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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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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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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符,高,陳,許(18-21) - 暴動、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 #1111中大

警方期間調查方向
1. 已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內容
2. 所使用工具將作指模較對

D1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申請短期出境
拒絕

D2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四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D3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更改宵禁為0000-0600
批准

D4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延遲宵禁時間至0000-0600
批准

D5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及更改報到警署
批准

申請宵禁令延至0000-0600
批准

另外,官決定
宵禁令範圍將包括住址(星期六,日)及其中大宿舍(星期一至五)

押後至3月5日下午2點30分沙田3樓1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中大

A1:劉(21)
A2:符(21)
A3:高(21)
A4:陳(18)
A5:許(20)

控罪:
(1)A1-5:暴動
(2)-(6)A1-5:違反《禁蒙面法》
(7)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A5被控於同日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1中大

A1:劉(21)
A2:符(21)
A3:高(21)
A4:陳(18)
A5:許(20)

控罪:
(1) A1-5:暴動
(2)-(6) A1-5:違反《禁蒙面法》
(7) 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 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 A5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於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維持擔保。

申請修改擔保條件
🟢被告可減少報到次數
🟢A5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1中大
 
A1:劉(21)
A3:高(21)
A4:陳(18)
(A2,5今日無須上庭)

控罪:
(1)A1-5:暴動
(2)-(6)A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A1-5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A1就控罪(1)及(2)表示不認罪
A3就控罪(1)及(4)表示不認罪
A4就控罪(1)及(5)表示不認罪

其中A1律師就11月24-25日終審法院處理禁蒙面法終極上訴對本案潛在影響提出關注。而A4律師認為6天審訊不足夠,被法官質疑。

案件已排期12月10日0900時區域法院開審,而11月13日會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至於審前覆核問卷須不少於聆訊前7天呈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答辯:

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

開案陳詞:(非正文)

中文大學環迴東路一帶的道路連接中大各處及對外地方,屬於公眾地方。

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物件。因此警察到達現場並設置防線。

警方分別有從現場進行拍攝,事件後也有在網上尋找及下載不同片段 (包括有線新聞、大紀元、城市廣播及立場新聞等)。

示威者當時在二號橋與警方對峙,以黃色垃圾箱設置路障,期間有向警方衝擊,即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等,後來也有人組成傘陣,為前線製作及供應物資,也有人叫喊等。這些都是推展及鼓勵暴動的作為,亦可以看見這是有組織的暴動。

警方在當天14:26時進行掃蕩和將防線推進,並在稍後時間截停及以「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等罪名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拘捕各人的情況及他們被搜出的物品會直接在審訊時補上,不在此提及。

控方的基礎:

-案發附近一帶沒有混合其他人士

-他們由從黃色垃圾箱逃走至被捕相差極短時間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

-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有帶備物品

-被告人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

-示威者投擲物品以攻擊警方防線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他們亦損壞其他物品以加固路障

第一份承認事實P1

內容主要為中大附近的地理環境,警方的搜證,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及無視警方警告的作為 (這部分也會在審訊時再補上,不再此提及),部分警員拘捕各被告的情況及被告當時被搜出的物品。

審訊開始。控方在本案會有14名證人。

下文內容是今天在庭上播出的16段片段的內容簡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播放片段:

第一、二、三、四段片段:

片段顯示在13:13時,13:15時,13:16時,13:40時,警方在二號橋設置防線時的情況,以及有示威者製造聲音。

第五和六段片段:

13:4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然後示威者回應警方,內地大意指用汽油彈作為對警方的回應。

第七和八段片段:

在13:16時至13:1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衝擊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作為回應。期間有警員以「暴徒」來稱呼示威者。

第九、十和十一段片段:

在13:53時,警方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及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期間有警員命令同伴「瞄住班暴徒」,並指示威者羞辱警員,違反法庭命令。

示威者以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作為回應,亦叫警員「上嚟啦」,亦指若警員向他們發射子彈,他們會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使用相應武力,亦指警員為「綠色嘅生物」、「綠色嘅暴徒」、「你哋加埋都唔夠我哋高分(非原句,只是大意)」,亦指警員正參與一場非法集結,「非法管有槍械」,亦希望警員「停止使用化學武器」、「停止開槍」。

片段亦顯示有示威者在附近休息和聊天。

第十二和十三段片段:

在14:07至14:12時,示威者第三度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員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也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海綿彈。

第十四、十五、十六段片段:

在14:24時,示威者第四度衝擊警方防線,即投擲汽油彈等。警員再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衝擊警方防線。在14:26時,警員掃蕩及推進。示威者散開,警員亦有拘捕本案被捕人,期間有部分警員 用身壓落 及 拖行 部分被告人,使部分被告人頭部流血。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傳召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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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2申請豁免擔保人出席聆訊獲法庭批准。

所有被告申請豁免審訊期間到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證人作供:

