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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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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盧(42) #審前覆核#1001太子 襲警:警員梁偉嘉)

預審問卷已呈交法庭。審期預計大概三天。被告有兩份書面供詞,辯方將於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爭議其可靠性及自願性。

爭議點
控辯雙方同意主要爭議點在於special issue。

就著general issue(有否襲警),控方將會傳召兩位警方證人,分別為受襲警員和負責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員,兩人均為軍裝警員。辯方同意不需要更多證人協助控方舉證。

就著special issue(被告書面口供的可靠性及自願性),控方將會傳召兩位為被告落口供的警方證人,兩人均為便裝警員。

就著special issue,辯方需要多一位便裝警員作供。辯方向法庭指出,辯方未有相關資料說明需要哪位便裝警員作供,亦表示有困難辨認及找出曾向被告作出暴力行為的其他警員。但被告能夠辨認其中一名便裝警員大概三十歲,當時身穿白色圓領T恤,T恤上有置中的logo。控方表示會盡力協助辨認及找出辯方需要的第三名便裝警員。

審訊將共有五名警員證人作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被告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0、11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09:30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承認事實及控辯雙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警員作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
1.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一組相片呈堂作P2(1-3) (圖為B1出口的四周)
3.呈堂四份醫療報告
i)Dr. Fong在2019年11月14日為警員10387撰寫的報告(P3)
ii)Dr.Chan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1)
iii)Dr. Cheung在2020年1月23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2)
iv)Dr.Cheung在2020年1月14日為被告撰寫的報告(D3)
4.壹傳媒在事發時拍攝的片段,燒錄至光碟內(D4)
5. 旺角警署於2019年10月1日的閉路電視,長約19分鐘(D5)
6.所有證物從檢取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7.承認事實紀錄為P1


辯方對被告在警署內錄取的三份書面口供的可呈堂性有爭議,將會有陳詞


🌟PW1 警員10387 梁偉嘉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駐守旺角警署特別職務隊第2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駐守快速應變小隊第一隊(QRT1)。QRT1的職責是支援警署附近的突發情況。 1335時跟隊員在警署內候命,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警棍及胡椒噴霧等裝備。 1335去到報案室候命。突然有同僚進來,告知外面有位警長受襲,聽到匯報後即時衝了出去。

🎞控方呈上證物P2(1-3)🎞
P2(1)顯示B1出口的後方;P2(2)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B1出口的位置,左手邊是旺角警署;P2(3)拍著B1出口的傷健人士通道

