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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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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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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後過程,確認P19雷射筆、P20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

D2代表律師盤問

1612 因辯方剛收到警員記事冊副本,需時閱讀以便盤問PW5,因此申請休庭,明早一次過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警員27511馬志成(音)繼續作供

D2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PW5在正常程序下是不是應該查身份證後,再了解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PW5表示「呢啲記錄唔係可以即刻查到㗎喎」。PW5再補充在查身份證前都不會問對方有無犯過罪,如果有被通緝的話,會在查完身份證後,由電台通知他。PW5承認沒有查到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

昨日PW5供詞稱係帶D2上車後,查完身份證始知被告未夠16歲。律師質疑PW5沒有就得悉被告未就核實被告未夠16歲此事作記錄。PW5表示在了解被告未夠16歲後隨即通知被告父親。PW5承認未有準確將未夠16歲一事寫在記事簿內。PW5之前提及到基於不清楚D2父親幾時先到,在D2父親到警署前已對D2進行搜身。PW5承認沒有就該事作記錄。律師詢問PW5是否清楚以上記錄不單是用來保障D2,並確保警員係有依足程序。PW5表示有寫落記事冊,認為自己係跟足咗程序。PW5同意沒有就警車當時座位位置作記錄。不同意拘捕警員大多數都會作相關記錄。

律師引述PW5記事冊在拘捕現場「檢取AP2之斜揹袋及內裡物品為本案之證物」。PW5澄清斜揹袋檢取為證物,但裡面物品未檢查。律師詢問PW5在拘捕現場中,有沒有將裡面物品檢取為證物。PW5 最終表示有(懷疑口誤)。其後,律師質疑當PW5返回警署,拿出鐳射筆時,該鐳射筆已屬於證物。PW5澄清當時只有將斜揹袋列為證物,等到返回警署,會取出裡面物品。若果與本案有關,才會列為證物,亦不同意除鐳射筆以外的證物不是與本案有關。PW5同意其Pol.154(口供)已將裡面所有物品列作證物。

律師質疑PW5在搜出鐳射筆後,是否需要反覆測試鐳射筆(開4-5次;每次4-5秒)。PW5認為有需要。律師質疑PW5在測試鐳射筆時是干擾證物。PW5認為在做測試前鐳射筆未檢取為證物,及指出需要在測試時,確保鐳射筆是可以正常運作的,先可以證明它是攻擊性武器,並可以列為證物。律師質疑PW5在取出鐳射筆時,憑肉眼可以知道是鐳射筆。PW5表示當時不肯定,它可能是鉛筆、原子筆。PW5同意自己沒有記錄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PW5亦同意沒有曾就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告知證物警員DPC19702。

PW5同意在拘捕現場查問、警誡被告人時,SGT2189亦在場。律師質疑PW5在完成補錄口供的時侯,為什麼沒有2189加簽。PW5表示補錄口供無需要警長加簽。律師指出查問疑犯守則列明施行警誡或查問,倘若進行發問或錄取口供時,有2名或以上警務人員在場的話,則這些在場的其他人需要在記錄上加簽。PW5表示程序上,若是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行為人士或拒絕在紀事冊上簽名的話,才需要警長或以上同事在紀事冊加簽。若果被告當時有適當成年人陪伴,亦不需要加簽。

律師指出D2案情:喺瑞寧街被截停現場,你無盡量安排D2家長或監護人在場,就對D2進行發問。PW5不同意。你當時攞走咗D2揹起身嘅斜揹袋,將袋入面嘅嘢倒晒落嚟。PW5表示沒有。然後你將物件擺返入去,就自己揹住個袋。PW5不同意。嗰個時間入面,D2或者D2嘅袋根本無鐳射筆。PW5不同意。而你哋之所以安排D2一個被捕人士上AM6341,係方便你哋威嚇佢或施加暴力。PW5不同意。喺現場時,SGT2189曾經扯起D2,叫佢起身認罪。PW5不清楚。然後上警車之前,其實有另外一個戴頭盔嘅防暴警曾搣過D2。PW5不同意。仲講過一句「好撚勇啊?」。PW5不同意。上到警車其實2189坐D2隔籬。PW5不同意。2189曾喝令D2開佢部手機。PW5不同意。2189再次拎個手機出嚟,並叫D2對住2189認罪。PW5不同意。D2嘗試話過佢咩都無做過,2189批㬹撞向他左邊身。PW5不同意。抵達觀塘警署之後,你同2189喺搜身室度用支鐳射筆射向D2隻眼。PW5不同意。支鐳射筆不屬於D2。PW5不同意。你帶D2作補錄時,其實入面內容係你自己寫,D2無講過任何說話。PW5不同意。你有曾經對D2講,如果合作簽名嘅話可以快啲走。PW5稱佢解釋過如果佢呢part快啲嘅話,會將佢交俾負責嘅OC case,負責OC case處理完佢嘅情況會睇下可唔可以俾佢保釋。律師詢問講呢番說話嘅時候,被告父親係咪到咗。PW5稱到咗,係喺佢地兩個面前講嘅。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2189同D2講過「唔好鬧佢,返屋企先教」,PW5不清楚。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你已經做緊部份補錄。PW5不同意。喺會面期間,你曾經對D2父親解釋過D2傷勢喺佢自己跌親。PW5表示有解釋過;不清楚SGT2189有冇解釋。你冇再問佢哋需唔需要睇醫生。PW5稱佢當時有對D2父親話佢仔仔受咗傷;D2父親同警方講唔需要睇醫生;亦有說如果爸爸覺得有需要嘅話,警方可以再安幫佢哋睇醫生。D2並非自願喺記事本上面簽名,係因為警方嘅慫恿及威嚇下先簽名。PW5不同意。Pol.153係喺會面結尾先俾D2父親補簽返。PW5不同意;係喺會面開始時已經簽了。喺會面期間2189有入過嚟。PW5無留意。

