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控方所有證人完成作供,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上午已完成主問及盤問,正進行覆問。
休庭至1430再續。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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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所有證人完成作供,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上午已完成主問及盤問,正進行覆問。
休庭至1430再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被告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一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被告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一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PART1 PART2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支伸縮棍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抗議警黑勾結及要求追查721鄉黑襲襲市民,惟遊行被警方以武力驅散,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
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更指「他們攜有可作為武器的工具,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 控方有強大理據顯示,若果有人阻止他們參與集會,他們會使用這些工具進行攻擊。」(獨媒 30/7/2019);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2個半月。
A1翁代表呈上書面及補充陳詞,及讓裁判官參考的案例列表,包括2010年至2019年間有關伸縮警棍的案例。
⏺A1代表書面陳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洪濤 [2018] 案中被告27歲,有2項案底,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區域法院林官判處3個月監禁。
HKSAR v Chan Siu Kit [2011] 案中被告管有6支伸縮警棍,並承認有意圖用作搶劫,雖只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以上兩案顯示案中被告有意圖使用,而且數量輕多,但本案並未有證明A1有意圖使用或曾經使用涉案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強及另二人 [2016] 案被告因管有伸縮警棍同樣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最長可延伸至50厘米,被告指用作自衛,同樣未有證明有意圖使用或曾經使用涉案物品,終被判6個月監禁。
綜合以上3個案例,上訴人認為6至9個月為監禁較為適合。
⏺A1代表補充陳詞
今天就 減刑因素 及 量刑指引 兩方面作陳詞。
① 減刑因素
首先上訴人指出控方稱A1翁「在示威運動中被捕」為錯誤陳述,沒有證據顯示A1有參與示威。法官向控方確定A1被捕時武力衝突經已完結,亦非在武力衝突現場被捕。
至於A1有否參與過示威活動,參考8月5日A1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時控方反對保釋的陳詞,「警方有發射催淚彈,而距離西鐵站只有數分鐘路程,有否參與有待調查」,顯示A1是否曾經參與該示威活動為控方調查方向,但在承認事實及案情撮要中均沒有有關基礎。
法官詢問A1代表A1指自衛的原因,A1代表指因案發前一週發生721事件,因此認為有實際可能需要自衛,希望法庭考慮。法官強調此類罪行為防禦性質,自衛並非辯護理由,因言下之意是當出現某狀況時打算使用該攻擊性武器,但法官亦同意沒有證據顯示有使用過涉案物品。A1代表指自衛為減刑因素,判刑時應考慮全盤因素。
HKSAR v CHAN MING LOK (陳明樂) [2009] 案中,被告在凌晨兩點在中環管有一把摺刀,被判處4個月監禁。上訴時法官指自衛雖不能作辯護理由,但在判刑時應全盤考慮各因素。
另一案例亦指持刀原因及武器會否用作不法用途或落入不法分指手中均應在判刑時考慮。
對於A1犯案只為一時衝動,A1代表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素清 [2014] 案,案中被告以報紙包裹12吋長生果刀,並且有揮刀,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接納判刑時應考慮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本案A1的背景報告中指犯案為一時衝動,而原審時控方未有反對此說法,法庭若不接受報告亦有責任告知辯方。
但法官表示若考慮前文後理,報告中指一時衝動應為沒有考慮行為後果,而非即時情緒非控,與案例情況不同。
②量刑指引
英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據Prevention of Crime Act 1953內的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香港公安條例亦是源於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判詞都有支持此說法。