PW1表示跑到近太子站B1出口時發現有一位身形肥胖的男子(被告),其身穿藍色上衣、杏色長褲。看到被告,覺得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隨即轉頭向右邊看,便看到被告,表示被襲擊到轉頭期間不足一秒。PW1表示被踢的力度是大的。PW1表示向右望看到被告,還有另一位同事(警員10186)。當時跟被告距離不足半米,看到在被告的左後方有另外一位男子,其穿白色衣服、黑色短褲及黑色鴨舌帽,距離被告一米左右,距離自己則兩米左右。然後PW1問被告為什麼踢自己,被告沒有回應,並表現得有點尷尬,其後被告再說「我路過咋」,PW1再問被告為何要踢他,被告表示自己只是不小心而已。
PW1其後向被告索取身分證以確認其身分,被告沒有拿出身分證,並想要轉身離開。轉身離開的時候有其他同僚叫被告不要走(現場除了QRT1還有其他同僚,在PW1附近有最少6-7名警員),被告不聽,於是附近的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PW1目擊制服的過程,並表示當時現場十分混亂。大概有2-3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鑑於被告體型龐大及一直掙扎,警員花了一段時間才把被告制服。
PW1期間返回了報案室,鑑於當時警署外人手足夠,所以PW1並沒有參與制服。PW1返回警署之後就沒有見到被告了。PW1返回警署後脫下了裝備,其後再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驗傷;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1案發當日的當值時間並非1400,PW1隨即說「我應該記錯咗」, 表示那天之前的更份比較混亂,並要求翻看記事冊以回憶當天的當值時間,裁判官拒絕。辯方指出PW1當日的當值時間實為1000,PW1同意。辯方詢問為何PW1會清楚記得自己1335到達報案室,PW1表示到達時有看自己的手錶。
PW1表示待命的時候報案室內除了QRT1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警員在場,當時PW1的小隊大概有6名隊員在場,報案室內的總人數則不得以知。表示1335時有警員衝進報案室說「威哥(受襲警長)俾人打」,自己聽到後便馬上拿上裝備跑出警署了。
當時跑到P2(1)顯示的位置裡看到被告。PW1表示當時是面向彌敦道跑的,辯方質疑PW1只是跟著隊員跑向B1出口,實則並不知道受襲警長的具體位置。PW1表示自己知道要跑去B1出口,因為那裡有一位警長受到襲擊。辯方質疑當時匯報的警員只是說有警長受襲,並沒有透露其具體位置。PW1解釋,受襲的警長是負責支援科的,案發當日會在太子站B1出口清理垃圾(即文宣),自己到達報案室前已經知道此事;恰巧自己認得當時衝進警署的警員也是來自支援科的。
辯方問PW1當時是否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表示也不能算是估計,因爲根據經驗B1出口那邊經常會有事情發生,所以自己當時覺得跑去那裡是正確的。辯方再次詢問,所以PW1當時是憑直覺估計受襲警長的位置?PW1同意。
PW1表示當時由警署門口的水馬跑到P2(1)的位置大概用了十秒左右。表示當時我第一眼看到被告,被告左右各有一個人,因為被告身形肥大,所以很容易認得出;被告當時與那兩名男子站成一條直線,不過被告站的位置前一點,突了出來。辯方質疑為何同僚受襲PW1卻注意毫不相干的路人,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還沒有到達B1出口。辯方再質疑,既然未到達B1,那麼為何要停下?當時視線範圍內還有其他人,為何偏偏注意被告? PW1表示當時被告在自己的視線範圍。辯方指出當時PW1應該是連貫性的在跑而不是停下來看被告,PW1解釋自己跑經被告面前的時候就感覺右邊小腿外側被踢了一下,經過被告面前和被踢之間相隔少過一秒。辯方質疑PW1如何在一秒內認得被告的衣著、還認得被告身旁有什麼人及其衣著,PW1表示自己做得到。
辯方指出當時有些警員跟其距離少過半米。PW1不同意,表示自己的半米範圍有其他隊員,但不會是距離自己半米內(直播員表示問號?.?)PW1表示自己停下來之後有撞到其他警員,可能是後面跑過來的警員。PW1承認自己沒有目擊小腿被踢的過程,當時只是感覺得到自己被踢。表示自己感覺被踢之後不足一秒就看向右邊,就看到被告了。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右邊有一位男子,其實PW1轉頭看到是那名站在被告右邊的男子,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問被告「點解踢我」是因為PW1估計被告踢自己,PW1表示自己不是估計,當時只有被告可以踢到自己。表示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大概一尺至一點五尺左右。

🎞辯方播放D4🎞

辯方質疑當時PW1停下之後是轉向右後方才見到被告,並表示他當時轉身之後要踏前一步才接觸到被告,PW1同意。PW1表示自己當時沒有用尺子量度喔自己跟被告的距離,改口說自己當時跟被告距離大概一至兩尺左右。辯方質疑既然如此,PW1轉右的話理應是看見被告右邊的男子,PW1堅持自己當時轉身向右邊後看到的是被告。
辯方表示PW1跑到P2(2)顯示的位置時其實沒有留意被告,表示PW1當時應該是看向彌敦道而不是被告,PW1不同意。辯方表示受襲的警長並不在被告附近,PW1理應要尋找那位警長。PW1解釋自己當時要視察環境,況且四周也有其他警員,表示自己相信隊員,自己是負責支援其他警員。辯方質疑PW1當時就是因為要支援警員,所以更加不會有時間注意不干事的東西。
辯方指出其實PW1在1332就已經衝了出警署了,1335時被告更是被制服了,所謂1335待命是PW1之後向同僚查詢才知道的,PW1不同意。辯方質疑PW1所說的時間線並不正確,PW1表示「咁手錶有快慢」,辯方詢問所以PW1的手錶所顯示的時間是錯的?PW1表示不是,辯方再度詢問PW1的手錶是否不準確,PW1表示自己的手錶沒有秒針,可能就是秒數之間的差距造成時間字面上的差異。辯方質疑1332跟1335之間相差三分鐘,就算秒數上有些微差距也不會造成雙方時間線相差長達三分鐘。

