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天水圍 #提訊
🕞15:30
盧(23)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與控方仍然有商討案情,辯方申請押後待下次聽取答辯。控方在控罪上有協議,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本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雙方亦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16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天水圍 #提訊
🕞15:30
盧(23)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與控方仍然有商討案情,辯方申請押後待下次聽取答辯。控方在控罪上有協議,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本次是最後一次押後。雙方亦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16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透露打算承認第一(以管有基礎)及第三控罪‼️
控方會保留第二控罪予法庭存檔
控方需於下次上庭三個工作天前呈交被告背景報告及刑事紀錄。
辯方則需呈交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00區域法院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透露打算承認第一(以管有基礎)及第三控罪‼️
控方會保留第二控罪予法庭存檔
控方需於下次上庭三個工作天前呈交被告背景報告及刑事紀錄。
辯方則需呈交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00區域法院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祁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0801天水圍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申請將控罪1由「製造爆炸品」修訂為「管有爆炸品」。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和3及同意案情。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摘自立場新聞並稍作修改)
在2019年8月1日16:50時,警方在天水圍天瑞邨巴士總站截停被告,並在被告同意下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搜屋。
警員之後在單位內搜出7支飲筒、41個廁紙筒、分別30個已完成和27個未完成,以飲筒、廁紙筒及膠紙連接成的土製裝置,內含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物、一本有被告指紋的筆記本,寫有中文化學公式及百分比,以「煙霧彈 2、3、4 號」 表示以及其他涉案物品。
之後被告與當時在家的家人一同被捕,罪名為「管有爆炸品」。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
=============
求情:
被告由黃錦娟大律師代表。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的成長經歷可形容為艱苦。雖然他在很年青時候已要工作,但一直積極學習,例如學習如何操作大型機器,後來更曾勝出職業安全比賽。
此外被告有整模型的習慣及曾展示其在此方面的天賦。
辯方認為若被告能投放正確的時間及努力,加上他的本性及能力,將能貢獻社會。
📌悔意:
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他已經理解到需面對嚴重的後果,本案的判刑已對他上了嚴厲的一課。
辯方亦指本案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影響。
📌針對案情:
辯方指部分涉案物品是未完成和半完成的狀態。
辯方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目的是希望製造煙霧效果,因此本案的嚴重性比其他同類案件較低,破壞性亦較低,所造成的效果亦有限。
辯方認為本案案情雖比HCCC41/2016案嚴重,但比FACC8/2019案為輕,在於涉及本案的物品較少及種類有不同。
📌量刑整體性: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式刑罰將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涉案物品是同時間發現,能將2項控罪同期執行,亦不敢要求再索取更多報告。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祁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0801天水圍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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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控罪1由「製造爆炸品」修訂為「管有爆炸品」。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和3及同意案情。控罪2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案情:(摘自立場新聞並稍作修改)
在2019年8月1日16:50時,警方在天水圍天瑞邨巴士總站截停被告,並在被告同意下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搜屋。
警員之後在單位內搜出7支飲筒、41個廁紙筒、分別30個已完成和27個未完成,以飲筒、廁紙筒及膠紙連接成的土製裝置,內含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物、一本有被告指紋的筆記本,寫有中文化學公式及百分比,以「煙霧彈 2、3、4 號」 表示以及其他涉案物品。
之後被告與當時在家的家人一同被捕,罪名為「管有爆炸品」。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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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由黃錦娟大律師代表。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的成長經歷可形容為艱苦。雖然他在很年青時候已要工作,但一直積極學習,例如學習如何操作大型機器,後來更曾勝出職業安全比賽。
此外被告有整模型的習慣及曾展示其在此方面的天賦。
辯方認為若被告能投放正確的時間及努力,加上他的本性及能力,將能貢獻社會。
📌悔意:
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他已經理解到需面對嚴重的後果,本案的判刑已對他上了嚴厲的一課。
辯方亦指本案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影響。
📌針對案情:
辯方指部分涉案物品是未完成和半完成的狀態。
辯方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目的是希望製造煙霧效果,因此本案的嚴重性比其他同類案件較低,破壞性亦較低,所造成的效果亦有限。
辯方認為本案案情雖比HCCC41/2016案嚴重,但比FACC8/2019案為輕,在於涉及本案的物品較少及種類有不同。
📌量刑整體性: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式刑罰將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涉案物品是同時間發現,能將2項控罪同期執行,亦不敢要求再索取更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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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盧手足於2020年12月31日在祁士偉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進行求情,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2
--------------------------
辯方大律師以背景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內容指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濃厚悔意,而犯案動機只是一時衝動,魯莽地犯下本案,即使管有但是並無打算使用涉案物品。
被告意識到行為錯誤亦不合法,承諾不會再犯,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在服刑時會善用時間學習。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寬大處理,使被告可以儘快服刑完畢,再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
法庭關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數量、種類不少而且部份是被告自製,難以接納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管有涉案物品。祁士偉法官認為並不尋常,有可能是被告患上強迫症的跡象/先兆,要求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再考慮適當的刑期。
--------------------------
🛑
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盧手足於2020年12月31日在祁士偉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及進行求情,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2
--------------------------
辯方大律師以背景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內容指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有濃厚悔意,而犯案動機只是一時衝動,魯莽地犯下本案,即使管有但是並無打算使用涉案物品。
被告意識到行為錯誤亦不合法,承諾不會再犯,明白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在服刑時會善用時間學習。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寬大處理,使被告可以儘快服刑完畢,再承擔照顧父母的責任。
法庭關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數量、種類不少而且部份是被告自製,難以接納他是因一時衝動而管有涉案物品。祁士偉法官認為並不尋常,有可能是被告患上強迫症的跡象/先兆,要求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再考慮適當的刑期。
--------------------------
🛑
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次押後索取心理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17
--------------------------
辯方引用心理報告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盧手足沒有暴力傾向,重犯與暴力相關罪行的機會低,無證據顯示盧手足會以暴力或其他侵略性行為待人,過往與家人同住亦無對他們使用暴力,因此不需接受進一步的心理治療。被告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正如早前提及本案是單一事件。
📌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管有爆炸品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16個月。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
控罪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30個月。
🛑總刑期為38個月即時監禁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次押後索取心理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17
--------------------------
辯方引用心理報告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盧手足沒有暴力傾向,重犯與暴力相關罪行的機會低,無證據顯示盧手足會以暴力或其他侵略性行為待人,過往與家人同住亦無對他們使用暴力,因此不需接受進一步的心理治療。被告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正如早前提及本案是單一事件。
📌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管有爆炸品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16個月。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
控罪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30個月。
🛑總刑期為38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