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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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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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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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提堂

黃(16)

控罪:
傷人
被控本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4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轉介文件

黃 (16)

修訂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背景:
5月24日在灣仔、銅鑼灣一帶有遊行抗議「港版國安法」,其後演變成街頭衝突。黃被指於天后「私了」清除路障的女子,被控傷人及暴動兩罪。案件原定於5月26日首度提堂,黃因留醫缺席聆訊,其後於次日下午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一度於庭上指事主因擔心自身安危,故為她申請匿名令,但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是否有足夠理據,「以後是否每單傷人案事主都可申請匿名?」並指黃並不認識事主;控方其後表示當日暫不處理匿名令申請。黃獲准保釋候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2)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辯方指需要時間整合證據。向控方索取文件中。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有商討,信件已準備好

保釋事宜:
。2200-0600改為23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控罪(1) :認罪🛑

控罪(2) :留法庭檔案,控方不起訴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100區域法院處理答辯,以中文進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16) #20200524天后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傷人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
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不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表示會將「傷人」罪傳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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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背景及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00時,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而在約1400時,該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有人在灣仔一帶設置路障和破壞設施。直到1450時,X離開家中返工,當步行至案發地點時,看見有路障佔據了3條行車線,故前往移開路障,疏導交通。

但之後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人看見路障被清理後,再重新設立路障。當X看見上述情況後決定再重新清理路障,X的動作被部分示威者看見後,示威者向X問「你想點」,X表示想清理路障。之後有示威者推、打X,而被告後來也加入並踢X兩下,也有拿路牌走向X旁邊。過程直到有人表示有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向四周四散後才結束。

X之後一直追和跟蹤被告,並在水星街指認被告人,後來被告也在原址被警員6598拘捕。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也帶有一對勞工手套。

X的醫療報告顯示X的下唇有血腫,右肘和右後臂有擦傷,左斜方肌有觸痛,也有嘔吐的症狀。

當中被告也是在參與現場暴動期間加入傷害X的過程。控方表示還有3名人士參與傷人過程並在緝捕中。
=================
控方指出上述過程有被拍攝,並邀請法庭觀看分別為14秒和20秒的片段。此外也有向法庭呈上與案相關照片及地圖,指出被告的逃跑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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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指詳細書面求情已呈上予法庭細閱,故不在庭上再述。僅再指出被告有對X撰寫道歉信,並願意在取回原有保釋金後再給予X作為金錢賠償。

姚官要求控方就此詢問X的意見。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000處理判刑,若控辯雙方有案例希望法庭參考,需要在4月7日前呈上法庭,期間會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黃(16) #20200524天后
🛑已還押15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本案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7
=================
有關被告對X的賠償:

控方法律代表黃恩寧檢控官表示已向X取得有關賠償的意見,X要求被告賠償$9000的醫療費用。

辯方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表示此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為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其他人低,只是踢了X兩腳,事後有主動向X表示歉意及撰寫道歉信。加上被告家中的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法庭可以下達較低金額的賠償令。

法庭決定下達$3000的賠償令,批准被告在2個月內繳交,但同時表示X可以從民事索償方向向被告追討其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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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求情:

法庭在判刑前已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求情陳詞。被告過往沒有刑事案底,他在體育方面表現優異;師長表示被告是乖巧,專注和自律的孩子,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回饋社會;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攻擊性武器;他在犯案後已表達悔意和向X表示歉意,並因令自己留有案底後令自己兒時夢想不能成真而悔不當初。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法庭觀察到本案中案發地點雖遠離崇光百貨,被告人的參與度較低,非事件的主導者,但現場有人架設路障,當X上前清理路障時,包括被告的示威者不由分說上前襲擊X,使X承受身體傷害,此舉明顯對公眾人士構成威脅,案情嚴重。

本案判刑:

法庭在判刑時參考了CAAR7/2020案,本案的量刑需具阻嚇元素。法庭認為若被告已成年,被判處4年以上的監禁是無可厚非,但考慮求情後認為在教導所的刑期與認罪後的監禁刑期相若下,決定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另加$3000賠償令),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姚官勸勉被告: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中習得一技之長,當回到社會後不再犯案,並成為能對社會作出貢獻,孝順父母的人。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