A1代表希望法庭參考英國的判刑指引,以訂下香港適用的判刑指引。
⏺A2代表陳詞
分別會就 正面良好品格 及 量刑過重 兩方面作陳詞。
① 正面良好品格
A2朱的代表指社會服務紀錄少不等於不構成正面良好品格,法官認同,並指有如聖經中的窮寡婦的奉獻故事一樣,接受辯方所指,但詢問辯方如何作為減刑因素。
A2代表指求情時多番強調A2的正面良好品格,在口頭判刑時卻完全沒有提及有考慮過其品格及無刑事定罪紀錄,而得知A2將上訊時,才在判詞第6段加上已考慮A2良好品格,但已包含在三分一刑期扣減中,除此之外沒有提及有考慮過此陳詞,對A2代表陳詞置若罔聞。
雖然考慮過正面良好品格不是必定可作減刑因素,但法庭對初犯者有「加分」能鼓勵才能鼓勵人貢獻社會。
A2的社會服務可從多方面可見。首先勞教中心報會內感化官指「有參與社區服務」;而求情信中A2的中學老師指「作為中學童軍,在放學後及長假期時參與敬老日及大大小小服務中服務社會」;中學校長指A2「加入童軍5年並做副主席,多次參與服務,受老師讚賞」,另外亦有參與「Love idea Love Hong Kong」,同為社會服務;最後2014年至2019年間,A2連續5年向聯合國難民署捐款,當時A2剛中學畢業開始大學課程,並非富裕,但亦自發用零用錢捐款,及至大學畢業後,在2018年至2019年同時向紅十字會捐款,直至被捕後被停職,終被解雇,亦一直有捐款至2019年底。
「勿以善小而不為」,以A2品格絕對值得法庭行使酌情權,讓社會知道法庭不只懲罰人,亦會公正地鼓勵善行,可惜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
HKSAR v. LEUNG PING NAM [2007] 案指出「若能以任何方式向法庭證明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法庭應予考慮」,社會無償服務亦包括在內,因此法庭應考慮A2的正面良好品格。
②量刑過重
A2朱的代表不爭議控罪原則,檢控及定罪只須證明管有武器。
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指判刑時應考慮:
1. 武器性質
2. 武器殺傷力
3. 管有武器的意圖
而 香港特區政府 訴 周健中 [2012] 亦指出「判刑當然因個別案情而定,很難比較。不過,涉案武器的殺傷力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考慮兩個案例,王耀明(音)案中被告因road rage(公路暴怒),先出言挑釁,繼而向受害人投擲鐵罐,再試圖用2尺長襲擊受害人。此案被判9個月監禁。 HKSAR v. IP CHI WANG [2003] 一案中,判詞形容被告管有一把非常大的刀,殺傷力大,而被告亦承認管有目的為未來犯罪使用,足以證明其意圖。如在爭吵中亮出,或會引致致命刀傷,加上被告有勒索案底。此案亦被判9個月監禁。
與本案比較,丫叉彈珠本身為攻擊性武器,但控方沒有證明A2意圖,加上放在背囊並不是能隨手取出使用,彈珠更是放在包裝袋內。
法官質疑即使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2會使用該物品,亦不能完全接受A2不會使用該物品。罪行本身性質是為防止攜帶武器,有目的應是加刑因素,除非辯方能指出A2沒有打算使用該物品。
辯方回應案例皆為有明確意圖,法庭判刑時必然有考慮此因素,因此本案刑期理應較為低。
法官稱判刑時都要考慮A2其他裝備,而A2代表指出二人裝備有所不同,難以證明二人是合謀犯案,加上裝備為防禦性質為主,顯示A2不會主動使用,亦不能支持A2必定會使用一說。加上被捕時離衝突已過一小時,地點亦和當時衝突現時距離300米至400米,沒有充分證據支持A2會使用。
控方指本案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 更嚴重,但被告有與炸藥相關案底,判詞指「因此難此期望得到初犯者的寬大處理」,而且該案有部署,胡椒噴劑難以輕易調配和獲得,被告有5支可分發他人,加上打算在示威時使用,週圍環境為加刑因素。
反觀本案沒有部署,A2被捕時沒有示威,亦沒有打算使用涉案物品,也沒有證據支持會分發予他人使用。
至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豪 [2016] 案中,被告管有一個12片刀刃的飛鏢,判處9個月監禁。。與本案相似,涉案武器都為遠距離武器、不可重複使用、需要有一定訓練及技巧才可成功使用,否則殺傷力會大減,而且皆沒有意圖使用。
但飛鏢殺傷力較本案的彈珠高。在警方測試中,丫叉彈珠在5米、10米、15米、20米、25米及30米外均可射穿紙張,但須留意即使接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在20米外亦未能射中紙張。而木板測試中只能射穿1/8吋木板,1/4吋及1/2吋木板多次測試都未能射穿,可見殺傷力有限。
因此希望法庭考慮A2沒有案底、沒有意圖使用、沒有使用、沒有部署、武器非隨手可得、被捕地點和時間並非在人群聚集時,比較同類案件相對不嚴重。綜合以上,申請人認為8個月為監禁較為適合。
押後至8月6日1000高等法院第一庭宣布判決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PART1 PART2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支伸縮棍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抗議警黑勾結及要求追查721鄉黑襲襲市民,惟遊行被警方以武力驅散,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
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更指「他們攜有可作為武器的工具,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 控方有強大理據顯示,若果有人阻止他們參與集會,他們會使用這些工具進行攻擊。」(獨媒 30/7/2019);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2個半月。
