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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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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1旺角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日在旺角管有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

⭕️保釋申請獲批⭕️

擔保金:2,000
報到:每星期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投訴:
1. 被捕時,眼角被警員打了一下
2. 眼角受傷情況下,被拒絕見醫生
3. 警員恐嚇會把汽油彈擺放於被告袋中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39)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認罪

律師求情
被告今年39歲,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已離婚,育有一名8歲和一名10歲小朋友。學歷為中五程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
但被告並沒有放棄自己,於旅遊公司任文職工作,每月有一萬元人工。
雖然暫時正在服刑,但與控罪1無關。相關控罪算是初犯。而雙親已年過60,望法庭接納求情。而控罪1當中的鐵管只是一條普通鐵通,並沒有加工,沒有削尖。硬度只是普通的一般鐵通。
而該鐵通出現是因為被告看到有人群聚集,而又看到後巷有鐵通就隨手拾起,並非自己帶來。當時在現場亦只有吶喊,並沒有做其他事情,亦無作出攻擊。否則應會被控更嚴重控罪。被告亦坦承招認控罪,望裁判官感受到被告悔意,考慮一同執行刑期。包括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一同執行。

裁判官問辯方關於第1控罪,當時情況為零晨12時,有超過20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叫囂。警方用了一段時間才能驅散。辯方表示認同。

裁判官續指當時整個畫面情況嚴重,半夜所有人情緒高漲,被告手持硬物吶喊。有機會對在場人士造成傷害,或令其他人感到恐惧和傷害。行為相當危險亦有威嚇性。雖然只是隨手拿起的普通鐵通但也有其危險性。控罪相當嚴重,如果該鐵通有削尖會是加刑的理由。
關於控罪2及3,那些卡雖不知何時被用過,但有部份的確有被使用。其中一張是10月28日用過。兩套屬於不同人的卡在被告身上搜出,難以說與被告無關。

裁判官問被告於2019年1月出獄,究竟是何時開始這份文職工作,又是何時開始管有該批卡?
被告稱公司是於母親有份的旅遊公司,一出獄就開始該份工作。而關於控罪2,3的卡則沒有資料補充。

裁判官休庭15分鐘考慮刑期後再問被告就控罪2,3提及的卡有沒有回應。被告沒有補充。

裁判官認為控罪1情節相當嚴重,應該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控罪2的1張提款卡,於1月4日發現。只能推斷與被告相關,被告亦有相關定罪紀錄。判處6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控罪3的1張提款卡和2張信用卡,其中一張被盜用過但失敗。無論是誰盜用,該張使用失敗的收據和信用卡都在被告身上找到。相信被告知道真實情況。判處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第1項控罪:為不同事件,準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是於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給予1個月同期執行。
第2及第3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10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管有1枝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答辯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10月31日在太子站外,大批市民聚集要求追究831警方太子站襲擊市民事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人群,並在旺角一帶截查市民。事隔多月,張在4月16日首次上庭,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庭上辯方投訴張被警員打傷眼睛,拒絕張就醫,又威脅將汽油彈置於其背包內。

不認罪

辯方已收到修訂案情

共6名控方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3名控方證人
控方亦依賴被捕前未警誡下對答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辯方依賴控方未被使用材料中的錄影片段

預計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子宏(音)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陳柱希(音)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家偉(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就被告會否給口供或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三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PW1警員5166 余展宏(音)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PW2署理總督察 陳柱熹(音)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音)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會給口供,不傳召證人,
休庭五分鐘後再續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一同意被告說過工作舞台設計,但他無同意曾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說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另一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10月9日星期五下午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審訊

張(27)

開庭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其中2人是應辯方要求傳召盤問。應辯方要求播放一段警方片段

辯護理由主要圍繞非法用途。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物P1:2019年11月1日凌晨警員5166在洗衣街近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宣布拘捕被告

P2—23幅照片。

傳召證人:

PW1警員5166 余展宏

駐守深水埗警區第二梯隊,當日凌晨在旺角警署、太子一帶執行維持治安處理騷亂事件的任務,與本隊警察同事一起當值,當時小隊大約40同事,身穿綠色軍裝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
PW 1 :10月31日23時57分,我身處旺角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一帶

