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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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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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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董(23),丁(17) 🛑已還押57天 - 製造或管有炸藥 #1015大角咀 單位內管有硝酸鉀和硫

董(23)沒有申請保釋
丁(17) 申請保釋

官認為最近社會事件有緩和現象,但仍然有風險,因此反對 D2 保釋申請
官批准控方申請押後到明年2月27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大角咀 #提堂

董(23)、丁(18)‼️已還押逾160天
製造或管有炸藥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大角嘴橡樹街75號一個單位,明知或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和硫磺

背景:2019年10月17日首次提訊時在未經律政司同意下被落案起訴,因程序上出錯,須撤回案件,重新提交控罪書,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被拒。12月12日提訊時再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

控方已取得2位專家報告,等候4月底最後專家報告,因現場搜獲不同化學品,需以不同組合看能否製作成爆炸品,並交由爆炸品處理科研究爆炸威力,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如需轉交更高級別法院審理,下次提訊亦會有相關文件

辯方指被告還押至今近半年,案件可謂毫無進展,多次申請調查報告亦未收到

D2代表律師呈上2封老師、1封社工及1封父親撰寫的信件,指可提供指導和監督

D1沒有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董,丁(17-23)🛑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1015大角咀 製造或管有炸藥:硝酸鉀、硫)

控方指將轉介區域法院,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處理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6 1430 第三庭,期間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5大角咀
🛑已還押逾8個月

D1董 (23)
D2丁 (17)

修訂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

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新增控罪:
3. 管有爆炸品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5. 管有爆炸品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案情:
修訂控罪1:在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交替控罪2: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控罪3: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控罪4:被指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控罪5:於10月15日,D1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控罪6:於10月15日,D1在紅磡單位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沒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015大角咀

D2 丁 (17)

控罪1: 串謀製造爆炸品(交替控罪2:管有爆炸品)
控罪3:管有爆炸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同案控罪5,6只指向D1,故不陳列

保釋背景:
2019年10月17日首次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保釋申請,其後於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30日 及 6月30日,皆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唯一直被拒,還押至今。

上庭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據當時高級檢控官澄清D2(即申請人)曾有被捕記錄實為錯誤,除本案以外,D2並無任何被捕記錄。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
A1無保釋申請,A2保釋申請被拒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 14:30 區域法院再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5大角咀 #提訊
👥A1董(23), A2丁(17)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
A1,A2無保釋申請
🛑兩人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6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提訊

A1董(23),
A2丁(17)
🛑2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A1, A2)
在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A1, A2)
被指於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A1, A2)
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A1, A2)
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單位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5) 管有爆炸品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某一單位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氯酸鉀、氯化銨等混合物及產生煙霧的裝置

(6)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A1)
於2019年10月15日在紅磡一單位內,在未經當局批准的情況下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
A1未準備好答辯,需時考慮文件
於2021年3月23日以書面通知答辯,不需上庭

A1,2於2021年5月31日1430審前覆核,9月6-17日(除了9月13日)正式九天審訊

控方指被告的刑期很大可能超過4年,指定罪後刑期很大可能遠超於還押時間

A1無保釋申請,A2保釋申請被拒(律師說了約一小時陳詞,但仍遭拒絕)
‼️‼️‼️‼️還柙‼️‼️‼️‼️

(按:董精神正常,丁精神正常)
⚠️提醒:延伸庭有8位無拎籌又無掛證件的身份不明人士坐在公眾席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1/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

開庭,庭內約15人聲援

🌟今日審訊未能如期進行,押後到明早10:30

控方未能及時提供指紋報告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在開庭時,向法庭指出在開審前數天才獲悉有關在涉案單位內有被告指模的證據,相關正式報告更要在今天下午1430才能提供予辯方及法庭。

控方 #張卓勤 指涉及指模不只「一個半個」,辯方表明有關報告或影響答辯。

對此 #李慶年法官 表示明顯不滿,斥在8月31日法庭已發出指示提醒兩方準備好開審,作好準備既要公平,亦要效率。現在因欠缺報告而未能開審,情況實不理想。

控方承諾今日內會完成指模報告,在1430左右會準備好。

承認事實
法官只希望了解案情,承認事實並未作正式證物

案件管理
控方打算傳召4個在現場環境的警員、1個爆炸品處理課總督察作專家證人、1位市民,即涉案單位業主

#石書銘大律師 另要求傳召控方證人列表中的1個電腦鑑證警員 7280 供辯方盤問。另外由於警員16734 已 不 在 香 港 ,無法出庭作證,辯方將與控方商討能否以其工作記錄/記事冊作證。

