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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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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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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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杜(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無合法辯解下於尖沙嘴藝術館外管有兩支彈弓、32粒彈珠、179粒鋼珠及一支金屬伸縮棍。

背景: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嘴海旁舉行「追究警暴集會」,主題為守護民眾與記者同行,並針對早前警方用水炮車故意染藍清真寺一事,集會開始前警方在梳士巴利花園發射催淚彈、胡椒噴霧及懷疑橡膠子彈。

杜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在10月29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4月27日控方撤回「管有違禁武器」罪,押後至今天答辯。

認罪‼️

罪名成立🛑

法庭指案情嚴重,即使在《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下,也不具緩刑因素

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判監8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57) #答辯 (#1027尖沙咀 襲警)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指於去年10月27日下午四時許在太空館外襲擊警務人員A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2個 證人


辯方就證人方面陳述:
有其他警務人員涉及此案,分別去信警方要求口供,暫時未曾收到回應,控方稱未必IDENTIFY到
希望PW1 協助認出。
控:當時行動警員起碼三四十個,但是當時裝束未必可以看到UI number。PW1 已經表示認不到與被告爭執的警員是誰
辯:我們需要多些時間索取當時與PW同隊的人,希望認出當時與被告爭執的兩個警員是誰
官:你們有什麼有效方法能令本案在時間表內進行,如何在30人中間認出第三個PW
辯: 就站在PW1 旁邊,不知為何他說認不出。旁邊的同僚記事冊應該可以幫到。
官:提供30個警務人員當時相關記事冊,篩選出來有可能目擊在第三節提到有可能涉及的那個警員,再辨認。幾時可以提交30個記事冊
控: 可能要四個星期
官:辯方先篩選可能目擊的警員,再辨認。辯方需要多少時間反饋給控方。
辯:收到後兩個星期。
官:證人供詞要多少時間
控:一個禮拜可以
官:十個星期後審前覆核。確定需出庭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0號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審前覆核。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其他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何(37)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柏麗購物大道外管有4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用該物品摧毀其他人的物品。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證人兩名
辯方證人一名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以中文進行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D1在10月27尖沙咀彌敦道136地下管有一銀色扳手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D2在10月27尖沙咀彌敦道136地下管有一銀色扳手

不認罪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D2在10月27尖沙咀彌敦道136地下管有一鐳射筆連電芯

不認罪

控方預二三名證人
二被告各預二三名辯方證人
預二天審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鄭(19)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該案在沒有預告之下於今日上晝巳處理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鄭(19) 🔥#判刑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
感化社會服務報告正面,雖然最後不建議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出於溝通誤會,被告擔心學業和時數,但其實願意感化和社會服務。不建議感化只是因被告表示已經知錯不參加社會活動了,不需要輔導。 希望法庭繼續考慮感化、社服,或者緩刑。

裁判官:
看報告, 被告口頭上知錯,實質對接受感化不感興趣,對於以社會服務替代監禁的懲罰表示沒時間做,對於被告是否真誠反省有保留,進一步押後,需要領取另外報告,押後9月4日上午930進一步領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戒毒所報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期間需還押。

押後至9月4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報告。

🛑即時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判刑

👤鄭(19)

求情
辯方指已收到3份報告,其中2份指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循規蹈矩,有許多改變」。感化報告最後一段提到被告不適合感化令,乃因被告已另尋求諸多輔導、醫療協助,不需由感化官提供額外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對環境轉變敏感,不宜受封閉式懲處。

被告17年曾報讀課程,但因學費問題退修。被告本年再報名,校方表示是「最後機會」。代表律師道:「佢想重新開始,唔再做一個散工,甚至想做一個老師。」如他需入更新中心,生活安排會被打亂。

還押3星期間,被告親手撰寫1封求情信,展示自己有好好反省,想念家人。辯方希望,法庭在不影響學業、顧念其情緒的前提下,用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判刑
嚴官直指,被告需要接受院舍式輔導。被告第一次擔保時,未能察覺案件的嚴重性;嚴官覺得,被告態度有如「我唔覺得我需要接受感化,我要返學讀書,我冇時間做社會服務」。她質問,如果被告要保持生活方式不變,如何處理懲處問題?