D3代表律師盤問
PW5控制被告時,有20-30人的人群,距離他們10-15米。當時PW5身處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PW5面向瑞和街,人群應該在瑞和街斜路上面。而左邊瑞寧街同瑞和街斜路下面都有人。因光線昏暗,無留意到地下有工具或鎚仔等。在截停被告到返回警署期間,PW5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律師展示了一段片段,嘗試讓PW5認下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身穿證物P3圖片中的阿仙奴波衫。PW5只認到有紅色衫,不能準確認到是否相等於P3中的波衫。

📌PW6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

控方主問
PW6負責拘捕及處理D1。

D2律師盤問
PW6有留意當日總共有4名男子被控制,但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對其他被告進行搜身 ,因為全程只專注於D1身上。在處理D1時,無留意2189是否曾走過來講過嘢。

D3律師盤問
當日PW6同被捕人士離開的時候,乘坐大巴士警車AM9804。PW6稱一般警車有攝錄鏡頭,但不清楚AM9804有沒有攝錄鏡頭,就算有都不會知有沒有開著。上到AM9804,PW6坐走廊位;D1坐PW6右邊,即窗口位。座位大概是警車中間位置,車門喺座位後面。PW6不清楚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座位,包括PC18267及17028。PW6稱車上無聽過有同事用一個取笑的語氣話「屌,咁多嘢嘅」;無聽過有被告話「屌,你塞俾我嘅」;無聽過有同事話「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6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到警署離開車門時,無聞到電油味或異味。律師指出辯方案情:你應該聞到電油味。PW6不同意。


📌PW7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約20:13,接獲特警隊通知觀塘站外有人刑毀1部升降機,PW7連同其他同事乘警車到附近進行包截。當警車駛到物華街及瑞和街附近,PW7就見到有一班人向住瑞和街方向跑。當時大部份人眼見都係身穿黑衫、黑褲,蒙面。當時警車位置大約距離100米左右。
隨即警車就駛去追截,到瑞和街時,PW7見到有一班同事正在追截1名黑衫黑褲女子,隨即落車幫手,最終成功追截該女子。
PW7又得知有另一批黑衫黑褲人士往瑞和街及瑞寧街方向跑去,於是PW7跑上瑞和街斜路追截,當時有其他同事。當PW7由瑞和街左轉入瑞寧街,就見到有幾名黑衫黑褲人士向上跑 ,即與PW7前進方向一致;當時PW7與他們距離50米左右。PW7決定追截其中一名黑衫黑褲人士,追截期間曾大叫唔好走,該名男子無理會、繼續向上跑。PW7指出該男子曾在講「唔好跑」之前望過PW7;直到瑞寧街口供所寫嘅店鋪外面成功追截到該男子;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PW7用雙手捉住男子一隻手、叫佢不要走同聽從警方指示,男子用力、有想擺脫意圖。期後數十秒內隊員趕到,就成功合力制服男子在地上,其中1位為PC17028。PW7形容控制過程入面,自己負責控制男子上半身,有另一位警員負責控制下半身;PW7形容控制男子的力度都幾大力,因為男子掙扎的力度都幾大。17028其後負責鎖上手扣及拘捕。該名男子為D3。
此時,PW7發現在場有20-30人圍觀起哄,情況混亂,決定同17028馬上帶D3上車。在控制到上車期間,PW7無對被告作任何查詢;不知道17028有無作任何查詢。PW7描述捉住被告隻手時,被告服飾為黑衫、黑褲、黑面罩、黑手套。
主控展示證物(黑色袋)給PW7,PW7表示在現場時只有望過揹喺手,並無接觸過、睇到袋裡物品或查詢有關黑色袋的事宜,直到乘坐警車返到警署,由17028交俾佢才有機會接觸個袋。返到警署後,等候值日官時,17028有打開黑色袋睇下入面有啲乜嘢:當時PW7在旁,見到翻出廿幾樣證物。PW7在此刻記得有彈珠、豬嘴。主控想展示證物給PW7睇。當17028將證物點算交給PW7後,PW7有將證物清單有寫在證人口供上。

主控此時申請將證人口供交俾PW7,但D3代表律師反對,因為PW7作供含糊,未有足夠基礎睇返證人口供,睇證人口供反而會係變相幫PW7作供,裁判官同意。

PW7提到接收從17208收到的證物後,會先寫低一張清單,會對照住證物同清單寫落證人口供;亦會將交收過程寫落證人口供 ,最後證物交給總區特別職務隊隊員處理。PW7成功回憶起更多的證物及其特徵。期間主控問到鋤頭嘅特徵,PW7話回答係尖嘅。PW7表示當日無為證物影過相。根據PW7供詞,如無遺漏,呈堂咗彈珠發射器(PP22)、鋼珠(PP23)、防毒面具(PP24)、黑色手套(PP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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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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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D3代表律師盤問

