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新案件
👥D1: 黃之鋒 D2: 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無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
⁃ 不得離港 (D1)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新案件
👥D1: 黃之鋒 D2: 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無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
⁃ 不得離港 (D1)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提堂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因緊急法蒙面法的終極裁決於下周一頒判詞,辯方申請押後等待判詞。
✅裁判官批准D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黃之鋒離開時向公眾席:祝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按:仲有兩單都係手足,又走咗一半人...)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提堂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因緊急法蒙面法的終極裁決於下周一頒判詞,辯方申請押後等待判詞。
✅裁判官批准D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黃之鋒離開時向公眾席:祝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按:仲有兩單都係手足,又走咗一半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
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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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D1 在1月29日在裁判官鄭紀航前承認2控罪。
D2 提堂時不認罪,案件已經在3月23至24在不需律師下完成審訊。D1判刑及求情可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
控方指D1有3項類似案底,指他會在2021年8月出獄。
—————————————-
D1 鄧官前再確認承認兩控罪❗️
-就非法集結律師求情引用2014-16年葉寶琳,黃毓民等案例最好終判以罰款。本案是和平集結,沒有暴力元素,為時兩三小時。但鄧官回應被告有預計包括準備banner及直幡。至於第二控罪,律師指今天庭上播放RTHK片段可見黃最初沒有戴口罩,只是遊行時接受一外藉記者訪問後才戴上,用意不是隱藏身份,只是想示威表達公民抗命。
D2古 經審訊後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法庭依賴2013年古思堯燒國旗一案,當時古同樣不認罪,但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與本案相同。法官問被告求情有沒有嘢講,古說自己有第四期癌症需接受治療,但仍會全力配合法庭及懲教準備第十一次坐監,唔希望法庭同情,可憐。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4個月❗️❗️
D2 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控罪(1)參考周庭2020年一案(HCMA 374/2020)非法集結量刑以12個月起點。然而本案人數、時間及行為遠不及該案,但鄧官同時指黃當日接受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拿著直幡,是帶領性人物。本案法庭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D1認罪減去三份一即判處4個月。D2在審訊中沒有爭議案情扣減一個月。D1控罪(2)以15日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與控罪(1)同期執行
📍兩位精神不錯,黃在欄內不時望向旁聽席,古上午完庭前呼「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判刑離開時黃向旁聽人士說「好掛住大家」後獲回應「撐住,加油💪」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D1 在1月29日在裁判官鄭紀航前承認2控罪。
D2 提堂時不認罪,案件已經在3月23至24在不需律師下完成審訊。D1判刑及求情可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
控方指D1有3項類似案底,指他會在2021年8月出獄。
—————————————-
D1 鄧官前再確認承認兩控罪❗️
-就非法集結律師求情引用2014-16年葉寶琳,黃毓民等案例最好終判以罰款。本案是和平集結,沒有暴力元素,為時兩三小時。但鄧官回應被告有預計包括準備banner及直幡。至於第二控罪,律師指今天庭上播放RTHK片段可見黃最初沒有戴口罩,只是遊行時接受一外藉記者訪問後才戴上,用意不是隱藏身份,只是想示威表達公民抗命。
D2古 經審訊後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法庭依賴2013年古思堯燒國旗一案,當時古同樣不認罪,但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與本案相同。法官問被告求情有沒有嘢講,古說自己有第四期癌症需接受治療,但仍會全力配合法庭及懲教準備第十一次坐監,唔希望法庭同情,可憐。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4個月❗️❗️
D2 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控罪(1)參考周庭2020年一案(HCMA 374/2020)非法集結量刑以12個月起點。然而本案人數、時間及行為遠不及該案,但鄧官同時指黃當日接受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拿著直幡,是帶領性人物。本案法庭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D1認罪減去三份一即判處4個月。D2在審訊中沒有爭議案情扣減一個月。D1控罪(2)以15日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與控罪(1)同期執行
📍兩位精神不錯,黃在欄內不時望向旁聽席,古上午完庭前呼「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判刑離開時黃向旁聽人士說「好掛住大家」後獲回應「撐住,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