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
🐶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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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