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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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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提堂 #0901大圍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9月1日在大圍站分別襲擊警員A及B,當警員A制伏D1後,D2向前襲擊警員B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0
宵禁 23至06
每星期報到2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頒令以A及B代表兩名警員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答辯

D1 盧
D2 利

控罪1-2(各指向2名被告):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警務人員為控方證人

D1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D2 申請報到時間更改

裁判官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3日審訊,訂於2020年9月7-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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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控方確定將會有6名證人作供,包括有5名警員及1名醫生;而辯方則指出則會有1名辯方證人作供、1條片段(若技術上不可行或其他因素則改由拍片者作供)以及會有不同照片作證據。

控方早前為申請2位受襲警警員匿名令,在辯方沒有反對下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2位警員分別以A和B的代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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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A作供:

在當日2153時,PW1接報指大圍站有機會有破壞行動,因此他與隊員到大圍站巡邏並截查在場市民。在他們巡邏一會兒後收隊並到A出口附近預備上車離開時,PW1看到有約10人用粗口指罵他們及罵他們是「黑警」,因此PW1在憤怒下打算向A出口追截其中一名市民但並不成功。但當他一回頭時看見有同袍已制服2-3人。他指出在以上混亂過程中並不知道自己與D1有身體碰撞,以及D1用縮骨遮襲擊他的右上臂。他是在經同事提及下才知道自己被受襲。

他回到田心警署後,即使自己右上臂有紅印,但因覺得到醫院檢查浪費時間,因此選擇留在警署繼續指揮。此外亦因為有市民在警署外眾集,他未有拍攝傷勢,而是繼續指揮行動。

他身處大圍站時,對D2曾表示他只是保護女朋友的言詞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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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警員7982 龍霆熙 作供:

控方主問:

他在案發日21:20時,與指揮官(PW1)在大圍站巡邏。在22:00時,他看到有約30人在A出口附近叫囂及集結。在22:08時,他由A出口望向B出口時看見D1追著A警員並手持藍色縮骨遮從左至右打向PW1右上臂後方一下,因此他馬上大叫「襲警」並把D1制服在右方牆邊。

他指出在過程中他與PW1相距2米,他視線望向PW1的背部,以及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清楚無阻。

在22:09時,他警誡D1,同時亦等侯女警支援並對D1進行搜查。在搜查過程中,他在後面戒備並目擊過程,結果只搜出幾包口罩。在他所屬部隊撤退後,他把D1帶往田心警署見值日官。

他表示他不為意PW1及PW3在大圍站的行動;他制服D1過程的時間亦因他沒有錶而沒有印象。

D1代表律師盤問PW2:

PW2同意當時D1是單獨一人,身旁沒有人稱是她的朋友或家人,手正拿環保袋及背囊,在觀看由辯方呈上環保袋內的照片後亦同意當時環保袋內有菜。

PW2同意他在21:20時在田心一帶巡邏,直到接到指示指有人可能會在大圍站進行破壞後才進入站內巡邏。其後發現沒有動靜後開始沿A出口離開到其他地方巡邏。

PW2指出他不清楚D1被搜查時的真實狀況,因為過程是由女警負責。但他有對D1指她涉嫌襲警。

PW2指出因為當時環境有人在大叫,當中混雜粗口和口號,故會四周張望。

PW2指出他看到D1用縮骨遮打PW1後馬上把她制服並即時向PW1匯報。在同日22:30時,他在田心警署向值日官匯報案情並對D1進行警誡。在翌日01:00時把D1交予報案室同事處理。

PW2指出他不清楚PW1曾提及其右臂有傷及拍攝傷勢,他亦沒有向PW1確認他拘捕D1是否合理。

PW2不同意PW1的受傷位置是二頭肌後方,而非前方時,並表示清晰看見PW1的右後臂受襲。

D1律師呈上事發影片,並詢問PW2是否有可能是PW1在奔跑追截一名市民過程當中撞起D1左手令雨傘打到PW1。PW2不同意。

D1律師以照片及片段作據,指PW2「護主心切」,把D1被動的動作視為普通襲擊。PW2不同意。

D1律師利用照片作據,指出實情是當時D1是在PW1左邊,而不是PW2在口供內指出的右邊。PW2不同意,認為是角度差異造成的假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片段已清楚反映當時狀況,對PW2左右方的證供不一致感到疑惑。

PW2不肯定D1的縮骨遮骨是否在PW2制服她過程中弄出。

D1律師問PW2為何不把遮骨露出一事紀錄在口供及記事簿中。PW2指出當時認為其並不重要,故沒有記下。D1律師指出這些資料十分重要,尤其係在打鬥等案中,PW2亦同意,唯強調不是「護主心切」而故意寫漏。此外他同意當時在電光火石之間有可能會有看錯,但不同意誤會D1襲擊PW1。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2:

PW2對D2有向他指出D2不解為何有男警按D1的言語表示沒有印象,但相信現場有人叫囂。

PW2估計用了2分鐘左右制服D1。

控方在辯方完成打算盤問借觀看片段指出PW2可能記錯的原因,但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認為即使重看片段亦無助DW2找回真相,故拒絕控方觀看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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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警員6943 李建昌 作供:

控方主問:

PW3指出他在案發當天21:20時與PW1及隊員巡邏。在22:08時,他看到大圍站A出口附近有30-40人叫囂,所以他當時跟隨小隊進行調查,當時他與PW1相距1米,在PW2大叫襲警後,他回頭看到D1持縮骨遮向PW1揮打,於是用左手截停其傘,而PW2則將她制服。

D1律師盤問:

PW3同意當時初步紀錄不詳盡,因為沒有紀錄D1縮骨遮由下而上揮動的細節以及D1由打PW1至PW3截停D1縮骨遮的過程。

PW3在觀看片段前表示PW1在他前方0.5米至1米,但在觀看片段後同意當時有5至6人在他前面,可能有阻擋他視線。PW3回應證供差距時表示現時記憶有模糊。

PW3對D1的縮骨遮何時掉下和D1曾表示自己只是拿菜並非襲警已經沒有印象。

PW3不同意他已忘記實情,以及D1沒有由下而上揮動縮骨遮。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3:

PW3指出他因現場混亂,沒有留意現場叫喊及D2曾說為何由男警按下低D1的言論,因為他當時已馬上找女警協助。

在D2律師呈上照片後,PW3表示他沒有留意D2在自己身邊,亦沒有印象自己曾用電筒近距離照射D2(當時PW3手持電筒)。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向PW3指出當時環境已經有充足光線,若果再開電筒反會令環境不清楚,以及近距離照射雙眼會損害市民眼睛,希望PW3以後能小心使用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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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B作供:

控方主問:

PW4指出在案發當日22:08時,當他巡邏至大圍站D出口時收到通訊機訊息,要到A出口支援同事。他到達後看到PW2制服D1,現場則有30至40人正在叫囂。

PW4指當時有一對男女,即D2及其女友走得很近和叫囂。因此他為保障同事安全,上前將他們隔開並叫他們「走」,但他們並沒有理會,除說一些不喜歡警察的言論,還用右前臂打他心口正中央。及後PW5把D2拘捕。

他在事後回到田心警署,在翌日01:32時有探員為他的傷勢影5張照片。他在03:11時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檢查,當時醫生為他處方止痛藥及發出醫療報告。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4:

D2律師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PW4的上胸骨有足痛,以及胸口有紅斑。PW4同意在檢查時紅斑比以往已有所消散,他亦指出當時D2是用前臂外側橫向打向他心口正中間 (大約是制服第2粒紐扣上面高少許)。

D2律師指出照片顯示PW4身上的紅斑是直向。PW4不同意,只是同意有紅斑。

PW4指出在翌日02:00時錄製的供詞中提到D2向他衝撞,並説「濫捕」。而當時他是分隔人羣,並站着叫D2及女友2人「走」及「離開」。

D2律師指出PW4一來到就大力推開D2及女友2人,以及站着叫他們離開。PW4不同意,指出當時他張開雙手及用口叫他們離開,但同意彼此在近距離下會有身體接觸。他沒有印象D2說過「做乜搞我女朋友」,只記得有人説「警察濫捕」。

PW4在觀看片段後,仍不同意他是衝過D2的身邊,但同意當時情況混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與證人的口供有頗大出入,因為片段指出PW4與D2有互相推撞,情緒亦看似激動。PW4強調他只是分隔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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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警員張俊傑(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他和PW4是同事,他在當日22:10時到達大圍站A出口巡邏,並2212時拘捕D2,因為他在進行人羣控制時見到D2襲擊PW4。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5

PW5指出他當時進行人群控制時,他和PW4一同叫D2及女友退後,但他們沒有退後,還十分激動,甚至打PW4心口一下。

D2律師指出PW4根本不是如PW5所說,他與PW5一同「請」D2及女友離開。PW5部分同意,他同意他倆有請D2及他女友離開。

PW5同意他只看到PW4被D2打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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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會在明天09:30繼續,2位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獲准取消報到以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大圍 #審訊 (2/3)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條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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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D2作供

辯方主問

D2代表律師指出,案發時D2身邊有1位身穿灰上衣、白短裙的女士;D2解釋,她是自己的同居女朋友(現是未婚妻)。當日,D2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女朋友下班,2人在9時半離開醫院,打算到大圍「窩心火鍋店」用膳,途經大圍站A出口。因站口有人聚集大叫,D2曾與女友進內查看,見無事,即欲離去;此時有人大叫「黑警」,2人便回頭看。