案情主要分3階段:
由出動到截停上車離開:第一階段
PW7搭AM9804到現場。PW7確定AM9804車廂入面並無視像攝錄、以及大多數警車車廂入面都無視像攝錄(註:與PW6口供有衝突)。出發時,PW7坐左邊單邊位,前一兩格為門口。當時PW7沒有聞到白電油、天拿水或刺鼻的味道。當時電台沒有報有襲擊的事件。
當時AM9804喺物華街逆線轉入瑞和街。PW7喺一張空白嘅P16畫出當時的行駛路徑。律師重申即當時AM9804沒有經康寧道上祟仁街,PW7點頭同意。當時AM9804轉右入瑞和街,見到有另一班同事正在追截黑衫黑褲女仔,就馬上落車追截。AM9804當時位置喺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的100米外。
PW7在下車處幫手截停咗黑衣女子後,發現仍有4-5黑衣人向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跑上去。當時用了1分鐘就由停車處追到了正在跑的黑衣人,並截停在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律師稱讚PW7「咁你都跑得幾快架喎」,PW7回應道「其實……我對自己都有信心嘅。」
當時PW7同其他警員追上去;PW7位置大概在馬路中間。PW7表示瑞寧街望向瑞和街只顧追截,並無睇到有冇其他警車。PW7稱追趕當時無攞警棍,唔清楚其他同事有無攞。 PW7忘記當時係捉住D3嘅邊一隻手。
律師想PW7解釋D3「掙扎」的意思。PW7稱D3不斷揈手和扯住PW7繼續向前跑。
律師質疑會唔會向前嘅動作係失平衡所致,PW7不同意,表示拉扯力度大,而且失平衡應該會仆倒。被告沒有揮拳。
律師質疑PW7之前在主問提及到由捉住D3隻手到隊友趕到的「數十秒」其實並沒有數十秒,PW7沒有正面回答。
律師詢問PW7 D3跌倒的過程,PW7稱當時環境太混亂,唔記得。
律師詢問PW7是否未能肯定D3是由觀塘站跑去上址,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拘捕D3時,PW7或其同事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或襲擊的罪名去作出拘捕,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會否認為被告有作出抗拒的行為,PW7認為有,因為被告知道PW7是警察,而且被告的行為在PW7看來是逃走。

指出辯方案情:
追截時,案情未如你說。PW7不同意。
追截時,係D3向後望,見到你舉起警棍同佢講「你老母」、「 打尻我?」PW7不同意。
然後D3同你講「阿sir,我乜撚都無做」PW7不同意。
然後你右手一棍打向D3左邊頭部。PW7不同意。
左手一拳打向第三被告個鼻。PW7不同意。
然後你正面拉佢件衫,拉佢落地下同時扯頭套。PW7不同意。
然後講咗句「蒙面好撚型啊?」PW7不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有無留意被告衣著。PW7稱他當時見到被告著有黑色、有啲紅色嘅衫;黑色長褲。律師將D3當日嘅褲展示給PW7,並請PW7聞下條褲有無特別氣味。PW7聞到天拿水味。
律師詢問PW7制服之後的過程。PW7稱自己當時雙手按住D3膊頭,而D3在地上被控制後並不平靜,但無襲擊警員的行為,因為警員稱因為當時已經被制服。然後當17028上完手扣後,就企起身。PW7無留意到17028的制服動作。因為PW7制服時望向前面為瑞寧街,所以D3頭部都係對住瑞寧街。PW7確認當時只有雙手按住D3膊頭,腳是跪在地面。17028用後扣式上手扣。PW7無留意當時地上有無鎚仔或其他工具。PW7稱追截時,被告揹住一個PUMA袋;而D3落地時,可能因為個袋被掉到PW7後面,所以PW7視野沒有見到個袋。PW7不清楚17028有否開過D3嗰袋。PW7聽到17028對D3作出拘捕。PW7形容17028當時在控制D3腳部,所以17028從D3背後作出拘捕,但是17028聲量夠大,D3應該聽到;D3途中亦有嗌死黑警之類的說話。PW7記得D3由拘捕到上車都是面向瑞寧街。當時瑞寧街兩邊行人路有人群叫囂。

指出案情:
其實情況並不如你所說。PW7不同意。
其實當第二個警員跑過來時,你或者另外一位警員係用膝頭哥壓住D3條腰。PW7不同意。
D3一路面向瑞和街。PW7不同意。
D3因為被壓住痛,嘗試趷起個頭。PW7唔同意。
你或者你同事喺D3面前放低咗一支銀色尖頭棒狀物。PW7同意。
然後D3大叫「屌你老母,做乜撚嘢放支電槍喺我面前」PW7表示有聽過,解釋該物件為電筒。
跟住你上前收返電筒。PW7同意。
被告無任何膊頭反抗嘅動作,即嘗試想趷起身、撞你哋。PW7不同意。
被告除上述嗰句外,無大叫。PW7不同意。
被告無講過死黑警。PW7不同意。

