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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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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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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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4),劉(33)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指律政司需處理CCTV片段,三項相關案件皆押後至3/2
case1 d2 申請農曆新年間赴台旅遊,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5000
申請被拒
所有保釋按原有條件


張(34) - 暴動 #0824觀塘
控方同樣要求押後至3/2
押後至3/2 2:30


謝(23),周(26) - 襲警、暴動 #0824觀塘
押後至3/2 2:30,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觀塘 #合併案件

D1:吳(24)
D2:謝 (23)
D3:周 (26)


控罪:
(1)暴動
(2)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4)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D1-3被控於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D1另被控控罪2和3,管有士巴拿、鉗、行山杖,以及兩部對講機。
D3另被控控罪4。

保釋相關事宜:
D1批准更改宵禁時間至0200-0800,其餘維持不變。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5月12日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吳(24)
A2: 謝(23)
A3: 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警 [A2]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案情:
A1吳涉嫌事發時揮動雨傘,導致警員受傷。A2謝涉嫌在當天下午與大約200人在偉業街集結,以路障堵路,並向警方防線拋擲磚頭、石頭、長傘等。警方作出驅趕,A2謝極力反抗,以長約75厘米的竹枝還擊,並打中總督察11827梅永罡的手臂,最後被制服。A3周則於當日相約時間,於偉業街一帶逃跑時遭制服及拘捕。

背景:
A1吳在8月24日被捕,被拘留在新屋嶺。8月26日首度提堂,雙手手背和手肘貼有膠布。吳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在2月21日獲撤控。
A2謝於8月28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而A3周當日仍然留院,延至9月2日提堂,當日須戴頸箍及口罩。
案件於4月23日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3人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D1吳(24)
D2謝(23)
D3周(26)

控罪:1.暴動 (D1-D3)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4.襲警 (D2)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控罪一)
D1另被指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及行山杖、鉗和扳手。(控罪二及三)
D2則被指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控罪四)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注: 上一單案件完左之後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撐朋友還撐朋友,但係坐多一陣聽埋手足嘅case都唔得?大家明唔明白當時個畫面究竟有幾核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提堂
👥A1吳(24), A2謝(23),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1]
於同日在常怡道休憩處,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
🛑 A1沒有到法庭應訊,辯方律師自8月28日起無法聯絡他,法庭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事宜留待日後處理

辯方申請押後待A3處理法援事宜。案件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1/7]
👥A2謝(23), A3周(26)
🛑謝(23)已還押14天🛑

控罪:
(1) 暴動 [A2-A3]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A。

--------------------------
‼️A2承認控罪一,控罪四獲存檔法庭‼️

📌案情撮要

📎背景

由2019年8月24日1330時開始,在九龍灣有獲批准的公眾遊行進行。於同日大約1430時,大約 20 名示威者在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設立路障,其後警方在離開示威者大約 60 米附近設立封鎖線。

📎暴動 (控罪一)

在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後,包括A2及其他兩名被告人在內的示威者拒絕離開,大約 10 名示威者向防暴警員投擲磚頭等雜物及照射鐳射筆。於同日大約1638時,警方向示威者推進,最終拘捕A2及其他兩名被告人。當警方向示威者及路障推進時,一些示威者持續向警方投擲雜物,其中包括磚塊、石頭、竹枝及汽油彈。A2的行為及拘捕過程簡述如下:

📎襲警(控罪四,不獲起訴)
總督察 A (PW2) 嘗試截停一名不知名示威者,但卻馬上遭數名其他示威者以棍枝襲擊。當PW2保衛自己時,戴上防毒面具及全副保護裝備的A2衝向PW2及用一枝竹枝敲打其左前臂,A2隨後被PW2及其他警員制服,無線電視的新聞片段清楚拍攝了上述襲擊。