#李慶年法官 詢問辯方上述6個證人中,哪個涉辯方關注點會有較長盤問,辯方關注負責電話檢驗的警員 7280 ,其書面供詞可以65b方式呈堂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法官亦會溫習可以閱讀的文件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 #張卓勤 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控方仍未提供指模簿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昨日下午得知指模報告已準備好,今日上午收到相片。照片冊中有A2指模,並有A2在被捕後打的指模,惟未有指模表,辯方需要指模表作比對。由於辯方在今早才獲告知控方指找到的十多個屬A2的指模為相片冊當中哪些部分,申請押後一小時以提供法律意見。

#石書銘大律師 強調控方一直稱沒有指模報告,但在開審當日突然拿出報告,加上控方報告中未有對比,希望控方可以提供。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初步指示。

控方 #張卓勤 稱指模簿正要求鑑證科準備,又辯駁指因涉及86隻指模需檢驗,在8月16日已要求警方檢驗,但化驗需時。

#李慶年法官 關注若指模報告影響到答辯,確實值得押後一小時,但如最終無論如何都不認罪,便未必值得押後,因為控方已披露環境證供。

辯方回應基於穩陣起見,需要指模簿以免出錯。承諾法庭一小時足以處理及讓A2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

法官補充若A2選擇不認罪,為免阻礙開審過程,希望辯方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同時,亦考慮如A2認罪會否挑戰指模指控或證據。

- 休庭至1145 -

答辯
(1)串謀製造爆炸品:認罪‼️
(3)管有爆炸品:認罪‼️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丁丁精神唔錯,俾心心做手勢,向旁聽叫大家要笑🥲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上午時被告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三,控罪四則存檔法庭。

李官提醒辯方在求情應該考慮以下事項:
1)聚焦涉及爆炸品相關嘅案例:共有四個,分別為DCCC912/2008、DCCC248/2020、DCCC909/2019及DCCC21/2021
2)就著同案A1的判刑,其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建議控罪一及三的量刑起點一共為3年10月;控罪四的量刑起點則為4年,而總刑期不應超過五年。
3)考慮被告的罪責之低中高
4)聚焦討論現場找到的物品處於何種狀態,究竟是實驗中?製作中?定已經可供使用?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0日1430處理A2求情;同月14日1000一併處理A1、2求情,16日1430判刑,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求情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李官指本案涉兩大題目:(1) 爆炸品份量 及 (2) 爆炸品是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邀請控、辯方再就這兩方面陳詞。

🔸D2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求情陳詞

李官指已閱辯方的書面陳詞,石大律師再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於還押期間參與團契的證書。辯方明白本案控罪嚴重,但D2角色不大,再指出被告在還押中已獲得懲罰,心理上有所改變,現時有正面發展及已有很大程度的更生,對未來人生有清晰目標。被告多名親友對他有很高評價,今日亦有到場支持他。

石大律師指量刑方面,不爭議於開審時認罪只有五分一刑期扣減。而罪責方面,石指D2跟D1的罪責有分別,雖量刑是一樣,D2亦應該有更多扣減。

辯方續指涉案物品中的製成物品不多,可用只有0.1克黑火藥,而鋁熱劑的混合品亦不能燃燒。有關階段的分類(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他指是次案件為試驗中,而硝酸鉀、碳及硫等亦是原材料;他同意專家指稱有可能再混合作爆炸之用,但建議法庭亦需考慮被當時是什麼階段。而第四控罪已存檔法庭,石大律師明白要處理案發環境,但希望法庭不考慮第四控罪中的物品如無人機等。

辯方引用案 HCCC41/2016,指案中的爆炸品較本案嚴重,為2014年社會運動的延伸,該案中涉及與本案相關的控罪判刑為三年兩個月。石大律師指本案相關爆炸品則較為輕微,但同意2019年社會運動的情況更為嚴重,因此認同判期有上調空間,建議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