由制服被告到上車過程:第二階段
制服後扣上手扣,由PW7和17028一人一邊托住D3格甩底抬起佢;PW7稱當時要俾啲力托;與17028一人一邊搭住佢膊頭(不記得左右);中間過程三人係平靜、最終帶佢上車。
指出案情:
被告面向瑞和街,你或者17028直接扯手扣拉佢上嚟。PW7不同意,因為PW7稱D3很重;自己和17028都係偏瘦嘅人,無可能扯個手扣拉到佢起身(按:17028其後上庭,直播員覺得佢身型健碩;以及形象中PW7講過對自己應該係幾有信心先啱)
然後手扣就整親D3。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將D3推去AM9804車窗外嘅鐵絲網。PW7不同意。
D3左面面頰位置就撞向鐵絲網。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㩒住D3推去鐵絲網,嗌左聲「唔好顛[din2] 啊」PW7不同意。
然後一路捽住佢塊面去車門位置。PW7不同意。
然後先開門俾佢上車。PW7不同意。
D3上咗車之後其實係坐近門口位置。PW7同意,PW7坐近窗口座位;D3坐近走廊座位;17028企係走廊,因為當時警車都擠擁。
上車時D3身體狀況已經好唔舒服,暈暈地、四肢無力。PW7不清楚。
由追截到上車,D3都無抗拒你同你同事嘅拘捕及截停。PW7不同意。
反而係你主動攻擊D3。PW7不同意。

警車上面過程:
企喺度係唔係警察搭大巴嘅普遍做法,但因為17028係拘捕警員要睇住D3。PW7稱被告個袋係17028全程揸住,但不清楚幾時開始跟身。PW7稱返到警署,落車一刻,D3有嘔吐,有嘔吐物。PW7記得車上,D3表現平靜、沒有嘔吐 ,但到警署準備落車,就發覺D3瞓左喺度,當PW7嘗試抬高佢,就發現有嘔吐物在座位。PW7無留意D3身上有白電油、天拿水味道及無留意D3是否面青口唇白。PW7不記得在車程上有刺鼻味道。
律師指出被告喺車上面係向前伏低。PW7表示不記得。
指出案情:
D3上車後係自己一個坐。PW7不同意。
D3坐左喺一入門口兩座位。PW7不同意。
D3伏低喺兩個座位上。PW7不同意。
D3係揹住個袋上車。PW7不同意。
有一個警員伸手入咗D3個袋入面。PW7不同意。
而該警員係坐喺D3後一行。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白電油整到D3下身。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取笑嘅態度講咗一句大意係「屌,咁多嘢嘅」PW7不同意。
然後D3回咗一句「屌,你塞俾我嘅」PW7不同意。
然後有警員回咗一句「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7不同意。
D3一直在車上有嘔吐跡象。PW7不同意。
D3有在車上嘔吐。PW7不同意。
你不坐在D3隔籬。PW7不同意。

到警署時,17028先下車,然後PW7經過D3,再扶D3下車。但D3有嘔吐,所以要17028上車協助扶D3下車。律師質疑如何17028又上車協助,難道警車空間很寬敞。PW7表示不記得太仔細的描述。

到達警署之後:第三階段
落車後,由PW7同17028帶住D3行經解犯通道入去報案室,會面值日官。過程中,有見到其他警員,但無其他警員走過來或搲水吹,PW7不同意。
指出案情:
喺到達警署落咗車,去報案室嘅途中,其實有一大班警員等緊被捕人士嚟。PW7要求澄清位置。律師更正為停車場內。PW7指當然當時都不是太冷清。
然後有一個著白色長袖衫、身型較肥胖嘅警員過咗嚟,用上鉤拳形式打左D3下巴一下。PW7不同意。
當你帶D3去報案室嘅時候,你或者其他同事擺咗啲嘢喺D3隻手入面係咁捽。PW7不同意。
喺值日官張檯附近,你或者其他同事拉住其他被告嘅頭,話D3係「瀨尿曱甴」。PW7不同意。
你其實未能肯定被告是由觀塘站跑到瑞和街與瑞寧街交界。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被告一刻,被告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係無你啱啱所講嘅彈珠、所謂嘅彈珠發射器。PW7不同意。
係無你所講嘅鋤頭。PW7不同意。
律師重覆指出D3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D3一刻,D3無作出任何反抗或抗拒你的行為。PW7不同意。
律師質問裝住「彈珠發射器」的袋是藍色,為何PW7會只記得藍色的發射器機身。PW7稱由於事發已久。
律師質問PW7為何得知「彈珠發射器」為彈珠發射器。PW7稱曾見過有用類似機器發射彈珠。PW7在P16畫過的行車路線為P26。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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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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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作供

主問(節錄)
落警車追捕紅黑衫男子D3,唔記得有幾多人一齊追, 男仔去到瑞寧街12號和隊員PC18267糾纏,當時我距離他們約五米,中間沒有東西阻擋,現場有街燈。我上前協助,想用雙手拉他雙腳令他失平衡。我在他前面摀低身捉住他膝頭,扯他落地下,因他身形較大份我要用相應力度,他背部落地,掙扎了約二十秒。我和同事一起將他翻轉身,PC18267拉住他上肢,我拉下肢。

我向他快速搜身,問佢點解唔聽警告及逃走,佢冇回答。D3表情激動,說話有鬧粗口,唔記得佢講咗啲乜,大概係政治口號同黑警。當時冇留意D3有冇受傷,D3亦冇話自己受傷。佢身上冇特別嘢,打開他的斜孭袋時他仍在地上,附近有其他同事在袋中搜到有鎚、噴漆、面罩、豬嘴,望一望已經收返埋,冇逐樣攞出嚟睇。現場環境有市民聚集包圍,大量市民叫囂放人,有雷射筆照射,有大概30人,距離約十米。

