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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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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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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2: 英國籍手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細:
(1)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暫時歸還證件,以處理延續工作簽證申請

案件將於7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求情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英語聆訊 #審訊(1/2)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 #113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管有94條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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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1
,D2否認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

播放片段:

📌片段1:蘋果新聞

在案發當日2033時起,太子站外有約100人聚集。D1連同其他人在太子站C1出口集結,同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放下卡板、雪糕筒等準備堵路,後來成功阻礙車輛通行。後來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向站在旺角警署頂部的警察責罵「屌你老母」,「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等並向警署照射鐳射光。

片段亦拍攝到D1和D2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1則在前線協助設置路障,而D2則分別在馬路及行人路把雜物放和推至路面中。當時正參與堵路行動的人群有偶爾高叫「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現場雖交通擠塞但未有防暴警察到場掃蕩。D1和D2後來亦被拍攝到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心中。

在2103時,有愈來愈多市民聚集及有記者站出馬路拍攝。在2105時,防暴警察出動掃蕩並高舉藍旗作出非法集結的警告,命令記者返回行人路。

📌片段2:HK01

片段拍攝到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D2在2100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3:NOW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2056時站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立路障。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並在2104至2105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4:東網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初時在太子站外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

📌片段5:香港電台

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其後在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與其他人一同集結。

📌片段6:恆生銀行CCTV

D1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與其他人一同集結和後來在太子站附近馬路放下雜物。後來D2亦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逗留。再稍後D1和D2同時被拍得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置雜物。

照片:

控方呈上附有描述的照片。有關被告被拘捕時的情況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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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背景:

D1是在香港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在本地學校畢業後於大學修讀與社會科學相關的學系,亦曾在不同NGO參與義工工作,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數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有愛心和具備正面人格的人。被告願意為他在本案所做的事負責任,他已明白即使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就社會議題發表意見,但不是一個正確的途徑發表。在本案發生後他要面對極大的焦慮及來自家庭及社會的壓力。即使被告是少數族裔,但對社會周遭事件感興趣,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受到社會事件的影響,他並沒有傷害或要脅任何人之意。

📌與案因素:

辯方律師指雖然有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官可以理解到案發時並沒有任何暴力情況出現。

黃士翔裁判官指出當有堵路出現時,若當中沒有要脅的成份是沒有可能成功達到目的。

辯方律師認同並尊重黃士翔裁判官的意見,但希望法庭明白本案的非法集結除堵路外沒有出現物理上的暴力,也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也沒有車輛,財產損失或有人受到傷害。

辯方把本案與CAAR5/2020和CAAR4/2016和CAAR4/2020案作比較,指本案只涉及約100名示威者;案發時沒有出現警民衝突也沒有領䄂帶領示威者行動;本案只是影響交通運作,令市民生活不便及令警方行動受阻;本案不涉及任何物理上的暴力亦沒有人使用任何武器,即使警方有出動驅散,但也只是設立防線;被告亦只在現場逗留約30分鐘,他沒有跟警方對峙或嘗試挑釁警方,而且他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已經離開了現場。

📌刑期扣減: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已不能享有1/3刑期扣減,但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1/5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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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背景:

被害人是來自英國的大學畢業生,他在音樂方面已展示出才華,學業表現優良。他在16歲已經開始工作以支付自己學費,期間有參與義工貢獻社會。他於2018年到中國福州教當地學生英文,在2019年移居到香港從事公益教學,教授學生英文,當中包括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他的直屬上司對他的工作表現高度讚揚及有良好評價。被告在被捕後仍有完成工作至2020年5月。而被告的簽證已早於2020年7月到期,其後他因本案而在香港逗留,被告亦明白當他服刑完畢後會被驅逐出境。被告在香港及英國均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父母認為他是個具正面品格及有愛心的兒子。他在早年時已工作,18歲開始參與義工工作貢獻社會,也是一個守法的市民。他與父母也有定期聯絡。

被告指他來香港的本意是想為公益教育提供服務,為弱勢社群提供良好教育,亦希望能夠幫助他人及社區,而他在工作上亦得到上司的讚賞。他已明白他在本案的行為已違反法律,但並沒有意圖使用暴力傷害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被告上司認為他是個年輕、積極、勤奮且負責的老師。被告也是性格安靜、喜愛和平和對教育有熱誠。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即使被吿被捕後他的工作表現也沒有受影響。

辯方指被告於社會中有重大價值,可為社會作大貢獻,此案件只是單一事件,重申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而且被告於2020年12月24日時已經打算認罪,希望法庭能考慮到因被吿提早認罪而能減輕負擔,給予減刑的機會。

📌與案因素:

辯方指出證據只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12分鐘,當警方出動掃蕩及發出警告時已經離開,故沒有與警方對峙,他後來在荔枝角道被截獲更能引證上述論點。

辯方指出被告除協助堵路外並沒有使用武力,更沒有引起任何強烈衝突。可見被告沒有任何傾向對抗警員,並避免對警員使用暴力。

黃士翔裁判官指他在現場環境聽見「police die」(相信指黑警死全家),而且當日是831事件後第3個月,是否可推斷被告等人的目標是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無罪假定的基礎處理本案判刑。本案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潛在意圖使用暴力,而且沒有引起人與人間的衝突下,希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移除警方因素。

辯方將CAAR4/2020案與本案比較,指本案的集結並沒有固定的時間開始,現場環境也沒有出現任何標語或舉辦活動,即使被告在繁忙的路段協助堵路,但相比CAAR4/2020案的盧押道而言則較安全,當時市民仍可以順利離開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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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1月7日1200判刑。

保釋侯判:

辯方請求法庭讓兩位被告保釋至明日判刑,但會尊重法庭決定。法庭指由於2人已認罪及將會判刑,故拒絕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英語聆訊 #判刑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 #1130旺角
🛑2人已還押1天 🛑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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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非法集結是借助大量人士參與,並從中鼓勵他們借此達到他們的目的。法庭引用CAAR4/2020、CAAR6/2020和CAAR5/2020案,指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

法庭指判刑時不能忽視非法集結帶來的風險,例如暴力行為。而且非法集結是預防性控罪,在保護公眾利益下判刑需要具懲罰性,阻嚇性和對公眾給予警告。

法庭認為兩位被告雖然沒有物理上的破壞,但他們及示威者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和交通受阻,令警方出動及設立防線。此外兩位被告雖沒有對財產造成損失,但他們和示威者把雜物放在馬路及港鐵出口上,以「傘陣」遮掩示威者以及在港鐵站外聚集的行為是強行令車站停止運作令人受阻。

法庭認為雖然沒有領導者帶領兩位被告行事,但當日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間有共同裝備,案發地點有不少商舖,行人和車輛經過,雖案發時沒有人與人間的爭執但法庭認為有潛在的風險,例如來自不同政見的人、道路使用者對示威者的不滿有機會出現暴力行為或引致情緒高緖,而且當日是831事件後3個月,亦有機會令人產生高漲的情緒。

法庭以CAAR4/2020案作例,指案發時2人面戴面罩可以隱藏身份,他們的行為有機會更大膽和得到更多的互相支持和鼓勵,產生進一步暴力。

法庭以CAAR5/2020和CAAR4/2016案作例子,雖然D2只是協助堵路,但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帶來出現暴力事件的風險。即使他的行為並沒有特別目標,但會為周邊的建築物和公眾構成嚴重威脅。但法庭接納辯方所指本案的規模和所涉暴力較CAAR4/2020和CAAR5/2020案為輕。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D1在開審時認罪給予1/5刑期扣減至監禁20星期,D2在開審前認罪給予25%刑期扣減至監禁19星期,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他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