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提堂
黃(27)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無須答辯。辯方昨天才收到文件 (包括 unused materials),需時審閱。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進行答辯,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提堂
黃(27)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無須答辯。辯方昨天才收到文件 (包括 unused materials),需時審閱。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進行答辯,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黃(2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黃(2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8開庭,滿人
(書記提醒:PW2警員有匿名令,因此當PW2作供時公眾位置包括記者席將會減半,以免望到警員。部分公眾人士可能需要先等PW2完畢後再入庭)
🟢控方主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1142小休,1205開庭
1300休庭,1430繼續
1515小休,1525繼續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盤問完畢
1610休庭,1625再開庭
🟢控方覆問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8開庭,滿人
(書記提醒:PW2警員有匿名令,因此當PW2作供時公眾位置包括記者席將會減半,以免望到警員。部分公眾人士可能需要先等PW2完畢後再入庭)
🟢控方主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1142小休,1205開庭
1300休庭,1430繼續
1515小休,1525繼續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盤問完畢
1610休庭,1625再開庭
🟢控方覆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學禮(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1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3436張振宇(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53352張屬海(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四證人-DPC33564林俊文(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完畢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學禮(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1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3436張振宇(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53352張屬海(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四證人-DPC33564林俊文(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完畢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1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雙方已經遞交承認事實包括證物列表,會傳召三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主問前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acts of obstruction係如何構成,主控指係當警員追捕疑人時背脊同身體阻住PW2即警員A。