直播員註:或許會有些混亂,望見諒。自己整理時也有點一頭霧水,要花些許時間才能更好地消化證人口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審訊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清晨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 👈🏿PW1作供

此部分為辯方就著反對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控辯雙方盤問PW2,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就著反對警員16057及警員16479為被告撰寫的三份筆錄會面紀錄呈堂的陳詞🌟

辯方反對三份會面紀錄呈堂。三份口供撰寫的時間分別為2019年10月1日1526-1556(警員16057撰寫)、2019年10月2日1402-1436和1440-1503(警員16479撰寫)。
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被帶到報案室時被警員用粗言穢語辱罵及威脅送其去新屋嶺,第一次錄口供前有被多名警員毆打、近距離向眼睛施放胡椒噴霧、電話被扔至地上等,警員16057在開始錄口供前更表示若被告不錄口供就不可以去醫院,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下錄口供,因此口供內容不準確。警員更是在錄口供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又指口供紙上的內容都是警員16057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警員16479也是在沒有確認被告是否適合錄口供的情況下向被告錄取口供,跟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可以快啲去醫院」。同樣地,警員16479在跟被告錄取兩份口供後才向其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讓被告得知其擁有的權利,辯方表示兩份口供紙上的內容同樣都是警員編造的,警員在撰寫完畢後沒有讀給被告聽,沒有讓被告閱讀就要求其簽名。

辯方表示被告的三份口供都是在一個很害怕的情況下錄取的,被告有長期病患,被拘捕後其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就醫檢查,惟警方一再拖延。控方表示警方在2019年10月3日1335(即被告被拘捕後約48小時)把被告送院。裁判官質疑為何被告在錄口供之前沒有接受治療,惟控方只是回答「冇資料」,未能提供相關原因。


🌟PW2 警員10186 盧俊傑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日1100在旺角警署開始當值,是為刑事調查隊第十隊。當日跟隊員在警署當值,負責警署防衛工作。1335時在報案室候命,當日身穿便裝。1335收到通知,太子站B1出口外有警長被襲擊,於是跟警員8432 及警員15521前往B1出口支援。
當時是出去B1出口外面,前面有防暴的同僚。警員10387 在自己前方不足半米。自己當時是跑出去的,連同其他警員大概十幾人左右。去到的時候看到有一個身形肥胖的人(被告),在被告右邊站了一名男子,這名男子跟被告相隔兩米左右。警員10387(PW1)沿著太子道西向彌敦道跑,PW1跟被告距離不夠半米的時候,自己看到被告向前踏了一步,踢PW1右邊小腿外側。當時PW1還在跑,PW1被踢之後馬上就停了下來。 PW1問被告為什麼踢他,PW2見狀停下,停下的目的是協助PW1。
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沒有照做,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叫被告不要離開。同日1340PW2以襲警的罪名宣布拘捕被告,被告表現情緒激動、想離開現場。PW2拘捕,被告有跪下。PW2和其他警員把被告按了在地上,面向地下,然後被告掙扎 ,PW2叫被告不要反抗,再用手扣反手鎖著被告的雙手、扶他站起來,在其他警員的陪同下帶了被告回去旺角警署。
回到警署後便跟值日官報告案情。之後有見到被告的左邊上唇、左手手肘有擦傷,被告再反映右邊小腿有腫痛,PW2向值日官回報之後去了處理文件工作。同日1407-1410警員15245協助PW2對被告進行第一級搜身,沒有特別可疑的發現。1410-1420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確認。有解釋通知書大概的內容給被告聽,被告看了通知書大概幾分鐘後PW2要求被告簽名。PW2表示警誡被告後沒有對其使用不當武力,亦沒有看到其被同僚打。被告簽收通知書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PW2之後把被告交給值日官。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4

