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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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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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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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陳(27) #1006黃大仙 蒙面
1445 開庭

控方指控罪需等待高等法院有關反蒙面法裁決,需押後三個月
法庭決定押後至2020年3月9日 下午2:30

辯方擔保條件更改申請獲批
更新住址
報到時間改為每月1次
撤銷宵禁令
撤銷離港限制
保釋金3000 不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黃大仙 #答辯


控罪: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錄影會面
辯方對自願性不爭議,但對準備性保留爭議,保留被告親自作供的權利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6日及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27) #提堂 (#1006黃大仙 蒙面)

案件早前因取消提訊延期。

是日控方新增控罪:
新增控罪2 - 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0月6日 鳳舞街與東頭村道交界 參與非法集結。

雙方同意需要等待終審法院對禁蒙面法裁決。

案件押後至 28/10 1430 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6黃大仙 #提堂

👤陳(27)

控罪
(1)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於2019年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耳掛式口罩。
(2)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在九龍鳳舞街及東頭村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根據公安條例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被告就新增控罪(2)答辯:不認罪

==============

終審法院已就蒙面法裁決,被告答辯意向不變。控辯雙方同意上次提堂的審訊資料無改變,但辯方爭議招認及簿錄口供的自願性;裁判官建議直接安排審訊。

案件將於2021年3月31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