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新案件
楊
控罪: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加至$3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警署
23:00 - 06:00宵禁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新案件
楊
控罪: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加至$3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2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警署
23:00 - 06:00宵禁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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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楊 (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向律政司繼續商討本案處理方式。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押後至10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17)(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正等待化驗報告並索取律政司指示。
✅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除因疫情關係,被告報到減少至1星期1次外,其他擔保條件依舊。
本案押後至11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感謝有很多旁聽師到場聲援❤️)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楊 (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向律政司繼續商討本案處理方式。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押後至10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17)(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正等待化驗報告並索取律政司指示。
✅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除因疫情關係,被告報到減少至1星期1次外,其他擔保條件依舊。
本案押後至11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感謝有很多旁聽師到場聲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並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案件其後押後至今以待與控方商討。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法庭指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在排期前先就此作出聆訊;另一種是在排期後、開審前就此作出聆訊。
辯方指希望在答辯前先作出聆訊,因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意向。辯方指控方違反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承諾,因而作出有關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永久擱置聆訊」申請的聆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並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案件其後押後至今以待與控方商討。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法庭指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在排期前先就此作出聆訊;另一種是在排期後、開審前就此作出聆訊。
辯方指希望在答辯前先作出聆訊,因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意向。辯方指控方違反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承諾,因而作出有關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永久擱置聆訊」申請的聆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後補資料
楊 (17)
以前提堂:
6/3,22/7,4/9,16/10,1/1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今日提堂主題係「申請終止聆訊」
陳詞前,主控官就上一次未能出席提訊,向法庭表示歉意,原因係因為DoJ有人員確症武漢肺炎,而主控係緊密接觸者,上庭前未有檢測結果,所以未能出席,裁判官讚賞為負責任嘅做法。
申請人(案件辯方)陳詞:
事情發展:22/7 提堂,溫官基於律政司對中大生持刀一案,建議辯方向律政司申請作另行處理,於是辯方去信律政司,1/9收到回覆接納簽保守行為,但在2/9收到fax話撒回,原因只係話mishandling of the case, 律師表示從來未見過這情況。
辯方不是爭議檢控嘅獨立性,爭議嘅係1/9 和2/9立場嘅轉變,在無任何證據之下,法庭有咩基礎去考慮DoJ轉立場,仲應唔應該審理。
裁判官指出決定告定唔告,和用另一方式去處理,係兩回事,用另一方式處理不等於唔告;再者,控方接受以另一方式處理,之後還有兩個步驟:被告要接受條款和要法庭同意;1/9 DoJ的信件只係商討中,未完。
辯方律師回應被告冇可能唔接受DoJ條件,現在根據公安條例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必須係判予監禁,法庭係冇酌情權去減刑,係呢個情況下,被告有咩可能唔接受條件?
控辯雙方係不對等,DoJ代表政府,說話係有份量,DoJ用咗一個半月去考慮,期間專員有搵被告嘅法律代表索取資料,其後由高級職員書面發表,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轉立場,係breach of official promise 。
