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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 作供

控方主問

2100與隊員進入商場,往咖啡店方向前進。上到1樓近六福珠寶,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他負責封鎖周圍,之後協助PW1一同制服被告,PW1告訴他這男子非法集結。在主控官引導下,PW3才稱PW1有提及拒捕。PW3隨即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向被告作出拘捕,又在主控官引導下才稱亦同時宣佈以拒捕罪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見 第二日審訊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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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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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PW1 警員 19037 周展卓 作供

📌PW2 高級督察15649 郭俊希 作供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主問

📎第二日審訊

📎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9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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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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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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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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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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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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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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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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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5/3]

D1 譚(25)
D3 謝(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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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月2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被告按原來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1/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被告申請將舊案分拆
因當時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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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林華平,是當日小隊指揮官,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為鐵路警區警署警長。

🌟林華平 在 #1001黃大仙 案中被 #沈小民法官 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沒有向法庭說出真相,在 #周梓樂 死因研訊中指 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由警長自行決定,並為 #0901將軍澳 案中 報稱受襲警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陳浩駒(音)
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當日與PW1同隊,拘捕及檢取被告身上物品。

1258上午審訊完畢

1430下午再續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PW3,盧永楷高級督察,電子裝置儀器專家證人。
撰寫兩份證物測試報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1613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