A1翁代表呈上書面及補充陳詞,及讓裁判官參考的案例列表,包括2010年至2019年間有關伸縮警棍的案例。
⏺A1代表書面陳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洪濤 [2018] 案中被告27歲,有2項案底,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區域法院林官判處3個月監禁。
HKSAR v Chan Siu Kit [2011] 案中被告管有6支伸縮警棍,並承認有意圖用作搶劫,雖只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以上兩案顯示案中被告有意圖使用,而且數量輕多,但本案並未有證明A1有意圖使用或曾經使用涉案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強及另二人 [2016] 案被告因管有伸縮警棍同樣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最長可延伸至50厘米,被告指用作自衛,同樣未有證明有意圖使用或曾經使用涉案物品,終被判6個月監禁。
綜合以上3個案例,上訴人認為6至9個月為監禁較為適合。
⏺A1代表補充陳詞
今天就 減刑因素 及 量刑指引 兩方面作陳詞。
① 減刑因素
首先上訴人指出控方稱A1翁「在示威運動中被捕」為錯誤陳述,沒有證據顯示A1有參與示威。法官向控方確定A1被捕時武力衝突經已完結,亦非在武力衝突現場被捕。
至於A1有否參與過示威活動,參考8月5日A1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時控方反對保釋的陳詞,「警方有發射催淚彈,而距離西鐵站只有數分鐘路程,有否參與有待調查」,顯示A1是否曾經參與該示威活動為控方調查方向,但在承認事實及案情撮要中均沒有有關基礎。
法官詢問A1代表A1指自衛的原因,A1代表指因案發前一週發生721事件,因此認為有實際可能需要自衛,希望法庭考慮。法官強調此類罪行為防禦性質,自衛並非辯護理由,因言下之意是當出現某狀況時打算使用該攻擊性武器,但法官亦同意沒有證據顯示有使用過涉案物品。A1代表指自衛為減刑因素,判刑時應考慮全盤因素。
HKSAR v CHAN MING LOK (陳明樂) [2009] 案中,被告在凌晨兩點在中環管有一把摺刀,被判處4個月監禁。上訴時法官指自衛雖不能作辯護理由,但在判刑時應全盤考慮各因素。
另一案例亦指持刀原因及武器會否用作不法用途或落入不法分指手中均應在判刑時考慮。
對於A1犯案只為一時衝動,A1代表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素清 [2014] 案,案中被告以報紙包裹12吋長生果刀,並且有揮刀,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接納判刑時應考慮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本案A1的背景報告中指犯案為一時衝動,而原審時控方未有反對此說法,法庭若不接受報告亦有責任告知辯方。
但法官表示若考慮前文後理,報告中指一時衝動應為沒有考慮行為後果,而非即時情緒非控,與案例情況不同。
②量刑指引
英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據Prevention of Crime Act 1953內的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香港公安條例亦是源於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判詞都有支持此說法。
A1代表希望法庭參考英國的判刑指引,以訂下香港適用的判刑指引。
⏺A2代表陳詞
分別會就 正面良好品格 及 量刑過重 兩方面作陳詞。
① 正面良好品格
A2朱的代表指社會服務紀錄少不等於不構成正面良好品格,法官認同,並指有如聖經中的窮寡婦的奉獻故事一樣,接受辯方所指,但詢問辯方如何作為減刑因素。
A2代表指求情時多番強調A2的正面良好品格,在口頭判刑時卻完全沒有提及有考慮過其品格及無刑事定罪紀錄,而得知A2將上訊時,才在判詞第6段加上已考慮A2良好品格,但已包含在三分一刑期扣減中,除此之外沒有提及有考慮過此陳詞,對A2代表陳詞置若罔聞。
雖然考慮過正面良好品格不是必定可作減刑因素,但法庭對初犯者有「加分」能鼓勵才能鼓勵人貢獻社會。
A2的社會服務可從多方面可見。首先勞教中心報會內感化官指「有參與社區服務」;而求情信中A2的中學老師指「作為中學童軍,在放學後及長假期時參與敬老日及大大小小服務中服務社會」;中學校長指A2「加入童軍5年並做副主席,多次參與服務,受老師讚賞」,另外亦有參與「Love idea Love Hong Kong」,同為社會服務;最後2014年至2019年間,A2連續5年向聯合國難民署捐款,當時A2剛中學畢業開始大學課程,並非富裕,但亦自發用零用錢捐款,及至大學畢業後,在2018年至2019年同時向紅十字會捐款,直至被捕後被停職,終被解雇,亦一直有捐款至2019年底。
「勿以善小而不為」,以A2品格絕對值得法庭行使酌情權,讓社會知道法庭不只懲罰人,亦會公正地鼓勵善行,可惜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
HKSAR v. LEUNG PING NAM [2007] 案指出「若能以任何方式向法庭證明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法庭應予考慮」,社會無償服務亦包括在內,因此法庭應考慮A2的正面良好品格。
②量刑過重
A2朱的代表不爭議控罪原則,檢控及定罪只須證明管有武器。
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指判刑時應考慮:
1. 武器性質
2. 武器殺傷力
3. 管有武器的意圖
