雪糕筒向西環方向。

片段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及高昇街方向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17:54至00:17:56
片段顯示近皇后街位置有人搬水馬。

片段B9由德輔道西1號加旺找換滙款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00:19:04至00:20:48
片段顯示有人遮蔽閉路電視鏡頭。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1

📌有關行人專用區的情況
於昨日播放C1蘋果日報的FB直播片段,PW1指出於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有交通圓桶放置在路上阻礙交通,PW1知道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於畢打街及積臣道中間的遮打道為行人專用區,但不確定時段。PW1同意案發當天為星期日,上述路段在下午時間為行人專用區。

📌有關7月21日同區公眾活動
PW1知道當天在中西區有騷亂事件發生,但自己沒有參與當天行動,對於如有沒有使用催淚彈等細節並不記得。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1
在1900至2000時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又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旗幟,但時距沒有規律。PW1忘記拘捕前最後一次發出警告的時間。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1

📌附近路面情況
除掃蕩計劃中三條防線外,PW1沒有封鎖任何街道,不肯定有沒有其他街道被警方封鎖。通常交通警會在外圍將交通改道,防止車輛進入衝突範圍。由於該區有大量商住大廈,除非在衝突發生期間,否則在對峙時沒有封鎖附近行人路。
至於在1900時至2000時警方斷斷續續推進期間,PW1不知道西營盤站有沒有關閉。

📌沒有圍堵計劃
三條防線中其中一條受襲,便展開掃蕩,目的為驅散群眾,當晚並沒有圍堵行動。

📌推進決定
在德輔道西防線推進期間停頓七至八次,因為需要與另外兩條防線協調,確保推進速度相同。
德輔道西防線開始推進是因為得知干諾道西防線受到襲擊所以配合推進,德輔道西防線並沒有受到襲擊。其後推進期間,由於另外兩條防線都沒有表示再次受襲,所以後期推進由德輔道西防線主導。

📌每次推進間停頓
每次推進期間,雙方對峙時間由幾分鐘至十多分鐘不等。
PW1同意在停頓時可能會有人加入或離開,但重申在最後拘捕的時候,人群身處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兩街中間相隔100米,所以路人意外經過或進入人群機會較低。

📌記者受傷
PW1在主問時提到決定推進是因為有記者被雜物擲中受傷,因而擔心警方安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PW1從未親眼目睹記者受傷過程,所謂被示威者雜物擲中只是PW1估計,PW1同意。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1
在最後一次對峙打算向前衝拘捕時,PW1不確定現場示威者人數,但估計如果沒有人離開,人數比原定估計得200人多,相信達到400人。

PW1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串謀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0953 開庭
控方呈上最新修訂的證人列表更新至傳召25名證人,已確認其中4名分別是PW3/7/10/11無需匿名令、使用特別通道或屏風,其餘PW2/4/5/6/8/9/12/13/15/16則要求匿名、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的措施

控方向法庭確認辯方已收到該文件,辯方發現文件上日期有誤,年份誤寫為2020,葉官再次提醒控方「唔好再犯咁嘅錯誤啦」

1003 葉官建議若10名證人需使用匿名等,而只有4名不需要,倒不如統一上述14名證人都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控辯雙方無異議,法庭正式批准命令。

葉官留意到草擬匿名令狀第二段詳列禁止披露事項和原則,讚許控方「寫得好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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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嘩搞到咁大但咁 少人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判刑
#拒捕 #無線電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7860林德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開審前已認罪

背景:
22歲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墮樓身亡,市⺠發起「八區開花」快閃集會,並在多個商場進行「和你Shop」抗爭,追究警暴。警方當晚出動水炮車及裝甲車,並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拘捕多名示威者。

被告被指當晚參與非法集結及抗拒警務人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抗拒警務人員則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下令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還柙候判。

(改寫自 蘋果日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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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2):‼️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罰款$3,000‼️

(詳情後補)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劉家棟(23) #0727元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阻差辦公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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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定罪上訴批准刑期上訴,由12個月監禁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687&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萬用刀﹑摺刀)

‼️不認罪‼️

不爭議從被告身上撿取物品,控辯雙方將爭議管有的意圖。
控方將傳召兩隻證人;除被告外,辯方傳召一位證人及一段20分鐘影片,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排期2021年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控方宣讀部分承認事實

