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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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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鰂魚涌

D1:周 (17)
D2:嚴 (16)
D3: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D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D3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周 (17),嚴 (16),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 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兩名證人,分別為控罪一之普通襲擊受害人及控罪二之警員。沒有招認。

就控罪一,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二,辯方爭議控罪行為。

案件押後一會以處理承認事實。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2名證人,分別為控罪(1)報稱受襲的 周月雲 及控罪(2)警員23510
沒有警誡供詞

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
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將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1250 休庭至1430繼續
PW1及PW2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439 開庭
傳召報稱受襲的PW3 周月雲 作供

1517 休庭
PW3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D3早前以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CCTV及警戒供詞。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530 再開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透露被捕後被防暴用棍打頭,因此去驗傷,看完被告人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及自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補回10月19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普通襲擊 #拒捕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在康山花園第九座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最後在第八座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案件沒有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任何閉路電視或片段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雲
負責拘捕被告
PW2 高級警員1664徐昌傑
負責為 周女士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報稱受襲老婦周女士

📌PW1 作供
警員11月10日更份是19:00至11月11日07:45,而11日早上6時左右負責之巡邏車在康山花園英皇道巡邏(已工作11小時),當時在車上見到車身左邊7-8米有四到六個黑衫褲及口罩男子企在一起,有互相溝通,當與PW1眼神接觸時即一枝箭咁跑四散,PW1及同袍即下車追截,並鎖定一向北角逃走孭背囊男子因為懷疑其管有工具,期間在第九座有一老婦及外傭,老婦迎面阻擋去路被男子雙手推跌[此時PW1庭上做出雙手向前推動作],黑衣男子在康山第8座自己不小心向前跌下而PW1追到將那人按在地上,不久隊員7578趕到協助制服男子。女警27741隨後走來告知被撞老婦稱心口及臂部痛召救護,PW1於是警誡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證人搜查被告背囊後發覺只有書、文具及學校運動服。

被告大聲嗌「我冇嘢講!」並掙扎,左右手向後撥並用腳向後踢大聲叫「走開走開」及「手足救我,唔好dump低我」。證人勸喻冷靜同警告如果繼續掙扎就會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被告繼續掙扎10至20秒證人於是使用手扣成功制服並加控罪。

📌PW1 作供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確認做咗兩份口供分別是2019年11月11日上午11:30同2020年4月9日下午1:00,兩份內容均準確,但沒解釋原因。辯方律師指出第一次口供稱黑衣人距離是15米,PW1回答今天回想應該是8米才能正確,而當日早上六點左右天光,光線充足且座頭有燈光照到室外,PW1承認工作了11小時感覺疲累。制服被告之後有防暴到場增援。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出之下列數點:
1. 在車上只見到被告同白衫路人而沒有其他黑衣人
2. 被告當時是坐在石壆上而非企在路上
3. 被告嘗試側身在老婦同工人中間穿過,避免撞到但不成功
4. PW1在黑衣人身後追應該看不到黑衣人用手推路人(PW1話從後見到手踭飛開,是推人動作)
5. 制服被告之後PW1叫佢坐響地上
6. 被告反抗時隻腳冇踢到證人
7. 被告沒有叫「手足唔好dump低我」
8. 被告坐喺地上時有防暴警察用警棍打咗頭部4下並用腳踩頭

辯方律師指被告之後去政府醫院驗傷證實右頭部有腫,證人話唔知亦見唔到有警務人員使用暴力,被告受傷可能自己跌倒嘅時候整親。

📌PW2作供
2019年11月11日中午12點接收本案處理被告證物,同日下午去東區醫院替被撞老婦落口供同影相,佢去醫院之前有看過PW1之口供,除此沒有向其他人了解案情。

📌PW2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唔識字,落完口供靠證人讀返俾佢聽。PW2否認口供上寫「一男子跑到一米前左右就用雙手推我心口位置」是參考了PW1口供而寫。證人亦確認老婦口供有寫見到被告去到康山第八座比警員捉到。

📌PW3作供
報稱受襲老婦稱19年11月11日早上6:15左右同工人出門晨運去到第九座時有個後生仔迎面跑過嚟,一對手推佢令成個人向後跌低,心口唞唔到氣,臀部痛,住院第四日才出院,出院後再要看醫生數次。

