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油麻地 #提堂
陳(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因法律代表在上星期才轉換接手,辯方申請押後,並希望和控方商討修改控罪。
申請縮短宵禁 (由0000-0500改為04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油麻地 #提堂
陳(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因法律代表在上星期才轉換接手,辯方申請押後,並希望和控方商討修改控罪。
申請縮短宵禁 (由0000-0500改為04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1/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深喉唾液樣本未能準時交到收集站,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控方表示所有警察證人已到法庭,開庭前沒有收到以上通知。
辯方預計星期一可開審,裁判官指示證人先行離開。
案件押後至12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1/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深喉唾液樣本未能準時交到收集站,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控方表示所有警察證人已到法庭,開庭前沒有收到以上通知。
辯方預計星期一可開審,裁判官指示證人先行離開。
案件押後至12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圍巾P6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
小休
12: 0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圍巾P6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
小休
12: 0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4/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控方尚未完成盤問,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4/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控方尚未完成盤問,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