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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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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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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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薄扶林

D1: 黎 (22)
D2: 徐 (20)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2: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
(1) 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D2被控於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堵路。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D1: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 黎 (22)
👤D2: 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堵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D1)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黎 (22),D2: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作為,造成交通受阻礙。

D1答辯:否認控罪(1), (2)
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以本地話作一天的審訊。

裁判官批准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1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審訊。
——————————
D2同意案情並明白控罪,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3)🎉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D1: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9:25 庭內仲有位可以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PW1 PC 25415 拘捕被告
PW2 PC 20070 現埸拍照

——————

12:13 PW1 作供完畢
12:18 PW2 作供完畢
12:25 中段陳詞

兩項控罪表面証據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稱被告會作供,但爭議拉錯人,因當時被告有腳傷。
由於辯方需傳召專科醫生作証後,才讓被告作供,故要求延期續審。

案件在下午14:30 繼續,會再考慮是否延期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0 開庭,法庭不批延期

14:33 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還有一位專家證人需要作供。
押後至 10月27日 下午2:30 續審
*抱歉之前日子有錯🙇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補回10月21日審訊記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1/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0月21日審訊
傳召2名警員證人,被告作供,沒有警誡供詞。
PW1 PC 25415 拘捕被告
PW2 PC 20070 現埸拍照

PW1 -作供
2019年11月11日06:38收到電台指示從香港仔中心出發往薄扶林道華富道處理堵路。06:42到達但前面有車龍不能前進,PW1見前方有一群黑衫褲及有蒙面人士堵路而路上散滿雜物,下車見15米外有兩人搬紅色消防欄杆出薄扶林道西行車線(證人居然能夠講出下車位置燈柱34341),隨即大喝「警察。停止」,兩人隨即逃跑,PW1向最近之孭黑色背囊黑衣人追,此時黑衣人跑上斜路並跨過路肩至葵芳花園外被截停(時為6:45)並在背囊搜出膠帶、𐝹刀及較剪。被告對物品用途及識唔識其他人回答「冇回應」及「我唔回應」。PW1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被告並乘車返香港仔警署。證人庭上認出被告及當時身上服飾(黑衫褲戴手套及帽,黑色背囊)尤其深藍色有白色Adidas logo鴨嘴帽,證人亦憶述被告背囊內有銀包、眼鏡盒、縮骨遮同衣物。

PW1-辯方盤問
PW1同意透過警車檔風玻璃看到遠方黑衣人羣,玻璃外有保護鐵欄而且前方有車輛阻塞,被問及兩黑衣人搬消防欄時證人庭上做出「拖行」而非普通搬運動作。PW1亦形容追捕時黑衣人跑上斜及跨過路肩時姿勢正常沒有一拐一拐或異樣。辯方律師即指出被告當時左腳十字韌帶斷裂,不可能做出所形容動作,質疑PW1是拉錯人!辯方律師同時指出下列兩點但PW1不同意:
1)拘捕被告時的黑色背囊是套上橙色背囊套(雨冚),如被告是堵路,見到之背囊應該是橙色。
2)被告當時沒有配戴手套,手套是放在背囊內,與堵路黑衣人不同。

PW2-作供
証人於2019年11月11日早上當值,負責本案證物處理及於同日上午11:00到現場拍攝照片,拍攝照片包括現場道路環境及雜物,拘捕被告地方等。

PW2-辯方盤問
PW2同意拍攝時間在同日上午11:00左右,不能確定為早上07:00之前即事發狀况。

辯方中段陳詞
就控罪2搜到之物品位置(背囊底部),不是易取位置而且物件擺放如較剪及𐝹刀是整齊合上,7條索帶亦是散開沒扎住一齊。法庭應考慮是不是可以推論3件物品用作非法用途。

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証據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辯方爭議拉錯人因當時被告有腳傷與PW1形容堵路逃走黑衣人身手敏捷有別,由於辯方欲傳召專科醫生作供後才讓被告作供,但今天醫生有大手術做,固申請延期續審,但裁判官拒絕因認為該醫生不是治療被告之醫生,憑報告所提供意見只能說一般同類型受傷做唔到嘅動作而非針對被告。