🟢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即第一位制服及追截被告之警員)
證人背景及職業階級等因匿名令未能公開,望見諒
0100,證人當時當時身處長沙灣道欽州街十字路口,警方已經設立封鎖線,自己係封鎖線後面,自己係擔任傳令員。0110時已經設立封鎖線係長沙灣道以及欽州街十字路口,突然係封鎖線前面20-30米距離有一名黑衣人用丫杈以及橡筋向警察封鎖線發射左幾枚彈珠。當時彈珠人位置係長沙灣道。自己距離彈珠人約莫20-30米,因為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嘅正後面。
控方呈上地圖,警員圈出彈珠人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5
當時觀察彈珠人嘅光源來自街燈,以及警察用嘅照明電筒。彈珠人發射彈珠時身邊亦有其他示威者,沒有留意到佢哋有丫杈以及彈珠。而其中一粒彈珠擊中左警察封鎖線入面嘅一名總督察嘅胸口,因此係0115時,警方向在場人士舉紅旗警告。紅旗警告係停止向警方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係0136時,警方發現前面嘅人群開始聚集,而人數亦都超越50人,因此舉起藍旗警告。藍旗警告係「前面嘅人進行緊一個非法集結,警察有機會使用武力將佢地驅散。」
警員係圖中表示人群聚集位置
當時人群喺包括所有警察封鎖線前面嘅位置。係同一時間,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前面,嘗試再次搵出之前用彈珠攻擊警察防線嘅彈珠人,並且向士沙53352以及警員29757再次確認彈珠人嘅身分。彈珠人當時衣著係黑色頭盔,黑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以及白色手套。自己距離彈珠人20米左右。當時光源係來自街燈以及警察嘅電筒。警察電筒並非平時嘅細電筒,係一個好大個柱狀物體,好似燈柱咁粗,直徑大約20-25cm。
係同一時間同士沙53352商量稍後警察推進時如何拘捕行動,當時企係士沙53352右手邊。自己有係警察封鎖線前後都有進出過,因為要協助指揮官傳令。封鎖線即警員連成一線。
係0145時,指揮官決定警察進行推進,因此自己同士沙53352沿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嘅行人路方向跑,希望捉到彈珠人。跑緊時,自己同彈珠人距離20米左右,因為彈珠人嘅位置同早前相約。係跑緊期間見到彈珠人身邊有其他示威者。
當同士沙53352係行人路跑左大約10米,發現彈珠人見到自己向緊佢跑,所以彈珠人以及佢身邊嘅人都令轉身向長沙灣方向逃走。當時彈珠人係行車路上,於是自己係行人路跑左落行車路,繼續追捕。係跑緊期間,彈珠人同身邊嘅人都有不時向後望,去確認自己嘅位置。當自己同彈珠人距離大約5-6米嘅時間,彈珠人嘅右手邊嘅一個男子,警員指即本案被告,(裁判官指:「男子不爭議?」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然爭議」,其後稱男子為男子甲)男子甲用手推左一下彈珠人嘅背脊,並且大聲講「走啊」,男子甲當時亦係跑緊。隨即男子甲減慢左速度,停左落黎,男子甲停低嘅位置同自己相約5-6米,佢係自己嘅右前方。並且用左邊嘅身體去當著自己向前嘅去路。男子甲係自己右前方,但其實主要都係自己前面,只不過係前面偏右少少,所以當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時,自然男子甲嘅左手邊就會比較靠近自己,而男子甲嘅動態令自己覺得佢係可以攔住自己。男子甲嘅面係面向長沙灣方向,背住自己。彈珠人有不時確認自己嘅位置,但不確認男子甲有無。