📌PW3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形容後生着黑衫褲,高廋,當時冇其他黑衣人而跌低有少少頭暈只睇到黑衣人走向第八座走,看不到有冇被捉(口供寫見到),但當日視野清晰。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估計要6星期)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上午09:30於5號庭再續審,辯方看完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同被告會否作供。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今日再訊。

———————————————

上次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上週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預計需時1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
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3/1)

梁 (1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

Day3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12月14日再訊,當日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

📌辯方將被告知正式醫療報告(D2/D2a 中文本)以65b呈堂

📌雙方同意事實二
2019年11月11日時間1507被告在羈押下送往東區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醫療報告於2021年2月5日呈上法庭。

📌被告作供
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就讀中六當天7:55上課,早上6:00準備出門行路返學,當時沿着英皇道往西灣河方向如康山道英皇道路壆坐低(律師給被告呈堂D1圖冊相片確認2020年8月18日早上0600拍攝),坐低原因只是抖下,附近除一白衫路人沒有其他人,之後打算在西灣河做運動後再返學。

突然一輛警車停馬路傍,有幾個警員跑去被告方向大概叫「企係到唔好郁」。被告受驚,在行人路全速往康山方向跑至一分岔路口轉左入小路,證人指跑時全程有兩次擰轉頭,第一次是起跑後一二秒回望,未見有人只聽到警員呼喝,第二次是轉入左邊小路前,也沒見到人,兩次均是頭轉90度回望。被告指小路有蓋範圍是沒裝燈,入小巷後見一工人姐姐扶著一婆婆慢行,自己急停但最後右膊頭也撞到婆婆身體。被告表示由見到至撞上只有一兩秒時間,曾嘗試側身在兩人中間穿過但不成功,而在接觸前雙手收埋胸前。小巷闊度只容兩人並行,當撞到人後被告停低一二秒跟佳聽到警察呼喝聲越來越近於是向前跑向盡頭即第九同十座,但最終因kick親面向地跌地上被警追上。

由於警員用膝頭壓背開始雙手反鎖上手扣,被告呼吸困難有掙扎叫不要壓他並一邊道歉。上手扣之後警員才移開膝頭並宣布拘捕。被告否認PW1作供稱被捕後說「手足唔好㧵低我」。而鎖上手扣時,一穿綠衣防暴由8座入口揸住警棍行來,跟住彼告頭右後方被棍扑了4下,並被鞋踩了一下!被捕後,警員將被告挨落牆度,跟住問取身分證。

當日送到東區醫院後有對醫生說曾被警員擊打頭部並指出位置,之後做了腦掃描,跟據呈堂報告(D2a),頭部右側和後部有2個3cm血腫🛑及發現左胸有向下壓痛。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回答雖然返學時間0755但間中也會7點前出門,當天原要著運動校服回校但自己將運動服放背囊,穿着自己衣物出門(綠色有花紋外套、深色短褲、黑色鴨咀帽及戴口罩)。被問到為何不穿學校運動服,被告回答純粹唔想着校服跑。而控方律師指被告被捕時將綠色外套反轉着,被告回答因為綠色外套個䄂好樣衰。控方再追問為何剛出門不久就要坐低抖,被告回答沒特別原因。被告同意控方指今日在庭上首次說警員拘捕時用膝頭壓着自己背脊,但被告否認控方指因參與示威堵所以見到警察逃走,而因婆婆及工人阻住於是用雙手推開及在拘捕時不合作不停踢腳,警員有叫冷靜唔好掙扎,在拘捕時候也沒有防暴打他。

📌辯方覆問
為何將運動服放背囊?打算做完運動換衫回校。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沒結案陳詞,辯方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並作下列口頭補充:

控罪一
PW1只集中處理被告,其他黑衣人其實沿英皇道跑沒有人進入康山花園,沒証據被吿因堵路逃走。其二被告有擰頭2次所以全速跑時未必全心注意前方,而且小巷有轉彎位再加上時發地點差唔多沒有燈光。
而被告雙手向受害人推是控方向證人指出才會有此説法。

控罪二
被告被捕後在醫院醫療報告及被告庭上作供指被防暴擊打吻合,足證被告不是拒捕。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2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