當署理警長 (PW4) 向示威者推進時,他看見數十名示威者後退,但他們同時向警方投擲磚塊、水樽及雜物。但警方撤退時,其他示威者繼續向他們投擲雜物包括汽油彈。

在警誡下,A2保持緘默。

-A2確認案情,罪名成立-

A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0日1430同庭再訊,待A3案件的審訊完成後再作跟進,期間需要還押。

📌控方播放案件相關的多段影片(約1.5小時)

午休至14:30同庭開始A3案情

(約20人旁聽支持,A2手足精神不錯,離開時有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1/7]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承認事實
1.案發當日13:30起有一場公眾遊行,其不反對通知書呈堂為P1。
2.同日1645時A2被警員16019拘捕
3.同日1655-1710警員???在牛頭角警署向A2搜身,檢獲的背包、兩隻手套及綠色口罩呈堂為P2-4

📎證物編號
八隻內有新聞片段的光碟(及相關截圖):
TVB新聞錄影片段P5 (P13)
Now新聞錄影片段 P6 (P14)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7 (P15)
RTHK錄影片段 P8 (P16)
東網on.cc錄影片段 P9 (P17)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P10 (P18)
HK01錄影片段 P11 (P19)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P12 (P20)

三張內有三段警方錄影片段的光碟 P21-23
截圖及被告被捕時相關相片 P24-26
承認事實 P27
一張八達通(被捕時搜獲) P28
一件屬於T shirt (A2被捕時穿著) P29
一條褲(A2被捕時穿著) P30
辯方不爭議證物鏈

傳召PW1督察 UI18198 刑展豪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Z連第四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0930至1836間當值,在粉嶺基地待命,等待總區指示。0955時收到指示到九龍啟德郵輪碼頭待命,1043時到達碼頭。同日1340時收到指示到九龍灣行動基地待命,1355時到達基地。

1527時收到指示到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設立防線,到達後發現現場有約300名示威者,分別在偉業街東行線(近救護站)及西行線在對面業安工業大廈平台逗留。當中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褲,部份有裝備(頭盔、口罩及防毒面具),並持有竹棍或行山棍。他們在救護站附近用鐵欄竹枝索帶設立路障,佔用偉業街東行線,期間不時有示威者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的面及眼部。

1634時有兩名示威者走向偉業街東西行線中間石壆,向警方投擲磚頭,然後退回人群。於是PW1向小隊傳令員指示出示紅旗,並向示威者發出同樣口頭警告。

1636時收到指示向偉業街西行線進行掃蕩行動。PW1帶隊推進至偉業街行車天橋,由於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PW指示傳令員展示黑旗,並發出口頭警告。

📌展示P31地圖供PW1在地圖上標示相關地點及方向

📌展示P24相片冊供PW1確認P24現場的工業大廈,救護站,偉業街東西行線,行車天橋,牛頭角警署位置

📌播放P8 RTHK錄影片段
由16:27播放至16:37
播放器時間00:30:19 PW1指認自己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前的行動經驗

PW1表示本案案發前曾於超過十次的示威相關行動中擔任小隊指揮官,曾目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如磚頭的雜物,甚至曾被擲中兩至三次;不確定自己有否看過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有關當日示威活動的情報

PW1表示當日行動前曾向小隊進行briefing,亦知悉當日附近會有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惟當時只知道遊行的起/終點,並不知道遊行路線;PW1表示於到達案發現場前已得悉相關情報,但不記得確實得悉的時間。

PW1不記得當日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案發現場時,指示有否提及牛頭角警署附近的示威活動;並不清楚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至偉業街西行線及常怡道交界一帶是否包括在遊行路線內。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A3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1督察 UI18198 刑展豪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Z連第四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19 香港01錄影片段