當時自己全速跑緊,但自己前進嘅去路都被男子甲擋住左,因而停左落黎,所以幾乎係撞左落男子甲到。當時收慢左腳步,因為唔想撞到男子甲,只係想截停彈珠人。自己同男子甲距離係零距離。當時無機會觀察男子甲衣著,容貌亦是。當自己再望向彈珠人,發現已經同自己拉遠左距離,係考慮到警方整體嘅推進策略同埋自身安全後,並無再追上彈珠人。係同一時間男子甲擋住自己嘅舉動,自己認為佢係故意咁阻住自己向前跑,因此嘗試將佢制服係地上,但係男子甲不斷掙扎,嘗試掙脫拘捕。係最後都成功將佢制服係地上,接著有數名警務人員,士沙53352以及警員9758上前幫自己控制男子甲。係當時制服男子甲嘅時候,就有時間觀察佢嘅衣著。當時佢衣著係藍色短T-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揹住背囊,並且用左黑面巾遮住塊面。當時係制服後有同佢解釋拘捕嘅原因,係個陣時就見到佢地容貌。
見證物P1及P3(即背囊及面巾)
就P1,證人當時無仔細觀察型號,但係喺類似顏色同大細。自己係憑男子甲孭住嘅類似同埋相似顏色。
就P3,證人確認唔到係咪當時嘅面巾,但係喺類似嘅顏色。自己係憑男子甲穿著嘅係類似嘅顏色。
由於現場自己係現場仲有其他工作需要處理,包括協助指揮官進行調配,其後將男子甲交比9757 以及偵緝警員33564讓佢哋繼續進行調查以及宣布拘捕。
🎞播放P10(1)即警方拍攝片段
控方呈上截圖簿(名MfiA)
0330螢幕位置係長沙灣道,警方封鎖線係畫面下方
🥜裁判官:「Ms Yeung不如你問左證人係唔係現場先啊?如果佢唔係現場嘅話咁咪即係叫佢做旁白,咪即係睇波咁?」主控:「好嘅...」
0353片段中證人聽到好細聲好細聲嘅塔塔聲,表示係彈珠落地嘅聲音。警察之後指係政府合署有人作出一啲行為要佢哋停止,片段中警方亦有舉紅旗,相信片段時間喺彈珠人攻擊警察防線嘅時間。
0349 片段所示係警察封鎖線
0450警務人員用咪同對講機描述緊係面前有人向警察封鎖線射緊彈珠,並且叫佢即刻停止佢嘅行為
🎞播放P10(2)即警方拍攝片段
-播放檔案00001
000129證人指警方舉緊藍旗
000148螢幕左下角係士沙53352
000857證人見到螢幕右邊行去士沙53352右手邊個個係自己
當時證人係個個位置同53352討論稍後嘅拘捕行動
001003當時指揮官決定封鎖線進行推進,於是計畫同53352指揮官發動指揮時發動追捕彈珠人
001008螢幕見到警員們向長沙灣道推進,係行人路前,畫面左上方見到自己同士沙53352身影
001033螢幕上係警員制服左男子甲係地上,然後53352以及9758協助自己進行拘捕行動
001203證人見到有位人士扶翻起身,該名人士係男子甲,即兩名警員搭住嘅個位
-播放檔案00002
0204螢幕上中間個位係男子甲,螢幕上見到探員23564向男子甲進行警誡
🎞播放證物-即NowTV片段
0530證人見到畫面白色手套嘅人士攞住類似丫杈嘅嘢
0633證人係現場當警察防線開始射彈珠嘅時候,證人發現到一個同彈珠人衣著吻合嘅人,即片段所見白色手套嘅人
0703畫面見到警務人員向在場人士作出警告,叫佢哋唔好再射彈珠,而俾警告嘅警務人員係俾彈珠擊中嘅一名警務人員
1227證人話男子甲嘅模樣似四名男子最左邊,因為當自己制服男子甲係地上嘅時候,有時間了解佢嘅模樣同埋衣著。當時男子甲亦好似畫面中最左手邊嘅人一樣有一條黑色嘅面巾遮左半面。該名男子衣著都同制服時吻合。
辯方大律師指,如果證人已經講過係現場已經見唔到畫面嘅男士,如果證人係靠片段認人,然後再作描述,係屬於opinion evidence,反對控方問題。控方指現時只係希望證人指出該名人士同被告嘅衣著吻合,不會評論之後片段該人士嘅動作。
1255自己當時係現場,螢幕中見到自己撳住男子甲,而螢幕右手邊相信係警長533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1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雙方已經遞交承認事實包括證物列表,會傳召三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主問前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acts of obstruction係如何構成,主控指係當警員追捕疑人時背脊同身體阻住PW2即警員A。
🟢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即第一位制服及追截被告之警員)
證人背景及職業階級等因匿名令未能公開,望見諒
