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1段由警方拍攝長約2分鐘的片段,不依賴警誡供詞。
🌟此部分為PW1及PW2的作供內容🌟
🌟PW1 警員10231 鄧寶麟 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案發當日約晚上十一時許以便裝在旺角巡邏,發現山東街一帶有約三十人聚集。期間留意到被告,當時兩人相隔大約3-4米。期間PW1聽到被告與十多名黑衣人交談,不知道其交談內容。被告其後向在場黑衣人大叫稱「手足,搬啲木板出去」。黑衣人期後搬出闊0.5米,長1米大小的木板,由山東街的周大福搬至彌敦道往太子方向的馬路上。PW1指期間被告曾協助傳遞木板並搬到馬路中心。
PW1指出被告其後走出至馬路中心,用身體擋住行車線。同時間,被告朝住尖沙咀方向舉高手,並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由於被告擋住了行車線,當時馬路上的車輛都停止了駕駛。PW1隨即示意同袍警員6288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制服。當時約為晚上11:30。
PW1指被告被制服於彌敦道左3線,被制服時口罩鬆脫。其雙手被警員扣上膠索帶,其後PW1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向被告宣布拘捕。由於現場混亂,PW1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PW1隨後將被告及其隨身物品交給前往增援的警員6628。被告被捕後,軍裝警員到場把木板及雜物移離彌敦道至彌敦道兩側,以疏導交通。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警員當晚若是便裝裝束,與被告之間亦無障礙物,為何不上前聽清楚被告與黑衣人的交談。PW1表示無需要上前聽其交談,並承認自己在早前撰寫的口供紙內未有提及「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的環節,表示今日首次在庭上提出。辯方問及當時在場人士因疫情關係都有戴上口罩,PW1如何確認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是被告,PW1表示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的行為,因而認得被告。辯方指出以上情況皆是PW1誇大及憑空想像,PW1不同意。
🌟PW2 警員6288 蔡希倫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5A組。
🌟辯方盤問🌟
辯方表示PW2的書面證供有記錄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及高叫口號,但其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相關內容,質疑PW2的證供是基於PW1當時在場的觀察而有所記錄,自己則沒有留意,PW2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PW2案發當晚在記事冊內並無提及被告曾擔任「指揮」角色,指出PW2在現場對被告沒有足夠觀察,PW2不同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1段由警方拍攝長約2分鐘的片段,不依賴警誡供詞。
🌟此部分為PW1及PW2的作供內容🌟
🌟PW1 警員10231 鄧寶麟 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案發當日約晚上十一時許以便裝在旺角巡邏,發現山東街一帶有約三十人聚集。期間留意到被告,當時兩人相隔大約3-4米。期間PW1聽到被告與十多名黑衣人交談,不知道其交談內容。被告其後向在場黑衣人大叫稱「手足,搬啲木板出去」。黑衣人期後搬出闊0.5米,長1米大小的木板,由山東街的周大福搬至彌敦道往太子方向的馬路上。PW1指期間被告曾協助傳遞木板並搬到馬路中心。
PW1指出被告其後走出至馬路中心,用身體擋住行車線。同時間,被告朝住尖沙咀方向舉高手,並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由於被告擋住了行車線,當時馬路上的車輛都停止了駕駛。PW1隨即示意同袍警員6288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制服。當時約為晚上11:30。
PW1指被告被制服於彌敦道左3線,被制服時口罩鬆脫。其雙手被警員扣上膠索帶,其後PW1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向被告宣布拘捕。由於現場混亂,PW1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PW1隨後將被告及其隨身物品交給前往增援的警員6628。被告被捕後,軍裝警員到場把木板及雜物移離彌敦道至彌敦道兩側,以疏導交通。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警員當晚若是便裝裝束,與被告之間亦無障礙物,為何不上前聽清楚被告與黑衣人的交談。PW1表示無需要上前聽其交談,並承認自己在早前撰寫的口供紙內未有提及「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的環節,表示今日首次在庭上提出。辯方問及當時在場人士因疫情關係都有戴上口罩,PW1如何確認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是被告,PW1表示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的行為,因而認得被告。辯方指出以上情況皆是PW1誇大及憑空想像,PW1不同意。
🌟PW2 警員6288 蔡希倫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5A組。
🌟辯方盤問🌟
辯方表示PW2的書面證供有記錄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及高叫口號,但其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相關內容,質疑PW2的證供是基於PW1當時在場的觀察而有所記錄,自己則沒有留意,PW2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PW2案發當晚在記事冊內並無提及被告曾擔任「指揮」角色,指出PW2在現場對被告沒有足夠觀察,PW2不同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