PW1同意有人從西行線跨過石壆到東行線,但不肯定是否因為西行線路線被阻的緣故
00:19:03,實時約為15:21 PW1同意影片拍攝者已到東行線

00:21:01,實時約為15:23 可見畫面右上方在常怡道與偉業街交界有一行人天橋

📌同時展示P24相片冊(1)相片(?)
可見影片上的行人天橋

00:21:40,實時約15:24 PW1認同當時馬路上仍有很多人,有部分人正在擔起雨傘
辯方問是否認為當天天氣比較熱,PW1表示不知示威者擔遮的意圖,但不能排除他們因天氣熱而擔遮。PW1表示沒有留意當天有否酷熱天氣警告,但認同當天很多人有戴口罩

00:21:54,實時約15:24 地點為常怡道天橋對落
PW1同意當時天橋下有很多人、那些人有機會是暴力示威者及當日有和平示威者參與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

PW1同意天橋上有人圍觀,亦同意現場有可能有人因某些原因而離開遊行,並表示忘記了當天地鐵曾停駛九龍灣至藍田站的列車、巴士路線曾改道

📌播放P6 Now新聞片段
由00:24:17起播放1分鐘,實時約為16:38 PW1認同該時間與他於西行線掃蕩的時間相約。辯方指出影片可見列車暫停服務,以及展示了酷熱天氣警告的標示和當天氣温為34度,PW1同意上述說法

播放器時間00:24:36,實時約為16:39 可見九巴5R路線暫停服務,令多條巴士路線改道
PW1表示完全不知道5R路線會途徑何處,並同意當日地鐵確有停駛。被問及是否同意身處常怡道的人士會否因現場沒有交通工具而不能離開時,PW1則表示不知道該處的巴士站及地鐵站位於何處,只知道地鐵有停駛;而自己亦不知道當時身處常怡道的人士打算前往何處,所以不知道,但不排除辯方所指的可能性。

PW1早前於主問時表示當日於1527到達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時,曾觀察現場的示威者及三個位置:
一,為約三十米外、位於偉業街東行線上的救護站,附近設有一些路障
二,為業安工業大廈。PW1指出大廈平台上有示威者,大廈的不同樓層中亦有人面向警方。辯方指出當中或混有圍觀市民,PW1同意。
三,為偉業街西行線(鄰近業安工業大廈),馬路上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此外,PW1亦曾於主問時表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投擲磚頭。對此,PW1並不同意「使用雷射筆」屬零星事件,但同意「投擲磚頭」為零星事件。

是否認同8月24日,於命令下屬出紅旗前,示威者未算激烈,PW1部分同意,認為掟石上較為零聲,但言語上或雷射光騷擾上,並不認同是零聲衝突
辯方問PW1在下令出示紅旗前,現場示威者的行動並為算激烈,PW1部分同意。PW1表示認為投擲磚頭的的時間較零星,但言語辱罵及照射雷射光的情況多,不認同這是零聲衝突,PW1其後表示示威者除了上述三種行為之外並沒有其他攻擊警方的行為。就著示威者的言語辱罵及照射雷射光,PW1同意其為騷擾多於傷害。

PW1表示當天在出示紅旗後便隨即對示威者作口頭警告:「現場嘅示威人士,呢個係警方嘅警告,你哋正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立即散開,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將你拘散或拘捕。」PW1表示在作出警告時自己與紅旗面向同一方向,未必每次舉旗都會作警告,不過大多都會。當天PW1有使用擴音設備輔助。

辯方指出控方在主問PW1時曾播放當日警方展示紅旗的片段,然而,當中並沒有錄到PW1在現場作出警告的聲音,PW1同意。
此外,PW1亦同意在考慮地方、方向、聲量三個因素的情況下,當時身處常怡道的人群未必聽到自己的警告,PW1亦不清楚他們會否看到紅旗。

控方代表覆問

📌播放P8 香港電台錄影片段

📌同時展示P16 香港電台錄影片段截圖(30-33、37)
30- 顯示警員面上有紫光
31- 顯示四名警員的面上有紫光及綠光
32- 顯示三名警員的面上有紫光及綠光
33- 顯示業安工業大廈
37- 顯示警方展示紅旗

