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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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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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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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將於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7月28日在港島西有「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抗議一週前警方在上環無預警之下開防暴槍射向市民。遊行雖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沿原定路線由遮打花園走向中山公園,以示對打壓遊行自由不滿及對爭取五大訴求決心。及至黃昏警方在西區警署附近開始武力驅散民眾,不斷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一度引致路邊紙皮着火燃燒。而市民將裝有起火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還擊,並在警方推進時在天橋投擲雜物。
鑑於一週前元朗站有白衣暴徒襲擊市民,遊行發起時曾呼籲民眾護送新界西參加者回家,警方因而在西鐵沿線大搜捕,並於凌晨時分在元朗站拘捕多人。
劉在7月31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1月15日答辯不認罪,原排期3月下旬審訊,因武漢肺炎疫情押後至今。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並呈上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及一段專家測試片段。辯方將爭議口供自願性,並傳召1名事實證人。

案件預計審理2天

0940 開庭,先處理非手足案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曾(20)(刑事損壞、普通襲擊)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所需資料,辯方申請押後檢視資料,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8月27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荃灣

D1:葉
D2:陳
D3:陳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各500元現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D1代表律師有一項投訴希望法庭記錄在案:11月12日被捕時,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一名警員從後襲擊;稍後同樣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數名警員襲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1
(可參考📍Part 2📍Part 3)

0930開庭

陳官首先要求控方提供更多控罪基礎,因為控方最終只提及有可能危害或危害人和交通。(英文endanger),如果控方沒有更多控罪基礎,法庭將會以控罪書上控罪作審議。
然後又就指控方控罪書中,文法出現錯誤。要求控方今天內修訂控罪書及提供足夠控罪基礎。

陳官指,因倉猝收到文件,今天未能審議匿名令。

辯方指今次提出新的陳詞大綱取替6月5日陳詞大綱。同時向法庭呈上裁判署案例。
但陳官表示,普通法下,裁判官的案例並不適用。

辯方指因為控方申請警員匿名令常規化,因此希望法庭考慮其他裁判官審理警員匿名令時的申請。

陳官表示不同意。

休庭至上午11時,屆時控方需提供檢控基礎和修改控罪書。

(admin按: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201旺角

D1: 石(17) 🛑已還押逾20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6月30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D2: 呂 (32)
D3: 胡 (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另案石姓被告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2)D2被控於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453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枝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沒有保釋申請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已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將傳召
PW1: PC12289
PW2: WPC 13529
PW4: WPC 14039
PW5: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證物P1為背包
證物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
證物P3為30粒波子

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但有測試證物的影片

控方立場為物品本身非為攻擊性武器,但改裝及宜作攻擊性武器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

PW1 PC12289莊原俊(音)已完成作供

PW2 WPC 13529 盧卓凝未完成作供

1155 休庭至1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上午小結:PW2因職務緣由而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有屏風遮蔽亦可使用特別通道出入。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作供。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下午小結按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可參考📍Part 1📍Part 3 )

1100開庭

押後處理匿名令申請

法庭先處理三件事。

1. 身份有爭議?
辯方去法庭提出,審訊是需要作認人手續。
因此聆訊期間會有認人手續,包括公眾席旁聽人士。
保留面罩者包括
裁判官、控辯雙方大律師、法庭書記、穿着制服保安和庭警。
‼️之後旁聽師要留意‼️
程序操作

2.証物爭議
防撞桿
Video clips
PW1 有標記的路面草圖
報稱遇襲的警員Y 的醫療報告
被告被捕時的衣物、財物 (身分有爭議)
Facebook 片段 (爭議:証物鏈、真實性)

裁判官於庭上問辯方抗辯理由
回答(無犯罪、無襲警)

3. 控方修改控罪書
對該處的人造成危害
改為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

辯方反對修訂控罪,認為修訂後範圍太廣闊。

裁判官引用法例4A 指任何人陳列或留下物件,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直播完按:太長抄唔切 sorli🙈
認為控方有足夠理據修訂控罪。

陳官主動提及之前按例(潘周張案例)
質問辯方:「過左6 月不能修控?」

辯方指,修訂控罪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陳官回應:「案例邊度話唔俾控方修訂控罪?」
「我己儘量對你禮貌, 但今次案例明顯講控方可以修訂控罪,如果你堅持要表達你嘅反對,我好可能會向大律師公會查詢一下你嘅專業。」

