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押後至2020年 11月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押後至2020年 11月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
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
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
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
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 🎗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
🎉罪名不成立🎉
🎉🎉🎉🎉🎉🎉
--------------------------
簡短裁決理由:
[控罪詳情]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沒有刻意扯斷膠鏈,而是被kick到而不小心意外地扯斷膠鏈,並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只是依賴PW1的證供,所以是1對1的情況。本席已經謹慎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情舉止及內容細節,PW2的證供只圍繞警車的車速並指出車速是正常,他的證供簡單直接,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PW1的證供,本席對他在案發時觀察的準確性有所懷疑。他聲稱被告人扯斷膠鏈的時間只有一瞬間,但作供並沒有講述觀察距離及觀察時間的長短,只是在移動的警車上對被告人進行觀察。
本席接納當時PW2所講當時綠燈無塞車,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當時PW1的觀察並不全面,未有清晰準確地看見被告人的確實動作。究竟被告人當時是刻意扯爛膠鏈?或是不小心被石壆kick到而扯爛膠鏈?而且控方亦未有舉證,被告人在當刻故意是有犯罪意圖地扯斷膠鏈。
本席亦留意到PW1的證供有其他不理想的情況,他作供聲稱全部膠鏈完整,欄杆之間沒有缺口。但相片顯示除被告人拉斷的膠鏈外,靠近交通燈的膠鏈亦斷了,可見PW1 沒有觀察清楚。
另外PW1聲稱聽見有叫聲才望向安全島。根據他的作供,當時安全島上有5至6人,但他無解釋為何特別留意被告人及他的動作。另外,在截停被告時已經知道他涉嫌干犯其他罪行,但是他沒有即時作出警誡,便向被告作出相關的查問,本席認為有不恰當的地方。
總括而言,本席不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而被告人對案發經過的證供清楚直接,在控方盤問下無動搖,呈堂照片中的石壆亦與證供吻合,不能排除他所說的版本。因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
🎉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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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控罪詳情]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沒有刻意扯斷膠鏈,而是被kick到而不小心意外地扯斷膠鏈,並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只是依賴PW1的證供,所以是1對1的情況。本席已經謹慎觀察證人作供的神情舉止及內容細節,PW2的證供只圍繞警車的車速並指出車速是正常,他的證供簡單直接,誠實可靠,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至於PW1的證供,本席對他在案發時觀察的準確性有所懷疑。他聲稱被告人扯斷膠鏈的時間只有一瞬間,但作供並沒有講述觀察距離及觀察時間的長短,只是在移動的警車上對被告人進行觀察。
本席接納當時PW2所講當時綠燈無塞車,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能排除當時PW1的觀察並不全面,未有清晰準確地看見被告人的確實動作。究竟被告人當時是刻意扯爛膠鏈?或是不小心被石壆kick到而扯爛膠鏈?而且控方亦未有舉證,被告人在當刻故意是有犯罪意圖地扯斷膠鏈。
本席亦留意到PW1的證供有其他不理想的情況,他作供聲稱全部膠鏈完整,欄杆之間沒有缺口。但相片顯示除被告人拉斷的膠鏈外,靠近交通燈的膠鏈亦斷了,可見PW1 沒有觀察清楚。
另外PW1聲稱聽見有叫聲才望向安全島。根據他的作供,當時安全島上有5至6人,但他無解釋為何特別留意被告人及他的動作。另外,在截停被告時已經知道他涉嫌干犯其他罪行,但是他沒有即時作出警誡,便向被告作出相關的查問,本席認為有不恰當的地方。
總括而言,本席不能完全接納PW1的證供。而被告人對案發經過的證供清楚直接,在控方盤問下無動搖,呈堂照片中的石壆亦與證供吻合,不能排除他所說的版本。因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5旺角 #新案件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不得離港、報到及宵禁令等
#鄭念慈裁判官
#1225旺角 #新案件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不得離港、報到及宵禁令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有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證人。
預審期:1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有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證人。
預審期:1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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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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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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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
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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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即將開庭
旁聽席半滿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即將開庭
旁聽席半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承認事實65C,65B
1.2019年12月25日23:38偵輯高級警員47769截停搜查被告。身上背囊(P1),內搜出物品:
A黑銀鐳射筆(P2)pw1按下有綠色光
B黑色鐳射筆(P3)pw1按下沒發出光線
C彈匣裝白色膠珠(P4)
D 華為手機一部(P5)
E透明袋中3M豬咀(P6)
F2個未開封氣罐(P7)
G1對未開封黑手套(P8)
H雜色面巾一條(P9)
l 一枝防霧水(P10)
(P11)被告頸上黑色望遠鏡
(P12-14)被告身上衣物
(P15)八達通一張
(P16)相簿(1-16)以上證物P1-P15相片
(P17)相簿(1-14)以上證物
(P18)相簿(1-3)以上證物
(P19)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P20)對陳喬崔專家證人身份冇爭議
取證證據鏈冇干擾
(P21)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P22)專家證供(2020.4.18)中譯本P22a
P23 專家證供(2021.1.19)中譯本P23a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
▪️控方主問
1988年2月入警隊,案發當時及今守西九重案1B隊。當天為西九應變大隊西九刑偵小隊第四隊身份執勤。深色長衫長褲,boot,尼龍戰術背心。當晚被指派工作在彌敦道快富街至亞皆老道雙數行人路巡邏駐守。23:38分左右在彌敦道678號附近截停被告。
播放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換辯方盤問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承認事實65C,65B
1.2019年12月25日23:38偵輯高級警員47769截停搜查被告。身上背囊(P1),內搜出物品:
A黑銀鐳射筆(P2)pw1按下有綠色光
B黑色鐳射筆(P3)pw1按下沒發出光線
C彈匣裝白色膠珠(P4)
D 華為手機一部(P5)
E透明袋中3M豬咀(P6)
F2個未開封氣罐(P7)
G1對未開封黑手套(P8)
H雜色面巾一條(P9)
l 一枝防霧水(P10)
(P11)被告頸上黑色望遠鏡
(P12-14)被告身上衣物
(P15)八達通一張
(P16)相簿(1-16)以上證物P1-P15相片
(P17)相簿(1-14)以上證物
(P18)相簿(1-3)以上證物
(P19)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P20)對陳喬崔專家證人身份冇爭議
取證證據鏈冇干擾
(P21)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P22)專家證供(2020.4.18)中譯本P22a
P23 專家證供(2021.1.19)中譯本P23a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
▪️控方主問
1988年2月入警隊,案發當時及今守西九重案1B隊。當天為西九應變大隊西九刑偵小隊第四隊身份執勤。深色長衫長褲,boot,尼龍戰術背心。當晚被指派工作在彌敦道快富街至亞皆老道雙數行人路巡邏駐守。23:38分左右在彌敦道678號附近截停被告。
播放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換辯方盤問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