官:得知不用告訴我,說看到、親身經歷給我聽
PW 1 :當時11月1日0003時我警車弼街街向北轉入通菜街,往水渠道方向前進時,我見到5名黑衣人士,企在水渠道通菜街交界。
控:目擊到騷亂?路面聚集?
PW 1 :目擊不到
控:當時見到5人你在車上還是路上
PW 1 :車上
控:與5人距離
PW 1 :大約30米
控:當時街上燈光是否充足
PW 1 :足夠
控:任何障礙物阻擋觀察5人
PW 1 :我在警車內,擋風玻璃有保護玻璃的網,但我仍能透過網清楚看到5名人士
控:衣著可否講到
PW 1 :30米距離,只能見到他們黑色衣服和褲
控:企緊還是行緊
PW 1 :水渠道通菜街交界企係度,其中一個黑衣人舉著一米長美國國旗揮動緊。見到後,警車繼續沿著通菜北水渠道方向行駛
控:趨近還是遠離5人
PW 1 :向5人行使。之後觀察到5人向太子道西方向離開,於是警車繼續向水渠道方向前進,然後我和其他隊員,在水渠道通菜街交界落車。
控:警車上連你幾多警員
PW 1 :連司機15人
控:連你多少人落車
PW 1 :我第一個落車,沒有數到多少人尾隨我
控:與5人距離
PW 1 :15米左右,當時我見到5人急步跑到花園街水渠道交界,5人中3人黑色口罩蒙面,見不到容貌性別,至於另外2名人士沒有口罩蒙面物品,其中一人抓著美國旗,我見到是男士;另一名沒有蒙面的人當時黑框眼鏡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鞋,背著深藍色背囊,以及手上抓著一把遮。
控:之後呢
PW 1 :5人頭先在花園街水渠道交界,見到警車試圖跑向界限街方向離開,當時利用花園街太子道西行人過路處,向北邊界限街方向逃走,當時我認為他們可能與較早時非法集結活動有關,所以有需要截查,我向他們方向大叫:警察,企係度。
控:大叫時距離
PW 1 :大約15米
控:他們有無停
PW 1 :無,於是我展開追截,當時他們沿太子道西行人過路處向北面界限街方向逃走,我展開追截橫過馬路後,1蒙面不知性別人士向花園街一角離開,向界限街方向,我繼續尾隨4人,沿洗衣街向界限街方向逃走,繼續追截;留意另1名蒙面不知性別人士沿洗衣街向花墟道方向逃走,另外3人繼續沿洗衣街向北界限街方向,我繼續追截3人,當時距離約10米。其中1名不知性別蒙面人士繼續向北界限街方向逃走,剩下2名沒有戴口罩人士,其中美國國旗人士向運動場方向逃去,期間沒戴口罩可辨別男士人士在洗衣街運動場道交界失足跌倒,於是我上前調查。

控:這人就是5人中沒有口罩面罩又沒有國旗人士

PW 1 :無錯,還手持迷彩遮
控:你在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將這名男子拘捕,得知男子姓名張XX
PW 1 :無錯
控:被告人身分不爭議,除口罩給證人辨認
PW 1 :無錯就是這名男士