人群騷動,D2目擊外籍警員A跑過自己身邊,1名女子(D1)隨後,突被男警員(PW2)撲倒。該警員拉扯D1,又與其他1男1女警員,將她按在牆上。有1名白衫軍裝警員經過,D2遂向他詢問情況,但未獲答覆。D2解釋,自己不認識D1,是因「想知咩事」才向警員查詢:「大庭廣眾之下,有個男警員無啦啦飛向一個女仔,我覺得好無理」。

期間,D1曾喊「放手」,狀甚痛苦。白衫警員伸出警棍,激動命令D2「行開」,並推他女友1下。忽然,警員B從右衝出,分開D2和其女友,手觸到她胸部。D2扶著女友,質問警員B:「做咩事?做乜搞佢?」反遭對方挺起胸膛逼進:「咩呀?」D2用右臂護在自己身前,不停退後,終因恐受襲擊,提臂前推。D2形容,過程很快,不容細想;警員態度非常惡劣,聲音洪亮,他想保護女友免受威脅。

D2作出「推」的動作後,警員B停下。再有2名警員到場,圍著2人,指要對D2作出搜查。D2詫異道:「我女朋友俾人搞,我要俾人搜查?」他遂被鎖上手銬離開,但案發過程中,D2沒有辱罵警察,僅制止警員前衝。

控方盤問

D2憶述,案發前隧道中突然有人大叫「黑警」,未聽見有夾雜粗口。他釐清,自己往隧道口方向離開,聞有人叫「黑警」便回頭,看見警員A及D1經過。他沒留意到現場有雨傘。

他不認識D1,但因感無理,便上前理解為何要制服她、為何由男警制服女子。控方律師問,D2有否想過:「既然得不到答案,就暫且離開?」有否擔心過「自己和女朋友會因此捲入不必要的麻煩」?事後有否考慮過,旁觀者會對警方造成阻礙?D2指均沒有。

D2表示,白衫警員曾對自己大叫「get back」。
💁🏻‍♂️控方律師追問,D2是否知道,白衫警員是現場最高級的警務人員?
💁🏻‍♂️溫官介入,質疑:「你係咪想問被告點解唔後退?我問你,點解要噉問?佢叫get back,啲人一定要get back嘅?」「如果警員真係覺得佢哋阻礙,可以解釋,而唔係喝佢哋走。如果你想建立嘅係『有個高級警員喺現場叫你離開,你就必須要離開』,唔好意思我唔接受。」

💁🏻‍♂️(控方律師再問一條關於PW2的問題。D2反問:「唔好意思,PW2係咪指緊警員B。」控方律師驀然省起自己要指的是PW4,非PW2。)

控方律師指出,警員B從未推D2女友,與D2女友根本無身體接觸,只是「將雙手向你哋伸展」。D2不斷追問,是他過份反應;他的心態,亦由一開始的查詢D1情況,變成追責警員B。D2皆不同意。

D2同意自己曾想衝前,右臂正是身體最前點。他用右臂,觸到警員的右邊心口位置。然而,他並不同意自己試圖用此動作襲擊警員。

辯方覆問

D2重申,自己的關注點在於男警員處理女被告;所有動作乃用以阻止警員。


D2作供完畢。

=============

因辯方需處理供詞,
案件押後至9月9日15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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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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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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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襲警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審訊連結:

第一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36
第二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50
第三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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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及PW5沒有見到事情發生經過,因此他們的說法與辯方提供的片段沒有衝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PW2、PW3、PW4的證供明顯與片段不同,法庭認為他們的沒有將事實道出,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2的證供清楚直接,面對盤問時沒有動搖。在除去他主觀的看法後,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刎合,因此裁定D2誠實可靠。

事實裁決:

針對D1,法庭裁定PW1因追捕可疑人士意外地碰撞D1右手手持的縮骨遮,令傘向上提。法庭認為如果警方懷疑D1犯罪,理應將D1截查並帶往一旁調查。相反PW2表現激動,採取不必要的動作,即把D1推向牆,並不必要地觸發控罪2的發生。

針對D2,法庭認為D2沒有作出阻礙警員的行為。PW4在當時D2和女友是手無寸鐵下不問情由便推D2的女友,是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法庭認為D2有需要使用武力阻止PW4使用武力。此外當時PW4神情凶惡,胸口持續推撞D2,法庭認為D2用架起右手並推向PW4的動作是並非攻擊他的動作,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是自衛的動作。

法庭明白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壓力,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而且D1及D2只是路過的市民。當中D1更是身穿普通途人服裝,當中一隻手更是拿着菜。

結論: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每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和D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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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法庭認為D1和D2沒有自招嫌疑,批准D1及D2訟費申請和D2的堂費申請。法庭表示若控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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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D2的大律師引用政府新聞網的資訊,希望法庭將不誠實的警方證人轉介到檢控部門跟進。法庭認為超出其司法管轄權為由拒絕,並表示不知道原來法庭有這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