而 香港特區政府 訴 周健中 [2012] 亦指出「判刑當然因個別案情而定,很難比較。不過,涉案武器的殺傷力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考慮兩個案例,王耀明(音)案中被告因road rage(公路暴怒),先出言挑釁,繼而向受害人投擲鐵罐,再試圖用2尺長襲擊受害人。此案被判9個月監禁。 HKSAR v. IP CHI WANG [2003] 一案中,判詞形容被告管有一把非常大的刀,殺傷力大,而被告亦承認管有目的為未來犯罪使用,足以證明其意圖。如在爭吵中亮出,或會引致致命刀傷,加上被告有勒索案底。此案亦被判9個月監禁。
與本案比較,丫叉彈珠本身為攻擊性武器,但控方沒有證明A2意圖,加上放在背囊並不是能隨手取出使用,彈珠更是放在包裝袋內。
法官質疑即使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2會使用該物品,亦不能完全接受A2不會使用該物品。罪行本身性質是為防止攜帶武器,有目的應是加刑因素,除非辯方能指出A2沒有打算使用該物品。
辯方回應案例皆為有明確意圖,法庭判刑時必然有考慮此因素,因此本案刑期理應較為低。
法官稱判刑時都要考慮A2其他裝備,而A2代表指出二人裝備有所不同,難以證明二人是合謀犯案,加上裝備為防禦性質為主,顯示A2不會主動使用,亦不能支持A2必定會使用一說。加上被捕時離衝突已過一小時,地點亦和當時衝突現時距離300米至400米,沒有充分證據支持A2會使用。
控方指本案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 更嚴重,但被告有與炸藥相關案底,判詞指「因此難此期望得到初犯者的寬大處理」,而且該案有部署,胡椒噴劑難以輕易調配和獲得,被告有5支可分發他人,加上打算在示威時使用,週圍環境為加刑因素。
反觀本案沒有部署,A2被捕時沒有示威,亦沒有打算使用涉案物品,也沒有證據支持會分發予他人使用。
至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豪 [2016] 案中,被告管有一個12片刀刃的飛鏢,判處9個月監禁。。與本案相似,涉案武器都為遠距離武器、不可重複使用、需要有一定訓練及技巧才可成功使用,否則殺傷力會大減,而且皆沒有意圖使用。
但飛鏢殺傷力較本案的彈珠高。在警方測試中,丫叉彈珠在5米、10米、15米、20米、25米及30米外均可射穿紙張,但須留意即使接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員在20米外亦未能射中紙張。而木板測試中只能射穿1/8吋木板,1/4吋及1/2吋木板多次測試都未能射穿,可見殺傷力有限。
因此希望法庭考慮A2沒有案底、沒有意圖使用、沒有使用、沒有部署、武器非隨手可得、被捕地點和時間並非在人群聚集時,比較同類案件相對不嚴重。綜合以上,申請人認為8個月為監禁較為適合。
押後至8月6日1000高等法院第一庭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PART1 PART2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 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抗議警黑勾結及要求追查721鄉黑襲襲市民,惟遊行被警方以武力驅散,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
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更指「他們攜有可作為武器的工具,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 控方有強大理據顯示,若果有人阻止他們參與集會,他們會使用這些工具進行攻擊。」(獨媒 30/7/2019);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2個半月。
⏺控方回應A2陳詞
控方認同A2代表就良好品格的陳詞,但沒有刑期扣減並非原則上錯誤。判刑書上未有提及裁判官對辯方陳詞的回應為不理想,但非必然是錯誤,法庭應著重最終刑期。 HKSAR v. TSO TSZ KIN (曹子建) 案指刑期扣減為特例及為法庭著情權。
至於量刑起點方面,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外,其他案件性質與本案不同,參考價值低。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涉案的胡椒噴劑傷害較輕微、影響較短文。雖然被告管有5枝胡椒噴劑顯示被有意持續使用,亦供給其他人使用,加上在示威現場管有上述物品,影響市民和平示威表達訴求,但本案涉及武器損害可為永久性,而衝突雖已完結但仍有擔憂。
⏺控方回應A1陳詞
A1親自撰擬的求情信指自己「打算前往集會」,但「幸好沒有到達,否則會犯下更嚴重錯誤」,明顯顯示A1有打算使用該物品。而指打算用以自衛並非減刑因素。雖然自稱犯案為一時衝動,但管有其他保護裝備,甚至比A2更多,顯示犯案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
控方指A1管有的伸縮棍可重複使用,雷射筆在53米內直射眼部四分一秒已可做成傷害,但法官問及有否報告顯示傷害程度,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控方同意A1代表指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有參考價值,如一群人夥同犯案為加刑因素,但不可完全跟從,因指引有控方認為不合理的地方,因此除加刑因素外,控方認為參考英國量刑指引並不適合。
法庭再次向控方確定控方並不知道二人在何時到達該地點,因此有可能剛到達上址。
⏺A1代表回應
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合理(應為控方理解問題),而主動使用與因自衛而使用有程度上分別,應反映在判刑上。裁判官若不接納A1自衛的解釋應給予控辯雙方陳詞機會,加上種種求情因素裁判官皆沒有考慮,並不合理。
⏺A2代表回應