所控方指出截圖30-33的時間為展示紅旗前,而截圖(30)為P8 01:14時的截圖,實時約為16:07。其顯示兆業街近偉業街街口,即PW1當時身處的地方。

🌟許官表示影片及相片展示出的屬零星畫面,並非PW1所指很多雷射光的畫面。

由10:55播放至11:14 PW1認同影片展示近救護站對出,見到有雷射光照射在警員的面上。許官指出片中有一名戴眼鏡的警員,即使被雷射光照着亦沒有迴避之意,PW1同意指該警員在片段中「冇咩反應」

由15:12播放至15:33 PW1表示看不到業安工廠大廈的方向有人拿着雷射筆照射

📌播放P2? 警方片段
由16:27播放至16:34
影片一直拍攝著一群警員的背部,未見有陽光以外的光線
控方詢問有沒有能協助法庭的片段,PW1猶豫數秒後指出01:20至01:21間有光照向鏡頭

PW1不認同當天遊行路線會途經警方的東九龍行動基地

📌展示P31地圖
PW1指出救護站附近為東九龍行動基地,若經不反對通知書路線遊行理應不會經過基地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控方代表主問

1603時到達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並在機動部隊防線後方候命。PW2留意到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有由竹枝、水馬等雜物砌成的大型路障,現場有過百名示威者及傳媒。

當時PW2看到前方業安工業大廈的平台上有一些示威者,該些示威者不時用「激光嘅儀器」照向警方防線,同時間偉業街西行線的路障附近亦有大量示威者聚集。

1604時,PW2看到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包括磚頭的雜物。1628時,某警司向PW2指示若示威者繼續向警方使用暴力的話,便作出驅散或拘捕行動。兩分鐘即1630時,PW2看到有隸屬機動部隊的警員舉起警告旗幟,並使用擴音器向示威者作出口頭警告。1637時,PW2看到兆業街前方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一分鐘後PW2接獲指示並隨即展開驅散或拘捕行動。

PW2沿偉業街東行線推進,期間看到東行線的中間有一大型路障,西行線上亦有許多雜物,並有示威者向其投擲包括竹枝等的雜物。其後,PW2越過東行線路障及翻過路壆前往西行線,之後截停了一名示威者,隨即被多人使用長棍、竹枝施襲,同時馬路路壆上有另一名示威者向其投擲竹枝。

PW2嘗試上前截停該人但不成功,當時該人已向偉業街西行線、常宜道方向逃去,此時再有另一名示威者向其施襲。PW2阻擋攻擊後成功制服及拘捕該人(後知A2)。其後將A2交予其他警員處理。

PW2在本次行動後感覺有受傷,其後到港安醫院求醫。其左手前臂有些許紅腫、額頭擦傷、大腿有些疼痛,毋須留醫。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主問時,PW2曾提及業安工業大廈一座的平台上有一批示威者。辯方問及當時大廈的走廊是否亦有旁觀者,PW2指出當時大廈內有示威者及傳媒,而身處大廈內的人群有使用雷射裝置。

PW2表示不清楚1638時遊行是否尚未結束,但當時現場亦有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而自己亦不清楚當時警方有否撤回不反對通知書。

-盤問未完

1300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業安工業大廈片段

📌播放P?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片段(相信為警方片段)
實時約為16:37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主問

行動前由PW2進行訓示。

1615時,PW3在兆業街即牛頭角救護站對出,設立一由Z連機動部隊等警員組成的防線並候命。其後看到偉業街東、西行線的馬路上聚集了數百位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眼罩、口罩的示威者,現場有數十名記者正在進行拍攝,車輛並不能通過。

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員叫囂,並向封鎖線及警署投擲水樽、石塊、磚頭等雜物。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警告,示仲威者沒有理會並繼續叫囂及投擲。

1640時,小隊主管通知PW3及其隊員前進及轉入偉業街東、西行線,往觀塘方向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PW3推進了約三十米時,部分示威者向觀塘方向後退,但依然有人與警方對峙及投擲雜物。

