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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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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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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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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主問PW2 6992
現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入面網絡安全中心。

控方呈上證物 P14 時,證人PW2指除與案有關的帖文內,亦包括其他網上杯葛嘅活動、對政府或警察的批評等帖文。

裁判官質疑這些帖文除與案無關外亦可能引起偏見,導致審訊不公,問控方會否考慮剔除不相關的帖文。最終 P14 中 75 項帖文有 14 項遭剔除。

另控方呈上證物 P15 包含他人在帖文中的回應,亦遭裁判官質疑可能屬傳聞證供。控方隨後表示只是針對被告在自己帖文中的回應作檢控。

16:37主問完,明早盤問PW2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劉官怒駡鄭主控提交兩個版本相片冊(其中一個係初本),唔好將所有嘢有用同無用都比晒法庭就算,舉證責任係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3/4]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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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繼續係由PW3 關煜群作供

控方覆問
(主控總算理解到截圖內UI) ,覆問下證人同意任何裝置如果有user資料就可以login到出post,而上午臨完結前講到"要睇內容係乜",即係例如post過一啲外部網站無嘅資料,例如:藝人邊度上車,藝人名單。

14:50 主控覆問完,批證人費

控方表示會有4份證人供詞以65b引入,並喺庭上讀出,前3份分別由 警長6186何家健(音),54124黃俊賢(音),16824曾志傑(音) 撰寫,內容提及被告有使用NORD VPN,Browser history有連登網站,電腦處於已登入狀態,手機密碼由6992提供。

最後一份供詞 由警員6992幫 港鐵維修部事務經理 葉澤暄(音)錄取,證人任職MTR維修部特別職務隊,專門收集社會事件相關嘅損毀報告,當時每個站一早都要向其隊伍報告有無受損,當中提到3段時期受損CCTV數量涉及金額, 7月10日至8月8日,被毁壞78個鏡頭,涉及13個站,維修費用22萬;8月9日至(聽唔清楚),被毁壞102個鏡頭,涉及21個站,維修費用23萬;8月9日至9月8日,被毁壞585個鏡頭,涉及46個站,維修費用740萬。

法官問到分3段日子意義?控方指係反映被告帖文後嘅改變。

辯方質疑點解後段受損CCTV數量上升幾倍,但金額上升十幾倍?控方聲稱可能係損毀程度,法官表示"咪又係支鏡頭"。案件主管即時查詢,辯方最後不需傳召相關證人。

就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15:27 被告為特別事項作供(辯方早前反對控方將被告簽署的口供呈堂,法庭用語為特別事項)。

辯方主問
被告憶述當日07:00左右喺將軍澳站運輸交匯處等穿梭巴士,有男子(後知為11899)在身邊(右邊並排)徘徊 ,而當時自己未有用手機,自己用右手解鎖手機,開始睇IG & whatsapp大約半分鐘後,11899一手拉住被告右手手腕,左右再有兩男包圍,然後出示委任證,聲稱屬網罪科,當時自己情緒有少少激動,其一中男叫"X仔冷靜少少",然後3個拉咗被告去迴旋處外行人路,由警員11899警誡,稱有案件要被告協助調查,及後帶上旁邊私家車, 最終被告遭帶往將軍澳警署。

當場無見過記事冊,亦無講過嘢,包括"3個user name都係我Acc,D留言都係我搞既";返到將軍澳警署後,被問到3個用戶名 d文係咪你出?當時回答"部份係",佢寫完後畀記事冊我睇,叫被告睇完正確就簽名,被告向警員指出"我有搞"唔正確,即場指出"依個意思唔啱",重申只有出部份帖文,警員後來加上"即係出post",再次要求修正後,11899就話"呢份唔係正式口供,有嘢講就錄影會面再慢慢講",被告信咗所以抄寫後逐段簽名。