律師引用四個案例。
答辯人(控方)陳詞:
這項申請的理據是基於「控方濫用司法程序」,控方不同意,認為繼續控告先係正確嘅決定,呈上多張相片,內容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有伸縮棍、頭盔、面罩、護膝、蒙面面紗和紗布,不是只有一支申縮棍,推斷被告係full gear,有攻擊能力,有保護物品,仲預備受傷。
這單案不是一般雷射筆,申縮棍係嚴重,唯一推斷係傷人用途,連辯方寫給DoJ嘅信件都承認嚴重性,法庭除咗考慮DoJ mishandling ,仲要考慮其他因素,DoJ覆核咗11宗案,上訴庭表示不單要考慮年青人更生,要有阻嚇力。
辯方不爭議可以告,只係話DoJ出爾反爾,其實控方無promise, we prepare to..., no agreement, no unconditional offer. 控方不同意溫紹明裁判官嘅提示,中大生嗰把係生果刀,申縮棍唯一係攻擊用途。
法庭無所有文件,只有brief fact,不知案情。
控方提出案例。
香港嘅憲制情況,控方有權力改變立場,法庭不應干預檢控,亦不需要法庭去猜測檢控原因,法庭不應考慮終止審訊。
辯方補充:
辯方表示好奇怪,控方係根據辯方嘅admission 去考慮檢控。
控方提出要考慮上訴庭嘅判決,但判決在2020年9月22日,係在9月1日信件之後。
案件有漣漪效應,事情嘅公平性,會打撃施法制度,令控辯嘅信任無晒,唔通日後一收到回信要即刻回覆,要將副本抄送法庭,要即刻要求開庭?法庭要被迫參與,plea bargaining 程序全部無晒,如果控方可以改變,整個bind over制度無晒,要求法庭考慮對被告嘅影響,不是對DoJ嘅影響。
民無信不立,睇吓法庭想向公眾發出一個乜嘢訊息。
裁判官判詞:
參考Lee Ming Tee(李明治)案,終止聆訊只有在非常情況之下:
1. 不可能有公平的審訊
2. 濫用司法程序,令被告蒙上污點
相信辯方係根據第二項而提出申請
就算本案有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但不會因此擱置本案,要永久擱置需要極高的門檻。
控方出爾反爾,原先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但之後反口,故辯方認為應該中止本案的審訊。
經過本席的考慮,控方在第一封信,令被告對簽保守行為有希望,而之後的修訂感到失望,本席認為繼續審訊並不涉及不當程序,完全同意控方已經作出檢討,故拒絕中止本案聆訊。
控方原先要求是日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有關中止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反對在現階段處理訟費,考慮到審訊結果有可能影響訟費申請。經商議後,控方同意以15條e款,押後訟費申請至案件終結時處理。
控方就本案控罪修訂,於控罪寫返伸縮棍的材料、長度、重量。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如被告不認罪,希望控辯雙方作出陳詞。
+++++++++++++++
直播員備注:
1. 因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在引用案例時講得快,加上直播員法律知識貧乏,抱歉未能跟上,所以內容省卻。
2. 控辯雙方都十分重視這宗申請,辯方臨時邀請 #關百安大律師 作陳詞,而控方更出動 #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作主控。
#香淑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後補資料
楊 (17)
以前提堂:
6/3,22/7,4/9,16/10,1/1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8日凌晨時分在大圍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今日提堂主題係「申請終止聆訊」
陳詞前,主控官就上一次未能出席提訊,向法庭表示歉意,原因係因為DoJ有人員確症武漢肺炎,而主控係緊密接觸者,上庭前未有檢測結果,所以未能出席,裁判官讚賞為負責任嘅做法。
申請人(案件辯方)陳詞:
事情發展:22/7 提堂,溫官基於律政司對中大生持刀一案,建議辯方向律政司申請作另行處理,於是辯方去信律政司,1/9收到回覆接納簽保守行為,但在2/9收到fax話撒回,原因只係話mishandling of the case, 律師表示從來未見過這情況。
辯方不是爭議檢控嘅獨立性,爭議嘅係1/9 和2/9立場嘅轉變,在無任何證據之下,法庭有咩基礎去考慮DoJ轉立場,仲應唔應該審理。
裁判官指出決定告定唔告,和用另一方式去處理,係兩回事,用另一方式處理不等於唔告;再者,控方接受以另一方式處理,之後還有兩個步驟:被告要接受條款和要法庭同意;1/9 DoJ的信件只係商討中,未完。
辯方律師回應被告冇可能唔接受DoJ條件,現在根據公安條例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必須係判予監禁,法庭係冇酌情權去減刑,係呢個情況下,被告有咩可能唔接受條件?
控辯雙方係不對等,DoJ代表政府,說話係有份量,DoJ用咗一個半月去考慮,期間專員有搵被告嘅法律代表索取資料,其後由高級職員書面發表,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轉立場,係breach of official promise 。
律師引用四個案例。
答辯人(控方)陳詞:
這項申請的理據是基於「控方濫用司法程序」,控方不同意,認為繼續控告先係正確嘅決定,呈上多張相片,內容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有伸縮棍、頭盔、面罩、護膝、蒙面面紗和紗布,不是只有一支申縮棍,推斷被告係full gear,有攻擊能力,有保護物品,仲預備受傷。
這單案不是一般雷射筆,申縮棍係嚴重,唯一推斷係傷人用途,連辯方寫給DoJ嘅信件都承認嚴重性,法庭除咗考慮DoJ mishandling ,仲要考慮其他因素,DoJ覆核咗11宗案,上訴庭表示不單要考慮年青人更生,要有阻嚇力。
辯方不爭議可以告,只係話DoJ出爾反爾,其實控方無promise, we prepare to..., no agreement, no unconditional offer. 控方不同意溫紹明裁判官嘅提示,中大生嗰把係生果刀,申縮棍唯一係攻擊用途。
法庭無所有文件,只有brief fact,不知案情。
控方提出案例。
香港嘅憲制情況,控方有權力改變立場,法庭不應干預檢控,亦不需要法庭去猜測檢控原因,法庭不應考慮終止審訊。
辯方補充:
辯方表示好奇怪,控方係根據辯方嘅admission 去考慮檢控。
控方提出要考慮上訴庭嘅判決,但判決在2020年9月22日,係在9月1日信件之後。