因我有理由相信D3是有份破壞升降機的人,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和警誡,D3說他冇做過。2029我和隊員帶他上警車離開現場,D3仍然激動及反抗,他一時放軟全身,一時掙扎,花了一段時間 (約6分鐘) 才將他帶了上車。

斜孭袋一直由D3管有,他坐在近車門的座位,PC18267坐隔離窗的位置,我坐在D3隔離。因車上多人,行車期間D3仍拿著自己的袋。到達觀塘警署,因為在剛才行動中拉了幾人,要去報案室等見值日官。2040帶D3見值日官。警車上望到D3有地方有傷勢,右後頸有3cm損,左邊面有損,但D3沒有要求睇醫生。在報案室內再打開D3斜孭袋仔細睇裏面的物件,該袋是黑色,上面有白色的puma logo。PC18267亦在身邊。

袋內最大格有好多嘢,有一把連柄、有鋼管的一尺半伸縮刀,搜出時是摺合的;有一個裝住鐵鏟頭和斧頭頭的綠色袋 (辯方爭議:只是警方聲稱D3管有);噴漆、木柄鎚仔、兩支打火機燃料、3M透明眼罩、毒面罩連濾罐。斜孭袋的暗格內有鎖匙,連著一把十厘米摺刀;袋內亦有鋼珠及藍橙色的鋼珠發射器。D3右前褲袋有電話,頭上有黑色頭套,手上戴黑色手套。檢取這些物品後交給PC18267,因相信他干犯了更多罪行,2051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罪名拘捕及警誡,D3話啲嘢唔係佢嘅。

攻擊性武器包括一呎半的伸縮刀、鐵鏟頭、斧頭頭、鎖匙上10cm的摺刀、鋼珠和發射器。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有黑色和紅色噴漆、木柄鎚仔、3M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頭套、兩支打火機燃料。

D3神情平靜,對答正常,我不覺得他不舒服。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物品後,物品交給PC18267,2107由我將D3帶上一樓臨時羈留室,幫他解開手銬,他手腕傷痕應該是由手銬造成,沒有其他傷勢,不需處理。2115我向他發出pol 153,並講解他的權利,他表示明白及在上面簽署。2126將D3交給PC17128處理,在一樓補錄拘捕情況和警誡口供,要讀比D3知,但他要求見律師。2310律師來到,0005我在D3和律師面前複讀補錄警誡口供,他們不同意當中D3說過「啲嘢唔係我嘅」,更正成「我冇嘢講」,再次複讀後大家同意簽妥,影印了副本。0130將D3帶回報案室,再次搜身沒有特別發現。0145將D3交給報案室看管。

🌟D2律師盤問
你見唔到截停四名男子的情況,你的調查報告中亦沒有提及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會唔會你記錄咗其他案件的情節?PW8不同意,但同意當日沒有人因為使用雷射筆而被拘捕。

🌟D3律師盤問
你處理D3有三個階段,截停被告、警車上和警署內。
你在車上留意到高大的黑衣人,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下車,警車停在路旁,車門打開已是向住行人路,D3和警員糾纏的位置在瑞寧街12號舖外,近教堂未過嘉樂街的位置。辯方質疑,這個位置PW8應該一落車就見到,為何要幾秒後先見到他們糾纏?PW8說現場情況混亂,不是只有D3逃走,D3不是唯一目標。辯方說PW8主問時說留意高大齊裝的黑衣人,期間視線冇跟甩,所以應該會即時見到糾纏。PW8說視線有甩,唔係淨係睇住佢,之後見到佢同警員糾纏就認得。辯方挑戰PW8口供內的說法是落車追截一段距離後才在12號舖外見到糾纏,PW8認為他庭上作供和口供的說法意思一樣。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4/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完成作供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2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作中段陳詞

案件押後至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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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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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及D2父親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法庭對證物號碼有疑問,主控要求再傳召19720及另一位梁先生出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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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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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15分鐘處理文件
0931 休庭15分鐘
0948開庭
控方申請再押後20分鐘索取律政司意見
0950 休庭20分鐘
1015開庭
控方提交CCTV位置圖,控辯雙方冇爭議,並以同意事實方式呈堂。
控方提出由於需時向警察總部及律政署索取證物列表,申請將案件押後到1430再審,辯方反對押後,因為認為已經給予控方4個月時間處理證物鏈問題,但到今天審到第5堂仍未能完成控方案情,如果再押後會對被告尤其是未成年被告造成不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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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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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開庭

📌控方證人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警員梁兆輝繼續控方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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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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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職員梁兆輝作供

作供主要圍繞他交收證物的程序,但他承認未能得知證物交予他前的狀況,而警員亦能在證物交予他前修改證物描述。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PP50及PP51兩份供詞,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屬自願作出,下令從控方案情剔除有關證供。

📌一般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雙方已作回應。

📌表面證供裁斷

D2 控罪(1), (3) 表面證供成立‼️
D3 控罪(1), (4), (5), (6) 表面證供成立‼️
由於剔除證供,控方再無陳詞,D2 控罪(2) 表面證供不成立🟢

