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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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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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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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提堂

D1 陳
D2 *
D3 陳

控罪:非法集結

因D2未滿16歲,辯方已去信詢問律政司如何處理,要求押後至8月14日,控方不反對。

辯方要求裁判官記錄在案:
PW8是被告的班主任,為控方提供一份口頭供詞。但該人在D2第一次上庭已一直支援D2,亦多次參與D2和律師的會面,得知辯方案情及抗辯策略。辯方向律政司去信時亦有附上該人的信件,該人應是重要的辯方證人。同時作控方證人並不恰當。

裁判官應辯方要求,限7月9日前控方需就PW8的立場及處理方法通知辯方。

7月16日前辯方需通知控方三名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當天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及定下審訊日期。

D3要求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准。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提堂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2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

13歲手足母親因做手術未能到庭,現正處理出院手續,但未必能趕及在4時半前到庭,因此申請押後

控方有意修訂控罪及申請分開13歲手足案件處理,因此程序為關鍵,同意押後

辯方對控罪有爭議,指未有詳細列明有擾亂秩序等行為,希望同樣押後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

今天原為審前覆核,D1及D3積極回覆控方案情,惟對大多數都不同意,因此共有8個控方證人,另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有爭議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預計需要5天審訊
初步訂在12月24至3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及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按此參考上次提堂

修定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

本直播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控方呈上修定控罪(1)及新增控罪(2)

📌第二部分:有關D2 13歲手足案件

手足母親上次提堂因留院未能出席,故申請押後至今,有出席是次提堂。
辯方建議將針對D2的控罪(2)從本案分拆,並表示D2打算就控罪(2)認罪,希望將案件求情及判刑留待少年法庭處理。

裁判官同意將案件的求情及判刑押後
是次則處理答辯,但不會分拆案件

答辯:
‼️D2就控罪(2)認罪‼️

控罪(2)案情:
PW1至PW4(皆為警察)於2020年2月5日 1900 時,在案發地點進行埋伏行動,因為警方認為該地方會有違反社會安寧的行動 。PW5(港鐵職員)進行巡邏。期間PW5於天水圍某輕鐵站附近目擊有黑衣人拋物品到月台附近,PW5將消息上報,之後有人大喊「走啊有狗」,多人逃往不同方向。於2310 時,四名目堵事件的控方證人(PW1至PW4),拘捕本案三人,警方於D2身上檢取了衣物、手套及口罩等物品。D2案發時12歲,明白犯下案件並非單純的頑皮。

D2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案件事實得以證實

裁判官將D2求情及判刑押後,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第三部分:有關D1及D3案件

答辯:
D1不認罪
D3不認罪

辯方繼續對控罪有爭議,進行了相關陳詞,並引用相關案例,對被告所作出的行為有爭議,希望對D1面對的控罪有更多詳情才開審,辯方認為控方需要在控罪詳情提供所依賴的控罪元素,即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檢控。

控方回應辯方,並再作出相關陳詞,認為提供的資料已經足夠,若要的話可以增加相關詳情。

裁判官休庭20分鐘後考慮,認為不細分非法集結指控的4項性質,並沒有對被告不公,所以不接納辯方要求

控方傳召10個控方證人
其中2名為負責拍攝被告全身照的警員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有爭議
辯方爭議影全身相為非必要,拍照前亦無通知律師,預計會佔1小時盤問上述爭議

預計審期:5天

📌是日提堂總結

D1及D3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28日至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本地話審訊

D2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1月1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少年法庭)再訊,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判刑
#庭外消息

D2: 13歲手足

控罪:
(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3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13歲手足在11月4日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至今等候感化報告作判刑。

判刑:
🛑感化令12個月
期間須遵守1900-0600宵禁令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

D1及D3意向承認阻街,但控方不接納。

辯方表示會係承認阻街嘅基礎上同意大部分案情,主要證人會以書面作供,控方若無另加主問,辯方就唔會另作盤問。

現休庭30分鐘整理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

D1及D3意向承認阻街,但控方不接納。

辯方表示會係承認阻街嘅基礎上同意大部分案情,大部份證供均以65B書面形式呈交。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其後提交新嘅承認事實,涵蓋左關於現場嘅相片以及某部份嘅供詞。亦都同意左第一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嘅會面記錄係自願以及公平嘅情況下錄取嘅。辯方對於第一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就係當日被制服嘅被捕人士亦都冇爭議。