🌟辯方盤問🌟
1330在報案室候命,當時報案室大概有十多個警員。1335收到通知B1出口有警長被襲擊。PW2表示消息是透過在其他警員的通訊機聽到的,有幾個警員的通訊機都有這個消息,是同一個消息。消息的內容大概是:「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有位警長被襲擊,要求支援」,沒有透露該警長的身分/編號。PW2收到訊息之後幾秒就衝了出去,衝出去的時候沒有看手錶,所以未能提供衝出去的時間。PW2表示衝出去警署的時候自己是中間的那批警員。
PW2表示跑到B1看到被告和他左右邊的兩個人,PW2先看到被告,因為被告身形肥胖。辯方詢問PW2看人是專看身形特別的人?PW2不認同,表示自己去到那個位置的時候一直都跑著,PW1在自己前面,距離不夠半米。其後PW2看到被告踏前半步,PW1跑經被告的時候他們相距大約半米。辯方問如果被告不踏前半步的話就踢不到PW1?PW2表示預計不到,並表示被告當時是用左腳踏前一步的。被告踏前之後是正面面向太子道西的,踏前之後被告是用右腳踢向PW1。 PW2表示PW1停下的時候是愛被告的正前方,距離被告少於半米。PW1被踢,PW1停下,轉身面向被告。辯方詢問PW1停下的時候需不需要向後走才找到被告?,PW2表示不需要,因為當時PW1就在被告的正前方停下。

🎞辯方播放D4 🎞

辯方質疑PW1不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堅持PW1是停在被告的正前方。PW2表示看不到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的時候有用警棍毆打他的背部,辯方質疑PW2距離被告那麼近怎麼會看不到。PW2表示看不到。PW2指出拘捕被告之前沒有警員跟其有身體接觸。

🎞辯方播放D5 🎞

PW2能夠指認自己。畫面顯示有很多警員包圍被告,PW2表示那個時候未宣布拘捕被告。裁判官質疑PW2早前提及宣布拘捕被告前沒有警員與其身體接觸的說法,PW2表示「可能記錯」。PW2表示拘捕被告前曾嘗試捉住被告,當時被告有嘗試走開、衝向自己的方向。畫面看到有9個警員包圍被告,裁判官詢問原因,PW2表示不知道,其後改口其後說應該是設立防線,方便 其他警員愛現場作出調查。
辯方表示畫面所見PW2起碼揮了10次警棍,質疑PW2在主問階段所表示「用警棍擊打了被告兩下」一說,質問PW2是否說謊,PW2否認。PW2承認自己揮了十下警棍,表示十下裡面只有兩下擊中被告。辯方質問其餘的幾下揮警棍PW2是玩著揮的?PW2表示當時想制服被告,但是有幾下打不中。辯方再次詢問PW2當時有沒有看見其他警員在制服被告期間用警棍毆打他,PW2表示當時專注力放了在被告身上,並沒有留意有其他同僚有打被告。辯方質疑既然PW2這麼專注,豈會留意不了被告有否被打。PW2不同意這個說法(直播員再次問號?.?)
PW2表示由支援PW1到把被告交給值日官期間專注力都在被告身上。辯方指出D4所見多名警員包圍被告、在制服被告期間使用警棍毆打被告;PW2稱一直專注在被告身上,卻看不見被告被打,辯方對此多次提出質疑。
D5顯示被告趴了在地上,PW2在其旁邊。辯方指出若然當時有人毆打被告的話PW2應該會看到。D5畫面所見,PW2的右手邊有一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PW2表示看不到。裁判官要求再播放一次,並問PW2看不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揮了幾下,PW2仍然表示看不到。裁判官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並逐下逐下數出該警員揮動警棍的次數,PW2終表示畫面中看得到那位警員的警棍有揮動。裁判官再再再要求播放一次D5,PW2仍表示當時看不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
辯方質疑PW2在拘捕被告後沒有把立刻其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2於1335拘捕被告,但140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表示從案發地點到旺角警署極其量是兩分鐘腳程,質疑當中的二十多分鐘做了什麼,PW2表示當時要等值日官回來,所以未能即時把被告交給值日官。
辯方指出:「PW2拘捕被告後不是即使把他交給值日官,而是親眼看著被告被其他警員辱罵、被恐嚇說要帶他去新屋嶺,當中有警員威脅被告認罪,又指被告的電話曾一度響起,有警員要求被告提供電話密碼,被告拒絕,於是有警員把電話摔到地上。之後PW2把被告帶至樓梯,被告被警員從後踢,滾了下樓梯,然後被幾個警員用警棍毆打,PW2也有份。被告坐起來之後,有警員用盾牌『挫』了被告的胸口數下,再被要求自己站起來。」這些發生之後,PW2才把被告交給值日官,PW2不同意。PW2表示看不到為被告鎖上手扣之後有警員向被告近距離射胡椒噴霧,也看不到被告的身上有相關痕跡。
辯方指出PW2交給值日官之後,被告在其面前向另外一名警員要求洗眼,警員表示「好撚煩」,PW2表示沒見過。辯方指出被告有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有跟PW2說過自己受傷和要求驗傷、有試過在PW2面前向其他警員要求去醫院,PW2表示沒見過、看不到、聽不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裁判官拒絕接納三份筆錄供詞呈堂,判詞候補。