控:以後稱呼這名男子為本案被告,由落車追截到宣布拘捕,他有無離開你的視線?
PW 1 :無
控:你說較早留意到他手持遮和背著背囊
PW 1 :當時失足遮跌在身邊一米到,背囊仍是背著
控:有無檢查背囊
PW 1 :有,我檢查,當時拍檔警員11792以及另外10多名同事負責在附近守衛戒備
控:背囊物品?
PW 1 :一把銀色摺刀,狀態摺埋
紅色柄士巴拿
一把黃色柄鉗
一把萬用鉗
一對黑色冰袖
一盒消毒至今
8只藍色外科口罩
12對全新勞工手襪
一隻使用過有污漬勞工手襪
3只打火機
控:相簿證物P2,第 22副相,中間顯示被告人,可以確認麼
PW 1 :是
控:當時戴黑框是否與相中一樣
PW 1 :是
控:黑色褲子和鞋
PW 1 :都是一樣
控:你說被告初頭見到拿遮,被捕時在身旁地下
PW 1 :是
控:相片9中顯示的遮是否證供中屬於被告的遮
PW 1 :是
控:當時你說被告黑衫什麼衫
PW 1 :黑色外套
控:相片15外套是否當時被告穿著
PW 1 :就是這件
控:現場有無搜過外套
PW 1 :有,當時外套右衫袋找到一個右手厚工業手套
控:相片16與外套中找到的手套是否同一個
PW 1 :是同一個手套
控:請你看證物,有需要可以拆開
PW 1 :就是這個手套。
控:可否確認是相片16,即被告外套中找到的手套
PW 1 :是
控:呈堂證物P3
PW 1 :你說被告當時背著背囊,看相片一,可否確認相片就是顯示被告當時背著的背囊
PW 1 :就是這個背囊
控:呈堂控方證物P4。第七張相片,黃色柄的鉗,可否確認就是在現場被告背囊找到的鉗是這把鉗
PW 1 :是
控:控方證物P5。相片12是否證供中提到在被告背囊找到萬用鉗
PW 1 :無錯
控:請看實物,同意是證供中萬用鉗麼
PW 1 :無錯
控:控方證物P6。相片8以及實物是否你在背囊中找到紅色柄士巴拿
PW 1 :是這把
控:控方證物P7。相片13是否你在背囊找到的摺刀,以及實物
PW 1 :是這把摺刀
控:控方證物P8。相片6冰袖是否你證供提到
PW 1 :是
控:也提及背囊中找到一盒酒精紙巾,相片4是否被告背囊中找到的酒精紙巾以及找到時的狀態
PW 1 :是,盒子收埋
控:相片5 顯示其打開時候
PW 1 :是
控:證供中3個打火機,相片14是否
PW 1 :是
控:證供中8個口罩是全新還是?
PW 1 :全新,有包裝
控:相片9可否確認是證供提及8個連包裝口罩,
PW 1 :是這8個
控:第十張相是否顯示證供提及12對手套。
PW 1 :是
控:現場時這些手套使用過沒
PW 1 :沒使用過
控:為何這樣說
PW 1 :這12對手套很貼服堆埋一堆,比較清潔不似用過的手套
控:你也說過背囊中找到另一只手套,是否照片中
PW 1 :是
控:你認為是否用過
PW 1 :用過,有污漬,纖維有些批口,推斷使用過
控:相片2-3,分別兩件Tshirt 現場有無見過
PW 1 :有,也在背囊搜到,我剛才講漏。
控:現場如何對被告做出調查,話給法庭聽
PW 1 :我在他黑色外套袋子找到紅色工業手套時,我問被告為何他會在這一帶出現,當時被告回應剛剛同朋友吃完飯,我問他為何袋著這隻手套,他說無需要同我解釋,之後我搜查他藍色背囊,搜到其他物品。於是我查問被告什麼人,問他這些物品有何用途,為何袋在背囊內,他說他做舞台設計,需要這些物品作舞台設計工作,我之後問被告可否提供工作進一步詳細資料,例如哪裏工作,有無公司名、卡片或者任何支持到他做舞台設計的資料,但他無任何資料可以給到我。稍後本人向被告作出拘捕
控:換言之查問發生在向被告宣稱拘捕前
PW 1 :無錯
控:同樣搜查被告背囊以及身上物品也發生在向被告宣布拘捕前。
PW 1 :是
此前查問有無警誡被告?
PW 1 :無,因為我認為無需要即時向他作出警誡
控:拘捕他後,在他身上和背囊中找到物品,有無檢取
PW 1 :有,我檢取完交給刑事偵緝警員16033
控:這些物品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PW 1 :無錯
控:期間有無任何人干擾這些物品
PW 1 :無