D2保留就控罪(2)申請訟費權利,留待審訊完結時處理。

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D3作供

辯方主問

D3當日相約兩名朋友到觀塘食飯,他當時身穿紅色阿仙奴波衫並乘坐紅Van到裕民坊。當時背囊內只有一串鎖匙、一件黑色長袖衫、一個3M透明眼罩、一個已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未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頭套。D3指該兩個防毒面具及透明眼罩是應朋友要求拿給他們的,以便他們分別在創作藝術科SBA時及在家遇到催淚氣體時保護自己。被告於大約18:55到達裕民坊,由於他的朋友遲到,因此他四處行逛。及後他進入位於通明街金橋華廈10號的執笠倉購物,並購買兩支白電油以供日後補充自己的Zippo打火機燃料。接着他前往餐廳等候朋友,用餐後他們離開餐廳,被告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再到遊戲機中心打機,但途中遇到一群黑衣人逃跑,他因害怕警察便一起逃跑,逃跑過程中他換上黑色長袖衫及戴上頭套。當跑到斜路時一名穿綠色防暴裝的警察以右手拿着警棍指向被告及呼喝「屌你老母打鳩我」,當時被告舉高雙手作投降狀,但仍被該名警員以武力制服及用膝蓋壓着被告腰部,當時被告人仍然以背包形式孭袋。及後有多兩名警員到場,其中一名警員以「mic drop」的方式把一支懷疑電槍放在被告面前,被告大叫「做乜撚嘢塞支電槍俾我,支嘢唔撚係我㗎」,該名警員其後拾回電槍,並上了警車。

D3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指出留意到時間已到1630,希望餘下作供押後於星期一繼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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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觀塘 #審訊 [6/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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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part 2
補充一些細節。D3離開餐廳後的路線是同仁街小巴站、新之城、裕民坊,期間沒有去過A1出口。

上警車前,PW8扯D3的手銬,將他推落警車外的鐵絲網,當時D3好暈,嘔白泡。在警車上,D3雙手被銬在身後,他向前趴,感覺到有人在摷他身後的袋,因為警員拆唔到他的袋落嚟。D3下半身濕曬,聞得出是白電油的氣味。有警員用挑撥性的語氣地說「咁撚多嘢嘅」D3回答「屌,你塞畀我嘅」警員回應「架車有cam㗎」

落車時,警員扯住手銬,在停車場有很多警員像是夾道歡迎。他們笑和講粗口,有白衫警員用上勾拳打D3下巴並說「屌你老母死曱甴」到了值日官辦公室,有警員捉住D3的頭說「曱甴影相啦」

P41相片,D3左面因磨警車的鐵絲網受傷,手銬致手腕受傷。

控方盤問
[主控問了很多廢問題,令D3很不耐煩,以下內容已將不停重覆的問題刪去]

主控問D3是如何孭他的斜孭袋,D3示範,除了斜孭在身上,亦在兩肩繫上肩帶。(直播員按:所以D3上手銬在身後之後,很難將袋從他身上除下)
控:你咁樣孭有咩好處?
D3:我鍾意咁孭就咁孭㗎啦
控: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0:09:30-20:09:56,見到你左膊頭冇野遮蓋。
D3:係,因為我除咗個袋落嚟摷野。
控: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0:11:06-20:11:45,見到你左膊頭亦冇野遮蓋。
D3:因為我要使用個袋吖嘛
控:[將被告說是自己管有的證物放入當天斜孭袋]而家個袋係平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你個袋係凸的,顯示你當日個袋有更多物品
D3:不同意
控:當日天氣凍?
D3:十幾度
控:當時周圍的人都係著短袖衫,你指出當日最低溫度係22.9度
D3:我唔知具體溫度,只係覺得凍。
控:向你指出嚟帶頭套唔係因為你覺得凍,而係有其他目的
D3:冇
控:PW7截停你之前你有冇見到其他警員?
D3:PW7冇截停喎
控:你奔跑時有冇見到?
D3:冇
控:你話你見到有軍裝警員
D3:喺我停低喘氣嗰陣,突然有人講「你做乜打鳩我」
控:佢無啦啦點會話你打佢?
D3:我點知呀?
控:向你指出警員冇講過呢句說話,亦冇一棍打落嚟
D3:不同意
控:瑞寧街瑞和街12號係咩位置?
D3:你畀相我睇我就可以指出
控:你話你頭望向百佳,即係咩?
D3:百佳梗係超級市場啦,仲可以係咩呀?
控:比張地圖你標示
D3:我唔熟地理位置,講唔出邊條街
控:咁畀啲截圖你睇
[D3在截圖圈出停低喘氣的位置。]
控:向你指出嚟個位置根本望唔到百佳
D3:不同意,你呢張截圖影唔到啫,你上google街景地圖就見到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追趕你,叫你唔好走,你同警員有糾纏,你倒地時擦傷面部,不是警員用武力令你受傷。因為你在上地上掙扎,令到要更多警員來制服你。警員沒有將電槍掉在你面前,你亦沒有說「做乜塞支電槍畀我,唔係我嘅」。D3全部不同意。