(直播員超嬲:法庭都玩噤聲打壓🤬

辯方重申修控會對被告不公平,陳官終於肯紀錄在案。

暫時休庭,1200 再開始。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3
(可參考📍Part 1📍Part 2)

1200開庭

法庭先審理控方修訂控罪
裁判官指辯方反對理由有二,皆不成立。
1.被告人不會不知檢控基礎、簡易程序治罪(不會太廣闊)
2. 修改控罪沒有超過聆訊時間,根據裁判官條例。
批准控方修訂控罪

被告準備答辯

🙅🏻‍♂️不認罪

處理匿名令
裁判官表示控罪書打錯X 為匿名警員(應為Y)

控方表示申訴人
1.不希望見到名以及個人資料

2.運動間有警員被起底,因此求隱藏
並非常規化申請。
針對Y 情況,起底對Y 心理有負面影響
根據總督察陳慧詩(音)指有警員會被起底後,心靈健康變差。
裁判官指督察只是重複警員資料,而非評估。

3. 儘管辯方強調人權法
但匿名令不影響法庭程序及公開性司法公義。

4.控方重申不是匿名令示是常規化,而是Each case at its own

5.警察有能力承受示起底不等於不是vulnerable witness

裁判官又指臨床心理醫生未見過警員
如何了解警員的心理?

6.有人拍攝拘捕過程 令Y 資料流通,Y 精神受損。

7.身分保護令只是暫時性

(直播員按:控方不斷睇錯上訴庭、原訟庭,表現欠專業。)

辯方陳詞
不爭議法庭有權批出匿名令
針對
(極強証據?必要?)

1. 辯方指,批出匿名令會違反人權新聞自由受損。
而且警察並非vulnerable witness
此外,被告並沒有牽涉嚴重暴力、涉及黑社會或風化案件

2.申請範圍 too board

3.匿名令會令新聞流於片面,減少傳媒關注度。

4.(案例)2019 年高院己有禁制令
有足夠阻嚇性懲罰、並己有針對警員群體。相信匿名令作用不大。

裁判官:「(辯方以為禁制令可防止警員被起底.....)很高興你對香港情況樂觀。」

(直播員表示:🤬關你咩事)

案件訂於7月27日及28日審訊,屆時裁判官就匿名令作出裁決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諸(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2) 管有仿製火器 (氣槍)
(12月10日於好運中心3樓190號舖外管有以上物品)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但有記事冊內記錄的招認。辯方有2名證人,將爭議記事冊內的招認及對管有氣槍作合理辯解,並不是用作非法行為。

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
取消宵禁
其他條件不變。裁判官告誡被告以上條件只為方便各方,並不是鼓勵被告外出。

押後至9月14-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提堂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鍾(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個灰色口罩。

以上兩宗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東區第一庭14:30轉介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3吳,D5丘(32)🛑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3,D5)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D3及D5承認於去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
D5另承認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名被告於6月29日認罪,還押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3 現時留院未能出庭,案件將押後至7月2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D5 則押後至7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其間二人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
D2李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2 控辯雙方律師已與律政司達成協議用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案押後至8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新案件

D1 :張
D2 :張
D3 :何

控罪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戚(18)(舊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僅有資料: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銀座外,有50名示威者進行破壞,警方到場拘捕兩案的被告。

控方申請合併,唯辯方有所保留。

保釋條件
第一案三名被告:
五百元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第二案被告:
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八星期至九月七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會處理合併事宜,答辯甚或是審前覆核,辯方須於八月十日前通知答辯意向。

裁判官同時指出,控方經常需要十分長的時間才能將有關文件給辯方,她要求警方及控方加快處理送文件事宜,並指出「咁樣可以令所有人加快處理事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下午小結: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完成作供。明天將會完成檢視所有證據(P1-5)。

案件於明天7月14日1000續審。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第三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直播台未有記錄請見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不是手足

🚹李丹石(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生果刀)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因案情輕微,沒人受傷,被告亦是初犯。

裁判官指被告有拿出刀並指向人群,覺得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的案件嚴重,那些案件是否亦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她只是根據律政司指示處理。

辯方解釋案情指被告因看見有人叫口號破壞莊嚴的畢業典禮,才以揮刀打拍子形式唱國歌抒發情緒,過程約40秒。當旁人及記者質問他是否想用刀指嚇人群,被告立刻把刀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顯示他沒有意圖傷人。辯方呈上陳詞及案例等文件供裁判官參考。

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以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被告需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