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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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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7/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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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鍾偉華(音)作供完畢

明日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8/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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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4沙展4579

在控方主問中,PW14從2019年9月28日拍攝的照片認出A1、A4、A6

1014 因證人手上的證物圖片次序與沈官及控方的不同,退庭商議,休庭(註:這麼低級的錯誤)

1122 PW14沙展457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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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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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編號候補)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1124開庭,PW12作供

PW1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1156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1100續審(就著被告要否答辯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1/18]
D1: 張 (23)/ D2: 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1001銅鑼灣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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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陳詞:
在法庭上針對D1的協議證供相當薄弱,不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控方需要先證明各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再證明其他控罪元素。表面證供需要證明被告之間有協議,且存在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的證據只有:
1) 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
2) D1至D5在同一住所被捕
3) 單位搜到汽油彈的原料

控方只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通話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不頻密。除了證明各被告在關鍵時候有通話,又如何證明協議是甚麼呢? 即使汽油彈原料是被告知情並管有,而且打算用上述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暴動,都不能證明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

📌協議的其他可能性
沈小民法官提出,各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其他協議,不一定所有被告都串謀參與暴動。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可能性亦可以有3個,①參與暴動②參與非法集結③參與合法集結。所以,希望控方可以書面陳詞補充。

*控方立場是各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
舉個例,有個人諗住打劫,有個人只係諗住偷竊,打算偷竊嗰個人未必會一齊參與打劫㗎喎……咁樣唔會有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你都認為兩者(非法集結/暴動)嘅暴力程度唔同,會唔會有另一個可能性係,有人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呢?一出現唔合法嘅情況就走人㗎呢?嗰日(9月28日)都有合法集會㗎。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議題,及「串謀者原則」提供書面補充陳詞,聽日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2/18]

D1:張 (23)/ D2: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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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辯方律師開始中段陳詞

辯方及控方中段陳詞完畢

12:15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21711:00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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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4/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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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2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法庭已聽取A1、A2及A3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15/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所有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張,胡,陳,蘇,李,沈 (17-25) #1001銅鑼灣

控罪:串謀參與 #暴動罪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 #非法集結
6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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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