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207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外籍手足(35)
普通襲擊、襲警(銅鑼灣F出口協助跳閘手足,懷疑以手襲擊休班狗Lo Chi Keung 及狗仔1519)
保釋金1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需報到
離港前24小時需通知狗仔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再提訊
#1207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外籍手足(35)
普通襲擊、襲警(銅鑼灣F出口協助跳閘手足,懷疑以手襲擊休班狗Lo Chi Keung 及狗仔1519)
保釋金1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需報到
離港前24小時需通知狗仔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美藉手足(35)
控罪:
(1)普通襲擊(撤回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作為控罪2的交替控罪)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男子盧志強(控罪1),以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5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每周警署報到1次
4. 離港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作為控罪2的交替控罪)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男子盧志強(控罪1),以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5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每周警署報到1次
4. 離港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2月7日於銅鑼灣地鐵站內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押後原因容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7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2月7日於銅鑼灣地鐵站內將警員1579摔到地上
(押後原因容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7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有關申請法庭將於8月13日 0930 於東區法院第10庭 進行聆訊處理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有關申請法庭將於8月13日 0930 於東區法院第10庭 進行聆訊處理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上次聆訊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爭論點:
①警員是否根據PGO而使用合法武力制服被告?PGO規例對警員執勤時所佔比重?及對被告之案件的關聯。
②行使公眾利益豁免證書,以公眾利益為由隱藏PGO部分章節理據為何?
上午小結:辯方投訴控方不合作,使文件交收不順利,前後花6個月先開始收到。其中有文件列出警員須受過的訓練及相關課程。
下午續訊:1443 開庭
開頭引述申請書上相信MFI2為MFI1的更新版本(二者均是從網上索取的PGO),指出兩個版本字眼上更改,及推測是因為自去年社運ACP容許全隊警隊無論值勤或休班時都可配備警棍。
就爭論點①PGO所列的規例對本案的關聯之陳述,案發當時是有群警員邁向地鐵站口,向人群衝擊,毆打在場年輕人頭部(“Police officers charging to the MTR, whacking the younger persons over the head,”);並聲稱該行動是和平、有紀律的(“claiming to be peaceful and disciplined,”),同時又使用高度武力鎮壓(“while exercising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在場只有和平的公眾市民,也沒有舉行公眾示威(“They were peaceful members of the public, no public protests happening,”);他們只是一個普通的週六晚上,在銅鑼灣逛街的市民(“just Causeway Bay shoppers, at a Saturday night”)。
究竟涉案警員以高度武力鎮壓與PGO有否關聯?(“Is it relevant that the PGO serves the excercise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
當然有關聯,控方(他日)能否向陪審團合理地解釋警員何以預備使用該警棍的姿勢衝落樓梯底的人群(“could you please explain to the jury: the police officer ran downstairs to a group, carrying it(the baton) in a manner you are ready to use”)?辯方律師表示該警員或者不會用其警棍,但亦不能排除有使用的可能(“it may not but it might”),在這他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才使用(“it has to be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林官詢問此陳詞有否證據支持(“but is this factual findings”)?辯方律師表示警方內部應該有訓練指引,上級亦應該指揮部下行為(“the internal training materials, and hierachy tells how the officers should be”);倘若沒有人員作出指引,PGO就是針對警員行為的規範(“Without any guidance, this is the guide to police officers!”)。
林官再問PGO呈堂是否對本案有關聯(“is it relevant”)?辯方反問「是否完全無關(“is it tangently^ relevant”)?我(當時人)能受到公平審訊嗎(“can I have a fair trial”)?」以表示完整全份的PGO為本案公平審訊的關鍵。
(^ 辯方應該想講“tangentially”)
林官問假如警員沒有遵從PGO,他會否即時喪失警務人員身份(“if, if an officer does not follow the PGO, is he not, immediately, an officer)?辯方不認同,但警員執行職務時應該表明身份。提及到本案涉事警員不但沒有表明警員身份亦沒有保持靜默(“this officer did not identify himself, nor did he remain silent”),當時被以英語、粵語、國語詢問「你是否警察」,他都否認(“He was asked in English, Cantonese and Mandarin: Are you a police? He denied!”)。辯方質疑該警員執法時作出的舉動有何原則,他沒有喝令人群退後散開,反而他將行動升級,直接使用警棍(“He could’ve said: Back off! Stand aside! No, he went straight escalated, straight to using the baton”);而警棍是一件武器。
辯方律師指出雖然PGO在香港警務處官方網站可以傳閱,但部份章節被移除。又指1997年至2002年10月期間完整全份PGO都存放於各警署供公眾檢閱,不明為何隱藏部份章節就能保障公眾利益?(引述幾宗案例證透露部分章節才是對公眾利益的考量)
辯方律師指行使公眾利益豁免(PII)證書一般有四大類理據(語速太快未能逐字記錄)
① 披露涉機密或敏感資料(“disclosure of specific content”)
② 削弱公正性(“undermining court ??”)