HKSAR v. NG KA-KI, ROBERT AND OTHERS [2013] 案指的「exception case」為有正面良好品格,並非有正面良好品格的刑期扣減,因此若能證明被告人有正面良好品格即可進一步扣減刑期。該案申請人指Hung John Terence 案的被告雖然對社會有非常大的貢獻,而該案申請人雖善行未及Hung John Terrnce,但法庭亦應給予刑期扣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武器雖與本案殺傷力不同,但此只為判刑時其中之一的考慮因素,週遭環境比本案更為嚴重亦是該案的加刑因素。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豪 [2016] 案中涉及殺傷力較大的武器,難以單比較涉案的物品數量。
強調二人已服刑106天,計算扣減的刑期等,相等於已服刑8個月。
法官再次向控辯雙方確認就伸縮棍並無量刑指引。
押後至8月6日1000高等法院第一庭宣布裁決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PART1 PART2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 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抗議警黑勾結及要求追查721鄉黑襲襲市民,惟遊行被警方以武力驅散,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海綿彈。
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更指「他們攜有可作為武器的工具,參與集會的目的呼之欲出⋯ 控方有強大理據顯示,若果有人阻止他們參與集會,他們會使用這些工具進行攻擊。」(獨媒 30/7/2019);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2個半月。
⏺控方回應A2陳詞
控方認同A2代表就良好品格的陳詞,但沒有刑期扣減並非原則上錯誤。判刑書上未有提及裁判官對辯方陳詞的回應為不理想,但非必然是錯誤,法庭應著重最終刑期。 HKSAR v. TSO TSZ KIN (曹子建) 案指刑期扣減為特例及為法庭著情權。
至於量刑起點方面,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外,其他案件性質與本案不同,參考價值低。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涉案的胡椒噴劑傷害較輕微、影響較短文。雖然被告管有5枝胡椒噴劑顯示被有意持續使用,亦供給其他人使用,加上在示威現場管有上述物品,影響市民和平示威表達訴求,但本案涉及武器損害可為永久性,而衝突雖已完結但仍有擔憂。
⏺控方回應A1陳詞
A1親自撰擬的求情信指自己「打算前往集會」,但「幸好沒有到達,否則會犯下更嚴重錯誤」,明顯顯示A1有打算使用該物品。而指打算用以自衛並非減刑因素。雖然自稱犯案為一時衝動,但管有其他保護裝備,甚至比A2更多,顯示犯案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
控方指A1管有的伸縮棍可重複使用,雷射筆在53米內直射眼部四分一秒已可做成傷害,但法官問及有否報告顯示傷害程度,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控方同意A1代表指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有參考價值,如一群人夥同犯案為加刑因素,但不可完全跟從,因指引有控方認為不合理的地方,因此除加刑因素外,控方認為參考英國量刑指引並不適合。
法庭再次向控方確定控方並不知道二人在何時到達該地點,因此有可能剛到達上址。
⏺A1代表回應
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合理(應為控方理解問題),而主動使用與因自衛而使用有程度上分別,應反映在判刑上。裁判官若不接納A1自衛的解釋應給予控辯雙方陳詞機會,加上種種求情因素裁判官皆沒有考慮,並不合理。
⏺A2代表回應
HKSAR v. NG KA-KI, ROBERT AND OTHERS [2013] 案指的「exception case」為有正面良好品格,並非有正面良好品格的刑期扣減,因此若能證明被告人有正面良好品格即可進一步扣減刑期。該案申請人指Hung John Terence 案的被告雖然對社會有非常大的貢獻,而該案申請人雖善行未及Hung John Terrnce,但法庭亦應給予刑期扣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另一人 [2018] 案中武器雖與本案殺傷力不同,但此只為判刑時其中之一的考慮因素,週遭環境比本案更為嚴重亦是該案的加刑因素。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豪 [2016] 案中涉及殺傷力較大的武器,難以單比較涉案的物品數量。
強調二人已服刑106天,計算扣減的刑期等,相等於已服刑8個月。
法官再次向控辯雙方確認就伸縮棍並無量刑指引。
押後至8月6日1000高等法院第一庭宣布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
控方已就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及粉餅形煙霧彈索取政府化驗所證書,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兩者皆是爆炸品
其餘化學品未有政府化驗所證書,指需要6星期時間,之前還要送到爆炸品處理科研究合成作爆炸物品,需要另外6星期時間
辯方上次要求化驗浸泡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的清水,控方指該液體會在下次提堂時有報告
辯方反對押後,因距離上次上庭已經12星期,但控方仍未能完成調查,鄺已詳細解釋每一件物品用途,化驗應該較為容易,加上由首次提堂至今已7次提堂,每次控方都以此為藉口押後,對鄺並不公平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更改為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
