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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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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2案)
👩🏻‍⚖️香淑嫻裁判官
👤譚/38 #答辯🚩#1014中環 普通襲擊)
辯方申請押後至18FEB 0930

👤仇栩欣區議員 #新案件#0811北角 襲警)
案件押後至25FEB 0930,獲准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答辯
#0811北角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警員A。辯方稱目前保留反對隱去警員身份的權利。

背景:
勞為仇栩欣區議員的助理,兩名被告當日在案發現場拍攝,期間疑推撞警員A胸口,使其失重心跌倒,扭傷腰部。

保釋相關事宜:
D1更改報到警署,其餘條件不變

兩名被告不認罪
案件將於8月11至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11北角
#答辯

蔡(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木棍)

不認罪

控方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議其可呈堂性。另有一段由警方提供長約6分30秒的片段。

押後至10月6-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新增擔保條件:居住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其餘條件照舊,繼續擔保。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除因遲收到控方文件,亦需時向不同機構索取文件,包括入境處和八達通公司。
押後至10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因遲收到控方文件。
押後至9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許景耀。
(由於控方今天沒再堅持就匿名,因此控罪書亦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二名被告不認罪

(小插曲,控方有邊讀邊,讀錯D1個名)

承認事實(例為證物P3)
1) 19年8月11日約2100 涉案警員在糖水道一帶巡邏
2) 警員17434 深夜到醫院求醫,並有醫療報告,例為證物P1
3) 警方從網上下載多段不同時間的影片,並燒成光碟,例為證物P2
4) 兩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許景耀PC17434
PW1憶述案發日下午1215已在北角一帶執勤。2100在北角英皇道書局街糖水道一帶作高調巡邏,防止衝突發生。PW1表示當時有約300人 在附近聚集圍觀,PW1補充早在更前訓示時已得知當日北角英皇道富臨皇宮酒樓附近將有大量白衣人紅衣人聚集,大多為福建人士,佢哋嘅聚集或會引起其他政見嘅人出現,或會引發打鬥爭執。

2105 PW1和同隊的林督察以防暴裝束由新光戲院向商務書印局方向巡邏,孭住揚聲器的PW1呼籲市民盡快離開,因為佢哋嘅聚集會令行經嘅路人需要行出馬路構成危險。
PW1經過商務書印局外時已際覺被告2人將手機放在心口位置(不久後再問之下修正為手持) ,鏡頭向外對住PW1,再行前向橋冠大廈時轉身拆返走向被告,想勸D1D2停止拍攝及離開。原因為PW1認為前方有人用粗口及曱甴等指罵正在錄影的2位被告。

由於當時英皇道有大量人士聚集,所以PW1帶被告到冠華大廈出入口處,其間D1情緒激動及大叫「走開啦,關你咩事」,用右手推PW1心口,其後D2亦推了PW1心口一下及大聲話「唔好行埋嚟」,PW1因而失去重心及扭傷腰。PW1又指D1一直情緒激動,想再推PW1之際,PW1伸手把D1㩒喺地上,令被告不會有過多郁動傷及自已(D1) 或他人之後通知隊友場支援。
2110 警員 10446 及 2639 到場支援,PW1指在10446嚟到前已為D1扣上索帶,而D2就係一旁。

播放《巴士的報》下載落嚟嘅影片,由D1角度所拍攝(直播員:其實同另一段被告手機所拍嘅係完全一樣,唔知點解仲要呈埋上黎...)
影片中見到D1轉述警員有關人潮管制嘅呼籲,之後PW1及林督察轉身走近D1,影片最尾係影到PW1伸手向D1手上電話,之後畫面中斷。

PW1表示當時係伸手帶D1 D2 埋一邊。

播放《蘋果》直播片段,D1被壓在地上,其間多次呼叫好辛苦及需要叫白車,其後D1被鎖上索帶靠牆踎低,D1指警員早前壓至抖唔到氣。

控方問PW1係點制服D1,PW1回答用一隻手㩒對方背被告就落地,另一手捉住D1,其間無壓向被告後腦,上索帶後交由其他增援嘅警員作拘捕。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問PW1

PW1確認事發當晚19年8月12日 0010 寫記事冊,0300再喺北角警署用電腦打印書面口供。其間PW1有權作出修正,但無作更改,同時知道自已要準確記錄當中的過程。