PW3其後看到近常悅道天橋下方附近,有數十名示威者沒有後退並繼續投擲雜物。當時PW3與他們距離三十米,中間隔有圍欄(約半個人高度),但視線充足,圍欄沒有阻礙觀察。

該數十名示威者中,PW3留意到有一約三十歲,一點六米高,瘦身材,身穿黑衣及黑長褲,戴眼鏡及防毒面罩,背著藍綠色背包的男子(後知A3)身處人群的較前排。

PW3遂與隊員上前制服,A3轉身向觀塘方向逃跑。PW3跑了三十至四十米,期間A3不曾離開其視線。

跑到偉業街常悅道休憩處對出時,PW3截停A3及將其制服。PW3用了二十至三十秒制服A3,並脫下其防毒面罩以確認身份。同時,後面有軍裝同僚跑上前及協助制服。PW3解釋因當時情況混亂,故A3的面罩被違漏在現場,其後未有拾回。

當時現場不停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PW3看到箇中有汽油彈。一汽油彈在PW3右前方約兩米落地及爆破,在地上燃燒並形成約兩米高的火焰。PW3隨即向後退十米外的安全位置,同時間數名軍裝同僚協助PW3將A3拖後十米至安全地方。

其後,PW3將A3交予偵緝警員16019,並指示16019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交接過程約三十秒。

1645時,PW3完成交接並返回偉業街匯合隊員繼續執勤。

由制服至拖行至移交,PW能清楚見到男子面貌,他亦能在庭上認出男子及指稱為被告。

📌展示P25相片冊(2)相片(1、3、4)
三張照片均為A3樣貌
PW3指認相中人為本案A3

📌展示證物P2、26、29、30
P2- 一個背囊
P29- 一件T shirt
P26- 相片冊(3)
P30- 一條長褲

PW3不能從相片中確認P29為A3的上衣,但確認長褲及背囊屬於A3。

📌播放P5 TVB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13:33播放至14:19

📌同時展示P13截圖冊截圖(57-63)

PW3指認脫下A3面罩後面罩的位置及在其面前爆破的汽油彈燃燒的位置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對案發街道的認知
到案發現場前,PW3知悉當日偉業街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道其遊行路線是在偉業街及常行道一帶。

📌播放P11 HK01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13:12播放至00:14:07,實時約為15:15至15:16
可見偉業街西行線向牛頭角方向的和平遊行情況,人群中響起「香港人加油」、「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PW2不曾提及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PW3表示PW2不曾在訓示期間提及當日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展示P19 HK01錄影片段(P11)截圖冊 截圖(2)
最右方顯示有一人士背著藍綠色背包

PW3同意此背包與P2背囊相似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 2021年9月15日 14:30 同庭續審;預計星期四控方案情會完結。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

🐕‍🦺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7]
#0824觀塘 #暴動 #自辯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周先生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DCCC205-2020-被告作供-09-17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部份盤問內容瑣碎無聊,控方問問吓先發覺自己記錄有錯,有時又搞鳩亂晒啲地點、距離、方向、時間,到最後亦說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我當無聽到就算。

許官直言:「我唔明你咁盤問係咩意思呢?」見主控頻頻轉身向案件主管討論,許官最後亦失去耐性:「啊Ms.Ma,你係負責做檢控定係後面嗰兩位呢?」

--------------------------
🟢16:34】休庭,雙方案情完結。本案暫定於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許官指示控辯雙方最遲需在聆訊3天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入法庭。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提訊
A2謝(23)
🛑已還押21天🛑

控罪:
(1) 暴動 [A2]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A。

‼️A2承認控罪一,控罪四獲存檔法庭‼️
上次提訊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895

注:同案A3將於10月18日作結案陳詞,可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92
————————————
14:39開庭

證物處理已辦妥,法官建議押後A2判刑至10月28日0930同庭進行
期間A2需繼續還柙❗️

14:42完庭

按:手足精神唔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