控方已就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及粉餅形煙霧彈索取政府化驗所證書,索取法律意見後認為兩者皆是爆炸品
其餘化學品未有政府化驗所證書,指需要6星期時間,之前還要送到爆炸品處理科研究合成作爆炸物品,需要另外6星期時間
辯方上次要求化驗浸泡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的清水,控方指該液體會在下次提堂時有報告
辯方反對押後,因距離上次上庭已經12星期,但控方仍未能完成調查,鄺已詳細解釋每一件物品用途,化驗應該較為容易,加上由首次提堂至今已7次提堂,每次控方都以此為藉口押後,對鄺並不公平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更改為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 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3個月。
上庭提要:
A1代表主要理據為 ①原審時未有全面考慮減刑因素如自衛及沒有使用意圖等 及 ②參考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本案刑期過重。認為6至9個月量刑起點較適合。
A2代表主要理據為 ①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辯方就正面良好品部的陳詞 及 ②考慮到案發時地、武器殺傷力、沒有意圖使用等各因素本案較同類案件相對不嚴重。認為8個月量刑起點較適合。
(詳情見PART1及PART2)
法官拒絕行使酌情權,加上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原則上犯錯,刑期也非明顯過重
🛑因此駁回上訴🛑
#0727元朗 #不服刑罰上訴
翁(26)、朱(2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翁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攜有一 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A2朱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一袋鐵珠、一把摺合式萬用刀
背景:二人在7月30日首次提堂,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8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批准;案件多次押後至4月24日答辯,二人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認罪,還押候判,至5月8日被判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處🛑監禁8個月🛑至今已服刑3個月。
上庭提要:
A1代表主要理據為 ①原審時未有全面考慮減刑因素如自衛及沒有使用意圖等 及 ②參考英國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指引本案刑期過重。認為6至9個月量刑起點較適合。
A2代表主要理據為 ①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辯方就正面良好品部的陳詞 及 ②考慮到案發時地、武器殺傷力、沒有意圖使用等各因素本案較同類案件相對不嚴重。認為8個月量刑起點較適合。
(詳情見PART1及PART2)
法官拒絕行使酌情權,加上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原則上犯錯,刑期也非明顯過重
🛑因此駁回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即35條索帶)
‼️新增控罪‼️: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即索帶和一個手把)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0 (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無需各被告答辯。
以下被告更改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D6(12:00-06:00)
D7 (12:00-6:00)
D12 (01:00-06:00)
D20 (01:00-06:00)
D22 (01:00-07:00)
D24 (01:00-06:00)
D25 (01:30-06:00)
押後至10月21日1430於區域法院(西九龍第三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即35條索帶)
‼️新增控罪‼️: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即索帶和一個手把)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0 (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無需各被告答辯。
以下被告更改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D6(12:00-06:00)
D7 (12:00-6:00)
D12 (01:00-06:00)
D20 (01:00-06:00)
D22 (01:00-07:00)
D24 (01:00-06:00)
D25 (01:30-06:00)
押後至10月21日1430於區域法院(西九龍第三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兩名被告不認罪❌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4月26日 09:30,進行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