案件有漣漪效應,事情嘅公平性,會打撃施法制度,令控辯嘅信任無晒,唔通日後一收到回信要即刻回覆,要將副本抄送法庭,要即刻要求開庭?法庭要被迫參與,plea bargaining 程序全部無晒,如果控方可以改變,整個bind over制度無晒,要求法庭考慮對被告嘅影響,不是對DoJ嘅影響。
民無信不立,睇吓法庭想向公眾發出一個乜嘢訊息。
裁判官判詞:
參考Lee Ming Tee(李明治)案,終止聆訊只有在非常情況之下:
1. 不可能有公平的審訊
2. 濫用司法程序,令被告蒙上污點
相信辯方係根據第二項而提出申請
就算本案有公職人員行為不當,但不會因此擱置本案,要永久擱置需要極高的門檻。
控方出爾反爾,原先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但之後反口,故辯方認為應該中止本案的審訊。
經過本席的考慮,控方在第一封信,令被告對簽保守行為有希望,而之後的修訂感到失望,本席認為繼續審訊並不涉及不當程序,完全同意控方已經作出檢討,故拒絕中止本案聆訊。
控方原先要求是日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有關中止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反對在現階段處理訟費,考慮到審訊結果有可能影響訟費申請。經商議後,控方同意以15條e款,押後訟費申請至案件終結時處理。
控方就本案控罪修訂,於控罪寫返伸縮棍的材料、長度、重量。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如被告不認罪,希望控辯雙方作出陳詞。
+++++++++++++++
直播員備注:
1. 因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在引用案例時講得快,加上直播員法律知識貧乏,抱歉未能跟上,所以內容省卻。
2. 控辯雙方都十分重視這宗申請,辯方臨時邀請 #關百安大律師 作陳詞,而控方更出動 #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作主控。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答辯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
案件其後押後至2021年1月8日以待辯方作出有關「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但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有關申請,被告須於2021年2月5日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共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其身份及報告呈堂性),沒有會面記錄。
辯方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沒有片段需要呈堂,暫時未有承認事實,但控辯雙方不爭議口供/警誡供詞,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形式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答辯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
案件其後押後至2021年1月8日以待辯方作出有關「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但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有關申請,被告須於2021年2月5日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共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其身份及報告呈堂性),沒有會面記錄。
辯方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沒有片段需要呈堂,暫時未有承認事實,但控辯雙方不爭議口供/警誡供詞,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形式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審訊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09:48 開庭
裁判官就兩項議題詢問辯方:
一、控方申請上次「終止聆訊」的訟費
二、收到辯方信件,想確認答辯意向
一、因為上次審議「終止聆訊」的裁判官曾作指示,在案件完結時才處理訟費,辯方反對控方在現階段作出申請,因為辯方預算會上訴,希望在案件完結之後一併處理。
二、辯方在審訊前出信法庭,表示不會爭議控方舉證,不用傳召控方證人,不認罪,不會作辯,假若罪成,判刑後會申請「終止聆訊」的上訴。
法庭已經收到承認事實文本,裁判官表示既然辯方不爭議控方的舉證,提議雙方商議更多可以同意的內容,例如:被告是否知悉證物的存在、物品的性質、是否被告管有,和管有的意圖。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10:14 休庭,待控辯雙方詳細處理承認事實。
11:10 開庭
辯方不爭議無合法權限和辯解管有申縮棍,但不同意管有申縮棍的意圖;控方表示只要證明管有攻擊性武器,物品係offensive weapon per se,則無需證明意圖;會對承認事實再作修訂。
控方播出片段,證明被告在被截查前孭著背囊在餐廳出現,共有六條片段,#1/#2片段昰一號鏡頭,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3/#4片段昰二號鏡頭,影到被告坐在餐枱,期間無特別事發生,#5/#6片段昰三號鏡頭,同樣是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辯方對被告身份無爭議。
11:28~12:03 裁判官開早會休庭
承認事實(主控無讀出段落,編號是直播員自行加上,另外有啲聽唔切):
(1) 在2019年12月8日前數天網上有人發起於銅鑼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
(2) 在2019年12月8日00:18時,高級警員52601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截查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身份無爭議為被告
(3) 搜查背囊P2,內有以下物品:a) 伸縮棍,重量782Tm,收縮和伸展時長度25/85cm,b) 頭盔,c) 防毒面具,d) 護膝,e) 面巾..... h)...