表證成立

休庭至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可呈堂性的陳詞、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PW4作供,是為第三部分。

🌟PW3 警員16057 楊志偉(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2019年10月1日亦是駐守同一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接到指示需調查此案,要警誡被告。大約1515左右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去到會見室後大約是1516,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發出的時候有吧通知書的內容一字一句讀 給被告聽被告有閱讀通知書,PW3問被告是否明白箇中內容,被告沒有特別回應,之後簽收。 被告簽收通知書之後沒有提出任何要求。
跟被告錄口供的時候沒有其他警員在場。錄口供時間是1526-1556,筆錄口供總共有三頁紙。PW3表示錄口供時被告有回答一些問題 ,被告回答問題後PW3就寫下。被告有在口供上簽名。PW3沒有在口供的第三頁簽名。PW3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3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3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5;筆錄口供則為PP6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提取被告的時候已經知道被告想去醫院,亦知道被告有被其他警員毆打。PW3有威脅被告指『唔錄口供就唔可以去醫院』,在會見室內被告曾經要求前往醫院。PW3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接受治療,進到會見室後就自己坐下在寫口供,一直沒有問過被告問題,口供內容都是PW3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辯方再指出PW3是在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質疑口供的內容全部都是PW3自己編造出來的,PW3不同意。口供中有一句「期間我轉身走的時候,唔小心用右腳絆到一個軍裝警員」。PW3表示這句話是被告用口語跟他講的,辯方質疑若被告果真用口語跟PW3演繹這句話,又豈會使用「絆倒」一字眼?辯方質疑這個不是被告口供的exact wording,PW3表示被告是這樣的意思,指出「絆倒」是自己和被告雙方都同意的字。辯方反駁這只是PW3單方面同意的字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錄口供的時候表現出害怕,PW3表示沒有留意,辯方質疑其可能性。辯方質疑PW3在沒有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是否合適的情況下就跟被告錄口供,錄口供前也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就開始寫口供。
辯方再度指出PW3是再錄畢口供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W3不同意。辯方指出被告有要求過前往醫院,惟PW3只表示「安排下」,對被告的要求予以敷衍,PW3不同意。


🌟PW4 警員16479 李善峰(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調查隊第九隊,1100開始當值。當天被指派調查本案,10月2日跟被告錄取了兩份警戒口供。知道被告再10月1日已經被帶去旺角警署。10月2日1350時在報案室從值日官手上提取被告,並帶其至四號會見室。135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401被告簽署通知書,期間有讓被告閱讀通知書,被告閱畢後表示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並沒有任何要求,其後簽收。 PW4沒有把通知書的副本發給被告。PW4表示口供是與被告以一問一答的方式錄取的,在錄取第二份口供前有出去為被告影印第一份口供的副本。1402-1436時錄取第一份口供,1440-1503時錄取第二份口供。表示錄畢口供筆錄後就把被告交還給值日官。在處理被告的時候,PW4表示自己沒有對被告施行暴力,亦沒有任何警員在PW4面前向被告施行暴力。

