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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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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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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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施(23)、文(20)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轉介到區域法院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背景: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而遮打花園及愛丁堡廣場的集氣均有不反對通知書,市民由銅鑼灣步行至中環流水式參與集會,惟三個集會全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及在修頓球場圍捕途經市民。
入夜後,在旺角發生衝突,警方發射大量催淚彈驅趕市民。
事隔多月,張在4月29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提堂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型號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路政署的圍欄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控方證人口供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提堂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以與控方討論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答辯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10月31日在太子站外,大批市民聚集要求追究831警方太子站襲擊市民事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人群,並在旺角一帶截查市民。事隔多月,張在4月16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庭上辯方投訴張被警員打傷眼睛,拒絕張就醫,又威脅將汽油彈置於其背包內。

不認罪

辯方已收到修訂案情

共6名控方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3名控方證人
控方亦依賴被捕前未警誡下對答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辯方依賴控方未被使用材料中的錄影片段

預計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補回紀錄
👤李(18) #答辯 (#1111黃大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是日答辯,‼️被告認罪‼️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附近有100-150名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後見到被告戴藍色口罩、黑手套、背包。警員追截示威者時,被告將背包棄置。其後警員截停被告,搜身時於背囊內發現豬嘴、8支六角匙 及 一支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求情時,辯方先指被告剛成年,指被告涉案時間短、有真誠悔意,案發時遭警員喝停,沒有令任何人受傷。

裁判官指被告犯案傷害社會,理論上需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背景年齡等,法庭對判刑選項將保持開放態度。

案件押後至 7/8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勞教所報告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404 已派籌
1435入庭庭內25人 尚有空位
1443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施,文(20-23)🛑已被還押逾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D1正申請法援
D2將申請法援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兩被告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施手足精神正常,但文手足眼神有點空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判刑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附近有100-150名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後見到被告戴藍色口罩、黑手套、背包。警員追截示威者時,被告將背包棄置。其後警員截停被告,搜身時於背囊內發現豬嘴、8支六角匙 及 一支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懲教專業報告,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是一個孝順長輩的人,也想繼續讀書 。

感化報告中見到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感化官指令和進修,亦能見到被告樂於助人,合作且有禮貌。

報告正面,求情信呈上學校校長老師等16封信,被告受學生老師愛戴。在信中老師表示被告是一個理性,觀察力好和有同理心的學生,生活中十分成熟及樂於助人,有決心改變自己和繼續讀書,也表示會想繼續修讀創作,電競方面。

官表示,考慮被告對其他人做成的傷害,希望其事後能夠反省,對個人、家人、社會做成的影響,相信被告往後日子會朝正確方向行事,報告也令人動容。

🧷判刑
🟢法庭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條件。
(法庭沒有讀出附加條件,望見諒。)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至9月7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謝謝臨時直播員幫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答辯

林(20)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企圖襲警

背景(獨媒)
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意向:
控罪一 不認罪
控罪二 不認罪

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答辯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答辯意向:不認罪

押後至2020年10月29-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英文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答辯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修訂控罪(案情有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11月18日 #營救理大 一役中,施在油麻地被捕,事隔近半年在5月6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6位證人(包括路政署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現場環境片段約9分鐘,辯方盤問不會太長

沒有辯方證人,被告不作供以保留權利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全日審訊)九龍城法院第(無講咩庭)庭進行(無講語言)審訊,同意案情需於11月9日或之前交給法庭,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劉(22-27) #提堂#20200515黃大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私了阻貼文宣休班警A)

D1林(27歲)
D2劉(22歲)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二人於今年5月15日在黃大仙龍蟠苑外一條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對一名休班警員A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10月30日再拿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30日下午2:30 九龍城1庭提訊

擔保原條件繼續
————-
🟡《直播員按:由於警方認人程序未能認出被告,控方曾申押後等指模、DNA化驗,此次已經是第三次申請押後》

辯方要求縮短至押後四星期。因為該案件已經押後三次,至今都沒有實質證據收到,包括上次的化驗結果未有,而第一控方證人都無法認到施襲者。

控:之前拿過一次法律意見,這次進一步拿意見。而化驗報告未齊

官:報告都未齊,如何拿法律意見?要先問報告幾時有。

控:指模報告八月尾收到,七天內給辯方,DNA報告需要多三-四星期

辯:本案已經16星期化驗,希望今次最後一次押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違反保釋條件

劉(2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在11號早上5時40分左右,在旺角被截查,宵禁令為0000至0600,因工作關係提早出門
辯方願意再加$5,000擔保金

保釋批准
條件照舊
除擔保金由$5,000加至$10,000
裁判官提醒被告不得再違反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註:手足情緒激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天橋近伊利沙伯醫院,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二人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A1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10,000
人事擔保 $50,000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2300至0600
每週報到1次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A2 沒有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區域法庭再訊

(按:文手足精神狀態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