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背景
案發當天同隊有另一個督察級主管 蘇文浩(音)。當天由1030時所屬小隊與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同工作,後來被調往港島區,約1200時到達西區警署候命。大約1300時,小隊被指派到西區一帶巡邏,直至大約1655時,收到命令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與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梯隊第2小隊警員向東設防線。
防線警員身穿防暴裝,備有人群控制裝備,包括戰術旗、揚聲器、橙色封鎖線。

PW2設置防線後得知在遮打花園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集會解散後附近有堵路、刑事毁壞等非法集結行為,而相關人士正向西行。

📌現場情況
在1655時,防線以東的德輔道西所有行車線及電車路都沒有車輛行駛,部份商店已關門。當時現場平靜,沒有示威者、圍觀市民或記者。
直至約1728時,在防線前德輔道西近正街及西邊街位置開始有大約150名示威者聚集,向警方防線推進。
示威者戴頭盔、眼罩、護目鏡、口罩、護膝、護踭等保護裝備,身穿黑色或深色長袖衣物,部份人前臂位置有保鮮紙包裹,有人手持棍狀物或揚聲器。有部份人呼籲市民參與公眾活動,指「如果而家唔參與可能得唔到一啲訴求」,PW2不記得現場用其他聲音。

📌發出警告
當示威者與警方距離大約70米時,PW2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只現場市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命令市民向金鐘方向離開,另有展示「警察封鎖線不得越過」的橙色旗。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隊第2小隊女指揮官亦有用揚聲器作類似警告。群眾沒有理會警告繼續向前。
在1728時至1738時間,每隔兩分鐘便發出一次警告,內容均為自稱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要求市民往金鐘方向離開,但群眾沒有理會,繼續向西前行至距離警方防線50米,而且人數一直上升至300人。有人開遮阻擋警方視線,有人傳膠欄和水馬到西邊街電車站防線,並穿戴保護裝備如頭盔、眼罩、護踭、護膝等,亦有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從通訊機得知有人拆去附近街道的鐵欄,所以警告市民不要用攻擊性武器攻擊警方防線。當鐵欄傳到防線前排,有人向警方方向開遮,有人用膠索帶將膠欄、鐵欄及障礙物綁起。

有一名男子用揚聲器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指出集會合法,因基本法保障市民集會自由。PW2警告該男子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男子同樣未有理會。
PW2要求記者保持距離,又要求附近圍觀市民離開。
PW2留意到在德輔道西及皇后大道西之間的西邊街有外籍人士,所以警告用中英文雙語發出。

約1758時,德輔道西的市民與警方防線距離30至50米,PW2再次警告市民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要求向金鐘方向離開,但沒有人離開。

📌兩邊人群特徵
在德輔道西西邊街電車站約有400人有共同目的聚集一起,身穿上次的防護裝備及衣物,有棍狀物等攻擊性武器,又叫喊口號。另有約100人在西邊街,他們沒有上述特徵。

📌後巷示威者
約1800時,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的銀力地產旁的一條後巷,有約5位身穿保護裝備的示威者有後巷觀察西邊街警方防線,他們戴頭盔和護目鏡,其中一人手持浮板。有警員指他們嘗試沿後巷運送物資到西邊街,於是在1815時警告在後巷的示威者警方已從多個觀察點留意到他們,切勿試圖以任何攻擊性武器攻擊警方防線。他們其後離開PW2視線範圍。

📌控方展示證物P61地圖,讓PW2指出上述後巷的位置。

📌較後時分
182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到場支援德輔道西防線,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1梯隊第2小隊於是離開。
PW2繼續發出警告,示威者人數上升至大約400人,有人敲擊障礙物發出聲音,又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人開始用雷射光線照向警方。PW2自己認為現場是非法集結。

📌推進
大約190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發出警告後沿德輔道西往金鐘方向掃蕩。PW2亦有在揚聲器警告使用催淚彈及展示黑旗。PW2沒有留意新界南總區發出的警告內容,只知道有用揚聲器及展示黑旗。

只有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及畜龍參與推進,PW2所屬小隊並無參與,繼續在西區警署外設置防線。

在推進期間用到警方有用盾牌及警棍,當接近示威者防線時,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塊、棍、雨傘等攻擊性武器,警方隨即向他們投擲手擲式催淚彈。