0100,證人當時當時身處長沙灣道欽州街十字路口,警方已經設立封鎖線,自己係封鎖線後面,自己係擔任傳令員。0110時已經設立封鎖線係長沙灣道以及欽州街十字路口,突然係封鎖線前面20-30米距離有一名黑衣人用丫杈以及橡筋向警察封鎖線發射左幾枚彈珠。當時彈珠人位置係長沙灣道。自己距離彈珠人約莫20-30米,因為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嘅正後面。
控方呈上地圖,警員圈出彈珠人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5
當時觀察彈珠人嘅光源來自街燈,以及警察用嘅照明電筒。彈珠人發射彈珠時身邊亦有其他示威者,沒有留意到佢哋有丫杈以及彈珠。而其中一粒彈珠擊中左警察封鎖線入面嘅一名總督察嘅胸口,因此係0115時,警方向在場人士舉紅旗警告。紅旗警告係停止向警方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係0136時,警方發現前面嘅人群開始聚集,而人數亦都超越50人,因此舉起藍旗警告。藍旗警告係「前面嘅人進行緊一個非法集結,警察有機會使用武力將佢地驅散。」
警員係圖中表示人群聚集位置
當時人群喺包括所有警察封鎖線前面嘅位置。係同一時間,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前面,嘗試再次搵出之前用彈珠攻擊警察防線嘅彈珠人,並且向士沙53352以及警員29757再次確認彈珠人嘅身分。彈珠人當時衣著係黑色頭盔,黑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以及白色手套。自己距離彈珠人20米左右。當時光源係來自街燈以及警察嘅電筒。警察電筒並非平時嘅細電筒,係一個好大個柱狀物體,好似燈柱咁粗,直徑大約20-25cm。
係同一時間同士沙53352商量稍後警察推進時如何拘捕行動,當時企係士沙53352右手邊。自己有係警察封鎖線前後都有進出過,因為要協助指揮官傳令。封鎖線即警員連成一線。
係0145時,指揮官決定警察進行推進,因此自己同士沙53352沿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嘅行人路方向跑,希望捉到彈珠人。跑緊時,自己同彈珠人距離20米左右,因為彈珠人嘅位置同早前相約。係跑緊期間見到彈珠人身邊有其他示威者。
當同士沙53352係行人路跑左大約10米,發現彈珠人見到自己向緊佢跑,所以彈珠人以及佢身邊嘅人都令轉身向長沙灣方向逃走。當時彈珠人係行車路上,於是自己係行人路跑左落行車路,繼續追捕。係跑緊期間,彈珠人同身邊嘅人都有不時向後望,去確認自己嘅位置。當自己同彈珠人距離大約5-6米嘅時間,彈珠人嘅右手邊嘅一個男子,警員指即本案被告,(裁判官指:「男子不爭議?」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然爭議」,其後稱男子為男子甲)男子甲用手推左一下彈珠人嘅背脊,並且大聲講「走啊」,男子甲當時亦係跑緊。隨即男子甲減慢左速度,停左落黎,男子甲停低嘅位置同自己相約5-6米,佢係自己嘅右前方。並且用左邊嘅身體去當著自己向前嘅去路。男子甲係自己右前方,但其實主要都係自己前面,只不過係前面偏右少少,所以當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時,自然男子甲嘅左手邊就會比較靠近自己,而男子甲嘅動態令自己覺得佢係可以攔住自己。男子甲嘅面係面向長沙灣方向,背住自己。彈珠人有不時確認自己嘅位置,但不確認男子甲有無。
當時自己全速跑緊,但自己前進嘅去路都被男子甲擋住左,因而停左落黎,所以幾乎係撞左落男子甲到。當時收慢左腳步,因為唔想撞到男子甲,只係想截停彈珠人。自己同男子甲距離係零距離。當時無機會觀察男子甲衣著,容貌亦是。當自己再望向彈珠人,發現已經同自己拉遠左距離,係考慮到警方整體嘅推進策略同埋自身安全後,並無再追上彈珠人。係同一時間男子甲擋住自己嘅舉動,自己認為佢係故意咁阻住自己向前跑,因此嘗試將佢制服係地上,但係男子甲不斷掙扎,嘗試掙脫拘捕。係最後都成功將佢制服係地上,接著有數名警務人員,士沙53352以及警員9758上前幫自己控制男子甲。係當時制服男子甲嘅時候,就有時間觀察佢嘅衣著。當時佢衣著係藍色短T-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揹住背囊,並且用左黑面巾遮住塊面。當時係制服後有同佢解釋拘捕嘅原因,係個陣時就見到佢地容貌。
見證物P1及P3(即背囊及面巾)
就P1,證人當時無仔細觀察型號,但係喺類似顏色同大細。自己係憑男子甲孭住嘅類似同埋相似顏色。
