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李(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李(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案件押後至6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仍然選擇自辯,不打算聘用律師代表。
🚹不是聲援🚹
——
未開庭時檢控對被告態度友好,由於被告未有律師代表,所以檢控提點可以先索取控方資料及文件,才決定答辯意向。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何俊堯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案件押後至6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仍然選擇自辯,不打算聘用律師代表。
🚹不是聲援🚹
——
未開庭時檢控對被告態度友好,由於被告未有律師代表,所以檢控提點可以先索取控方資料及文件,才決定答辯意向。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判即時入獄8星期。
🚹不是聲援🚹
——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崔美霞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李天洛 督察 (35)
控罪:
(1)普通襲擊
(2)普通襲擊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蘋果日報2020.02.23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判即時入獄8星期。
🚹不是聲援🚹
——
另分享勵志文章一則
《李天洛:接受挫折,再接再厲》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非手足 #非聲援
#1005元朗
杜知珩 (43)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刀鋒長25.5cm的麵包刀、刀鋒長10.5cm的生果刀)
案情:
當日2245元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有記者向在場警員報稱發現被告身上有長刀。當時有示威者用鐵鎚破壞附近物品,被告取出並用左手持有25.5cm的刀,其後被示威者包圍及用雨傘襲擊。被告被截查時辯稱因知道當日有示威,擔心附近有暴力行為才携刀作自衛用途,另一把刀是用來切生果。
被告認罪
辯方外藉律師求情並引用高等法院案例,希望輕判。
最後判刑:即時監禁10個月。
新聞連結click here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非手足 #非聲援
#1005元朗
杜知珩 (43)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刀鋒長25.5cm的麵包刀、刀鋒長10.5cm的生果刀)
案情:
當日2245元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有記者向在場警員報稱發現被告身上有長刀。當時有示威者用鐵鎚破壞附近物品,被告取出並用左手持有25.5cm的刀,其後被示威者包圍及用雨傘襲擊。被告被截查時辯稱因知道當日有示威,擔心附近有暴力行為才携刀作自衛用途,另一把刀是用來切生果。
被告認罪
辯方外藉律師求情並引用高等法院案例,希望輕判。
最後判刑:即時監禁10個月。
新聞連結click here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聆取答辯的回答 #審訊 [1/10]
#非手足 #非聲援 #岑子杰遇襲
D1: 何力桓(16)
D2: 羅建華(29)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D1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
(3)D1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4)D2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5)D1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6)D2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佐敦德興街13號維亞軒餐廳,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岑子杰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岑身體受嚴重傷害
(2)D1被控於同年8月29日駕駛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時沒有持有效駕駛執照
(3)-(4)D1-2各被控於同日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即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
(5)-(6)D1-2各被控於同日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即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
答辯:
(1)D1不認罪,D2認罪
(2)D1認罪
(3)D1不認罪
(4)D2認罪
(5)D1 認罪
(6)D2 認罪
據悉,該車輛於6月12日由車主報失。D2將於7月29日0900時判刑。 (註* D1犯案時未滿16歲,轉介至區院時已年滿16歲故現在不受少年犯條例所限。)
先就D1審訊作開案陳詞及讀出兩份承認事實(證物及證人)。
現休庭。
#非手足 #非聲援
#陳仲衡法官
#聆取答辯的回答 #審訊 [1/10]
#非手足 #非聲援 #岑子杰遇襲
D1: 何力桓(16)
D2: 羅建華(29)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D1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
(3)D1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4)D2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5)D1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6)D2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佐敦德興街13號維亞軒餐廳,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岑子杰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岑身體受嚴重傷害