PW1是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PW1=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至13:05時,他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執行職務,即設置防線,目的是防止有人從天橋投擲物件落公路上,造成危險。

他的角色是防線指揮官。

他的觀察及警方的行動:
在13:05時,他看到有黑衫褲,且帶上口罩的人在山坡 (約有4-5人) 及環迴東路附近 (有20-30人) 逗留,他們當中有些有戴頭盔或鴨舌帽,當中亦有人推出黃色垃圾車,並躲在其後方 (即蹲下) 及用傘陣遮掩自己,同時慢慢走近警方防線,並用石頭、磚頭及汽油彈向後者投擲。期間他們高叫「解散警隊」和「警察離開」。

期間他亦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對警方防線說「警察無權入中文大學」等。

他指在13:05至14:25期間,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衝擊4至5次,所以他們有對示威者給予警告,內容如下:

-示威者不要攻擊警方防線,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若他們不離開,警方會使用武力驅散及向他們進行檢控

-警方也有就示威者的行為進行錄影,以警告示他們不要作違法行為。

期間他亦看到有示威者將不明液體倒落玻璃樽及向警方投擲磚塊。在此期間,因為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他們亦有對示威者使用防暴彈及催淚煙。

他在13:35時,曾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藍旗。此後他沒有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他不能確認有沒有警員在此後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

當示威者在14:25時第四度衝擊防線後,他決定指示隊員上前截停攻擊警員的示威者。

他不能確定當時有部份路段的環境,即未設立封鎖線的環境,人們是否可以自出自入,他也沒有留意當時除記者以外有沒有人是狀似路過。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人聲指有外藉人士是沒有工具(Gear)。他回應指幾確定沒有路過的人身處在暴動環境中,但有些是觀望性質,例如網媒記者。

辯方再播放片段,指出有人在欄杆旁跑過。他回應指同意,可能是記者。

他不能確定每次衝擊防線時躲在黃色垃圾車後的人是否同一批示威者,是否來自中大學生或從那處走到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能肯定是從左方的範圍 (即由大學站在往二號橋方向) 進入。

他在事件後的調查:
他在事件後有比對警察和3條網上影片的內容,以確認片段的真確性。他指出他有進行比對有1至2次。

他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涉及到事物的特點,例如黃色垃圾車,或是一些顏色較特別的雨傘,因此他沒有留意A1有沒有在片段中出現。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3日寫了一份口供紙,內容包括當時警員的警吿內容,警員向示威者展示的旗幟的內容。

他也在2020年11月11日寫了另一份口供紙,是有關上文提及的片段比對。

其他:
由於他是在中大畢業😮所以他對中大地理位置有一定認知。

他知道中大是香港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亦知道新亞等書院都是歷史悠久,也知道部分學生會對自己的書院及宿舍會有歸屬感。但不知道案發當時有沒有人是宿生。

他同意大學站是學生進出學校的重要地方,但不知道大埔道有巴士站😦但知道中大有多個出口。

他指出他當時進入大學時不需要作任何登記。

辯方再播放片段,內容也是涉及二號橋的情況。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他也指出辯方片段與他曾觀看的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他不能確定片段的環境是否在11月11日發生,也不能確定片段所示的是何時發生。

他看不到當時有人回校上課,他不知道11月11日是星期一,也不知道當天是否公眾假期。

他對生理鹽水的印象只是涉及在示威層面,但知道生理鹽水可清洗傷口和洗眼的功用。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一些狀似路人及圍觀者身處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附近,但沒有人走過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交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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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能善用法庭提供的資訊科技設備。

證人供詞:

PW2為警員5842 許冠雄。

PW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他在12:05時到達二號橋當值。

觀察:
在12:15時,他看到附近的山坡和附近的網球場聚集了約10-20名和50名身穿黑衣裝束、佩戴蒙面物品(例如防毒面罩)、頭盔或深色鴨舌帽的示威者。

他同意在12:15至14:27時,上述人數有變動,因為人群有移動,所以有可能有人離開和加入。

在14:27時前,上述示威者並沒有離開。示威者亦在13:06至14:25時有衝擊警方防線。

當示威者衝擊時,他指當時示威者躲在垃圾車後,附近有雜物,有拿着傘,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而警方則以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為回應。

他同意當時環境有催淚煙時較難觀察,但當這些催淚煙被吹散時,他的觀察與平時沒有大分別。而且他當時基本上是第一個衝進示威者中,所以他沒有因催淚煙影響視野,因為催淚煙還未四散,所以他仍可以觀察到A1。

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包括示威者與警方的揚聲器、警方的談話聲、警方發射催淚彈的聲音等。由於他當時全神貫注地追截A1,所以他沒有留意附近的聲音,例如警員的叫喊聲。

他同意A1未必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之一。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四散逃跑,但因他全神專注在A1身上,所以他沒有留意示威者逃跑的方向。