在多番播片盤問下PW1承認從片段中所見
- 無人需要行出馬路
甚至影到沿途行人路邊仍有欄杆/警方橙帶/花槽

- 無300人聚集
起初PW1堅稱現場有300人只係影唔晒,其後又話啲人係流動嘅,但被D1律師指出PW1一直係用緊「聚集」一詞,更指出PW1喺19年8月12日 3am嘅口供紙係寫住「我於英皇道新光戲院望到前方50米有100多名市民聚集...」,最終PW1承認同主問所講有偏差

- 無影到人向被告講粗口或「曱甴」等指罵,亦影唔到其他人爭執。
PW1解釋指粗口人士同被告有相當距離,又話前方有人議論紛紛,醞釀緊爭執,因此決定返轉頭勸被告停止拍攝及離開。

PW1否認有如片中睇到咁向林督察講「喺度偷影我哋」,佢話認為林督察同自已一樣早知際覺被告影緊佢哋,但只係佢相信,其實從未同林督察確認過。

全日回答時轉灣抹角的PW1被何官問到點解當時同林督察轉身向被告講「偷拍」時,PW1面帶笑臉被何官喝斥「好好笑咩」、「有咩咁好笑」、「而家就係比機會你澄清返,有咩咁好笑?」
PW1 dead air十秒
何官:出聲啦,我問緊你。
PW1 又dead air十多秒後表示自已剛才只係表情,無真係笑.... 我出發點係...最終又係無正面回答何官最初問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控方今天沒堅持就匿名爭論,因此控罪書由警察A改回警員名字)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林景年高級警務督察,駐守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

當晚因有不同政見人士在北角聚集,所以由12:15開始與隊員巡邏。在富臨有300人聚集,在20:15左右,與17434到新光劇院外勸告人群散去。在商務印書館外見1男1女拍攝,當時我無為意,向糖水道繼續巡邏。未幾,有福建人用粗口罵佢地影警察,當時有近100人圍觀。警員17434就叫我停一停,因當日有政見不同人士,在北角發生肢體衝突,所以我轉身回頭,邀請被告他們離開。仇小姐突然情緒激動用右手推我同事,於是制服仇小姐,男被告無大反抗。

用對講機通知隊員,要求支援。封鎖現場避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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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林督察表示,於商務印書館外第一眼見被告,見被告手持手機(無留意是否雙手)。當時無發現有人對罵,是同事告知,我才回頭望。現場不算擠迫混亂,人群亦沒有如較早般,走出馬路的人,可以通過但會碰到

一接觸到已經好激動,當時用手勢示意她們到僑冠大廈,「唔好影喇,呢到危險呀。」同事無嘗試撥開鏡頭,只用手勢示意她們。好激動但又好合作咁跟你行去另一邊

睇片後證人確認案發時講過:佢哋又偷影我地。與剛才所說:邀請被告到僑冠大廈,有好大出入。

播放片段,片中聽到有警員對拍片者說「你又影乜嘢呀」辯方質疑警員態度惡劣,並非是單純想要邀請被告離開現場。PW2答:係一個引子,就如平時問:哥仔,去邊呀?並唔係想問候佢,只係想截查。

📌
裁判官斥責警員在片中所言的態度輕佻、蔑視,根本不是邀請被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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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指不知道被告的身份及政見,純粹是因為他們較年輕,覺得他們政見與福建人不同。當天職責是維持秩序,帶走被告兩個,比勸退數十人較容易、可行,所以選擇指示被告離開。

再播多次片,PW2林督察確認片中有兩名比被告更年輕的黑衣人,在PW1&PW2身旁走過,但並無警員截停他們。於是辯方再問PW2截停被告的基礎,是否因為他們拍攝警員,而不是擔心與現場人士有爭執?林督察不同意,指現場有人鬧被告影警察,擔心會有進一步衝突,所以才邀請被告離開。

林督察同意片段與證供有出入,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記憶不清楚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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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他的解釋是取易不取難。但是,警員的防暴裝備遠比現場聚集的「街坊」優良,亦可快速要求支援,沒有不處理聚集群眾的理由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當時警員證人負責為人潮管制。各控方證人都指出,2名被告無任何可疑,亦無對人構成危險。從片段中,接觸被告的語氣、對話內容可見,他們心態並不是擔心被告安危,而是擔心被拍攝,老羞成怒截查被告。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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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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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法庭接納的證供片段所及,2位警員當絕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剔除他們的證供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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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向主控Mr. Wong說,案中警員在沒有合理基礎下用武力制服被告。不論武力程度如何,亦希望控方可以關注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