嚴官認為,被告受扣押後方知案件嚴重,系因院舍式訓練,才能聚焦處理事件。「同我諗嘅一致,院舍式嘅訓練,先可以協助佢逐步融入社會……原先佢嘅生活係唔足嘅,先會有呢件事。」

至於被告學業安排可能受阻,嚴官指「只可以話,點解冇做到」。她質疑被告應一早做好所有安排、對學校交代;而自己在求情中所理解到的,是被告未處理好相關事宜,「所以唔知學校決定會係點」。

她重申,院舍式生活才最能幫助被告。如被告不能自己安排,「就要我幫佢安排」。

==============

再開庭後,辯方指協青舍可接納被告,被告亦願意接受宿舍的宵禁和院舍規矩,以此求情讓被告不需入更新中心。

🧷嚴官決定押後案件1星期,期間被告需辦好所有協青舍的入住手續,持續接受社工開導。她批准被告保釋,解釋這是為了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並訓示被告:「你唔好令我失望啊」。

==============

本案押後至9月1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保釋,不得離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於修訂案情摘要更新至傳召5名證人(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

D1沒有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是爭辯對拘捕現場並非非法集結或有堵路情況。另外,被告冇有招認

D2將傳召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其一是事發跟次序上同警員口供有分別。

休庭至12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7尖沙咀

D1:廖 (26)
D2:梁 (24)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彌敦道136號地下外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銀色扳手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連電芯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於修訂案情摘要更新至傳召5名證人(4名警員+1名雷射筆專家)。

D1沒有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是爭辯對拘捕現場並非非法集結或有堵路情況。另外,被告冇有招認

D2將傳召辯方證人,對管有物品/證物鏈冇爭議,抗辯方向其一是事發跟次序上同警員口供有分別。

本日完成第1-3控方證人,還餘下第4控方證人未作供。控方仍未決定是否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出庭。

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本週五)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8庭繼續審訊

兩位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前覆核

梁(57)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太空館門外襲擊一名警長。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有集會,當中超過1000示威者在1545聚集,當時現場指揮官出示對示威者的警告,有舉藍旗,表示有關聚會或遊行屬違法,要立刻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當中參與者戴口罩,穿黑衣,有大叫「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人士向警方投擲物品。1555 ,PW1(一名警長)及約30警員到到梳士巴利公園行人道與太空館對出,不停警告示威者,但警方防線前仍有約3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繼續責罵警方,其中有人用手機拍攝警方。PW1見被告坐在平台(約四呎高),PW1想處理當場的示威者,於是站上平台,被告亦站起,與軍裝警員爭吵,被告突然舉起雙手嘗試推警員,PW1噴椒警告離開。被告用右臂打PW1心口,並拉動有關手槍,雙方糾纏並倒地。PW1右手指公、左膝頭、後尾枕痛。被告繼續爭吵,被其他警員制伏。PW1把事發經過說給PW2(拘捕被告的警員)1610,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PW1送到廣華醫院診治,後尾枕有輕微痛,頸部、右膝頭有輕微痛,同日出院,獲4天假期。

求情:
。無刑事紀錄,審前覆核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呈上2宗案例
--上訴庭1993年399號,控罪是傷人(最尾二最尾段第八行)說明遇到正常執勤的警員,如有襲擊,會得到法庭同情
--裁判法院上訴庭??年183號(第七段)除非特別情況,否則以上行為應有監禁式刑罰
。七封求情信(本人,5個家人,社工)
。2份醫療報告
--1.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案發前患有抑鬱,病發時易發脾氣但願意接受治療,在藥物及家人支持下,無需住院,於2019年7月左右確診,案發前沒看醫生不知自己患病,案發後因精神、心理愈來愈差
--2.受傷送到醫院的報告
。有參與社會服務(捐給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亦是經常捐血人士,有證人可證明
。58歲,是退休人士,(本來職業),與家人同住
。常到親友家幫忙照顧

當時環境的求情:
案發時與家人想去尖沙咀坐渡海小輪,到了太空館外,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嚴官:「咁點解仲要去搭船?」辯方指整個過程長約幾小時,當時沒有發射催淚彈,但仍有氣體殘留。嚴官:「沒可能突然出現嗰個位置。」辯方解釋被告離家時約兩時,不知有集會,吸入氣體後到梳士公園坐石柱上,接受急救員洗眼,當時家人亦有吸入,坐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坐一會後,有防暴向公園推進,走到被告前,被告解釋中了催淚彈不舒服想休息,警員仍要求立刻離開。當時被告手上只是抹眼,站起時PW1認為被告會襲擊所以噴椒,被告面前其中一位防暴警員亦噴椒。被告在兩椒下眼部、皮膚熱,視力糢糊,雙手亂揮動。事發後抑鬱加劇,雙方在平台失平衡跌低,其他警員上前,再向被告身體發射等更多椒,被告送院洗身。平台上還有3名警察,還有其他示威者。
🌟(嚴官不停質疑為何被告仍要前往,以下控辯雙方在研究路線)
🌟嚴官質疑「當一路坐交通工具去到搭船,沿途佢見到咩,收到資訊係咩,因為案情指當時掃蕩中,唔係嗰秒先開始發生,係之前先發生,咁佢係路過定其他原因」