拘捕A1:
期後他收到指示要推進及掃蕩,那時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25米,當他在左轉入環迴東路時看見A1從垃圾車後方跑出,當時兩人相差1至2米,而A1有佩戴防毒面罩連濾嘴、身穿黑衣及佩戴手套、頭戴鴨舌帽。綜觀以上,他認為A1便是該群在黃色垃圾車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是他尾隨並向A1打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可是A1並沒有理會且繼續逃跑,但最後他仍成功截停A1。

期後他因怕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他截停A1後便將A1帶離現場並對其進行快速搜查,以確認A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武器,當時他亦有脫下A1的面具觀看A1的樣子,隨後他向A1宣布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1。

他在截停A1時有脫下A1的帽子,也有脫過A1的防毒面具,他指出A1當時戴着灰色手套,亦有黑色手套用魔術貼扣在手上。

他指出警員發射催淚彈與他上前追捕示威者時基本上是同步進行,而當第一顆催淚彈落地時,他基本上已左轉入環迴東路。

他相信A1是想跨過欄杆逃離現場,但A1在想跨過欄杆前被他截停。

他將A1交予PW3後便返回佈防,期間A1沒有更換衣着。但由於現場環境亂,他對A1上身衣着沒有清晰的印象。

調查及庭上標記:
他在案發後在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前身處的位置、開始掃蕩時自己身處的位置和A1在被補後被警員帶離現場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1時A1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1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A1逃跑的路線。

他自己也有繪晝一張草圖,也是與現場環境及他和A1的行走路線相關情況。他指出該圖不是按比例繪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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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PW3是警員8396 鄭業銘。

PW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他在13:06至13:47時拍攝警方片段。在14:30時,他看見PW2拘捕並帶A1離開環迴東路,於是他協助PW2進行調查。他形容A1當時有爭扎。

協助PW2:
他向A1施行警誡,以及為A1進行快速搜身,後來才在警署正式檢取A1的證物。

證物包括黑色護徑、防毒面具、灰色防火手套 (A1當時雙手戴着)、黑色手套 (A1當時用魔術貼扣在手腕)、黑色帽子、藍色手䄂 (A1將其套在雙手)、A1的手機、口罩和黑色背包。

他同意當時沒有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A1當時有被PW2鎖上手扣,而他們亦不需要脫下灰色防火手套才為A1鎖上手扣。

他在庭上示範A1如何將黑色手套扣在手腕上,可惜由於他的手腕太粗😮無法扣上。

他同意當時截圖上有5個警員護送A1,而他只記得有數個警員護送A1,當時A1已鎖上手扣。

他記憶中A1被戴上車前沒有更換衣着。

他的背包內的淺色衣物沒有印象。

現場環境:
他不清楚當時地面是否散落護具,也看不到附近有沒有物資站。
=============
PW4是警員11539 陳仲球。

PW4=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

他是防暴警員。

觀察:
他看見山坡上約有20人,當中他們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路口上也有約50名示威者,也是大部分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但他同意他看不到因被樹木等物品和盲點遮蔽的人的衣着顏色。

他同意當時的人可以隨時加入和離開防線。

13:05至14:26時,他指出示威者有轉換位置,也看見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在14:26時,他看見約有20名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迫近警方防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那時示威者與警方相距約25米。

然後有警長擲出催淚彈後,加上有警員下達「gogogo」的指示後,他與警員進行掃蕩及推進。

他在追捕時前方有5至10名警員,但不知道是否第一中隊的警員,也沒有留意前方有沒有人被制服。

他不知道當時現場有沒有手套、士巴拿、槌仔、生理鹽水、「豬咀」等雜物散落在地上。

拘捕A2:
在14:27時,他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交界,看見現場環境凌亂,地面四處也有大型雜物 (例如床褥)、碎石、垃圾桶和玻璃碎等。期後他看到了有佩戴防毒面罩及灰色圍巾的A2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期間有不斷回頭望。於是他向A2大叫「警察咪郁!」,但A2沒有理會。最後他跑過A2,並確定環境安全後跨過行人路的欄杆截停及制服A2,即捉住A2的上臂和按A2落地,他形容A2在他制服期間有掙扎,但不知道A2的動作是自衛還是痛楚的反應。由於他在制服A2期間有觸碰到A2的防毒面罩,所以他有吸入催淚煙。最後他考慮到現場危險,故將A2帶離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並在14:30時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2。

在此期間,他沒有向A2交代帶A2離開的原因,A2也沒有表示自己生命有危險,他在庭上表示此舉是保護A2的生命安全...然後他與約三名不知名警員協助押解A2離開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他站在A2的後方,有兩名警員站在A2兩旁 (他答不出最後一位警員的角色),期間他視線沒有離開A2。他在押解A2到達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時看到女警9702。

他指出由於他要觀察附近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所以他在追截A2時曾望向前0.X秒,即視線曾離開A2 0.X秒。而催淚煙則對他視野影響不大。

