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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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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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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8將軍澳
D1盧
D2林

控罪: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被指於10月8日非法入侵將軍澳站,意圖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 非即時,補回今午聆訊內容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盧,林(20-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8將軍澳

控罪:入屋犯法罪

指他們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A2未有律師代表,法援申請中,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A1辯方希望下次再表述第一被告的意向,申請押後至7月7日提訊。



原條件保釋:

6000元保釋
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准離開香港
須遵守宵禁令
禁足將軍澳港鐵站範圍

押後至7月7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8將軍澳 #提堂

盧、林(20-23)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10月8日在港鐵將軍澳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物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D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申請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8將軍澳 #提訊
🕝14:30
👥盧,林(21-24)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A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A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A1申請押後,以商討法律意見
A2沒反對押後,並表示打算認罪‼️‼️‼️希望有充足時間處理求情文件(醫療文件)

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把A1 A2的答辯一拼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5:30區域法院聆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8將軍澳

A1:盧(20)
A2:林(23)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原被控刑事損壞,後改控「爆格」)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兩名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林(20-23) #1008將軍澳

控罪: 入屋犯法 #刑事損壞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
答辯:2位被告認罪和同意修訂案情。

案情:

📌背景:

在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後,多個港鐵站於前一日傍晚遭示威者惡意破壞,令多個港鐵站不能運作而暫停服務,因此港鐵在當天宣布全部列車服務暫停。當中將軍澳站內的設施因被嚴重破壞而不能運用,因此須於10月5日至11日期間關閉,以進行檢查维修。

📌2位被告的作為:

在2019年10月7日20:05時,有大批人士於將軍澳站外聚集,將軍澳站站務主任為安全起見乘搭專用列車撤離,最後檢查時所有出入口均已上鎖和用鋼板木板圍封,而玻璃幕門亦完整無缺。

在同日晚上約11時,一名高級港鐵站務主任從閉路電視中看到有數名黑衣人士非法進入將軍澳站,其中有人用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站内設施,因此向上司及警方匯報。而在10月8日00:12時,分站主任及一名警員就完成上述事件完成搜查後乘專用列車離開。

在及後兩名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非法進入將軍澳站,當中D2戴口罩,黑色帽,穿背心和短褲且手持鐵筆,經將軍澳站A出口捲閘旁遭人撬開的破窗進入站內,而身穿藍色衫,戴口罩及手持鐵槌的D1則未幾跟隨D2進入。

A2其後前往1號及2號月台,並用鐵筆不斷敲擊打碎月台的玻璃幕門,及將梯子扔到列車路軌上。A1其後亦前往下層月台,把梯子及鐵槌扔到列車路軌上,2人其後返回上層大堂,並於A出口附近逗留,未幾警察接報到場,2人從B出口逃走不果,警方拘捕兩人。

在0030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A1,並在他身上搜出藍色口罩,八達通及流動電話。在004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A1,並在他身上搜出口罩,鴨嘴帽,手套及流動電話。

A1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野」。而A2在警誡下則表示「係我用鐵筆係月台打爛幕門,同丟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A1)事」。2人在日後補錄會面紀錄時簽署並同意上述內容。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下破壞14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4道月台玻璃幕門有明顯的刮痕,港鐵事後須支付$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D2在警署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片段和維修費:

控方法律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邀請法庭觀看案發經過,並呈上與案件相關的相片和截圖。然後控方在庭上向2位被告申請共$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練錦鴻法官指此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被告並不是不問世事的人,而本案是在暴力社會事件期間發生,破壞的程度亦與暴動相似。

控方指2位被告沒有案底。本案沒有類似背景的案例參考,但上訴法庭指法庭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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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求情:

📌背景: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雖然家境一般,但成員間的關係密切。被告在案發時正修讀與達成夢想相關的課程,唯在留下案底後已不能實踐夢想。被告亦是個孝順的孩子,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即使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減少,被告亦沒有減少作為家用的金額。被告的生活簡單,除了基本社交活動外就是健身。律師呈上被告的僱主及父母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工作認真,守時,有責任感,樂於助人,有向國際培幼會和聯合國難民署捐助金錢,視救災扶危為理想,僱主亦承諾在被告重獲自由後重新聘用他。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他在本案的角色較為次要,只是把梯子及槌仔丟在路軌上。他進入港鐵站的目的只是找A2並叫他逃跑,他並沒有使用過由A2交予他的槌仔。即使後來被制服,他也展示合作的誠意,一開始已跪地舉手投降。

A1在制服後頭部受傷需要鏠針,他後來明白到自己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受阻,令市民不便,承諾以後不會重犯,而且承諾賠償$20000,雖然金額少,但是是展示誠意的表現。

📌量刑:

辯方認同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的性質不同,不適宜採用原訂的量刑起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時是封閉環境,沒有令市民受影響或驚嚇,與暴動的性質不符,加上終審法院在FACC3/2018案中判詞指出如處理對20至21歲罪犯的判刑,應避免採用監禁方式處理。

練錦鴻法官指上訴庭已為此類案件的判刑下指引,應以阻嚇式刑罰處理。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具正面人格,有良好家庭背景,在有案底後已不能從事理想職業對被告已是沉重的教訓。

練錦鴻法官指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已為法庭下指引,法庭不能姑息暴動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即使要判處一個有良好家庭支援及背景的被告即時監禁對社會是悲劇,但為了對有意效妨者造成阻嚇,法庭需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式刑罰。