控:相片1-3內有冇你形容的物品?
D3:PW7已經講咗係佢自己支電筒
控:冇咁嘅事
D3辯方律師:呢件事係PW7自己講㗎喎

控:警車內無人對你施行武力
D3:不同意

控:你支電油冇痴價錢牌
D3:同意,價錢牌唔一定貼喺嗰度
控:有咩證據證明你嗰日買電油?
D3:警方係有向舖頭攞cctv,查清楚係你哋嘅責任
控:冇警員向你身上倒電油
D3:不同意

控:錄影會面謄本,你話你8點喺裕民坊對面餐廳進食,有冇收據
D3:冇攞收據
控:冇證據證明你喺該餐廳進食
D3:係你哋要去證明我冇喺該餐廳進食
控:你諗住行去港鐵站,點解要跟人跑?
D3:因為驚畀警察打,啲警察見人就打
控:你乜都冇做過喎
D3:好多人乜都冇做過都畀人打啦
控:你係因為參與示威所以驚畀人拉
D3:不同意
控:跑步會令身體熱,根本不需額外穿衣
D3:不同意
控:你戴面罩是想遮住自己面部
D3:不同意

控:你說鎖匙上的摺刀是用來剪指甲,點解唔用指甲鉗
D3:我冇丫嘛
控:摺刀可以用作非法用途
D3:5cm咋喎,可以用嚟做啲咩呀
控:長刀,你話「可能係其他人塞畀我」
D3:我點會話係警察塞畀我,唔怕比人打呀
控:警察唔識你,點解要放把刀畀你,警察冇咁做
D3:我點知呀,不同意
控:摺刀你係幾時開始帶住
D3:有帶鎖匙咪有囉
控:你話你唔知自己帶咗彈珠同丫叉
D3:我唔覺得嗰個叫做發射器囉
控:但係喺觀塘警署喺你袋裡面搜到
D3:同意
控:可以用來攻擊他人
D3: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嘢
控:點解有咁多3M面罩?
D3:交畀我朋友,都係我出嚟食飯嘅主因
控:點解見面咁耐都唔交畀佢?
D3:諗住送佢去搭車先畀佢

辯方覆問
澄清孭袋的過程:跑到一半,將袋除低,拎件衫出嚟著,之後再孭返好。跑步會熱只是主觀感覺。

D3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530作結案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6/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兩位辯方大律師已提交了書面陳詞,庭上只作簡單總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沒有任何控方證人說過現場有示威,亦沒有任何控方證人說出D2曾在觀塘港鐵站出現。D2的服飾是紅色,身上沒有口罩及任何裝備,如何作出他想去示威或作違法行為的推論?PW5回到警署才留意到D2身上有雷射筆,在瑞和街管有雷射筆只是PW4 PW5的說法,他們的口供有不可信的地方,這支雷射筆是如何處理,作供時沒有任何人提過,有冇可能被人干擾過?
當時在現場都搜唔到支筆已是合理疑點。即使法庭接受D2管有該支雷射筆,亦冇證據推論他用作非法用途。他沒有攞過支筆出嚟,當日亦沒有人因用雷射筆被捕。PW4 PW5表示D2態度合作,不是想和警察對立的人。

🌟D3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關於控罪1,上訴庭案例指出非法集結的人要有共同目的,此案的共同目的可能是破壞港鐵設施,但控方案情所指的非法集結涵蓋了哪一批人始終是含糊不清,沒有任何控方證人指出D3曾出現在相關位置、作出了什麼行為或如何參與。
關於控罪4-5,大部分物件在D3被捕一刻前都不是由他管有或控制,證物鏈舉證有關鍵缺失。例如有警員在2200-2245為一些物件影相,指稱是在D3身上找到,但同一堆物件是0100才由PW7檢取,咁啲相係點影㗎呢,冇證供講到,PW7亦明確地說冇影過相。證物在系統內的記錄和實物亦連結不上,證物房人員指述一些物品沒有出現過。

警員將白電油倒在D3的褲的情節,PW7在庭上亦聞到有天拿水味,事隔咁耐都聞到,當日一定好大陣味,除咗D3,冇人在證供內提到。

關於控罪6 抗拒PW7,問及D3如何抗拒,PW7答不出細節,或者話唔記得;甚至問佢D3有冇抗拒,佢都要諗好耐先答到一個不肯定的答案。

控方回應D3辯方大律師法律觀點
採納共同目的是破壞港鐵設施的說法,邀請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D2 D3如何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非法集結 #拒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1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於少年法庭處理,不知道結果‼️]
[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丫叉及鋼珠、伸縮刀等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18267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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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不再重複,簡單總結如下:
控方指控有人在觀塘港鐵站A1出口破壞升降機後四散,警方接報到場後追截,截停人士包括D2 D3。D2於警誡下承認破壞升降機,亦在D3身上搜出一些物品。辯方的抗辯理由是D2沒有作出招認及不是自願招認;D3於被捕過程沒有掙扎,而他只管有白電油、鎖匙上的摺刀、防毒面罩、眼罩、面罩、手套,有合法理由管有,其他物品不是由他管有。