另一案例為DCCC21/2021,該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法官己考慮到案中涉及45克火藥、曾公眾地方引爆過、火藥放於金屬容器內引爆及被告攜有打火機等。而石大律師指本案風險較低,應採比案例較低的量刑基準。

總括而言,辯方建議法庭判刑時考慮將兩控罪同期執行,刑期定於四年內。


🔹控方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回應

控方指此控罪無量刑指引,惟提醒此類案件刑期有機會合適地判處五年監禁。

張卓勤指於同意案情中,辯方亦同意0.1克黑火藥為「用剩」,案中殘餘只有0.1克是因為已使用,不應單純以0.1克黑火藥作判刑,亦需考慮是什麼情況下剩餘此份量。控方認同案件中屬土製炸彈,被告並不專業,但強調同意案情中已指出黑火藥為已使用。控方指陳詞內包括專家解釋案中723克硝酸鉀可製700克黑火藥,或配合控罪三中的蔗糖製作720克硝糖火箭;而3000克鋁經混合後亦可變成2000克鋁熱劑。

張卓勤澄清專家報告中,有關666克鋁熱劑的引爆不成功,是在未添加合適化學品的情況下。專家指出是由於混合物中多了碳酸鎂鈣才會失敗(即沒在爆炸效果)。

張續指鋁熱劑引爆失敗,是由於鐵粉內混合了碳酸鎂鈣。但張指鐵粉的包裝上並沒寫「混合碳酸鎂鈣」,而案中沒有獨立包裝的碳酸鎂鈣。張卓勤以事實推論指被告未必是「試驗中」而是有「製作中」,有機會是他們知道要用鐵粉,但不幸地或是幸運地買到有雜質的鐵粉而令引爆失敗。張補充指案中有2000克是無雜質的鐵粉。

李官指如果控方有此推論需有基礎指出被告是屬於哪個情況,如買錯、故意買有含碳酸鎂鈣的鐵粉、不小心買錯或溝錯。李官認為縱使是不小心買錯或「幸運地」買錯,邏輯思維上是由於666克鋁熱劑含有雜質而不能引爆;此舉顯示他們並不專業,不論有意無意但其潛在風險(犯罪行為)亦是較低,其犯罪意圖是較高。

🔸D2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回應

石大律師指若指被告買次貨亦屬不專業,不同意控方所指已到製作中的階段,認為只屬初部試驗階段。有關控罪(一)串謀製造爆炸品,石大律師指不應因意圖爆炸而增加罪責,惟李官指串謀的階段有分別,如只有協議或已實行等亦會影響量刑。李官亦指他不會深究該人專業與否,認為此舉可能有更為不利被告,辯方同意。

辯方指有關使用過的黑火藥並無細節,沒證據指稱D2知道如何使用等,不應就此增加罪責。李官則指如有使用的細節,此案已於高等法院提堂,更有機會已觸及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李官續指兩大量刑因素依然是考慮 (1)份量 及 (2)試驗中、製造中或可供使用,而同意案情中曾使用黑火藥等於其可供使用。

辯方石大律師指黑火藥製造方法不複雜,而單位內只有原材料,不應該考慮曾使用。李官指若辯方要求刪去「曾使用黑火藥」,只是給予被告一個虛假希望,辯方應要務實地維護被告,就算法庭接納,張高檢亦很大機會上訴。

李官續指「石大律師今日嘅書面陳詞有信服力同到位,呢單案未必去到謝沈智慧法官單案嘅判刑咁高,你哋應該都可以安心出行」🙃;亦指今天就兩大因素澄清是希望不遺留細節,避免控方覆核。


15:50 散庭

辯方的進一步減刑陳詞由9月14日10:00改為11:30,但若然第一被告方選擇書面陳詞則需於14日11:30前存入法庭,當日聆訊取消;控或辯方需於9月13日10時前通知法庭上述選擇。

🔴9月16日1430判刑,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更新於21: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求情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石書銘大律師 補充A2參與的青牧課程,其中牧師觀察的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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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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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原今天已「坐爆」

第234A章 《監獄規則》第69(1)條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