他在拘捕後有拉低A2的防毒面具,所以他認得A2的樣子。

他當時有帶頭盔,亦有曾經拉下護目鏡及非透明的紅色護面罩,因當時有需要。

他指當時用快速步行的速度追截A2😦即跟隨大隊的速度追截。

他忘記當時A2的頭巾是如何包着A2的頭,只記得是包着所有頭髮。他不肯定A2當時的背包是否關上。

證物:
他本身看到A2穿一對白色鞋,但由於A2有反抗,所以在他們帶A2離開現場後,已經只有一隻白色鞋。

他不知道當時A2被截停時有沒有穿一對白色鞋,也看不到有人為A2穿回白色鞋。他也沒有在現場找回另一隻白色鞋。

他當時在制服A2時才看見A2身上有腰包,但他沒有檢查,而該腰包一直在A2身上。他也沒有檢查和沒有干擾A2的背包。

調查:
他在事件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並在庭上用截圖標示開始掃蕩時警長身處的位置和A2被捕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2時A2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2時他身處的位置、他追截A2的路線以及A2逃跑的路線。

記事冊及口供紙:
他在案發當天補錄記事冊,並在翌日補錄口供。

他沒有在任何地方記錄了他追了A2數十秒,也沒有記錄A2有倒頭望的情況 (他不肯定這是否重要,以及沒有將A2的所有動作都寫下)。

他按案件主管警員8009的指示,在2020年4月6日繪畫他追捕A2的路線和A2逃跑路線,但同意此與庭上的版本有少許差異。

其他:
他2019年11月9日和10日也有當值。他在這兩天分別在11月9日23:00時和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1:25時到達警署。因為他在08:30時在家中接到任務通知。雖然他同意當天只是休息了數小時,但只是感到有少許疲倦。

他並沒有在記事冊記下何時吃飯。而他在12:05時到達中大,所以他同意當天並沒有吃午飯。

他當時有在膝頭及手肘穿戴護甲,他小腿也有裝備,穿靴型鞋,帶有手扣及短槍,也有手持盾牌及警棍。他同意這些裝備會影響他的行動。

他表示腦海仍對案發時有記憶,但書面供詞並沒有覆蓋部份情況。

他在香港讀書,亦知道甚麼是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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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女警9702

PW5=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她到達了中大二號橋。在14:25時,她看到有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後警方開始進行掃蕩,但她沒有跟隨,而是留在警方在二號橋設置的站崗。

在14:31時,PW4與多於兩至三名不知名的警員帶A2到她面前,然後她檢取A2的證物,包括一隻白色鞋、防毒面具、黑色背囊、藍色口罩、圍巾、黑色手套、iPhone (在腰包找到)、2個膠袋 (內含鎚頭不連手柄和紅色螺絲批),而當中有些證物是由PW4交予她。期後她亦以「藏有工具作刑事毀壞用途」拘捕A2。

A2的腰包是在A2身上。

她不知道本案證物有沒有作DNA及指紋檢驗。

她在檢取物件時不知道有槌仔的手柄。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會在2021年8月7日11:00在區域法院進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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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

PW6是警員13627 溫祖榮。

PW6=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

他是防暴警察。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約有30名示威者由環迴東路利用黃色垃圾桶掩護走到二號橋,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石頭、汽油彈及磚頭,兩者相約40米。此外亦有20至30名示威者在山坡向警方防線叫喊,辱罵警員。但他不能肯定黃色垃圾桶後的示威者是否統一着黑色裝束。

他也同意人們在當時的環境中可以隨意流動。

他看到黃色垃圾桶附近有不少雜物,但沒有留意這些雜物是否一些護具,例如生理鹽水等。

他記得當時警方曾發射及投擲多於一枚催淚彈。他同意他追捕時附近已有催淚煙,他也同意視野會因催淚煙受影響,他也同意護目鏡無助改善視野。但他指出當時催淚煙未四散,所以他仍能看到山坡的情況,他亦同意當時的視野會因催淚煙四散而降低能見度。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已因警方追捕而四散,但他沒有留意有沒有示威者拿着類似木盾牌的護具,他同意這些護具是可用以保護自己,但不知道其他人會使用這些護具的用途。

他不同意A3的頭套是掛在頸上,但忘記A3有沒有眼鏡。

拘捕A3:
之後趙姓警長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後,他們接到指令進行掃蕩行動。於是他跟隨大隊一同衝前,而在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則向大學站方向逃跑。

他在掃蕩期間看到身穿黑色長袖衫、深色長褲、有佩戴黑色頭巾、黑色臉罩及3M防毒面具及揹著深色背背及拿着自製的黑色木盾牌的A3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於是他向A3大叫「警察!咪走!」,但A3沒有理會。他最後成功制服A3,即用左手從後攬着A3的頸部拉向自己身上,而因為他當時已吸入部份催淚煙及A3正逃跑,令他在位置差異下攬不到A3的膊頭。

