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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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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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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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D1黃之鋒、D2林朗彥、D3周庭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及組職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包圍警察總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等候有關搜令查閱被告手提電話的司法覆核,辯方2月5日才得到控方文件,辯方昨已向司法機關申請,惟司法覆核日子因疫情關係仍未定,因此希望法庭押後至7月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反對押後,表示司法覆核與案件無關,法庭不認同控方觀點認為司法覆核結果對本案重要,控方終接受法庭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王(19)
刑事損壞

控罪:被控於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無合法辯解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案情:以白色油漆噴漆寫上「condom」等字眼,被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拍到,翻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下午在附近出現,並在事發前後八達通及信用卡在附近便利店購物,7月18日被捕後有招認,在銀包內撿取八達通及銀行卡作證物,並在被告家中搜出懷疑案發時身穿衣物

外牆清潔費用為$1,200,被告願意賠償

被告現為大學二年級生,志願為新聞工作者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以罰款方式處理,但法官表示被告仍然在學,罰款未必適合,故希望索取感化官報告

控方申請證物交予警方,法官表示處理方法不當,判刑時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期間以$500現金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一:非法集結
二至八:七項襲警
九: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本文字直播只顯示今天下午審訊🙇‍♂️

全日審訊主要為控方出示片段控告畫家擲雞蛋。

片段一:閉路電視片段遠鏡,拍攝於警總一帶影像,顯示被告由鏡頭左下角入場。

片段二:社會紀錄頻道
第一部分:近鏡影住被告向在場人士拎雞蛋,並表示「雞蛋,唔該。」,然後叫記者們站開一點。

第二部分:警總扶手電梯下,有一群警員(5-6個)站於扶手電梯下面,被告站於他們前方,將雞蛋投擲在地下,並指出「有無玩過歡樂天地?」
控方指控被告涉及刑事毁壞。
之後警員上返扶手電梯上面,當中有一位手持攝錄機嘅警員,即PW1。

第三部分:被告跟隨大隊移動到前方,前方有黑色圍欄。圍欄後了一群便衣警員,其中一位為PW6。黑色圍欄旁邊是一個玻璃平台,有一群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有PW3(女督察),PW4,PW5,PW8。片段影到被告當時除了雞蛋,前方還有蕃茄。他首先向黑色圍欄方向擲雞蛋,然後轉向玻璃平台方向擲。控方顯示被告係向警察方向投擲。中途被告有向在場人士詢問再要雞蛋。而且中途被告有係地下灑左一樽液體,表示是送比警員。這部份,控方指控同第一控罪有關,因為在場人士有起哄。

第四部分:被告跟在場人士傾談了數分鐘,然後走到扶手電梯(第二部份的位置)。當然只有扶手電梯上面有警員。被告站於扶手電梯下方,向上方投擲雞蛋。鏡頭顯示扶手電梯兩側,扶手電梯下方都有黃色污跡。扶手電梯上方有一位警員,頭的右方有盾牌,為PW9,直到見到許智峯站到被告旁邊。

片段完結。

1647 休庭,星期一(15/6)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由於劉官不容許記者以外人士紀錄,只憑記憶,超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1011 開庭
被告的一名親友向法庭表示希望可以筆錄審訊內容,劉官詢問親友基本資料及理由;以及辯方能否完全記錄和控方有否異議。辯方表示該親友一直協助法律範疇以外的事宜,控方表示只要儘量唔好偏離法庭一般做法即可。

劉官亦提點該親友任何可能與被告人審訊相關事宜都應該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達,以保障被告權益。

1023暫時休庭,待辯方索取指示。

1041開庭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控方開始舉證,播出P2至P6警方拍攝軍器廠街情況的錄影片段。當中由不同角度拍攝相約時段警總外人群聚集及向警總投擲物品的畫面。清楚拍攝到被告雖於人群之中,但與人群(被)保持一段距離離;附近不時有人傳遞物資,亦有人向被告遞上雞蛋及番茄(?)。片中人群不時呼喊口號,如「盧偉聰落嚟」、「釋放盧偉聰」、「撤控放人」及列出五大訴求。劉官指第一次睇片未能太清楚聽得出人群呼喊的所有內容,詢問控方會否製謄本?控方表示稍後可以處理,暫時只有P2片段有完整謄本。

