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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馬鞍山 #提堂

呂(17)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去年11月12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爆發大型衝突,其中17歲學生涉在馬鞍山管有尖鐵枝、削尖行山杖及敲玻璃槌等物品,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
(摘自《明報》2020.5.11)

答辯意向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1. 呈交學校推薦書
2. 2封求情信(校長,高中3年班主任)
3. 沒有實則破壞動作
4. 物品非屬於其本人
5. 過去社會事件對青少年是一大挑戰
6. 所犯控罪與其本人性格不相似

希望法庭能以最寬宏的方式來懲罰被告人

押後至2020年7月2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等候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2馬鞍山

呂(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一堂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坦白認罪等因素,決定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才判刑。

辯方律師指出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指被告有真誠悔意;並呈上其DSE成績,多科考獲4級成績,很大可能會獲得大學收錄。

判決:
法庭相信被告是出於關心社會才會做出超越法律的行為;又指被告已經付出代價,會有刑事紀錄。法庭知悉被告有不俗的DSE成績,希望被告可以繼續讀書,重新開始人生並在將來貢獻社會。因而接納感化報告的建議,判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兩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申請方的理據: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本案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此外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希望法庭能參考CAAR7/2020案的,改判被告較重的刑罰。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法庭並沒有忽略案件的嚴重性。

答辯方引用上訴法庭在一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此外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

答辯方最後他指出答辯人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
結果:

法庭重新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

但法庭指出在答辯人並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處理。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會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作覆核申請的裁決,期間答辯人可以以$1000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案件在2星期前開始進行覆核聆訊,法庭聽取申請方及答辯方陳詞後,決定為被告索取新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然後押後至今天再作判刑。

早前覆核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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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答辯方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可以考慮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答辯方同意本案性質與 CAAR7/2020案有一定相似,社會服務令可以平衡被告更生及阻嚇的目的。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答辯人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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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聆訊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陳詞,相關案例和文件,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因素,被告背景和現況及平衡更生,懲罰和阻嚇性後,批准律政司長的覆核申請,終止原有12個月的感化令的判刑,改判2項控罪各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