③ 危害公眾安全(“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④ 使到警方部署溝通受損(“compromis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officers and commder”)
辯方不見得本案要求索取警察通例PGO/戰術訓練手冊(TTM)/防暴操手冊(ISM)適用任何一類PII,所以認為應當透露,除非後果是對公眾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辯方指勉強可以歸類至第④類,更指警棍只是一枝棍,一件低科技、原始的器具,毫無戰術可言(“A baton is simply a stick, a lo-tech, primitive piece of equipment. There’s no tactic at all.”)。警棍不能用作溝通工具,且不能協助調查(“A baton is not a radio, you can’t communicate with your commander with it. So it won’t be compromising the investigation”)。
聆訊押後至8月2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續,期間辯方會就新發現的懷疑PGO譯本呈堂存檔為MFI3,控方則需鑑定MFI3真確性及索取指示。當日控方會就兩項爭論點作出回應,辯方有意聽取爭論點①;而爭論點②需閉門向林官陳詞,辯方及公眾或需避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上次聆訊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
爭論點:
①警員是否根據PGO而使用合法武力制服被告?PGO規例對警員執勤時所佔比重?及對被告之案件的關聯。
②行使公眾利益豁免證書,以公眾利益為由隱藏PGO部分章節理據為何?
上午小結:辯方投訴控方不合作,使文件交收不順利,前後花6個月先開始收到。其中有文件列出警員須受過的訓練及相關課程。
下午續訊:1443 開庭
開頭引述申請書上相信MFI2為MFI1的更新版本(二者均是從網上索取的PGO),指出兩個版本字眼上更改,及推測是因為自去年社運ACP容許全隊警隊無論值勤或休班時都可配備警棍。
就爭論點①PGO所列的規例對本案的關聯之陳述,案發當時是有群警員邁向地鐵站口,向人群衝擊,毆打在場年輕人頭部(“Police officers charging to the MTR, whacking the younger persons over the head,”);並聲稱該行動是和平、有紀律的(“claiming to be peaceful and disciplined,”),同時又使用高度武力鎮壓(“while exercising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在場只有和平的公眾市民,也沒有舉行公眾示威(“They were peaceful members of the public, no public protests happening,”);他們只是一個普通的週六晚上,在銅鑼灣逛街的市民(“just Causeway Bay shoppers, at a Saturday night”)。
究竟涉案警員以高度武力鎮壓與PGO有否關聯?(“Is it relevant that the PGO serves the excercise high degree of restraint?”)