A1已與律政司商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5)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區域法院,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
A2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答辯意向
🛑期間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
A1已與律政司商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5)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區域法院,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
A2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答辯意向
🛑期間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辯方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辯方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辯方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辯方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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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辯方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辯方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辯方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辯方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1)‼️已還押15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答辯
⏺A3羅
控罪(1):認罪🛑
控罪(2)及(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A1張
控罪(5)及(6):認罪🛑
控罪(4)及(7):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修訂案情摘要
因應認罪協議,呈上經修訂案情摘要並播放合輯片段。
簡介: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元朗形點商場(「商場」)集會。其後,示威者移向元朗市中心一帶,包括康景街。9月22日凌晨,男子李德忠被示威者包圍、襲擊及搶去手機並毀壞。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商場集會,當時港鐵元朗站已經關閉,但車站仍有職員工作。晚上9時30分,元朗站F出口已經落閘,有示威者從商場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利華」)搬出桌椅在F出口築成路障。A3被香港01及自由亞洲電台(RFA)新聞片段拍攝到在持傘示威者未有掩護好的情況下以噴漆噴向利華屬於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商場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9月22日凌晨0時33分,52歲男子李德忠下班行經元朗康景街時,有示威者指其與早前一宗連儂牆撕毀文宣事件有關,示威者上前截停並包圍李。有人要求李跪下,李跪下後被A1按倒在地,並有人向李投擲玻璃樽令其受傷,有旁觀者(按:義務急救員)扶起李並為其治理。
隨後李向青山公路——元朗段(「大馬路」)方向離開,並於輕鐵康樂路站附近登上一輛綠色的士。示威者隨即包圍的士,敲打車窗玻璃並要求的士司機拒絕接載李,以換取示威者放行。混亂間,有人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現場人士吸入後感到不適而咳嗽。
之後,有人從車廂內將李拉出。示威者包圍李,要求李交出手提電話。A1從李手中搶過手提電話,並摔倒在地。有人從後以鐵棒襲擊李一下。其後救護車到場,有救護員為李治理。醫療報告顯示李頭部一共縫了7針。
庭上播放了香港01、蘋果日報及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在康景街及大馬路示威情況。
🛑A1及A3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參考
控方呈上以下案例供法官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證物處理
由於同案A2不認罪,將進行審訊。與A2案情有關證物由控方繼續保管。
A1及A3私人財物如手機等分別歸還被告。
📌賠償
A1願意就李德忠被毀手機作出賠償
A3願意就遭噴漆損壞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賠償
⏺法官給予14日時間讓被告將賠償金額存入法庭戶口
📌索取報告