至於在西邊街聚集的群眾則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

- 1300 午休至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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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0954 控方就補充事實一事作出表述,指出多名証人已多次作供及全部証人已作供,就有冇向証人問所有需要既問題而決定是否需要重開案情。提出劉細玉案例(HCMA84/2011?) 認為可以根據內容,重召証人。

1004 D1律師表示並非需要重召証人或重開案情。辯方表示有一項承認事實要控方同意,因為辯方就警方將雷射筆連電池向D1展示一事,曾向証人1771查問,証人只表示唔記得。

辯方打算用65c去處理,但控方唔贊成,最後未能認同事實。

表面証供成立,四名被告不作供。

D1律師就特別事項 (一些影像的可呈堂性?) 作陳詞。律師引用一段內容,辨認影像的定義,指出証人14464只係籠統指出用幾小時睇影片,無指出有無紀錄。律師指出如果証人無就影片觀察作紀錄,難以讓法官判定証人有無special knowledge從而判定証人可靠性,所以律師質疑証人可靠性。另外,律師指証人14464未能指出面容特徵,如疤痕或行路特質,只能指出被告衣著及物品。律師指出影片解像度會局限或影響証人能否清楚認出被告,指出証人在庭上被詢查証物是否影片中物,都只能講「相信係」。

D2-D4律師認同D1律師既提及內容,對特別事實作陳詞,質疑証人14464証供可靠性及可信性。

表證成立,各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休庭至11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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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X獨自到旺角買食物(食埋),在彌敦道附近流連約30到45分鐘。到旺角時已經人頭湧湧,只留意到有一條防線, X承認有睇過部份現場片段,但無睇哂呈堂片段。


📌D3在案發現場的行為
片段顯示D3嘗試安撫女子X,對X說「深呼吸,深呼吸、放鬆放鬆、冷靜d」並攝返女子X件衫,亦呼籲現場人士「唔好打人」、「大家冷靜」,期間X亦轉身揮拳打人。在盤問下同意曾兩次出手打人,其中一次只是想拉下該人口罩意外擊中他的面部。

女子X同意D3當時除「抆」開其他人捉住自己衫領的手、拉開撘着自己左肩的手外,雙方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大嗌被強姦只是當時的感受,無諗過非禮呢個字,感覺被侵犯所以話被強姦。另外感覺到有人「抆」緊個袋,所以先嗌打劫。


📌X何不回應現場人士的指控?
X在盤問下承認當時聽到現場人士的指控,包括搶人嘢、影人相、要求攞電話出嚟del片、被指稱是女警。X亦明白現場人士的指控。

D3的代表律師質疑X為何除了否認是女警外,沒有否認或反駁其他搶劫、打人的指控?X指出是因為不知現場人士的指控對象自己,她在庭上講:「我無搶嘢佢話我搶嘢我唔會知佢係話我搶嘢」 事前不認識D3,亦無諗過d3打算大事化小。

休庭一陣……細節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2/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官為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承認事實
P1 - 一張顯示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一帶的地圖
P2a - 港鐵元朗站大堂及月台地圖
P2b - 港鐵元朗站大堂地圖
P3~P29 - 港鐵元朗站內21個CCTV鏡頭於19年7月21日2240時至2314時,及22日0014時至0034時拍攝合共2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均是實際時間。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一。
P30 - 記錄7月21至22日港鐵元朗站CCTV位置的地圖
P31~P32 - 元朗形點商場CCTV於7月22日0029時至0030時拍攝共2條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1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33~P49 - (某地)分別11支鏡頭於7月21日2247時至2318時拍攝共17段片段,而所有片段時間較實際時間慢約半分鐘。相關詳細說明記錄在附件二。
P50~P76 - 港鐵職員陳女士於7月22日0300時在元朗站撿起散落的物件,並放入一個黑色垃圾膠袋後存放在清潔休息室門外。相關記錄在證物附表A。
(待續)

1116 讀畢承認事實
D1,2,5,6,7 明白及接受承認事實內容
D8 有待確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1]
#1112荃灣

1152 PW1男警員15331 蘇晉文(音)作供完畢,小休至1210

1253 PW2男警員5176 吳啟成(音)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1111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阻街

鄭(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1)襲警和(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控罪二罪成,於2020年8月27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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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答辯方已陳詞完畢。
(稍後補回)

彭官表示押後20、30分鐘再作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