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臨時證物PP7;其餘兩份口供依次呈堂為PP8及PP9


🌟辯方盤問🌟

早前從其他警員口中聽聞過被告的事情,知道被告有長期病患。表示不知道被告曾要求前往醫院、不知道被告較早前曾被其他警員毆打。表示在錄口供時沒有徵求被告的同意。表示有詢問過被告是否需要醫療協助,惟被告表示不需要。不同意曾對被告說「快啲錄完口供就可以快啲去醫院」。辯方指出PW4和被告進入了會見室之後沒有把羈留人士通知書發給被告,反而是坐下自顧自抄寫口供,PW4不同意。辯方指出PW4在錄口供前已經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案件的經過及背景,PW4同意。辯方指出PW4只是運用自己得知的資料編造一份警戒供詞,錄口供期間沒有問過被告任何問題,PW4不同意。
PP8的第三頁,答一那邊寫著:「咁我係唔小心嘅 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PW4表示當時被告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辯方質疑「絆倒」是書面用語;根據PW4的說法,被告若是使用口語回答問題,又為何會突然使用書面語?辯方指出這個答案是PW4根據自己知道的資訊編造出來的,是擷取自PW3抄寫的口供。
辯方指出被告在PW4錄第一份口供的時候曾經要求去醫院,PW4不同意。辯方指出口供的內容都是PW4自行編造出來的,指PW4在抄寫完畢後並沒有予以被告足夠的時間細閱口供,而是要求被告簽名,PW4不同意。辯方質疑PW4為何可以在短短半小時內向被告錄取一份長達四頁的口供,PW4表示口供裡記載的都是真實事件。
辯方再次指出PW4錄取的兩份口供(PP8,PP9)都只是抄寫完畢後要求被告簽名,並沒有予以被告時間閱讀口供;口供中的「咁我係唔小心嘅,唔係有心絆倒嗰個警員」一句是從別的地方抄回來的/是PW4自行編造的,PW4不同意。
辯方指出PW4當時知道被告很合作,因為被告當時很害怕,擔心會再度被警員毆打,PW4不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午後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的陳詞及PW2作供
第三部分👈🏿PW3、4作供

此部分為特別事項之處理程序,是為第四部分。

🌟處理三份口供之可呈堂性(特別事項)🌟

🌟被告作供🌟
案發時,被告站了在B1出口外,然後被一名防暴警察拉着他的手臂,之後再有約3-4名警員報圍住他,當時情況混亂,被告不清楚自己為何被包圍。然後他被警棍擊打右腳及背部,姿勢由站立至單膝跪,再趴在地上。被告趴在地上大叫自己的名字,之後被警員用圓盾擋在他面前,右邊更有警員向其眼睛噴胡椒噴霧,後來被警員扶起帶到旺角警署。
被告表示在前往警署期間在街上被一名警員除褲至膝蓋位置,進入警署後被多名警員辱罵及恐嚇,其後被帶到樓梯,警員要求被告下去,被告不肯,隨後被踢腰部,被告滾下樓梯。再被多名警員用警棍擊打背部,他反轉身體面向上,再被一名警員以圓盾「挫」胸口數下,之後才被帶往見值日官。被告向值日官指出自己右腳小腿腫痛和左手手肘擦傷,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但不獲理會;其中一次要求更獲警員回覆「好撚煩」。至被捕後的第二天,被告表示自己有長期病患需要服藥,要求前往醫院,始獲准在兩名警員陪同下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