被告強調被警員截停時從未講過粗言穢語,只講過「警乜嘢察」。

控方盤問
咩為之少少激動?當時講咗"警乜嘢察啊",係出於質疑3人身份。
有無不滿情緒?[無]
3人有表明身份?[拉住之後有]
同意在巴士站未見過記事冊,錄口供時11899係一問一答一邊寫,記事冊係由頭順序睇。
表示記事冊中部份字句次序因事隔太長時間唔記得,至於為何只更正"我有搞"而唔係要求全句刪改,[因為當時太緊張]。

辯方陳詞
先前已在庭上測試過,要一兩分鐘內完成拘捕警誡招認及記錄係唔太可能,而若果被告已經於拘捕下當場招認,回到警署後所錄口供對答亦不合情理,另外PW2在庭上就拍攝證物作供亦可見其可信性低。

法官表示法庭現不分析證人可信性,接納記事冊內招認,批准控方傳召陳惠思(音)網絡安全科技罪案總督察,但控方仍需提交典籍理據。

16:33 辯方就特別事項最後陳詞,主控沒有陳詞。

因控方還有一位總督察證人,但口供紙還沒給辯方(預計今日內可安排),公平起見明天審訊取消。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上午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並預留2月21日下午14:30在第一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兩日都係旁聽,記者,家屬,加埋兩隻手數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鄭官指當時西九法院內有多名知名人士,法院外亦有群眾聚集,警員封鎖法院門口合情合理,裁定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

📌裁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代表西九法院庭內的數名被告,絕對有權進入法院。被告西裝革履,外觀符合一名律師,他致電報案中心時亦有透露身分;但他由始至終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會令人質疑佢係咪律師。

警長懷疑被告是否律師,加上其職責是為確保授權人士才可進入法院;警長亦不能單憑被告衣著判斷其身分,鄭官認為警長只是確定被告身分,並非阻撓對方進入法院,裁定他正當執行職務。

📌被告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只是不斷指控對方無權

被告聲稱自己是律師、又急需前往法庭,理應攜帶身分證明;但被告只是不斷指控指罵對方無權,又沒有要求警方澄清其權力來源,亦不解釋自己沒有攜帶身分證明,堅持前行 。鄭官認為警方懷疑被告合情合理,並相信被告若按指示提供律師證,對方一早放行。


📌即使被告有透露名稱同律師編號,警方仍難以核實身分

辯方認為被告致電報案中心時,曾提及姓名及個人資料,警方可靠依上述資料核實被告身分;故被告只是帶來些微的不方便 ,核實身分對警方來說屬微不足道的功夫。

即使警方查詢被告透露的資料,都不能核實被告是否一名律師,因為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被告有可能冒認他人。因此被告沒有出示律師證,警方實在難以核實身分。

📌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

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引被告身心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鄭官指被告多次指控警方無權,又聲稱會向法庭投訴,而警方的確沒有用鐵欄列出實則封鎖範圍,被告有可能相信警方正在犯法,以及質疑警方的身份。

不過,鄭官指被告打999時指法院外有「一大班警員」等;當督察出示委任證時,被告又要求軍裝督察到場,並仍然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又要求警方拘捕他。鄭官指連報案中心與被告通話時都質疑「點解佢(警方)欄住你」 ,加上被告無自辯解釋動機,裁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而不是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力執行職務,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求情指阻撓時過程只歷時兩分鐘,被告與警員並沒有身體接觸,被告沒有使用武力 ,以及口出侮辱性、威嚇性說話 。辯方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形式處理,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鄭官感到非常矛盾,心裏很掙扎

鄭官回應指,阻差辦公一般情況需要判即時入獄,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 但案情嚴重,不會罰款;阿官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頗為猶豫,因為社會服務令有多項要求,例如被告需要有真誠悔意,而被告不認罪。但鄭官會俾多個考慮自己,最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最後:「我心入面諗系即時監禁,但批准你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4/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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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開庭,被告大廈有人確診武肺,被告則未有檢測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5/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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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因為被告全家自行做快速測試,全部初步確診武肺,官方檢測則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號14: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6/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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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被告於22號收到衛生署電話,話會送測試包,但到今日14:15仍然未收到,早前已經收到初步陽性通知,相信確診機會相當高。