法官為A1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法官不接納A3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法庭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只會為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000時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還押候判🛑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1)‼️已還押15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答辯
⏺A3羅
控罪(1):認罪🛑
控罪(2)及(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A1張
控罪(5)及(6):認罪🛑
控罪(4)及(7):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修訂案情摘要
因應認罪協議,呈上經修訂案情摘要並播放合輯片段。
簡介: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元朗形點商場(「商場」)集會。其後,示威者移向元朗市中心一帶,包括康景街。9月22日凌晨,男子李德忠被示威者包圍、襲擊及搶去手機並毀壞。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商場集會,當時港鐵元朗站已經關閉,但車站仍有職員工作。晚上9時30分,元朗站F出口已經落閘,有示威者從商場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利華」)搬出桌椅在F出口築成路障。A3被香港01及自由亞洲電台(RFA)新聞片段拍攝到在持傘示威者未有掩護好的情況下以噴漆噴向利華屬於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商場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9月22日凌晨0時33分,52歲男子李德忠下班行經元朗康景街時,有示威者指其與早前一宗連儂牆撕毀文宣事件有關,示威者上前截停並包圍李。有人要求李跪下,李跪下後被A1按倒在地,並有人向李投擲玻璃樽令其受傷,有旁觀者(按:義務急救員)扶起李並為其治理。
隨後李向青山公路——元朗段(「大馬路」)方向離開,並於輕鐵康樂路站附近登上一輛綠色的士。示威者隨即包圍的士,敲打車窗玻璃並要求的士司機拒絕接載李,以換取示威者放行。混亂間,有人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現場人士吸入後感到不適而咳嗽。
之後,有人從車廂內將李拉出。示威者包圍李,要求李交出手提電話。A1從李手中搶過手提電話,並摔倒在地。有人從後以鐵棒襲擊李一下。其後救護車到場,有救護員為李治理。醫療報告顯示李頭部一共縫了7針。
庭上播放了香港01、蘋果日報及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在康景街及大馬路示威情況。
🛑A1及A3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參考
控方呈上以下案例供法官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證物處理
由於同案A2不認罪,將進行審訊。與A2案情有關證物由控方繼續保管。
A1及A3私人財物如手機等分別歸還被告。
📌賠償
A1願意就李德忠被毀手機作出賠償
A3願意就遭噴漆損壞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賠償
⏺法官給予14日時間讓被告將賠償金額存入法庭戶口
📌索取報告
法官為A1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法官不接納A3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法庭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只會為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000時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
📌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
📌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轉介文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 - - - - - - - - - - - - - - -
📌合併案件
於2021年2月8日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
舊案 #1224觀塘 合併
- - - - - - - - - - - - - - - -
修訂控罪:
📌撤銷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第十一(PW11)及第十二證人(PW12)
案件押後2021年至4月15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轉介文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 - - - - - - - - - - - - - - -
📌合併案件
於2021年2月8日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
舊案 #1224觀塘 合併
- - - - - - - - - - - - - - - -
修訂控罪:
📌撤銷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第十一(PW11)及第十二證人(PW12)
案件押後2021年至4月15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