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2/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今日繼續,辯方休庭與控方商討承認事實(關於PW5證供),10:00再開庭。PW1因聽覺有問題,要戴法庭的耳機輔助……繼續接受林凱依大律師盤問
引述FB comment:
無證據的指控,很蒼白,有證據前不要亂傳,所以要有獨立調查委員會,還警察清白……辯方律師指出,這些留言只是發表政治睇法,進行理性討論。PW1黃警長不同意
覆問下,確認被告可删除自己的留言
*PW1同意,FB回應並無提及任何有關包圍新屋嶺的事
--------------------------
10:45
PW2警員8561 雲明 作供,2007年加入警隊,逮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2隊,在2019年10月6日,於07:01在被告寓所附近截停被告,在07:13警誡被告,被告承認有用FB,用戶名是「金正恩」。隨後指他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將他拘捕,並將被告帶返葵涌警署,在 10:37至11:20 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錄影會面記錄……KWC01房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2/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今日繼續,辯方休庭與控方商討承認事實(關於PW5證供),10:00再開庭。PW1因聽覺有問題,要戴法庭的耳機輔助……繼續接受林凱依大律師盤問
引述FB comment:
無證據的指控,很蒼白,有證據前不要亂傳,所以要有獨立調查委員會,還警察清白……辯方律師指出,這些留言只是發表政治睇法,進行理性討論。PW1黃警長不同意
覆問下,確認被告可删除自己的留言
*PW1同意,FB回應並無提及任何有關包圍新屋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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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PW2警員8561 雲明 作供,2007年加入警隊,逮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2隊,在2019年10月6日,於07:01在被告寓所附近截停被告,在07:13警誡被告,被告承認有用FB,用戶名是「金正恩」。隨後指他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將他拘捕,並將被告帶返葵涌警署,在 10:37至11:20 進行錄影會面……
播放錄影會面記錄……KWC01房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2/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錄影會面記錄,被告回應:
FB帳戶「金正恩」只有我可以登入使用,在2011年左右開始用,有發表與反送中有關,被捕人士被打及不合理拘捕的回應。由6月開始,差不多每日都會轉載有關反送中的新聞,因為見到有年輕示威者被捕後成面血,骨折,覺得香港以前唔係咁,所以好憤怒,於是轉載有關的新聞報導。同時會係群組到打一d自己的留言,想更多人認同,但好少係自己個人專頁發佈。
被警員問及不明來歷的跳樓、浮屍,聽聞有人係新屋嶺被性侵,所以我就寫到咁,希望多d人關注。在留言中虛構「黑警舊同學」,純粹想更多人認同,無其他用途。
警員出示附件2(被告FB profile picture),附件3(被告Line的帳號,打機朋友聯絡用),附件4(被告2012年在討論區的貼文,表達不滿),附件5(FB留言,被告指無睇哂所有留言,只關注like數,因為用fb主要希望他人認同)
附近6(被告9月20日貼文,有新聞報導示威者包圍警署,睇咗好多新聞,好仇恨新屋嶺想佢停用,所以希望號召幾十人去騷擾呢個設施,無詳細諗幾時去,見無人留言認同就不了了之。完全無打算武器去,純粹唱願榮光歸香港,嘲笑警察嘅歌,包圍。無諗到點實行,純粹想有人認同)
附件7(海面發現屍體,點解無家屬,在留言暗示新屋嶺離深圳好近,可能有示威者被送中,無其他特別意思,亦無求證)
附件8(新屋嶺不在議員可視察名單,陳虹秀都被多次搜身,更何況不知名的女示威者……)
附件9(好多人質疑我,我自己相信新屋嶺發生一d不人道事,所以留言駁斥質疑我的人)
附件10(睇到另一藍絲聊天團體,聲稱會捉一d落單的女示威者性侵,所以把對話截圖轉載)
附近11(睇完新聞,自己的推斷,如果被輪姦會有公安黑社會參與,黑警最多都係打)
附件內訊息,用電腦同電話發佈。我有1個電郵帳號,2個銀行戶口,不認識在新屋嶺的警員,亦無去過新屋嶺扣留中心。
PYW01 是在被告寓所撿取的手提電話,被告同意警方撿取做證物,並講出密碼。 不同意撿取PYW02做證物,因為是後備機,要與公司請假……亦不願意提供IPad因內含工作有關的圖。
4部機都有登入「金正恩」帳戶,要求警員不檢取desktop,因為工作要用電腦畫圖,同意提供harddisk
警員唔理,被告無補充,在所有附件簽署確認,第一次錄影會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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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5:36至15:54,進行第2次錄影會面,內容如下:
警員有問題要被告澄清,被告指當年在網上籌錢,約有100人參與,總共籌得$40,000左右,所有錢都用來登報呼籲反支那人來港買奶粉/雙非。
向警員確認5毛即是打簡體字、意見相反、撑政府的人。fced即係fact check。人死了是指被捕者死,咁講純粹想駁我嘅人收聲……其實都唔信有人死,到到都有cctv,咁講係呃like多d人關注咁。無查證係真定假,覺得唔係真有咁多人係度,純粹發洩,打完我第二日都唔記得detail內容……
知道附件6同11內容都係假,但無諗過去澄清。被告確認黑警是指警察,而自己無朋友係警察
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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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2:
PW2承認,被告態度正常,有答問題,主動地講FB password,拘捕前有睇被告的FB messages,有其他警員向被告解釋搜查令,有詢問被告可否搜車,被告願意,但無在車內搜出與案有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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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2/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錄影會面記錄,被告回應:
FB帳戶「金正恩」只有我可以登入使用,在2011年左右開始用,有發表與反送中有關,被捕人士被打及不合理拘捕的回應。由6月開始,差不多每日都會轉載有關反送中的新聞,因為見到有年輕示威者被捕後成面血,骨折,覺得香港以前唔係咁,所以好憤怒,於是轉載有關的新聞報導。同時會係群組到打一d自己的留言,想更多人認同,但好少係自己個人專頁發佈。
被警員問及不明來歷的跳樓、浮屍,聽聞有人係新屋嶺被性侵,所以我就寫到咁,希望多d人關注。在留言中虛構「黑警舊同學」,純粹想更多人認同,無其他用途。
警員出示附件2(被告FB profile picture),附件3(被告Line的帳號,打機朋友聯絡用),附件4(被告2012年在討論區的貼文,表達不滿),附件5(FB留言,被告指無睇哂所有留言,只關注like數,因為用fb主要希望他人認同)
附近6(被告9月20日貼文,有新聞報導示威者包圍警署,睇咗好多新聞,好仇恨新屋嶺想佢停用,所以希望號召幾十人去騷擾呢個設施,無詳細諗幾時去,見無人留言認同就不了了之。完全無打算武器去,純粹唱願榮光歸香港,嘲笑警察嘅歌,包圍。無諗到點實行,純粹想有人認同)
附件7(海面發現屍體,點解無家屬,在留言暗示新屋嶺離深圳好近,可能有示威者被送中,無其他特別意思,亦無求證)
附件8(新屋嶺不在議員可視察名單,陳虹秀都被多次搜身,更何況不知名的女示威者……)
附件9(好多人質疑我,我自己相信新屋嶺發生一d不人道事,所以留言駁斥質疑我的人)
附件10(睇到另一藍絲聊天團體,聲稱會捉一d落單的女示威者性侵,所以把對話截圖轉載)
附近11(睇完新聞,自己的推斷,如果被輪姦會有公安黑社會參與,黑警最多都係打)
附件內訊息,用電腦同電話發佈。我有1個電郵帳號,2個銀行戶口,不認識在新屋嶺的警員,亦無去過新屋嶺扣留中心。
PYW01 是在被告寓所撿取的手提電話,被告同意警方撿取做證物,並講出密碼。 不同意撿取PYW02做證物,因為是後備機,要與公司請假……亦不願意提供IPad因內含工作有關的圖。
4部機都有登入「金正恩」帳戶,要求警員不檢取desktop,因為工作要用電腦畫圖,同意提供harddisk
警員唔理,被告無補充,在所有附件簽署確認,第一次錄影會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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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5:36至15:54,進行第2次錄影會面,內容如下:
警員有問題要被告澄清,被告指當年在網上籌錢,約有100人參與,總共籌得$40,000左右,所有錢都用來登報呼籲反支那人來港買奶粉/雙非。
向警員確認5毛即是打簡體字、意見相反、撑政府的人。fced即係fact check。人死了是指被捕者死,咁講純粹想駁我嘅人收聲……其實都唔信有人死,到到都有cctv,咁講係呃like多d人關注咁。無查證係真定假,覺得唔係真有咁多人係度,純粹發洩,打完我第二日都唔記得detail內容……
知道附件6同11內容都係假,但無諗過去澄清。被告確認黑警是指警察,而自己無朋友係警察
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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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2:
PW2承認,被告態度正常,有答問題,主動地講FB password,拘捕前有睇被告的FB messages,有其他警員向被告解釋搜查令,有詢問被告可否搜車,被告願意,但無在車內搜出與案有關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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