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新案件
陳(16)
襲警
押至3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母親$5000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禁足令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另控方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道警員資料
#20200119旺角 #新案件
陳(16)
襲警
押至3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母親$5000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禁足令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另控方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道警員資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裁判官
陳手足(16)
#20200119旺角
控罪:襲警
修定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現年16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本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X。辯方指出,雖然被告現正留醫,但仍希望透過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指當晚多名警員在控制被告後但未宣佈拘捕前,用警棍不斷毆打被告的頭部等位置,導致他頭部和腳部受傷。而當被告被帶上警車及帶返旺角警署後,再有多名警員朝被告的傷口施襲和毆打。// - 蘋果日報
控方申請證人(即警員)保密令,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署理裁判官
陳手足(16)
#20200119旺角
控罪:襲警
修定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現年16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本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X。辯方指出,雖然被告現正留醫,但仍希望透過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指當晚多名警員在控制被告後但未宣佈拘捕前,用警棍不斷毆打被告的頭部等位置,導致他頭部和腳部受傷。而當被告被帶上警車及帶返旺角警署後,再有多名警員朝被告的傷口施襲和毆打。// - 蘋果日報
控方申請證人(即警員)保密令,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吳 (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2266。
背景:
民間集會團隊在當天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港共受刑,天下制裁」集會,惟中途卻遭警方強行腰斬,更出動速龍小隊及施放催淚彈暴力鎮壓。其後示威活動蔓延至旺角。事隔半年,吳遭落案起訴,並於7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對吳施加宵禁及禁足等嚴苛保釋條件,更要求吳的事務律師即日帶吳到旺角親身走一趟了解禁足範圍,經反對仍不果。
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向警方索取餘下法律文件,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吳 (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2266。
背景:
民間集會團隊在當天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港共受刑,天下制裁」集會,惟中途卻遭警方強行腰斬,更出動速龍小隊及施放催淚彈暴力鎮壓。其後示威活動蔓延至旺角。事隔半年,吳遭落案起訴,並於7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對吳施加宵禁及禁足等嚴苛保釋條件,更要求吳的事務律師即日帶吳到旺角親身走一趟了解禁足範圍,經反對仍不果。
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向警方索取餘下法律文件,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16)
控罪:襲警
於2020年831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判刑理由後補
判刑: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為監管進度,6個月後(3月16日)會有進度報告,視乎感化官建議來決定是否須上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16)
控罪:襲警
於2020年831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判刑理由後補
判刑: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為監管進度,6個月後(3月16日)會有進度報告,視乎感化官建議來決定是否須上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案發16,現時17)
控罪:襲警
判刑理由如下
被告現年17歲,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而被定罪。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報告,雖然被評為可接受感化命令的邊緣案件,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年紀細,有復康需要,也有學校家人的支持,在可見的將來會愈來愈明白如何處理事件,於5月確認有自閉症,須接受治療。
裁判官其後陳述案情,不作詳述
被告與家人同住,來年應考DSE,家人朋友均對其有高度評價。制服過程其頭部有流血,須縫4針,現場有提供急救,但裁判官有睇到被告人流血紗布相作參考,從醫院出來時要坐輪椅,被告在被捕時應當場送去醫院,然而,警員卻先把被告送到警署。
辯方表示由於其傷勢,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項。
裁判官表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值得受保護,警員在其誓言下,將被期望遵守誓言,需以合理武力制服被捕人。
從被告承認之情況,示威者堵路,警員需執行職務。現場被告有磚也有以粗言穢語罵警方,當警方接近時,被告用磚頭襲擊警方,在千鈞一髮之際,警員未知受何傷害,被告行為具攻擊性,穿著黑衣褲,戴上口罩,無法辨識其年齡及面部表情,也無法估計其下一步行動,故有合理原因制服被告。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當時被捕人如何反應,若說被告之傷勢是由於其反抗所造成的說法並不穩妥。被告人所受傷勢嚴重,雖有當場急救,但頭有裂傷,應即時送去醫院。