📌控方主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
控方大律師主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時,佢指當日穿着制服於天水圍天瑞站輕鐵站當值,見到案發到時有五至六名着深色外套以及口罩嘅人士由花糟搬一啲單車以及垃圾桶出馬路作為路障,佢聲稱當時擔心佢哋會掟啲雜物落路軌,故所以用無線電通知列車控制中心,叫列車唔好過去。

證人聲稱有一個身份不明嘅人指住佢大叫「你唔好咁多事」,佢擔心自己嘅個人安全於是報警。之後好快就有穿着黑色衫嘅便裝警員出現,馬路上亦都出現防暴,有人大叫「走啊有狗」。

📌辯方盤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
喺盤問嘅時候,證人話有警察將第一被告撳咗喺路軌上面制服。證人形容,車輛大概係路障前30米左右收慢或者停車。證人亦都確定,除咗「走啊有狗」之外亦都聽唔到有其他特別嘅聲音。

📌控方主問PW2 8807彭兆恒
控方大律師主問PW2 8807彭兆恒時,佢形容案發當時(即2310時)有七至八個着住黑色衫黑色褲戴口罩嘅人喺天瑞商場外,用單車同埋垃圾桶等等嘅雜物阻塞兩條行車線,見到有兩至三架車駛過嘅時候收慢,收慢嘅位置大約係路障前10米左右。佢話天瑞路嘅巴士站大概有七至八個人等緊車,輕鐵站側有五至六個人左右。佢之後亦都確認一啲作為證物嘅相片。

📌辯方盤問PW2 8807彭兆恒
喺盤問嘅時候,辯方大律師留意到證人喺撰寫本案嘅書面記錄(包括口供以及一張草圖)嘅時候已經當值16小時,又喺盤問之下承認唔記得具體邊一個障礙物俾人調左去邊一條線,故此質疑證人嘅證詞係咪可靠。證人亦都承認,當時嘅行車路仍然可以通行,只係收窄左行車線。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當時其實只有兩條入邊嘅其中一條行車線地堵塞,而唔係兩條,證人唔同意。至於佢所描述輕鐵站同埋巴士站等車嘅人數,證人承認佢書面供詞入邊冇提到,佢亦都唔確定呢個人數啱唔啱,只係肯定當時有人等緊車。

📌控方主問PW3 109劉頌成
控方大律師主問PW3 109劉頌成時,佢宣稱拘捕被告嘅時候無使用非法嘅武力。亦都確認左一啲被告嘅隨身物品同埋衣物嘅照片。

📌辯方盤問PW3 109劉頌成
喺盤問嘅時候,佢確認口供所寫「係路軌將AP捉住」係連同其他穿着便裝嘅警務人員一齊制服被告。

📌控方主問PW4 17829陳玉軒
控方亦都傳召PW4 17829陳玉軒上庭確認照片。

D1及D3表證成立‼️

雙方完成案情,沒有中段陳詞,第一以及第三被告都不作供,亦冇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聽取雙方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2/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裁決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裁判官為D1及D3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並表明不排除處拘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D1:陳(19), D3:陳(23)
🛑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 #非法集結

王證瑜裁判官於2021年1月28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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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報告建議首被告接所中度時數的(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各院舍報告的建議,適合性次序: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 > 教導所

王證瑜裁判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遠不及辯方所提出的鐘嘉豪案 CAAR4/2020 及庾家駒案 CAAR5/2020,所以先排除判處以月計即時監禁的可能。

王官指本案並非獨立與社會整體無關,並不是「即係舉個例,佢唔係因私人恩怨而非法集結㗎嘛」。而本案背景與鐘嘉豪案及庾家駒案相似,都是涉及反修例運動。因此判刑時要考慮阻嚇性,除了防止被告重犯,亦要以儆效尤阻止公眾仿效。 當然阻嚇性唔係話要去到6個月喇,亦都會因案情嚴重性作出相應嘅考慮。

考慮一但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可能比即時監禁長,王證瑜裁判官以8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兩位被告的背景、求情及有親友支持酌情扣減一星期刑期。

🛑總刑期為7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