就P3,證人確認唔到係咪當時嘅面巾,但係喺類似嘅顏色。自己係憑男子甲穿著嘅係類似嘅顏色。
由於現場自己係現場仲有其他工作需要處理,包括協助指揮官進行調配,其後將男子甲交比9757 以及偵緝警員33564讓佢哋繼續進行調查以及宣布拘捕。
🎞播放P10(1)即警方拍攝片段
控方呈上截圖簿(名MfiA)
0330螢幕位置係長沙灣道,警方封鎖線係畫面下方
🥜裁判官:「Ms Yeung不如你問左證人係唔係現場先啊?如果佢唔係現場嘅話咁咪即係叫佢做旁白,咪即係睇波咁?」主控:「好嘅...」
0353片段中證人聽到好細聲好細聲嘅塔塔聲,表示係彈珠落地嘅聲音。警察之後指係政府合署有人作出一啲行為要佢哋停止,片段中警方亦有舉紅旗,相信片段時間喺彈珠人攻擊警察防線嘅時間。
0349 片段所示係警察封鎖線
0450警務人員用咪同對講機描述緊係面前有人向警察封鎖線射緊彈珠,並且叫佢即刻停止佢嘅行為
🎞播放P10(2)即警方拍攝片段
-播放檔案00001
000129證人指警方舉緊藍旗
000148螢幕左下角係士沙53352
000857證人見到螢幕右邊行去士沙53352右手邊個個係自己
當時證人係個個位置同53352討論稍後嘅拘捕行動
001003當時指揮官決定封鎖線進行推進,於是計畫同53352指揮官發動指揮時發動追捕彈珠人
001008螢幕見到警員們向長沙灣道推進,係行人路前,畫面左上方見到自己同士沙53352身影
001033螢幕上係警員制服左男子甲係地上,然後53352以及9758協助自己進行拘捕行動
001203證人見到有位人士扶翻起身,該名人士係男子甲,即兩名警員搭住嘅個位
-播放檔案00002
0204螢幕上中間個位係男子甲,螢幕上見到探員23564向男子甲進行警誡
🎞播放證物-即NowTV片段
0530證人見到畫面白色手套嘅人士攞住類似丫杈嘅嘢
0633證人係現場當警察防線開始射彈珠嘅時候,證人發現到一個同彈珠人衣著吻合嘅人,即片段所見白色手套嘅人
0703畫面見到警務人員向在場人士作出警告,叫佢哋唔好再射彈珠,而俾警告嘅警務人員係俾彈珠擊中嘅一名警務人員
1227證人話男子甲嘅模樣似四名男子最左邊,因為當自己制服男子甲係地上嘅時候,有時間了解佢嘅模樣同埋衣著。當時男子甲亦好似畫面中最左手邊嘅人一樣有一條黑色嘅面巾遮左半面。該名男子衣著都同制服時吻合。
辯方大律師指,如果證人已經講過係現場已經見唔到畫面嘅男士,如果證人係靠片段認人,然後再作描述,係屬於opinion evidence,反對控方問題。控方指現時只係希望證人指出該名人士同被告嘅衣著吻合,不會評論之後片段該人士嘅動作。
1255自己當時係現場,螢幕中見到自己撳住男子甲,而螢幕右手邊相信係警長53352。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2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續上post內容
🎞播放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1816-1824被警員圍住嘅男士係男子甲
🎞播放P12(1)即立場新聞片段
Mfid呈上截圖
0717證人認出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對出
1851證人係現場,螢幕上認出自己
證人續指男子甲當時係慢慢收步之後停低,當時佢位置係喺彈珠人右手邊,所以繼續向前跑時理應係前面無阻,但正正男子甲推完彈珠人並且講完「走啊」,之後佢嘅身體先擋住自己身體去路,即至到自己停低。辯方大律師問男子甲是否只係收慢腳步收慢速度停低,證人答係男子甲半個身體挨左過黎,所以擋住到自己前行。辯方大律師指啱啱先係庭上講「挨住你」,證人指啱啱主問時無問及呢樣細節。辯方續指,今日主問時證人答「自然身體比較近我」但係只不過係比較近我,但係佢收慢腳步,本應就唔應該會攔住係自己前面。證人同意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沒有出現過「男子甲曾經係5-6米距離收慢腳步停低」。證人稱:「無辦法推測到男子甲之後跑嘅速度同埋方向,如果佢唔停低嘅話,佢係咪有咁嘅意圖阻撓我?」證人同意男子甲停低係重要,但係因為係記事冊以及證人供詞嘅內容只係喺當時以最新鮮最快嘅方法寫底以及紀錄低,自己儘可能將每一個細節寫左記事冊以及供詞內,但當然唔可以。新鮮係指記憶新鮮,細節係指經歷細節。辯方質問為何依家年半後先有「男子停低」呢個說法?