被告人所受的傷害令其他擔心他的人擔心,可使被告反省自身行為。
感化官指出其一開始回答問題顯出迴避態度,會見期間主觀,只相信從社交媒體所得之資訊(可能未經確認之資訊)或意見,並逼使別人聽從。然而,經輔導後,被告開始有反思:
1. 冇諗清楚就去做
2. 較低的守法意識
3. 中度憤怒管理
有鑑及此,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
裁判官判詞以英文作媒介,以上為翻譯之內容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案發16,現時17)
控罪:襲警
判刑理由如下
被告現年17歲,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而被定罪。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報告,雖然被評為可接受感化命令的邊緣案件,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年紀細,有復康需要,也有學校家人的支持,在可見的將來會愈來愈明白如何處理事件,於5月確認有自閉症,須接受治療。
裁判官其後陳述案情,不作詳述
被告與家人同住,來年應考DSE,家人朋友均對其有高度評價。制服過程其頭部有流血,須縫4針,現場有提供急救,但裁判官有睇到被告人流血紗布相作參考,從醫院出來時要坐輪椅,被告在被捕時應當場送去醫院,然而,警員卻先把被告送到警署。
辯方表示由於其傷勢,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項。
裁判官表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值得受保護,警員在其誓言下,將被期望遵守誓言,需以合理武力制服被捕人。
從被告承認之情況,示威者堵路,警員需執行職務。現場被告有磚也有以粗言穢語罵警方,當警方接近時,被告用磚頭襲擊警方,在千鈞一髮之際,警員未知受何傷害,被告行為具攻擊性,穿著黑衣褲,戴上口罩,無法辨識其年齡及面部表情,也無法估計其下一步行動,故有合理原因制服被告。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當時被捕人如何反應,若說被告之傷勢是由於其反抗所造成的說法並不穩妥。被告人所受傷勢嚴重,雖有當場急救,但頭有裂傷,應即時送去醫院。
被告人所受的傷害令其他擔心他的人擔心,可使被告反省自身行為。
感化官指出其一開始回答問題顯出迴避態度,會見期間主觀,只相信從社交媒體所得之資訊(可能未經確認之資訊)或意見,並逼使別人聽從。然而,經輔導後,被告開始有反思:
1. 冇諗清楚就去做
2. 較低的守法意識
3. 中度憤怒管理
有鑑及此,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
裁判官判詞以英文作媒介,以上為翻譯之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辯方較早前去信控方,要求披露①作出拘捕時除已知三名警員外的第四名警員資料及記事冊、②當日全部Y連第一小隊(Y1小隊)的記事冊、③披露所有未被使用的錄像。第③項要求係因為
控方表示就第①項要求:當日好多便衣喺現場出現過,但無法確認到警員身份。
(辯:控方咁講,咁我冇辦法再追落去)
控方就第②項要求:控方收到信之後,昨日17:10時向律政司負責案件律師(advising counsel)交代後,律政司回覆表示當日執勤的Y1隊有37名警員;若要全部披露及落口供,似乎唔符合尹樹輝(?)案的披露範圍。辯方回應控方指出有37名警員戲附近係吻合當事人說法:圍住嘅警員好多。PW1口供有提及過同Y1連隊一齊行動及推進。裁判官問能否縮窄範圍?譬如要求只要男或女警員或者其他辦法?辯方回應指當日警員都身穿防暴裝並戴上頭盔,無法辨認是男或女警員;又指37本警員記事冊並非很大數目。裁判官問若讓律師去警署查閱所有警員記事冊會否係更好做法?辯方認同做法可取,控方稱可以安排。
控方就第③項要求:都係啲公開片段,如新聞片。辯方表示根據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report)內提及到警員透過CSTCB部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視相關片段,或者可否披露/索取控方所有檢視過的片段?控方指檢視過的都是網上公開片段。裁判官斥「人地唔係嚟俾方便你,要求控方全部dup個copy俾你係唔合理。」
法庭就第②項要求下令,控方安排讓辯方去檢視所有Y1連隊的警員記事冊,至於具體然後篩查、檢視等過程就又雙方洽商,法庭命令不會詳述。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辯方較早前去信控方,要求披露①作出拘捕時除已知三名警員外的第四名警員資料及記事冊、②當日全部Y連第一小隊(Y1小隊)的記事冊、③披露所有未被使用的錄像。第③項要求係因為
控方表示就第①項要求:當日好多便衣喺現場出現過,但無法確認到警員身份。
(辯:控方咁講,咁我冇辦法再追落去)
控方就第②項要求:控方收到信之後,昨日17:10時向律政司負責案件律師(advising counsel)交代後,律政司回覆表示當日執勤的Y1隊有37名警員;若要全部披露及落口供,似乎唔符合尹樹輝(?)案的披露範圍。辯方回應控方指出有37名警員戲附近係吻合當事人說法:圍住嘅警員好多。PW1口供有提及過同Y1連隊一齊行動及推進。裁判官問能否縮窄範圍?譬如要求只要男或女警員或者其他辦法?辯方回應指當日警員都身穿防暴裝並戴上頭盔,無法辨認是男或女警員;又指37本警員記事冊並非很大數目。裁判官問若讓律師去警署查閱所有警員記事冊會否係更好做法?辯方認同做法可取,控方稱可以安排。
控方就第③項要求:都係啲公開片段,如新聞片。辯方表示根據調查報告(investigation report)內提及到警員透過CSTCB部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視相關片段,或者可否披露/索取控方所有檢視過的片段?控方指檢視過的都是網上公開片段。裁判官斥「人地唔係嚟俾方便你,要求控方全部dup個copy俾你係唔合理。」
法庭就第②項要求下令,控方安排讓辯方去檢視所有Y1連隊的警員記事冊,至於具體然後篩查、檢視等過程就又雙方洽商,法庭命令不會詳述。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位控方證人
獲准減少宵禁時間1小時。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位控方證人
獲准減少宵禁時間1小時。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不認罪❌
控方一位證人,無警戒供詞
外聘檢控官,6-8星期
辯方有機會1-2位證人
申請由trial court做埋審前覆核 ,
5、6條片案發情況
審視了所有行動警員記事簿,當中4人有提及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
原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不認罪❌
控方一位證人,無警戒供詞
外聘檢控官,6-8星期
辯方有機會1-2位證人
申請由trial court做埋審前覆核 ,
5、6條片案發情況
審視了所有行動警員記事簿,當中4人有提及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
原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