當然有關聯,控方(他日)能否向陪審團合理地解釋警員何以預備使用該警棍的姿勢衝落樓梯底的人群(“could you please explain to the jury: the police officer ran downstairs to a group, carrying it(the baton) in a manner you are ready to use”)?辯方律師表示該警員或者不會用其警棍,但亦不能排除有使用的可能(“it may not but it might”),在這他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才使用(“it has to be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林官詢問此陳詞有否證據支持(“but is this factual findings”)?辯方律師表示警方內部應該有訓練指引,上級亦應該指揮部下行為(“the internal training materials, and hierachy tells how the officers should be”);倘若沒有人員作出指引,PGO就是針對警員行為的規範(“Without any guidance, this is the guide to police officers!”)。
林官再問PGO呈堂是否對本案有關聯(“is it relevant”)?辯方反問「是否完全無關(“is it tangently^ relevant”)?我(當時人)能受到公平審訊嗎(“can I have a fair trial”)?」以表示完整全份的PGO為本案公平審訊的關鍵。
(^ 辯方應該想講“tangentially”)
林官問假如警員沒有遵從PGO,他會否即時喪失警務人員身份(“if, if an officer does not follow the PGO, is he not, immediately, an officer)?辯方不認同,但警員執行職務時應該表明身份。提及到本案涉事警員不但沒有表明警員身份亦沒有保持靜默(“this officer did not identify himself, nor did he remain silent”),當時被以英語、粵語、國語詢問「你是否警察」,他都否認(“He was asked in English, Cantonese and Mandarin: Are you a police? He denied!”)。辯方質疑該警員執法時作出的舉動有何原則,他沒有喝令人群退後散開,反而他將行動升級,直接使用警棍(“He could’ve said: Back off! Stand aside! No, he went straight escalated, straight to using the baton”);而警棍是一件武器。
辯方律師指出雖然PGO在香港警務處官方網站可以傳閱,但部份章節被移除。又指1997年至2002年10月期間完整全份PGO都存放於各警署供公眾檢閱,不明為何隱藏部份章節就能保障公眾利益?(引述幾宗案例證透露部分章節才是對公眾利益的考量)
辯方律師指行使公眾利益豁免(PII)證書一般有四大類理據(語速太快未能逐字記錄)
① 披露涉機密或敏感資料(“disclosure of specific content”)
② 削弱公正性(“undermining court ??”)
③ 危害公眾安全(“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④ 使到警方部署溝通受損(“compromis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officers and commder”)
辯方不見得本案要求索取警察通例PGO/戰術訓練手冊(TTM)/防暴操手冊(ISM)適用任何一類PII,所以認為應當透露,除非後果是對公眾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辯方指勉強可以歸類至第④類,更指警棍只是一枝棍,一件低科技、原始的器具,毫無戰術可言(“A baton is simply a stick, a lo-tech, primitive piece of equipment. There’s no tactic at all.”)。警棍不能用作溝通工具,且不能協助調查(“A baton is not a radio, you can’t communicate with your commander with it. So it won’t be compromising the investigation”)。
聆訊押後至8月2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續,期間辯方會就新發現的懷疑PGO譯本呈堂存檔為MFI3,控方則需鑑定MFI3真確性及索取指示。當日控方會就兩項爭論點作出回應,辯方有意聽取爭論點①;而爭論點②需閉門向林官陳詞,辯方及公眾或需避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速報】
申請索取以下幾份警方內部文件被拒:
① Tactic Training Manual/TTM (戰術訓練手冊)
② Internal Security Manual/ISM(防暴操手冊)
③ Police General Ordinance/PGO(警察通例)
④Force Procedures Manual/FPM(程序手冊) 第29章「武力及槍械使用」
⑤警方19年9月19日就向休班警員發放伸縮警棍的使用守則通告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速報】
申請索取以下幾份警方內部文件被拒:
① Tactic Training Manual/TTM (戰術訓練手冊)
② Internal Security Manual/ISM(防暴操手冊)
③ Police General Ordinance/PGO(警察通例)
④Force Procedures Manual/FPM(程序手冊) 第29章「武力及槍械使用」
⑤警方19年9月19日就向休班警員發放伸縮警棍的使用守則通告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原本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開始審訊,今日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方行動守則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待有結果再定審訊。
法庭安排於2021年2月3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處理,預計一天內完成。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原本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開始審訊,今日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方行動守則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待有結果再定審訊。
法庭安排於2021年2月3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處理,預計一天內完成。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林希維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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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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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
[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