控辯雙方提議押後到較後嘅時間。

法官對於檢驗方式/程序/時間一無所知 「我唔知..」,講咗不下十次,但對於無了期押後又顯得相當唔耐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號16:00同庭再訊,繼續現有條件保釋,要求辯方到時要有報告確認被告健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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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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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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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日‼️

📌補充求情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反映被告對事件有反省,願意作社會服務,報告亦建議中度時數社會服務令。呈上數封分別由律師樓同事聯署、社工朋友、PCLL同學及自己撰寫求情信。主要指工作熱誠有責任感亦解釋當日因著緊處理案件而犯案,有社會服務經驗,拘捕後同警方合作,拘留釋放後即返回工作崗位,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

鄭官隨即指唔一定跟隨社會服務報告判刑,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裁決原因不接受其合理辯解,控罪是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對於事件發生報告內看不到悔意。說罷指需時考慮,1446休庭至1503作判刑。

📌簡短理由: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故意阻時間不長又沒有使用武力。然而控罪嚴重,引述數單上訴案例判處14天至一個月,當然亦有上訴案例改判社會服務令。

但真誠悔意為主要可判社會服務令理由,雖然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可見有良好工作態度,但本席認為客觀理由如庭上認罪比文字更表能表達真誠悔意,看不到可以判社會服務令理由。

📌申請保釋以待定罪上訴獲批:
現金3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提堂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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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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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被告醫療報告,以證明被告由採集樣本至確診直到康復日期。原定今日視乎被告情況,若果被告已康復就繼續傳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進行審訊,惟控方誤以為今日只作提訊。

控方證人最快要下午才可以出庭,而辯方律師下午有要事未能出席,因此今日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32210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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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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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要:
傳召到第四位證人時,辯方反對其證人的專家身份,所以今庭處理。

一、控方陳詞:
控方提供兩份典籍以討論專家證人的資格,四個基本原則主要提及證供相關性、專業性、證人專業資格及是否需由法官得到協助。又提出六大範疇考慮其證供可信性,如學歷、第一手資料等。

二、辯方陳詞
吳大律師反對該控方證人證供呈堂,主要因為她沒有互聯網術語的資格、訓練及經驗,所以不應是一位「專家證人」,若是普通警員證人身份,其說法或加入個人偏見以配合檢控。在撇除其專家身分下,證人只有一些對句子前文後理的理解,這些都是普通法庭可以作出判斷,不需證人。


📌 傳召第四位證人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總督察 陳慧思
陳證人讀出自己的證人供詞以解釋自己的相關資歷。她提及自己由2006年起加入警隊的升職史,以及簡介當中三個受訓課程的內容:(1)網上情報搜集課程、(2)互聯網及網絡調查課程網絡、(3)網絡數據分析。

另外,在2019年社運期間,她及隊員有進行網上巡邏,調查及發現「連登」、「高登」、「Telegram」等平台常被用人發佈煽動訊息。期間她們發現約1萬3千條煽動訊息,隊員會整理及製作列表以讓陳證人分析。陳證人有分析當中不同術語,亦有為其他人撰寫術語的證人口供,僅未曾被傳召作專家證人。

在吳律師盤問下,陳證人的大學及碩士學位分別是應用生物學及公益管理,她未有接受任何Linguistic的學術訓練。 吳律師指出她及隊員在網上作出初步資料篩選時僅憑常識,而所謂受過的訓練則同「術語分析」無關,而證人回應指坊間沒有機構提供專業的網上術語訓練,所以她及隊員沒有接受訓練。

11:45 突然小休,12:10 再續。

12:30 繼續辯方盤問。12:54 休庭,14:30 再訊。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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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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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開庭

~內容後補~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沒有辯方證人及選擇不自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需於8/4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給予法庭存檔及控方。

4:10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2號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