期後帶A3回警察防線,期間他有捉着A3的衣領及手,之後將A3交予警長1603處理,而他到了附近的地方整理防毒面罩。由於他在追截A3期間防毒面具有鬆脫,所以他吸入一些催淚煙並感到不適。

他指出A3被他制服後,A3的防毒面具有鬆脫,而他沒有脫掉A3的防毒面具及臉巾。他指出整個追捕過程歷時約10秒,亦因要觀察前方環境,所以他在追捕過程時視線曾離開A3不足1秒。

他當時身穿防暴裝備,但不知道他身穿的裝備合共多重。他頭盔上有防護鏡,亦有紅色貼紙,但當時他沒有拉下防護鏡。

他同意當時現場地上的雜物及催淚煙會影響A3及他的跑速。

他當時大叫「警察咪走!」時與A3相距5米,但有戴着防毒面具,他亦不知道當時A3是否有聽到他的呼叫,但他在追捕A3時有盡力呼叫。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自己、警長1603及A3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3時A3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處的位置、A3逃跑的路線、以及他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

口供紙:
他分別在2019年11月14日和2020年5月5日錄取口供。他在錄取第一份口供時已盡力描述案發時的情況。

他在口供紙上寫A3逃跑時是「背着他」,他在庭上回應指他看到A3時,他看到A3的「三七面」,所以他看到A3有佩戴防毒面罩。

他在口供紙上寫他看見至追截A3時用了5步,與他在庭上用了10步多只追截A3有差異。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

他在口供紙上寫了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位置」,與他在庭上指是他帶A3往「警察防線的方向」不符。他在庭上回應指是口供紙的內容寫得不好,此外他認為將A3交予警長1603的位置與警方防線相距不遠。

他亦指當時的字眼是「帶往」,不是「帶到」。

然後他表示之前標示錯了...要畫過新的,並表示之前標示的位置是仍與警長1603和A3一起的位置。

他沒有,也不會在口供紙上寫A3因被他攬着頸而出現呼吸困難的情況。

他指A3有對他說「啊sir,我唔走,我抖唔到氣」,此句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沒有記在證人口供中,因為A3呼吸困難不一定是因他攬着A3的頸,也可能是因為A3吸入了催淚煙,之後他才鬆開手並留意到A3防毒面具有鬆脫,但他相信有可能是他攬着A3時令A3的防毒面具鬆脫。

他也沒有將A3交予警長1603一事,例如他為何要離開一會,要將A3交予警長1603等記錄在任何供詞中。

其他:
他在2019年6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他也曾擔任機場特警。

他在追捕時沒有特別目標,他當時是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

他不知道A3手持的木盾牌是誰人製作。

他同意當催淚煙入眼時會難以開眼,若被吸入時會容易咳嗽,他亦同意很快身體會因此而有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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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是警員1603彭志偉。

PW7=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當值並建立警方防線。因為他們接報有人將物品從二號橋投落吐露港公路及路軌。

他是防暴警察。

觀察: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於是警方上前驅散及推進。當時已經有黃色垃圾桶出現在現場,當中亦有示威者躲在黃色垃圾桶後。

他同意當時人們可以自由出入,也不知道人們在任何時間在黃色垃圾桶在做甚麼,只知道有人投擲石頭及汽油彈。

在14:26時,他指出當時環境有不少聲浪,警方和示威者也有用揚聲器發出聲音,但不同意示威者聽不到警方警吿。

當時現場滿地雜物,但看不到護甲、生理鹽水和嘣帶等防護物品。

行動:
他與其他警員向山坡上的「暴徒」發射催淚煙,避免他們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期後他看見PW6制服 (用左手搭着A3) 了身穿黑色背包、黑衫黑褲、有佩戴灰色手套、頭巾及防毒面具,右手也有手持黑色木盾的A3,由於他看見只有PW6處理A3,所以他自告奮勇地前往協助PW6處理A3,即按着A3的手臂。

他當時也有脫下A3的防毒面具。A3沒有戴眼鏡。他忘記A3當時是否有不斷咳嗽、擰頭、眨眼的情況,也不知道當時A3有沒有不適。

當時的催淚煙已經散去。

期後考慮到A3的安全,他與PW6一同帶A3前往二號橋的中間,兩人在路途中有交談,期間PW6有先離開休息,他認為PW6可能因吸入催淚煙而有不適,當時一行人未到達警方防線。由於A3在到達二號橋的中間時有掙扎,即有拉扯和擺動左手,於是他用力捉實A3左手,亦有將A3下壓,然後A3跌落地上,於是他為A3上手扣,之後A3坐在路邊石級,而警員8632到場協助並拘捕A3,證物則由警員5880處理。

