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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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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馬(17) #提堂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24/3 2:30,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17) #提堂
#1113柴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控方亦透露需考慮控罪合適性,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或改為0000-0600。
案件押後至24/3 2:30,拒絕更改保釋條件,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火槍、4口螺絲、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鉗,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為法律意見作最終定案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控方有6位證人,但會以證人一及證人二為主,沒有影片及警誡供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被告被捕時穿白Tee(P19) 黑長褲(P1) 黑波鞋(P20) 黑色背囊(P6)
2)警員5976(PW1) 在搜查被告時搜出一支打火機式槍一火槍(P2)、灰色手套(P3)、泳鏡(P4)、
袖套(P5) ,在背囊(P6) 內搜出一包內有100條每條30cm嘅索帶(P9)、口罩(P10)、(聽漏) (P11)、火機(P12) 4口螺絲(P14)、(聽漏) (P15)、黑色帽(P16)
3)警員當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4)警方當晚2316-0040在現場拍攝4張被告相片,列為P12(1-4)
5)被告無刑事紀錄
6)承認事列為證物P23


傳召PW1 警員5976 梁奇鋒 (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日駐守西灣河水警總部,2140從通訊機得知有人在筲箕灣道破壞公物及堵路,PW1所屬小隊5分鐘後到達太安街與筲箕灣道路口並設置封鎖線。

PW1憶述當時兩旁欄杆已被拆,路面有雜物及燒過嘅痕跡。現場有人叫囂、叫口號及辱罵警員。PW1當時負責保護清理路的警員,其間PW1在20米外見被告與另一男子同行從太安街轉出筲箕灣道向太古城方向行。

PW1認為他們神情緊張,「背囊裝咗好多嘢...睇落好似裝咗好多嘢」,又指二人原本一齊行,期後前後腳分開咗少少行,於是同二人講「兩位,咪行住」。控方追PW1講上述說話當時PW1距離多遠,起初PW1點答「遺忘咗」,及後又話在合適嘅距離「嗌」過去,再問之下又話大約接近二人隔離。由於二人無回應,PW1上前截停二人及帶到筲箕灣道79號鋪外作調查,PW1負責處理被告,另一警員處理另一男子。

PW1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出打火機式火槍及防火手套,右前褲袋搜出泳鏡及袖套,並在背囊內搜出3支15ml嘅生理鹽水(P13)、2黑1白嘅Tee(P8) 、寫上中文政治口號及英文數字嘅小型紙張(P17)、黑色襪 (P18)

PW1問被告士巴拿點得嚟,被告「係呢度執」,之後有再問其他物品嘅問題但被告無答。PW1宣佈拘捕並鎖上索帶防止被告逃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上面審訊結束,PW1 , PW2 及供完畢
14:15 再審,控方或會傳召PW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方傳召PW3 警員17027 劉俊昆(音)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兩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已完成主問,下一庭再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 9月18日 1400 東區裁判法院7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1403 可入庭,尚有十餘空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5日 1430 (預留16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七庭作陳詞及裁決。控方需於9月25日下午4時前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的書面陳詞則需於10月5日下午12時前提交到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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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判刑

梁(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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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今早才收到,辯方需時向被告解釋,判刑暫延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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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品格良好,懲教福利官認為教導所課程不合理科生,故認為勞教中心較合適,法庭按建議兩罪同期執行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9]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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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3/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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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謝,熊(19-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14:30
👥周,胡(20-21)🛑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審訊前覆核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求情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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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0
👥林,蔡(22-24) #續審 [3/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6: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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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1/6]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6項欺詐 5項企圖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113柴灣 #不服定罪上訴
#庭外消息

👤梁(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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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關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蕭專員

審訊後被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已經服刑完畢。

聴罷雙方陳詞,黃崇厚官鑑於上訴人已服刑完畢,不涉及不擔保情況,故法官會於兩個月內宣布上訴裁決判詞。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