《辯方盤問》
辯:主問時提過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他與另4人一起
PW 1 :是
辯:你懷疑他與早前非法集結有關
PW 1 :是
辯:但你無目擊到非法集結以及任何相關事情
PW 1 :是
辯:你23:57在警車上在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收到指示去旺角警署
PW 1 :是
辯:旺角警署距離你當時位置多遠
PW 1 :我需要時間想想,不想輕率給個數字出來。直線距離大約800米
辯:登打士街望不見警署發生什麼事
PW 1 :無錯
辯:開車花了幾分鐘時間才到達通菜街水渠道位置
PW 1 :無錯
辯:第一次見到被告和其他人士聚集的時段,他們5人企在那裡
PW 1 :是
辯:其中一人揮動美國旗,除此見不到其他行為
PW 1 :無錯
辯:警車駛近他們離開中
PW 1 :無錯
辯:這是你見到他們的全部行為,揮動國旗但不是被告
PW 1 :無錯
辯:截停被告時你問過幾條問題,為何出現,手套用處,背囊物品用處
PW 1 :無錯
辯:他回應是舞台設計工作者
PW 1 :無錯
辯:舞台設計工作者不像律師警察會有卡片和工作證
PW 1 :我非相關專業無法判斷
辯:你有給機會被告出示證明或者紀錄?
PW 1 :有
辯:你如何問?
PW 1 :你有無工作證明,或者工作紀錄,例如最近在哪做過類似舞台工作。他無任何回應,他說我提供不到任何工作證明
辯:你有無協助翻查電話紀錄,或者背囊物品?
PW 1 :無
辯:你就宣布拘捕了
PW 1 :無錯
辯:也無再進一步查問
PW 1 :是
辯:我向你指出他有嘗試在背囊找出前幾天從事舞台設計工作的證明你叫他不準郁
PW 1 :不同意
辯:你同他講唔好講甘多,有咩拉返去先講
PW 1 :不同意
辯:警車從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到水渠道一帶除了見到該5人,沒有見到其他懷疑非法集結事情發生
PW 1 :同意
辯:無其他盤問

控:無覆問

辯方:針對證據發展,PW2毋須盤問,可直接盤問處理證物的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1旺角 #裁決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號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把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罪名不成立,被告獲訟費🛑

⚙️官裁決理據⚙️
涉案”武器”1把士巴拿D7、1把摺刀D8及2把鉗子 D5D6。
被告不爭議案情及搜出物件。警員5166證供重點:巡邏時供稱見不到任何非法集會和違法行為,他凌晨見到被告和其他四人,其中一人手持美國旗。見到被告地點與警方聲稱數小時前有非法集會的地點最少距離800米。找到物件作出調查時被告第一時間說剛於朋友吃完飯和做舞台劇。

控方舉證必須毫無合理疑點,
本案被告是無案底人士,法律上犯罪傾向低,庭上或警方調查期間可信性高

考慮:
1。涉案工具本身並非法用具,控方依賴現有環境證供說服法庭是非法工具
2。警員巡邏見不到非法行為堵路行為
3。被告查問時說自己做舞台工具需要這些工具
4。警員承認問被告問題時,沒有作出警誡,他庭上說沒有需要,因為沒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刑事

法庭不認為相關工具用做非法用途,因此🛑罪名不成立🛑

證物3-8歸還被告

‼️‼️‼️‼️‼️‼️‼️‼️‼️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受到調查時表現,向警方說明了理由用途,合作坦白的態度交代為何藏有工具。被捕後表示保持緘默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被告被捕時沒有任何非法集結在附近,普通一個路人行過街邊被警察查問後發現工具被拘捕,不算自招嫌疑的情況,任何需相關工具的路人都可能受到同樣的對待。希望法庭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訟費決定

控方回應:

考慮案情,截停被告時與人一起,其中一人有舉起美國旗,警方落車時被告有逃跑,雖然查問時被告有解釋自己舞台工作者,但無論在現場還是稍後階段都沒有提供證明文件。希望法庭整體考慮,某程度上被告有自招嫌疑。

官:
被告截停後有即時解釋,警員說沒有見到附近有非法行為,警員到場到搜獲工具沒有作出任何警誡,他都不認為被告有犯上刑事罪行,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訟費歸於被告,金額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