他有命令警員8632為A3進行快速搜手,但結果沒有發現沒有任何危險品。

他忘記PW6將A3交予他的情況。而現場情況危險,所以他沒有詢問PW6拘捕A3的原因。

在14:26時,當時警方有向黃色垃圾桶後方投擲兩個催淚彈,他是其中一個投擲兩個催淚彈的警員。

他指出手擲催淚彈的最佳效果時長只有約10秒,煙霧的效果也會受風向影響。

他當時沒有特定的追捕目標,但不同意選取一個較近自己的疑似目標人物作出追捕,因為他所屬中隊的目標是防止示威者向環迴東路投擲石頭。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6日錄取了一份口供。

在口供紙中他寫了A3自己跌在地上且擦傷下唇,但此部分與記事冊中的內容不符,即A3不斷掙扎且想逃跑,所以他將A3制服,並叫A3不要擺動,但A3仍有掙扎下,所以他為A3反手索上膠手扣。他回應指是他下口供時寫得不好,但當時他下口供時看見記事冊時勾起更多的回憶。

但他亦有在記事冊記下A3下唇有擦傷,但A3有表示不用送院。

他同意不知道為何PW6會拘捕A3。但他認為A3的裝束,有佩戴蒙面物品 (即頭套),加上他在暴動現場被捕,所以他認為A3是示威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3/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8是警員8632。

PW8=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30時,他收到PW7指示,協助PW7拘捕A3。

之後他將證物交予PW9。

行動與觀察:
他看到示威者在14:25時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在14:25時,趙警長和PW7向示威者投擲催淚彈,然後開始掃蕩行動,而他的任務是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但他沒有留意其他警員的行動,也不知道催淚彈有沒有發射在山坡和黃色垃圾車中間。

即時他本身站在第一排,但在推進時沒有觀察黃色垃圾桶後的情況。他也沒有留意示威者當時有沒有逃跑,因為他推進時視線專注在山坡上 (即在山坡底向山坡的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而他當時推進時也沒有穿過黃色垃圾箱。

他當時收到PW7指示時已看到A3坐在路邊石級上,當時A3的頭套掛在頸上,防毒面具已經脫下,雙手被反手扣上膠手扣。
=============
PW9是警員55805。

PW9=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行動:
在14:38時,他收到指示要檢取證物,其後PW8將A3交予他檢取證物。

證物包括頭套 (當時被告掛在頸上)、防毒面具、黃色膠圈、鴨嘴帽、黑色背包、灰黃色手套、隔熱手套、八達通、黑色長褲、電話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4/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10是警員14404。

PW10=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他看見一堆黃色垃圾車後有約30至40名身穿黑色裝束及蒙面的示威者,山坡也有約10名示威者,也有30至40名示威者在黃色垃圾車左方,但由於示威者被掩蓋,他不能說出確實人數。示威者在此時也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而警方也有作出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回應,然後他小隊開始推進掃蕩,以及拘捕示威者。

他觀看片段後,指出在警員作出掃蕩前,有少量示威者在移動黃色垃圾車靠近警方防線時有打開雨傘,他也同意黃色垃圾車旁邊也有些雜物,他也同意部分人士的身體部份被雨傘掩蓋,他也同意看不清是誰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他也同意黃色垃圾桶會影響到他的視線。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在警方掃蕩時也有煙霧出現。

他也同意當時催淚煙冒煙時,現場煙霧彌漫。他指出當時進入到黃色垃圾車反身時的視野較清晰,但仍受煙霧影響視野。

他同意護目鏡不會改善他的視野。他不清楚A4在被制服前做了甚麼,也不知道A4從那走到被制服的地點,也不知道A4何時佩戴身上的物件。

他指出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當時示威者已四散。在觀看片段後,他同意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黃色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開始離開,示威者再此期間也有舉傘,而且現場也可能有記者等非示威者同樣離開黃色垃圾桶後方,但他對記者的身份只是猜測。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後方也開始煙霧彌漫。

行動:
警方後來作出推進及掃蕩,他表示是在垃圾箱後制服A4。而他在掃蕩時面前有十至二十名防暴警察。

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20米,他看見有兩名軍裝警員截停A4並嘗試將A4制服在地上,但不記得這兩名軍裝警員是否按A4在地上,但記得A4前胸和臉部均向天,可能也有背向天。由於A4在地上激烈反抗,即撥開警員雙手及想跑走,所以他上前協助制服A4並為A4向正面上手扣,在他為A4上手扣期間,A4仍然有掙扎。雖然他記得兩名軍裝警員在此期間有捉着A4的手,但他忘記自己當時有沒有捉着A4的手。他估計整個拘捕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他看不到A4被警員打,但不排除他可能被警員打,因可能看不到。他看不到有警察用伸縮警棍打A4。

然後有警員將A4抬往二號橋,期間身體及腳有擺動,因為山坡上有人向環迴東路投擲物件,造成危險。而他亦協助其他兩名同事帶A4往二號橋。他在觀看片段後,同意A4有部份時段沒有任何掙扎,即擺動身體及踢腳。