被告當時坐車去尖沙咀華爾登酒店下車,當時有見有警員,但無事發生,所以就繼續前進。
🌟(嚴官:係咪有人在場指示點行)
辯方指沒有
(控方反對被告不知當日有遊行的說法,接下來雙方爭議時間點)
控方指當時應已知有大遊行,當時周圍都有示威者,亦有防暴警員,交通即使不停站,亦十分塞,當時亦有警員警告。
辯方指當時巴士路線無改,下車被告看見防暴,但沒有武力衝突,亦沒聽到廣播。
🌟(以下嚴官質問交通燈、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辯方指可能交通燈出事,所以被告逗留一下。控方反對,指指當時大量新聞證明太空館外混戰中....(繼續爭議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嚴官指極有可能會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知道被告的良好背景,沒刑事紀錄,有嚴重抑鬱,雖然不知以前有沒有潛在精神健康問題,但事發後可見被告受嚴重困擾。嚴官接納被告最初出現在現場時是沒有任何意圖襲警,當時的穿着和裝備亦沒看出有意圖。但被告不知當日有活動的說法,嚴官極有保留,亦用了很多時間去了解當日情況,沒法理解被告此舉動,有很多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有大量防暴,交通燈亦受阻,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想去碼頭,被告可繞路,但被告當時心態不是,而是去人多的地方。
對於被告在平台休息,嚴官指那時出了廣播,警員執勤是合理,否則會更混亂和危險。嚴官指客觀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所以警員噴椒。
嚴官採納辯方呈上的案例,當時只是在平台推一下,不過與在地上推有分別,在平台推的話,人會跌下,傷勢會更嚴重。

綜合上述,
9星期量刑起點,認罪扣1/3(嚴官指雖然較遲認,但仍會扣足1/3)再減2星期(警員傷勢不太重)再減2星期(事發後對被告精神影響嚴重)
‼️‼️‼️總刑期2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情緒極度低落😭離開前有望多次旁聽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鄭(19) 🔥#判刑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8月14日罪成後曾還押三週。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指被告表示過去一年社會動盪,明白自己用錯了方法改變社會,他已報讀青年學院的商科課程,希望法庭給他機會繼續進修;亦呈上醫生報告,證明自小患上專注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今日求情:

辯方呈上三份文件。
1.協青社「自立堂」院舍一年住宿
2.屯門醫院精神科,9月30日預約(9月2日absent)
3.與社工一年重塑計畫:了解自我,重建聯繫,改善他人關係,每月定期見面2-3次,達成小目標,希望一年時間改進

他有很多人協助,願意改進,與社工合作,願意入住院舍,希望可以感化,繼續返學,完成學業。

裁決:
考慮所有相關報告後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個月內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達到主任要求,必須準時不能遲到,與主任保持聯繫,電話住址更改立即通知。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需要出庭。如果做不到,會重新處理該案件。

以及系列‼️附加條件‼️

-接受協青社宿位,遵守規則,
-相關機構系列輔導計畫需要跟從
-接受屯門醫院安排所有心理方面療程
-認真學習3年文憑課程
-六個月之後/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看進度報告,是否深切反悟,能夠完成訂立的目標

裁決理由:

就該案被告同意案情之後,求情報告期間整合說法:當天出門口拿起平時工具包,沒有意圖犯罪,承認到現場才產生意圖,但最終沒有實踐,反省後悔,希望學習對社會產生貢獻。本席本來打算判感化,失望是被告反省有限,沒有意識到干犯控罪的嚴重性。承認案情反映任何人在當時氛圍他人財產會被損毀機會很高,社會秩序會進一步惡化,非輕微事件。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中沒有悔意,因此再度押後,索取進一步報告,令被告認識到嚴重性,在懲教機構有機會反省。今接納被告悔意,學習的決心,考慮整體情況需要院舍訓練,培養規律生活,明白紀律重要。被告利用本週時間作出安排,本週回來本席非常滿意。整體情況下,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必須養成有規律生活,好好學習,為自己在社工協助下訂目標逐步完成。要明白從來不是任何人和事帶來恐懼,恐懼來自人本身,醫生協助下克服。三思而行,任何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