辯方認同這原則,但被告在本案的目標並不是執法者而是港鐵。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時可以考慮到被告良好的背景,可以輕判。辯方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勞教中心,讓他接受短期且震憾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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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求情:

A2由鄧子揚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認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重要,以及他在本案的破壞性質嚴重。

📌求情信:

辯方藉一封求情信以指出被告的犯案原因,他是在案發當天觀看到有關警方以暴力制服示威者的網上片段,一時衝動而作出本案行為。選取將軍澳站作為破壞目標是因為他認為此舉可以令警方行動受阻(警方曾乘搭港鐵到目的地驅趕示威者),當時他手持的武器亦只是從將軍澳附近的地方拿取。雖然辯方指此想法可能不尋常,但是事實。

📌背景:

辯方指被告的成長背景十分差,間接令他面對大量的精神及心理疾病,這些問題在他被捕後一瞬間復發。他母親亦表示在案發前一段日子中看到D2的情緒不穩,處事急燥。辯方認為此可能是加重被告在本案行為的因素之一,建議法庭可先為被告索取精神或心理醫生的報告再作判刑。

📌量刑:

辯方指在少量的案例中,每一宗的判刑都無一致方向,可見判刑的長短取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使本案最後的判刑高於量刑標準亦屬合理。辯方續指雖被告在本案的破壞程度堪比暴動,但並沒有鼓動其他人犯法。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寛大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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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簡單補充:

控方沒有陳詞回應,只指出上訴庭在處理近期與本案有鄰近背景的案件中已下指引,年輕並非一個主要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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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A2索取精神科報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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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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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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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24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補回昨天之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盧,林(20-23) #1008將軍澳
🛑2人已還押28天🛑

控罪: 入屋犯法 #刑事損壞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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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新律師表示希望把案件再押後4星期,因為A1昨天才申請法援,時間倉卒,希望法庭能理解A1很重視是次判刑,亦希望有律師代表他再作求情。

練錦鴻法官不滿其申請,指出為數不少的法庭職員並不是為A1當義工。

A1新律師希望法庭能給予多次機會A1。控方指本案在初次在練官席前是在11月27日,當時A1有律師代表,但到12日11日進行判刑時,A1卻表示不聘用原有律師,並將改聘新律師為其求情,當時法庭批准其短暫押後的申請,並要求A1從速處理申請法援。

練錦鴻法官向A1新律師詢問為何A1在昨天才申請法援,律師指A1未能就此下指示。練錦鴻法官聽畢後表示不會再批准A1押後的申請,並要求A1新律師向A1解釋背景報告的內容。

休庭後A1新律師指A1已明白且同意背景報告內的內容,亦沒有進一步求情。A2律師及控方均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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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有別,本案的重點是有針對的對象,而非個人利益。

法庭指本案兩位被告面對同一控罪,故會以兩人的整體行動及結果作判刑,即使A2的破壞程度較大,但基於共同犯罪原則下,兩人所面對的刑責會是一樣。

法庭認為兩人表示在本案的行為是希望表達對社會制度及政府政策的不滿,但事實是兩人受不負責任的人鼓勵,以為有秩序和克制的象徵式破壞,宣泄自身理念是違法達義。但法庭認為兩人破壞的不只是約200萬元的死物,而是鐵路系統的運作、整個社會的和諧、人與人間的互信以及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即使兩人將港鐵設施打到「稀巴爛」,他們不滿的社會政策不會在一夜之內消失,人人不會在一夜之內享有自由平等,香港不會立刻變得和平,世界也不會立刻變得大同。

法庭亦認為兩人可能也都不清楚自己想要甚麼,他們指出的願景並非減免刑責的理據,而且兩人的行為與民主、和平和公義的理念背道而馳。

法庭接納兩人是並非因個人因素而犯案,而是受到不負責任、在一段安全距離的人鼓勵和道德支持下犯案。但是法庭認為兩人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即使年輕但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因此當犯法時便要承擔後果和負上刑責,年輕及理想並不是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由。故法庭需要作出相應懲處,並向大眾社會傳達此信息。

法庭指出「暴力就是暴力」,不會有合理化的判刑,兩人在本案中帶有器具,是有備而來的,理應知道做出行為的後果,故本案會以3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法庭認為A1的情緒問題並非情緒病和精神病,理應知道行為的後果,連同希望阻止A2入站的理由,兩者並非A1犯事的合理理由。法庭亦認為A2的行為與其希望癱瘓地鐵運作以阻止暴力衝突與其行為並不相稱且沒有連繫。

法庭接納兩人是年青沒有案底,他們在本案的行為受不負責的人的言論而作出,但確實是違法,兩人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法庭引用上訴庭就CACC130/2017案的判詞第59-62段: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以案件所涉的犯案人數、暴力的性質和程度、案發時段的長短、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的性質和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包括警民關係及對公眾開支造成的負擔而言,本案毫無疑問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違法事件。」

法庭認為被告背景、其求情信及其師長求情信在考慮判刑時不佔有較大比重。法庭認為需判處與刑責相符的刑期,並向社會展示此行為並沒有藉口合理化,任何人皆需面對刑責。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二人在本案的行為是嚴重的,但考慮到並沒有涉及人命安危,涉案人數較少,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減刑因素,判處兩位被告2年2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005&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