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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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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6警員20324莫梓峰,負責拘捕D2。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通知警員約200名黑衣人士非法集結,pw6見到部分黑衣人士往不同方向跑走,而地上有雜物。當警車駕駛過馬蹄徑時,那批人士跑向了玉蓮臺一、二座停車場和九龍灣方向。當時警車距離玉蓮臺約30米,車速偏快,見不到其他人。pw6下車追截跑入停車場的人士,見到332號車位有2名人士被截停。

pw6表示其他隊員跑得比較快,自己想往二樓追截其他人可惜失敗所以折返。在332號車位,pw3截停了一名女子,她除下一塊包著臉部的布(*控辯雙方不爭議D2被捕時的衣著)坐在地上。pw6問她「你喺到做咩?」,D2回答「我冇嘢講」,pw6繼續問「有冇受傷?」,D2表示「冇」。因為她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在上址出現,加上其衣著符合pw1形容的非法集結人士所以自己拘捕D2。

Pw6見到D2身旁有背包,初步搜袋後發現有噴漆和手套,15:22拘捕D2,15:23上警車。在將軍澳警署中,女警12616為她快速搜身及除下手扣,再向值日官匯報。15:59,pw6在臨時訓示室中,在D2面前撿取其證物。當時房間約長14米闊11米,有好多人,而pw6聲稱撿取證物的桌子只有D2和自己。

*法官臨完庭前,提醒控辯雙方可以留意一單上星期五高院的案例,即 HCMA254/2020 (麵包師傅案)。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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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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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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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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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D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中,因播放片段時,電腦出現聲音交雜的問題,押後5分鐘讓相關人士處理~

11:38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作供完畢;控辯雙方需時處理一些事宜,押後至12點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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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7見到一批黑衣人士但看不清各自在做甚麼,在玉蓮臺外截停D4時,沒有印象附近有否其他人被截停。他不同意自己衝去D4身邊的速度很快導致她站不穩,雖然沒有在口供紙、記事冊記下拘捕的細節但不代表沒有發生,也沒有留意當時有一個中年女士說「你拉錯人,我哋喺到住㗎」。

回到警署後,女警12616為D4搜身,pw7同時處理D4的證物,逐一放入袋,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他沒有印象叫D4在證物袋上簽名,但同意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19:00,pw7把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中途曾離開過D4,影印文件,但不同意自己沒有檢取過口罩。辯方播放2段影片(d4a、d4b),顯示拘捕的現場,有一名中年女士出現及與警員對話,pw7表示沒有留意。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7離開D4,影印文件只用了很短的時間,而且一直有手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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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政府化驗師伍寶琼博士,負責檢驗D2的證物打火機油。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化驗報告的中(P61b)英(P61a)版本以65B形式呈上,由警員11619把1罐液體交給化驗所,pw9先在膠瓶上貼上標籤「GPT45110」,檢驗時再倒出來,取若干樣本出來化驗,剩下的則倒回膠瓶內,再交回警員。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9同意溶劑可以溶解其他物資的化學劑,也可以溶解污積,俗稱「輕油」。辯方詢問pw9其瓶蓋是否很難扭開?pw9表示容易打開的,但不容易擠出來,要花點力氣才可以。

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9表示若然瓶子裡有很多液體,需要大力點才能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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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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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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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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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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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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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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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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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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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

⚫️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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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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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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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 #判刑

D3:賴(17) 🛑已還押13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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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
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被告 D1,2,4,5 的主問及盤問經已完成。案件將會於 5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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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被告清楚同意。

2份內容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報告中提及被告聽話乖巧,是一名孝順的女兒。與家人相處和睦融洽。
她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盡快完成本港的學業,到日本修讀產品設計及進修。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現時18歲IVE 學生。案發時17歲。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家人、校監、校長的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有充分的悔意。

本案中,約有100-200名示威者從觀塘裕民坊開始向牛頭角道方向前進。於1513時這些示威者在牛頭角道設置路障。警員作出追截,示威者向牛頭角站方向逃跑。被告於現場被警員拘捕,當時用了1塊黑布蒙面,背囊中亦搜出一枝15 cm長的螺絲批、一頂黑色頭盔、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個口罩。

法庭引用2宗案例
[1] 黃之鋒案 CAAR 4/2016 段135
根據上訴法庭,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
(1) 暴力行為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暴力的程度
(4) 暴力的規模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
(7) 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2] 袁志成案 CAAR 6/2020 段35
法庭引述以下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1)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
(2)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4)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6)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100至200人,有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垃圾以及小巴站路牌設置路障。
雖然被告於本案中並沒有領導的角色亦沒有參與暴力,但現場有其他示威者破壞公共設施以及揮動鐵棒。這些行為造成交通擠塞,必定影響公眾人士,當中受影響的市民人數無法估計。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少,而被告亦有事前計劃及準備,從被告的背囊中搜出螺絲批、頭盔、防毒面罩及口罩。

上訴庭強調,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時必須以阻嚇性為先。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是不適合的。

因此,法庭決定根據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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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20年第6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YUEN Chi shing (袁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