(4) 2019年12月8日00:20時,高級警員52601拘捕被告
(5) 警方向大圍道鍋貼大王,索取咗2019年12月7日22:30~23:30嘅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光碟P4
(6) 2020年1月20日,梁仲菱(音)博士就申縮棍P3撰寫咗武器功能嘅專家報告P5,中文譯本P5a,專家身份不爭議
(7) 警方就證人和證物拍攝左12張相P6(1-12)
(8) 上述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9) 同意P3 is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10)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呈上各項證物,不會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無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亦就着訟費申請作出指示,要早前處理終止聆訊的裁判官再作處理,認為現階段的法院訟費,應該在現階段的法庭處理。
==============
直播員按:手足好有禮貌,分批多謝到庭支持的老師、同學和旁聽人士♥️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審訊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09:48 開庭
裁判官就兩項議題詢問辯方:
一、控方申請上次「終止聆訊」的訟費
二、收到辯方信件,想確認答辯意向
一、因為上次審議「終止聆訊」的裁判官曾作指示,在案件完結時才處理訟費,辯方反對控方在現階段作出申請,因為辯方預算會上訴,希望在案件完結之後一併處理。
二、辯方在審訊前出信法庭,表示不會爭議控方舉證,不用傳召控方證人,不認罪,不會作辯,假若罪成,判刑後會申請「終止聆訊」的上訴。
法庭已經收到承認事實文本,裁判官表示既然辯方不爭議控方的舉證,提議雙方商議更多可以同意的內容,例如:被告是否知悉證物的存在、物品的性質、是否被告管有,和管有的意圖。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10:14 休庭,待控辯雙方詳細處理承認事實。
11:10 開庭
辯方不爭議無合法權限和辯解管有申縮棍,但不同意管有申縮棍的意圖;控方表示只要證明管有攻擊性武器,物品係offensive weapon per se,則無需證明意圖;會對承認事實再作修訂。
控方播出片段,證明被告在被截查前孭著背囊在餐廳出現,共有六條片段,#1/#2片段昰一號鏡頭,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3/#4片段昰二號鏡頭,影到被告坐在餐枱,期間無特別事發生,#5/#6片段昰三號鏡頭,同樣是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辯方對被告身份無爭議。
11:28~12:03 裁判官開早會休庭
承認事實(主控無讀出段落,編號是直播員自行加上,另外有啲聽唔切):
(1) 在2019年12月8日前數天網上有人發起於銅鑼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
(2) 在2019年12月8日00:18時,高級警員52601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截查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身份無爭議為被告
(3) 搜查背囊P2,內有以下物品:a) 伸縮棍,重量782Tm,收縮和伸展時長度25/85cm,b) 頭盔,c) 防毒面具,d) 護膝,e) 面巾..... h)...
(4) 2019年12月8日00:20時,高級警員52601拘捕被告
(5) 警方向大圍道鍋貼大王,索取咗2019年12月7日22:30~23:30嘅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光碟P4
(6) 2020年1月20日,梁仲菱(音)博士就申縮棍P3撰寫咗武器功能嘅專家報告P5,中文譯本P5a,專家身份不爭議
(7) 警方就證人和證物拍攝左12張相P6(1-12)
(8) 上述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9) 同意P3 is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10)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呈上各項證物,不會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無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亦就着訟費申請作出指示,要早前處理終止聆訊的裁判官再作處理,認為現階段的法院訟費,應該在現階段的法庭處理。
==============
直播員按:手足好有禮貌,分批多謝到庭支持的老師、同學和旁聽人士♥️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後補)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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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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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判刑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9
判刑:更生中心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給被告知悉,報告中有提及被告講述有關案情,但法庭無需處理,辯方不會當作是合理辯解;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合,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
大概判詞: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案發前數日網上有人呼籲參與12月8日,在銅鑼灣舉行的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被發現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攜有黑色背囊,內有伸縮棍,重785克,可伸長達65厘米,辯方同意伸縮棍本質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可至嚴重傷害,被告攜有頭盔、防毒面罩、護膝和手肘護甲大量物品,明顯有計劃。
法庭考慮被告年紀、有讀寫障礙、背景、人生目標、求情信和其他文件;被截停時該地點無事發生,申縮棍亦未有被使用,但法庭要考慮阻嚇性,雖然被告初犯,監禁無可避免,無減刑因素,判處入更生中心。
因為辯方曾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14: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判刑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9
判刑:更生中心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給被告知悉,報告中有提及被告講述有關案情,但法庭無需處理,辯方不會當作是合理辯解;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合,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
大概判詞: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案發前數日網上有人呼籲參與12月8日,在銅鑼灣舉行的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被發現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攜有黑色背囊,內有伸縮棍,重785克,可伸長達65厘米,辯方同意伸縮棍本質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可至嚴重傷害,被告攜有頭盔、防毒面罩、護膝和手肘護甲大量物品,明顯有計劃。
法庭考慮被告年紀、有讀寫障礙、背景、人生目標、求情信和其他文件;被截停時該地點無事發生,申縮棍亦未有被使用,但法庭要考慮阻嚇性,雖然被告初犯,監禁無可避免,無減刑因素,判處入更生中心。
因為辯方曾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14: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