在此期間,A4未曾自己站立。他理解當時A4想逃跑。

他形容第一眼起看見A4有1.7米高、金色頭髮、黑色T-Shirt、藍色褲、藍色鞋、有泳鏡 (當時已鬆脫,但忘記當時要滑下至下巴還是頸部)、有防毒面具 (當時已鬆脫,但高過泳鏡) 及長約24CM的頭套 (當時已滑下,原本是可遮蓋防毒面具)、有佩戴勞工手套及手袖。他指當時A4被兩名軍裝警員制服時能清晰看見A4的上半身及臉部。

他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A4時,A4已有手持手機。

他也負責看守A4及在14:30時拘捕A4。由被拘捕至被帶上小巴期間,A4一直被索上手扣。

雖然片段顯示不到他有警方掃蕩時有跑步,但他回應指是片段顯示不到的初段時間時有動手跑。他也同意那些黃色垃圾箱有一刻是被煙霧遮掩。他同意他制服A4時現場有催淚煙,但他不肯定A4在此期間眼鼻口有接觸或吸入催淚煙,也不知道A4的身體反應是因接觸或吸入催淚煙引起。

在制服A4至帶A4上二號橋期間,他看不見A4手上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包括雨傘。A4也一直是兩邊膊頭揹兩條背包揹帶,沒有脫下,但當指出後來A4是一邊膊頭揹兩條帶時,他指可能是A4掙扎時由兩邊膊頭揹兩條帶變成一邊膊頭揹兩條帶 (即將一條帶彎過頭套在另一邊膊頭) 😦他在到達警署後才解開A4的手扣。

他觀看片段後,他認為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的位置時,當時警方是抬A4前往二號橋,但看不到A4的雙手是否被索上,但片段顯示不到A4的雙手有被索上。他回應指是可能時間差。

他同意片段中也能顯示A4被警方抬往二號橋時右手也拿着疑似手機的物品。但他指出當時他不在A4身邊。他在二號橋時才抬起A4。

他在口供紙上有寫他與隊員已一同抬起A4離開現場,與庭上說法有別。他回應指是寫得不好。

他同意片段中有人臉部沒有任何防護裝備,表情辛苦,面容扭曲,也有哀嚎。他同意若有人沒有任何防護裝備下吸入催淚煙會辛苦。

他同意A4在片段中被制服所示的臉部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 (除泳鏡)。他也看不到A4被制服時有掙扎。

他不知道A4臉上物品的鬆脫的情況。

調查:
他在案發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時身處的位置、將A4 帶離現場時自己身處的位置、該兩名截停A4的軍裝警員。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4時A4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4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他前往協助制服A4的路線。

口供紙及記事冊:
他在17:55時補錄記事冊,並在2019年11月21日及在2020年5月8日下了兩份口供。

他在2020年4月6日時繪畫了一些輔助草圖,即他截停A4的位置,警方防線、黃色垃圾桶 (他只畫了三個)等。但同意這草圖與庭上所顯示他制服A4的位置有出入,也同意草圖上黃色垃圾桶的數目與現實數量有別,也同意他前往制服A4的路線與庭上所示有別。

他回應指忘記了現場障礙物的完整實際情況,而且由於他在準備輔助草圖後曾觀看警方片段,那時回想起並發現草圖所示的A4被制服的位置有別。他並沒有重新畫一張草圖的原因是他不認為這張草圖的資訊有大錯。

他在庭上觀看片段後,同意他在草圖上標記的地方在現實上有火光。

他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指A4被警員制服的位置與山坡相距30米,他在庭上同意應為數米。他回應指當天的情況較混亂,有可能出現記憶錯誤,例如為A4上手扣的時間。

他當時30米的計算是由他當時的位置直到山坡頂傘陣的位置。

他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準確描述泳鏡、頭套和防毒面具在A4身上甚麼位置。

片段中有顯示有多於5個警員抬A4往二號橋,此與他庭上指有3名警員抬A4往二號橋不符。他回應指他不是在那時接觸A4。

證物:
他亦在A4身上搜出一些證物,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背包、膠紙、縮骨遮、八達通等。

他在警署才看見A4的手機。

其他:
他亦負責帶A4上警車,他亦沒有看見其他被吿有金色頭髮。

他同意金色頭髮是較搶眼,但在他佈防的兩小時期間留意不到金色頭髮。

他不知道中大有新亞書院。

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5/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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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是警員15953李卓鴻。

PW11=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並在12:15時佈防。

他看到前面30米有十數名身穿黑色上衣、也有蒙面,而前方也有約50名蒙面示威者。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進行4次衝擊。

在第四次衝擊時,約有20名示威者躲在大型膠垃圾桶從左方向警方防線推進,當中有手持汽油彈及磚頭,並擲向警方防線。而隨着有警員投擲手擲催淚彈起,他與隊員開始向前展開追捕。