(2)D1被控於同年8月29日駕駛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時沒有持有效駕駛執照
(3)-(4)D1-2各被控於同日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即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
(5)-(6)D1-2各被控於同日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即一輛白色豐田Mark X私家車
答辯:
(1)D1不認罪,D2認罪
(2)D1認罪
(3)D1不認罪
(4)D2認罪
(5)D1 認罪
(6)D2 認罪
據悉,該車輛於6月12日由車主報失。D2將於7月29日0900時判刑。 (註* D1犯案時未滿16歲,轉介至區院時已年滿16歲故現在不受少年犯條例所限。)
先就D1審訊作開案陳詞及讀出兩份承認事實(證物及證人)。
現休庭。
#非手足 #非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
#非手足 #非聲援
🚹蔡立基(40)🚹
控罪:
(1)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保釋被拒,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押後至8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
#非手足 #非聲援
🚹蔡立基(40)🚹
控罪:
(1)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保釋被拒,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押後至8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4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至7月16日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今早一 停職男警 新 聞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4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至7月16日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今早一 停職男警 新 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曾佩君 (49)
控罪: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詳情: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你的公職有關,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你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你的職權,通過宣佈你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九龍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了一郭姓女子的聯繫方式,及企圖盜取另一郭姓女子的身分證號碼和工作地址。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不是聲援🐶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曾佩君 (49)
控罪: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詳情: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你的公職有關,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你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你的職權,通過宣佈你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九龍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了一郭姓女子的聯繫方式,及企圖盜取另一郭姓女子的身分證號碼和工作地址。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不是聲援🐶
#非聲援 #非手足 #非即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裁判官先作特別事項裁決,認同被告與PW3通話的自願性,證供可以呈堂;另外不認同被告與PW6和PW7的通話的自願性,證供不能呈堂。
辯方作中段陳辭,主要兩點:(1) 控方文件屬於傳聞證供,流水簿有看似是被告做的紀錄,但其實有啲唔係佢做,既然有疑點,點可以盡信;(2) 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係當日接待第一證人(拾獲銀包的女士)。
就一般事項的陳辭,裁判官考慮完晒所有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先建立被告的背景基礎,駐守機場警區多年,在報案室有多項職責,曾處理有關收到偽鈔的報警求助個案,講述警方系統如何處理偽鈔的繁複程序,和所需的文書工作。
機場報案室和機場警署是不同的地點,有定時車輛來回,如果超時工作會連累其他同事遲收工,或者要麻煩上司特別安排車輛,被告家住東涌,如果夜左收工就無普通機場巴士,要搭通宵班次,就算電召的士,亦都無人願意會接單,因為路程近。
以下證供,辯方又同意返控方文件內容,表示法庭可不理中段陳辭内容。
當日已經處理咗好多單報失案件,做到好攰,呢單銀碼大,紙幣數量多,處理程序多和繁複,估計起碼要做個半鐘頭,當時已近交更時間(還剩下約50分鐘),遲走會累到同事;翌日係2月14日情人節,想盡早返屋企同老婆慶祝,同埋幫老婆照顧兒子,因為個仔有病;仲有,報案人的BB喊,多次表示要走,好同情個小朋友,當時又夜,估佢哋搭完飛機會好攰,唔想阻住佢哋,因為處理過程要好耐,變相要佢哋等好耐,佢辛苦我又辛苦,在小朋友喊之後,有新諗法就係先接管咗佢啲財物,畀佢哋離開,事後再處理啲財物。
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3/8) 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講住咁多先,被告已經講完案發詳情,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是日重點:
目的唔係想偷錢,翌日會補做返,只係當時好攰,想返屋企陪太太,唔想將工作留俾下一更,又唔想連累同事遲放工,更唔想阻礙市民,你話幾好人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裁判官先作特別事項裁決,認同被告與PW3通話的自願性,證供可以呈堂;另外不認同被告與PW6和PW7的通話的自願性,證供不能呈堂。
辯方作中段陳辭,主要兩點:(1) 控方文件屬於傳聞證供,流水簿有看似是被告做的紀錄,但其實有啲唔係佢做,既然有疑點,點可以盡信;(2) 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係當日接待第一證人(拾獲銀包的女士)。
就一般事項的陳辭,裁判官考慮完晒所有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先建立被告的背景基礎,駐守機場警區多年,在報案室有多項職責,曾處理有關收到偽鈔的報警求助個案,講述警方系統如何處理偽鈔的繁複程序,和所需的文書工作。
機場報案室和機場警署是不同的地點,有定時車輛來回,如果超時工作會連累其他同事遲收工,或者要麻煩上司特別安排車輛,被告家住東涌,如果夜左收工就無普通機場巴士,要搭通宵班次,就算電召的士,亦都無人願意會接單,因為路程近。
以下證供,辯方又同意返控方文件內容,表示法庭可不理中段陳辭内容。
當日已經處理咗好多單報失案件,做到好攰,呢單銀碼大,紙幣數量多,處理程序多和繁複,估計起碼要做個半鐘頭,當時已近交更時間(還剩下約50分鐘),遲走會累到同事;翌日係2月14日情人節,想盡早返屋企同老婆慶祝,同埋幫老婆照顧兒子,因為個仔有病;仲有,報案人的BB喊,多次表示要走,好同情個小朋友,當時又夜,估佢哋搭完飛機會好攰,唔想阻住佢哋,因為處理過程要好耐,變相要佢哋等好耐,佢辛苦我又辛苦,在小朋友喊之後,有新諗法就係先接管咗佢啲財物,畀佢哋離開,事後再處理啲財物。
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3/8) 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講住咁多先,被告已經講完案發詳情,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是日重點:
目的唔係想偷錢,翌日會補做返,只係當時好攰,想返屋企陪太太,唔想將工作留俾下一更,又唔想連累同事遲放工,更唔想阻礙市民,你話幾好人呢。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聲援
何(55)
控罪:
(1)-(3)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22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三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2021年4月24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一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2021年4月28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四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明白及承認上述控罪。
控方案情:
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將三幅橫額掛在第一案發現場,其後發現橫額被損毀。2021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案發現場掛上一幅橫額,其後亦發現橫額被損毀。在2021年4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將四幅橫額掛在第三案發現場;同月27日大概晚上11時,警員進行打擊罪案巡邏時見到被告行近橫額後逃離現場。警員上前調查時發現在第三案發現場的四幅橫額均被撕爛,檢視閉路電視及向太湖花園保安查問後得悉被告身份,其後被告被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第三項指控並道「俾次機會啦,我知道扯爛劉勇威議員及陳蔚嘉議員嘅海報係唔啱。佢地嘅海報太多啦,嘥晒啲公帑。」警方再調查其餘海報被損毀的案件後發現,該區議員海報亦曾被撕毀。被告就首兩項指控在警誡下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成。
控方申請1600元賠償。辯方沒有求情。
法庭判被告賠償3100元。
- - - - -
劉勇威(舊墟及太湖)及陳蔚嘉(太和)為大埔區議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聲援
何(55)
控罪:
(1)-(3)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22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三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2021年4月24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一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2021年4月28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四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明白及承認上述控罪。
控方案情:
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將三幅橫額掛在第一案發現場,其後發現橫額被損毀。2021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案發現場掛上一幅橫額,其後亦發現橫額被損毀。在2021年4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將四幅橫額掛在第三案發現場;同月27日大概晚上11時,警員進行打擊罪案巡邏時見到被告行近橫額後逃離現場。警員上前調查時發現在第三案發現場的四幅橫額均被撕爛,檢視閉路電視及向太湖花園保安查問後得悉被告身份,其後被告被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第三項指控並道「俾次機會啦,我知道扯爛劉勇威議員及陳蔚嘉議員嘅海報係唔啱。佢地嘅海報太多啦,嘥晒啲公帑。」警方再調查其餘海報被損毀的案件後發現,該區議員海報亦曾被撕毀。被告就首兩項指控在警誡下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成。
控方申請1600元賠償。辯方沒有求情。
法庭判被告賠償3100元。
- - - - -
劉勇威(舊墟及太湖)及陳蔚嘉(太和)為大埔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