直播員觀片時一度懷疑畫家已修煉結界術,故無人能夠主動企近畫家。

1132休庭至1200,以提供會面時間予辯方律師跟被告及其親友溝通、索取指示。開庭後繼續播放另一角度的片段。

1222 播放P5片段,被告作勢要向警總投物時有警員道「佢要儲氣,要運勁」。

1239 P2至P6播放完畢,劉官指藍大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可以隨時翻睇片段,但審訊發展過程中如有任何關注可以再向法庭提出申請。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1432開庭,先清潔消毒證人台。
傳召證人PW1,鄭姓偵緝警員14497,
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當日值勤返中更,即1400開始在灣仔警署作防禦工作並負責現場拍攝情況,當時站立位置為扶手電梯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1047開庭
傳召證人PW2,警員編號58633葉啟洲警長,現隸屬機動部隊E大隊警長。

當日警方部署派委不同警員於不同崗位站崗,以防人群衝擊警總,而PW2連同另外4名警員,編號分別為23646、26292、19046、25626,一同到「扶手電梯底」位置站崗。

1131主問完結,辯方需要少少時間索取指示

1143 PW2在盤問表示「我可以肯定其中一隻由被告掟嘅雞蛋係有濺到我」

1203再開庭
傳召證人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1612 PW3主問部份完,明天將繼續盤問覆問

案件審訊於6月17日明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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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4/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0952 開始辯方盤問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證人再陳述記憶中當日所見所聞,如當日確實位置、聲稱被雞蛋扔中事發經過等等。

播放片段P2(SocRec直播錄影)
檢視PW3圓盾有否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

1058 要處理技術上問題,押後15分鐘
1118 仍未處理好,再押後15分鐘

1134 職員換掉證人台上的螢光幕,再開庭
Zoom近片段亦未見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PW3指身上有被彈到,包括肩膊、鞋、腳;而書面供詞則提及過「被雞蛋碎及蛋液濺到身上」。

PW3指收工後把制服送到洗衣房,又自己清理鞋;而制服和鞋於清洗前均沒有留下任何影像記錄。辯方質疑PW3自06年加入警隊,18年升至督察;理應明白蒐證是重要的環節。尤其對刑事定罪,及時檢取證物或留有影像記錄是非常重要。PW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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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5/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傳召證人PW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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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6/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傳召證人PW6,92年加入警隊

今早主要俾PW6睇圖冊及播放證物P2片段,以確認PW6當日出現過的位置等。PW6表示沒有可能在記錄冊詳細記錄每秒每刻發生過的所有事件。

早休至1215
另外,直播員觀察到PW6右手手腕戴有一條金光閃閃的長dum dur飾物。扁寬約1cm、較手腕長約兩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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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灣仔 #審前覆核 #包圍警總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集會,黃之鋒被控三項控罪,包括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林朗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兩人不認罪;周庭就被控兩項控罪,她承認全部控罪。(now新聞


審前覆核部份,控方有24名證人,經商討後可縮減7位證人 (PW10,11,12,13,14,18,19,負責拘捕/拍片/網上尋找涉案片段的警員),共17名證人。
當中爭議Whatsapp內容可否呈堂,會以案中案處理,大約需時1天
預計共6天審訊

D3判刑部分
就涉及D3的第1及第3控罪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押後待D1,D2審訊後一併處理。D3則想儘快處理
裁判官認為與D1,D2一併處理較為合適。

D1,2,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減至每週1次

押後至2020年11月23日至26日 ,11月30日至12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審訊
其間除上述提及外,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辯方大律師解釋7月3日畫家為何不願上庭,並引述畫家多次重複道歉,希望致歉能得到法官閣下諒解。辯方簡述當天被一名相信是受到鄧姓的一級懲教助理不合理對待,其沒有顧及被告人情形波動,導致不願意同人講嘢甚至不願見人,非常需要有空間好使自己情緒平復下來。後來已尋求醫療協助,被告人表示今天合適上庭續審。

先商議並交代今日流程,控方將會讀出兩名PW共三份以65b呈遞嘅口供;辯方簡述抗辯方向。

1015 劉官需處理另一宗案件,畫家審訊押後至半小時後/1045再續。

1124開庭
傳召證人PW9 梁卓希(音)進行覆問,主要確定主問及盤問有否異議。然後吳檢控宣讀PW10陳華江(音)警司之書面證供。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決,期間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控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刻意安排或協作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均為文件,交由法庭存檔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神父及黃女士等多封求情信,並強調被告人家庭狀況及畫畫天分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1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手足尚算精神,向旁聽方向揮手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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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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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3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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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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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
🛑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621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3: 周庭

控罪(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7.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

——————

保釋申請被拒🛑

法官指法庭很少給予保釋,除非刑期短或上訴成功機會極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原審裁判官判詞,不認為有合理理由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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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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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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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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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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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