證人同意今日庭上記憶新鮮時證人供詞中嘅細節。
證人同意男子甲係5-6米停低深刻。
男子甲有無展開手臂?無
當日執勤時同53352剩係制服過男子甲一人?係當日包括2019年8月6號至8月7號剩係制服過一個人,即男子甲
🎞辯方呈上香港電台電視部製作嘅片段
證人見到畫面警察防線向長沙灣道推進嘅情況,與記憶相符。
證人確認跑得好快個位警務人員同埋攞住警棍個位係自己。
0019證人見到片段中嘅係男子甲,上前協助嘅係警署警長53352
證人稱男子甲作勢停落黎
片段見到證人係男子甲左方超越佢然後制服
男子甲收慢腳步,自己並沒有超越佢,而係撞埋一齊,因為如果超越佢就唔需要掉轉頭target佢
00011就係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自己停落黎嘅時候超越左佢
辯方:「向你指出男子甲從來無係你面前停低過?」證人:「唔同意」
辯方:「00014片段有無彈珠人?」證人:「睇唔到有」
辯方:「即然片段無彈珠人,咁應該無男子甲伸手推彈珠人?」證人:「唔同意」
辯方: 「男子甲從來無講過『走啊』?」證人:「唔同意」
辯方:「係證人供詞以及記事冊但今日係庭上講係誇大你嘅證供?」證人:「唔同意」
片段獲接納成為辯方證物D1
🟢控方覆問控方第二證人
播放片段D1
0009證人見到男子甲,唔肯定黑色衫黑色短褲人士係咪彈珠人
0011現場男子甲跑嘅路線根據影像係微微向左手邊打斜,圖中仍然唔能夠肯定是否彈珠人
🟡辯方沒有覆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2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續上post內容
🎞播放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1816-1824被警員圍住嘅男士係男子甲
🎞播放P12(1)即立場新聞片段
Mfid呈上截圖
0717證人認出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對出
1851證人係現場,螢幕上認出自己
證人續指男子甲當時係慢慢收步之後停低,當時佢位置係喺彈珠人右手邊,所以繼續向前跑時理應係前面無阻,但正正男子甲推完彈珠人並且講完「走啊」,之後佢嘅身體先擋住自己身體去路,即至到自己停低。辯方大律師問男子甲是否只係收慢腳步收慢速度停低,證人答係男子甲半個身體挨左過黎,所以擋住到自己前行。辯方大律師指啱啱先係庭上講「挨住你」,證人指啱啱主問時無問及呢樣細節。辯方續指,今日主問時證人答「自然身體比較近我」但係只不過係比較近我,但係佢收慢腳步,本應就唔應該會攔住係自己前面。證人同意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沒有出現過「男子甲曾經係5-6米距離收慢腳步停低」。證人稱:「無辦法推測到男子甲之後跑嘅速度同埋方向,如果佢唔停低嘅話,佢係咪有咁嘅意圖阻撓我?」證人同意男子甲停低係重要,但係因為係記事冊以及證人供詞嘅內容只係喺當時以最新鮮最快嘅方法寫底以及紀錄低,自己儘可能將每一個細節寫左記事冊以及供詞內,但當然唔可以。新鮮係指記憶新鮮,細節係指經歷細節。辯方質問為何依家年半後先有「男子停低」呢個說法?
證人同意今日庭上記憶新鮮時證人供詞中嘅細節。
證人同意男子甲係5-6米停低深刻。
男子甲有無展開手臂?無
當日執勤時同53352剩係制服過男子甲一人?係當日包括2019年8月6號至8月7號剩係制服過一個人,即男子甲
🎞辯方呈上香港電台電視部製作嘅片段
證人見到畫面警察防線向長沙灣道推進嘅情況,與記憶相符。
證人確認跑得好快個位警務人員同埋攞住警棍個位係自己。
0019證人見到片段中嘅係男子甲,上前協助嘅係警署警長53352
證人稱男子甲作勢停落黎
片段見到證人係男子甲左方超越佢然後制服
男子甲收慢腳步,自己並沒有超越佢,而係撞埋一齊,因為如果超越佢就唔需要掉轉頭target佢
00011就係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自己停落黎嘅時候超越左佢
辯方:「向你指出男子甲從來無係你面前停低過?」證人:「唔同意」
辯方:「00014片段有無彈珠人?」證人:「睇唔到有」
辯方:「即然片段無彈珠人,咁應該無男子甲伸手推彈珠人?」證人:「唔同意」
辯方: 「男子甲從來無講過『走啊』?」證人:「唔同意」
辯方:「係證人供詞以及記事冊但今日係庭上講係誇大你嘅證供?」證人:「唔同意」
片段獲接納成為辯方證物D1
🟢控方覆問控方第二證人
播放片段D1
0009證人見到男子甲,唔肯定黑色衫黑色短褲人士係咪彈珠人
0011現場男子甲跑嘅路線根據影像係微微向左手邊打斜,圖中仍然唔能夠肯定是否彈珠人
🟡辯方沒有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