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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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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梁(17) 

新增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索帶)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士巴拿、打火機、剪鉗)

案情:
在去年11月11日西灣河筲箕灣道管有索帶、士巴拿、火槍、打火機及剪鉗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裁決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罪名成立,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

保釋候判申請按此
判刑按此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1111柴灣 #申請保釋
#罪成候判

👤吳 (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較早前罪名成立,#香淑嫻裁判官 下令將申請人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申請人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10,000
2. 人事擔保:$10,000
3.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4. 不准離境
5. 交出旅遊證件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兩次

本案判刑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D1 羅(20)
D2 李(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案情:
D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即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把黑色錘、一枝黑色雷射筆,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
D2則被控於同日,在柴灣茵翠苑附近涼亭內保管34條膠索帶。

裁判官准予D1以原條件保釋
D1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自簽守行為一年 ,500元訟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上午判刑:
上午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令*

下午判刑:
再次考慮各樣因素後,裁判官判處最終判被告以$1000 自簽守行為12個月🎉
其間不可再干犯有關管有違禁武器或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覆核聆訊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本案時序
6月1日 審訊
6月18日 裁決罪成,需還押2星期等候多份報告再作判刑
6月24日 被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6月30日 判處守行為

裁判官解釋覆核原因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情時引用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只會判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的,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因此沒聽到相關判詞,亦沒有判詞謄本或庭上錄音。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沒有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實屬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就辯方於6月30日的求情作出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官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等控方聽過錄音後再作回應辯方當日之求情。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2/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30日 覆核聆訊[3/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控方已取得被告於高院保釋申請時的錄音及謄本,並和當日參考的兩個案例一併交到法庭。

裁判官指辯方郭大狀6月30日時求請時曾引述高等法院原訴庭嘅說話,當中講到
1. 高院原訴庭表示相關案件一般判處罰款
2. 監禁式判罰對被告「不合理」同「不合比例」係佢(指高院潘官) 嘅講法
3. 還押7天是不合理和不合比例的判罰
以上引述似乎並不準確。
裁判官指高院嘅講法係「本案可供參考的案情是被告在柴灣一天橋上管一把彈簧刀,控方沒任何口供依賴證實被告會點用該彈簧刀,因此在法律上難以支持判處監禁式刑罰,但本席並不是想左右裁判官判刑,只是基於今次的保釋申請,如果不給予被告保釋,可能對被告做成不公平。」
(直播員表示,我都唔包一字一句同香官所讀一樣)

控方提示裁判官7天還押不合比例的講法在馬雲祺案(辯方在高院保釋申請中提供的案件) 中有提到,裁判官卻指「沒有!」
控方最終同意香官講法,認為處理被告高院保釋申請的潘兆童法官並沒有講到。

辯方其後就裁判官的3個關注點逐一指出喺謄本中邊啲部分中提到,同時亦解釋當時庭上的討論為筆錄摘要,因此並不可能一字一句和潘官所講一樣,但當中並無扭曲潘官說話的意思及不實的地方。

辯方以被告已在7月初已就定罪上訴及提供案例支持停止覆核,但裁判官聽畢後堅持有權覆核。原因為裁判官6月30日首次判刑當日受辯方律師求請時不準確的引述所影誤導,因此需要重新判刑。

裁判官指出被告多份6月29日取得的報告(感化/教導所/更生中心) 至今不足一個月內容仍然有效。

辯方同意,但提示裁判官必需考慮被告曾在考試前還押7日,再在6月30日判處有條件釋放,已得到深刻教訓。案件由11月至今亦為被告一家帶來巨大壓力,在6月30日判處守行為,可惜7月初即被告考試期間再次收到覆核的通知,少不免影響到被告的考試準備。被告的懲教及感化報告皆指出被告在不知情下犯案。
最後,辯方重申立場,7天還押對被告已經足夠。
控方對判刑方面並無補充。


案件將押後至7月30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600 再次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覆核聆訊 [3/3]

📌7月17日 覆核聆訊[1/3]
📌7月28日 覆核聆訊[2/3]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6月30日判自簽$1000守行為1年)

裁判官宣佈擱置被告原來守行為判刑,再次問被告是否接受18個月的感化令及遵守所有感化條件(6月30日首次判刑時被告曾拒絕相同的感化令). 若被告不接受感化,法庭將「迫不得已」判被告到更生中心,裁判官叮囑被告要小心考慮。

感化令條件如下
1.依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
2.每晚10點至早上8點需留在家中
3.需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4.依照感化官指示交朋結友
5.參加有助更生的小組計劃及活動
6.接受精神及心理療程

裁判官問被告要唔要時間考慮,辯方律師表示「需要」,裁判官立即打斷辯方律師並指我而家係問緊被告!
退庭考慮後被告拒絕接受感化令。
辯方律師解釋不接受感化令是被告一家人的決定,重申七天還押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認為懲罰已經足夠。

本案案情為被告在去年11月11日上午0701分身穿便服在柴灣一天橋上被截停搜查時在被告背包搜出一把彈簧刀,被告在被捕時曾解釋該刀為生火之用,但由於被告沒有在庭上作供,因此裁判官沒給予比重。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而管有該刀,亦知道該必可傷人,裁定被告管有違禁武器罪名成立。

6月30日判刑時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感化及教導所報告,認為判被告感化令為合適的判刑,惟被告不接受,最終判被告守行為。
裁判官又解釋當時判刑時受辯方律師不準確引述高院申請保釋時的判詞,令法庭錯誤理解判處監禁式判刑是不公平及不合比例,因此只可判處守行為或罰款甚至辯方提出過的無條件釋放。

裁判官表示雖然辯方引述的字眼確實有出現在高院判詞當中,但就散落在不同段落,又指高院只是質疑她為被告拿勞教報告的決定,因此認為早前判定過輕。

‼️裁判官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明白由非禁閉式刑罰改判為禁閉式刑罰情況罕見,但原因是今次法院受相當具經驗的大律師所誤導,實屬非不得已的決定。
裁判官强調今天的判刑根據相關案例作出,經審慎考慮,秉行公義。

辯方即時提出以早前高院的保釋條件(被告及擔保人各1萬,每星期報到2次)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拒絕。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按此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柴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吳(18) 🛑服刑中(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10,000
2. 2名人事擔保:各$10,000
3.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4. 不准離境
5. 交出旅遊證件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兩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陳(34) #提堂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全是警員,無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將有2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在3天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承認事實。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被告就(1) 不認罪
被告就(2) 認罪

由於控罪二被告認罪,控罪一控方將撤銷控罪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服/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案件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等候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羅(20)🛑已還押2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感化報告,全部報告正面,已解釋及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羅在求情信中指對事件感後悔,案發當天衝動,沒有清楚考慮後果,忽略其他人安全。犯案只是因一心希望為民發聲,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明白此非犯罪理由,案發後深切反省。
羅有一直參與義務工作,對香港有強烈歸屬感,立志回饋社會,服務香港人。

裁判官指羅已還押2星期,深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已受深刻教訓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進度報告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8月21日被告就(2)認罪,控方撤銷控罪(1),被告於9月4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

今日庭上確認感化官報告,行為良好,正面,被告之後不需要再上庭作跟進。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上訴人: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法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