被告表示錄過三次錄口供,三次中警員均沒有給予警誡及其應有權利,除了問了一次案發時被告從哪裡去到太子,其餘時間都是不停書寫然後直接叫被告簽名,沒有予以其時間細閱口供,被告表示因為害怕會再被打所以十分服從警員指示。被告指出曾親耳聽到有警員向同案第一被告說「打人唔洗講良心」,表示此話使其內心產生恐懼,之後進行的第二及三次錄口供均在慌張的狀態下進行。其中一次口供中,被告在口供上寫下了“我盧xx同意錄口供”,但被告指對此沒有印象,認為是自己當時腦癎症引致意識不清晰(其形容為「跳制」)。

控方質疑被告聲稱在警署內被打一事的真確性,以及被告一直沒有跟警方透露自己患有腦癎症、在警員陪同下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時沒有要求洗眼和驗傷之緣由。(被告在3/10上庭後才自行前往伊利沙白醫院和眼科醫院驗傷及接受進一步治療)。

辯方回應,被告被拘捕身上有明顯傷勢,就算其不提出原因,也有送院的權利。被告則表示指在2/10前往廣華醫院時有警員在旁,擔心要求洗眼和驗傷會再次被毆打。

🌟辯方陳詞🌟
指出被告被拘捕後於警署內發生的事情只有被告和PW2提過,並質疑PW2證供的可信性,指出其證供之矛盾點:
1.PW2作供稱自己只有揮動警棍擊打被告兩次,其後P4顯示其有揮動警棍不下十次,在辯方及裁判官的質疑下終承認自己有揮動警棍十次,只有其中兩次擊中被告。
2.被問及拘捕被告前有否與之有身體接觸,表示沒有。其後在辯方質疑下承認拘捕被告前曾用手拉著被告。
3.稱被告被警員按在地上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D5顯示當時PW2右方的警員有用揮動警棍不下五次;其後在裁判官質疑下終承認片段中看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但仍然表示案發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毆打被告。
4.稱拘捕被告後便直接把其交給值日官,後被辯方指出拘捕時間及值日官會見被告的時間之間有空白期,其後解釋有空白期是因為期間要等待值日官回去警署。
鑑於以上所述,辯方希望法庭判斷PW2為不可靠證人

辯方指出被告作供時誠實道出事實,並無任何掩飾,如指出被捕時遭警棍擊打不太痛。並表示在警署內被毆打和被推下樓梯的經歷令被告十分惶恐,使之不敢反抗警方和不敢在急症室指出傷勢和要求洗眼,一心只希望盡快離開警署。

🌟裁決🌟
裁判官表示驗傷報告指出被告全身均有傷勢,特別背部傷勢嚴重及眼角膜受損,符合其證供中指出曾受的暴力對待,接納被告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錄口供以及其多次要求送醫一說,裁定三份口供將不獲呈堂。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的陳詞及PW2作供
第三部分👈🏿PW3、4作供
第四部分👈🏿特別事項之處理過程

此部分為辯方結案陳詞及裁決,是為第五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2是本案唯一一名聲稱直接目擊PW1受襲經過的證人,對於PW2的誠信問題,辯方將採納特別事項中的陳詞。形容PW2的證供是「大話冚大話」,其證供不能被法庭接納,若接納的話會「好危險」。
辯方指出D4能客觀見到當時一部分的事發經過,控辯雙方都同意影片不會說謊。如果把PW2的證供跟D4對比一下,在D4的47-48秒間會看到被告跟地鐵站的牆壁的距離還是頗近的,並指出當時被告右邊的男子跟被告的站位前後仍然保持在差不多的水平,有別於PW2早前指出的「被告用左腳踏前一步」。
指出D4顯示PW1在停下之後是需要向右後方走一步才到達被告面前,表示兩人的距離其實比PW1表示的「不足半米」遠。考慮到被告魁梧的身形,要在稍遠的距離下碰到PW1的腳,是有一定難度的。即使被告真的用盡全力做出踢的動作,也應該是向上踢,再考慮當時被告與PW1的距離,那麼PW1受傷的位置也理應是膝蓋或者更高的部分,而不是小腿。PW1的證供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襲警,PW1在盤問階段承認當時只是憑感覺覺得是被告踢自己。
辯方表示當時現場混亂,D4所見PW1衝出警署時是跑得很快的。辯方質疑在如斯混亂的情況下,PW1是否可以單憑感覺就肯定是被告踢自己的。
辯方指出PW1證供不準確。PW1表示自己感覺到被踢後隨即停下及向右,看到被告。D4顯示PW1向右看其實只會看到被告右邊的男子,並非被告。指出PW1當時要向後踏一步才看到被告。
PW1及PW2聲稱案發時要支援受襲的警長,辯方質疑在那麼緊急的情況下,為何PW1、2
去到P2(1)的位置時就已經可以留意到被告及其附近的人。在電光火石的一瞬間,為何能有充足的時間去留意被告及其附近的人這些不相干的人物。 PW2竟然還可以留意到被告的左腳有踏前了一步。D4所見PW1、2當時跑得很快,辯方指出他們根本不會有這樣足夠的時間去留意被告,並質疑兩位證人的證供是為了讓被告定罪而修飾出來的。