D2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要求剔除有關證供,反對理由不再重複。PW3-PW5、D2和D2的父親就此事看作供,控方及法庭主要依賴PW4及PW5的證供。就PW4的作供,法庭有保留。PW4就截停D2的情況,每次作供都會加資料或更改說法。他曾說是他主動按D2落地下,後來又說是D2自己趴落地下,盤問時又說因為自己失重心而和D2一齊趴落地下。咁究竟PW4係推D2落地、定係D2合作自己趴落地、定係因為失平衡而跌低?PW4的說法不清楚。盤問時,PW4提出自己知道D2的手掌受傷,因為趴落地時摩擦造成,但這和PW5的說法不一致,PW5說D2是逃跑期間跌倒而受傷。另一個奇怪的地方是PW4在自己的書面紀錄和主問都沒有提到D2手掌受傷,如果PW4在現場已經知道D2受傷,為保障自己和D2,理應要記錄D2何時及如何受傷,沒有任何記錄的情況不合理。如果D2是自己合作趴在地上,為何手掌會受傷?PW5一直在附近,亦沒理由不知道D2是如何受傷。所以法庭不能肯定PW4 PW5在關於制服過程,是否有全盤如實作供。

PW5亦承認在錄取警誡供詞時沒有向D2的父親發出家長通知書,那他如何可以得知自己的權利?D2和D2父親的作供詳細,沒有不合情理之處,控方在盤問時幾近只是提出自己的案情,他們的證供沒有動搖,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D2是自願作出招認,法庭將這些證供剔除。

D2 D3一般事項 - 控罪一
控方沒有證供指出D2 D3曾經出現在觀塘港鐵站現場。P1升降機的閉路電視影像模糊,只見到有人敲打升降機的牆壁,警員的描述只說有人黑衫黑褲,說不出特徵,不能協助法庭辨認出D2 D3就是破壞升降機的人。根據地圖,截停他們的位置離觀塘港鐵站很遠,證人亦同意當時觀塘有很多路人,追截期間黑衣人多次失去蹤影,究竟最後截停的人是否來自觀塘港鐵站的同一班人?D2被截停時除了身上是黑衫黑褲和有雷射筆,已冇其他可疑物品,法庭不能作出D2曾參與非法集結的唯一推論。

D3的作供解釋了他沒有去過觀塘港鐵站。但他的作供有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他說戴面罩是因為體質問題越跑越凍,法庭認為只是狡辯;他說防毒面罩是因學業及交給朋友之用,但他最後亦沒有交出給朋友。然而,地盤的閉路電視顯示衣著與D3相似的人出現,他只是獨自一人行走,之後和黑衣人一起跑。D3就此情節的作供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不能排除D3只是路過黑衣人逃跑路線的可能性,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2 控罪三
PW5指出在觀塘警署為D2搜身時搜出一支雷射筆。法庭不能理解為何PW4和PW5要趕在D2父親抵達警署前搜身。現場情況混亂,不能為D2詳細搜身是可以理解。警員在警車時已知道D2未成年,要大人陪同,於是立即聯絡了D2的父親,PW4亦已知道父親已答應前往警署。在現場快速搜查時已知道D2身上沒有危險物品,袋子亦已由PW5保管,警署內亦是一個安全的環境,沒有必要急切地在父親抵達前為D2搜身。也沒有證供指出他們等父親到警署等了很久,在此情況下搜出D2身上有雷射筆並不尋常。

D3 控罪四、五
辯方主要爭議證物鏈,PW7從D3檢取證物,證供尤其重要。他把證物交給PW9,但作供時不能清楚描述處理過的證物,說法含糊。法庭不是考驗記憶的地方,作供時可以查閱書面記錄,但PW7沒有這樣做,而他檢取了什麼證物甚至截停D3的位置都無法清楚記起, 法庭如何相信他的證供是可靠?到了PW11的證供,他承認對證物沒有獨立記憶,因為他處理很多證物,只能用電腦記錄做證人供詞,法庭是可以理解的。但他的證人供詞顯示證物號碼和本案的證物無法對應,亦沒有文字描述,PW11無法解釋他的記錄和本案證物如何對應,證物上有綠色標籤,但庭上亦沒有人解釋過其內容。那法庭如何知道PW11究竟從PW9收了什麼證物,這些證物是否和在庭上展示的一致?法庭在審訊期間已提供多次機會讓控方就證物鏈事宜作處理,最後證物鏈仍出現問題。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3管有該些物品。

D3就管有白電油、鎖匙摺刀在作供時有解釋,並非不合情理,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說法。

D3 控罪六
PW7是就此控罪的關鍵證人,但他作供時沒有提及D3抗拒的詳情,法庭亦採納D3律師結案陳詞的說法,為何問及D3有沒有抗拒警務人員時,PW7的態度猶豫,一段時間後才說「應該有」,PW7是穿著軍裝,D3已經知道PW7是警察,為何回答有必要猶豫?

其他疑點
本案證供亦有其他不尋常的地方,例如D3褲上的電油味,PW7打開證物袋聞其氣味時的反應直接自然,清楚說出是天拿水味。D3的電油理應一直有人保管,為何會出現氣味?庭上只有D3對此事有解釋。D3在警車上嘔吐一事,幾位坐在隔離看管D3的警員都冇人發現,還說他到達警署時很精神。警員指控D3上警車時強烈掙扎,到上車嘔吐之間只有十分鐘,這件事實在難以解釋。

但法庭亦要指出,兩名被告明知警方正在追捕黑衣人,仍選擇跟隨他們逃跑,絕對是自招嫌疑。

裁決
D2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D3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6 🟢罪名不成立🟢

休庭商討證物處理,全場拍手。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列表,辯方同意安排,另申請打火機交回D3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