行動:
他推開大型膠垃圾桶後,他看見離他約5米外有名黑色短袖沒有領的上衣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黑色長褲 (但沒有留意是甚麼種類的褲)、黑色波鞋 (但沒有留意甚麼牌子)、黑色冰袖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 、揹着黑色背包、有佩戴紅黑色眼罩及黑色面巾 (他只記得有遮掩口部) 的A5正在逃跑,於是他再向前跑約10米後將A5制服,即伸手拉A5落地上。現場的煙霧沒有影響他視線,他的視線也未曾離開A5。

他同意A5可能因痛楚而掙扎。

他指當時已看到A5嘴部有東西遮掩,所以不存在A5的面部可被看見,而A5的眼罩及面巾在被制服時已經脫下。他不肯定除眼罩及面巾外有沒有其他物件遮掩。他同意A5佩戴的面巾有機會他在制服或在A5掙扎時被拉高或拉低的可能。

他認為A5的衣着與一般示威者不相伯仲,而當時有些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他亦同意現場也有些與A5身型相似的人。

他在追捕A5時前方沒有警員,但沒有留意左右兩邊有沒有警員。他從側面看到A5的蒙面物品時已經開始在A5背後制服A5,而在這同時他需要繞過一些雜物,故能看到A5的側面,在這之前他只看着A5的背面。

他形容A5在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想逃跑。期間他的防毒面罩脫落,即被掙扎中的A5拉高,所以他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即呼吸困難,但他在案發後並沒有看醫生。而A5的眼罩及面巾已脫落,所以他能隱約看到A5的樣貌。整個制服過程約用了2至3秒。

他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及有沒有帶腰包,但同意A5可能手持磚頭、弓箭、雨傘、汽油彈等物品。

期後PW12及5至7名不知編號的防暴及便衣隊員到場支援,於是他將A5交予PW12處理並返回警方防線。期後他看見PW12連同其他不知名隊員將A5帶到防線,當時他也能看到A5的樣貌,但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但有揹背包,所以他上前迎合並一同將A5交予教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在開始掃蕩前自己、投擲催淚彈的警長的位置、制服A5後返回防線的自己、以及A5被拖離現場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5時A5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5時他身處的位置、A5逃跑的路線、以及A5被制服的位置。

口供及記事冊:
他沒有在書面紀錄他需跑10米後將A5制服,但他同意他上庭時依賴書面紀錄的資料。

其他:
他在2019年11月10日上班直到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但他也在11月11日08:30已收到指示,所以他當時也有點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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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是警員17608。

PW1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3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期後警方推進,他尾隨PW11,兩人相距7至10米,期間他看到示威者設置的黃色垃圾箱,也同意在追捕時地下滿佈不同種類的雜物。

行動:
他看到A5當時有逃跑,PW11也有用右手捉着A5,但不知道PW11有沒有推A5,所以他上前協助PW11。他按着A5的背部並警告A5不要掙扎,但A5仍然掙扎,所以再按着A5的四肢並等待支援,那時A5面向地,背部向天。之後有2至3名不知名防暴警察支援,但他不知道有沒有2至3名不知名便衣警察支援及參與制服A5。而同時間PW11已離開,但不知道原因。

他同意有其他防暴警察在制服A5時有接觸A5,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防暴警察接觸到A5的下身。

他記得便衣警察是在他與支援的同事帶A5往二號橋時有出現,但沒有接觸A5。

由於便衣警察沒有佩戴證件,所以他未必能肯定這些「便衣警察」就是警察。

他看不到A5當時有手持物件。但A5有佩戴頭套、眼罩、黑色冰䄂、右手有佩戴灰色手套。

在有同事支援後,他與同事看到山坡有人投擲石頭等物件,考慮到他們和A5的安全,決定拖A5往二號橋的方向,而他在過程中捉着A5的背包。在二號橋時,他與同事將A5交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並告訴當時的情況予刑偵警員14272。期間A5沒有離開他的視線,也沒有人接觸A5的證物。

他沒有向A5宣布拘捕。

記事冊及口供:
他沒有在記事冊上明確思疑A5干犯「蒙面法」,但有寫是思疑A5干犯「非法集結」。

他也沒有在口供紙上寫有思疑A5干犯「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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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是警員14272。

PW1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

他是便衣警員。

他沒有參與追捕工作,他工作是支援防暴警員。

行動:
在14:28時,PW11將A5交予他,指A5干犯「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所以他將A5帶到安全的地方宣布拘捕 (包括「管有物品意圖作破壞及摧毀用途」)及警誡。

(他在庭上認不到A5...雖然身份沒有爭議)

他同意A5當時有對他說「個士巴拿唔係我嘅」,此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被告沒有在此簽名,但被告在補錄口供時有簽名。

證物:
他在馬鞍山警署處理A5證物,包括冰䄂、手套、腰包、iPhone、背包、短袖T-Shirt、藍色風褸、眼罩、拖鞋、索繩袋、帽、八達通、也有銀色士巴拿 (拘捕前已在A5腰包搜出)等。

其他:
他不知道警方也在中大「四條柱」附近也有行動及發射催淚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