🌟裁決🌟
PW2是本案唯一一名聲稱目擊PW1受襲的證人。但PW2在作供時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其證供受到質疑時只是以「不清楚」、「不知道」推搪。又指PW2故意迴避辯方的質疑,以免自己的證供造成矛盾。PW2堅稱制服被告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觀看D5後如是。指出PW2故意把衝突的嚴重性說得較為輕微。PW2在主問階段表示自己只是用言語要求被告不要離開,D4看到PW2率先把被告推向牆壁,再引來警員包圍被告,與其表示的「口頭警告後,被告不聽從,於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及「拘捕被告前沒有身體接觸」一說有分別,斥責PW2作供是信口開河。
裁判官接受PW1跑動時被外力所踢一說,但當時接觸到PW1小腿是為何人、其是否有意向PW1施襲,則不得以知。PW1亦承認自己當時只是單憑感覺指證被告踢其小腿,並未有目擊被襲過程。當時其小腿與何物接觸、如何擊中其小腿等成疑。PW1聲稱受襲前正在奔跑,質疑PW1如何在電光火石之間判斷那一下接觸是為襲擊。
認為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註:感謝閣下細閱~)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蔡(56) #1001太子

控罪:普通襲擊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羅國威。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並被判處2個月監禁,其後上訴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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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 #田思蔚大律師 代表。

上訴方陳詞:

📌案情: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受PW1及其同伴刻意挑釁、踐踏及破壞上訴人的文宣下才因情緒激動一時衝動犯案,她沒有同黨也沒有預謀,她使用的鋁桿是她本來手持用作塗漿糊貼文宣的工具。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與控罪及事件的嚴重性完全不合比例,亦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罪責。

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上訴人犯案時知道、有意圖或有能力影響在場人士,或在場人士實際上受到影響。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及上訴人的行為容易刺激在場人士令他們情緒變得高漲及激動作量刑的考慮因素。

📌個人背景: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初犯、有悔意、有家人支持,重犯機會低和健康狀況,錯誤判處阻嚇性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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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吳穎軒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答辯方指案發片段顯然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四周有其他路人,上訴人的行為確曾令其他人情緒高漲,引發其他爭執,導致同案第二被告與在場警員發生衝突。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襲擊控方PW1一下之後收手,而是之後她正把鋁桿提起之際被他人制服才停止。此外上訴人所稱受到PW1等人的挑釁缺乏證供支持,她當時選擇在具爭議性的太子港鐵站出口貼文宣,與他人發生衝突是預期之內。

📌阻嚇性判刑:

答辯方指當時的社會狀態顯示有關香港的動亂事件日增以及大規模公眾示威活動日趨活躍,判刑的阻嚇性除了是針對上訴人重犯亦有以儆效尤及防範未然的作用。

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健康情況並不構成額外減刑或緩刑的理由,本案量刑基準及判刑完全沒有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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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上訴人就本案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法官 #1001太子
#宣布決定理由
蔡(56)🛑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1 日在太子站外,以80厘米長鐵製金屬棒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蔡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男子羅國威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厘米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背景:4月21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5月14日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處監禁2個月,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刑期上訴;9月2日刑期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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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官方連結

法庭派發書面判詞,毋須開庭處理,手足毋須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