被告作供
被告做物業管理每日六點幾起身搭2程巴士由家中返到工作地點,去年事發當日出門返工途中見到馬路上有黑衣人跑緊及見到警車,不久警員朝自己跑來並搜查背囊及拘捕。自己衣着係黑色衫褲,背囊外面套住一個橙色背囊套(雨冚),背囊内有返工衣物、水樽、鉸剪、刀、手套索帶。因輪班制一些文具曾放工作位置試過不見,所以習慣工作用嘅文具用品放背囊內。較剪𐝹刀係一般返工文具,索帶是10月萬聖節用來掛飾剩底,手套係工作上要處理污糟物件或做體力勞動時使用。

被告透露2019年11月6號左腳做磁力共振(MRl),11月9號看報告證實十字韌帶完全斷裂。2020年1月在政府醫院做重建十字韌帶手術。受傷對平時行路影響唔大,但上落樓梯、斜路會痛,至於一些動作如突然轉向、跳躍、跑步會做唔做。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盤問中彼告透露因踢波而先後兩次十字韌帶受傷,時序:
2018年8月首次手術完成
2019年8月 覆診確定康復
2019年8月 踢波再受傷,看跌打
2019年10月 睇私家骨科
2019年10月尾 轉介照磁力共震
2019年11月 報告證實韌帶斷裂
2020年1月 政府醫院完成手術

控方質疑被告受傷輕微因為8月受傷10月先至睇私家骨科,再排期翌年先在政府醫院做手術。而且10月唔睇政府專科因話排期耐,卻等候在政府醫院做手術。[旁聽師想即時駁斥:依家香港政府醫院專科新症要排兩年才見醫生但你拿住私家報告可以快啲約見醫生排隊做手術,金錢負擔減輕好多!]

控方質疑被告做物業管理前線工作如果要清理污糟物品要擒高擒低咁受傷咪做唔到,被告回應簡單清潔執拾工作唔需要擒高擒低。

控方再問到背囊的文具,被告再次解釋由於要與夜更同事共用座位,早前亦試過唔見文具需要重新申請,因此將文具放在自已背囊內隨要時才拿來用。

控方質疑被告事發當日六點幾咁早出門口,被告回答當日早起身所以打算食埋早餐先返公司。
被告同意當時有雜物堵路,但不同意巴士有因此需要停駛。控方指出被告當時穿上手套和其他黑衣人搬雜物及拖消防喉作堵路,當見到警察後就拋低身品逃走,由於被告有傷因此跑最慢而被捕,而被搜出的七條索帶等是用來組合雜物來堵路。被告全部不同意,同時亦否認被捕時有被警員從後拉扯背囊,被告表示當時警員係爬過石肩過嚟拉我,被捕前被告舉起雙手面對警員的。

辯方覆問-被告
問被告私家醫生對傷勢有無比咩意見及私家醫院和公立醫院費用分別。
被告回答私家醫生叫他不要做任何運動及需冰敷。費用方面私院手術費需要10萬,而公立只要支付數百元住院費,因此選了後者。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將傳召一位專家醫生證人作供,法庭排期10月27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7 辯方呈交公立醫院醫療報告

1522 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要時間消化。

法庭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2/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呈交被告在公立醫院醫療報告予法庭,另外辯方傳召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証。

法庭接納楊醫生為創傷及骨科專家證人,裁判官認為楊醫生並非被告主診或一直跟進醫生,固其作供只是根據手上磁力共振報告提供一般人有此傷患對身體活動之限制及影響而非指被告。

DW1 作供
証人在2020年10月15日與被告首次亦是唯一見面,當埸為被告做臨床檢查及查看被告提供2019年11月之磁力共振影像。楊醫生憑影象指出十字韌帶撕裂位置及骨有瘀傷,屬一兩個月內受傷。而臨床檢查發現被告之大腿四頭肌萎縮,是十字韌帶斷裂後常見現象。醫學上此類受傷對日常行路沒大影響,但一些跳躍、轉向,急停動作會出現疼痛及有不穩定狀態如向前仆等。就算是用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物也有不流𣈱表現,旁人容易辨別。

證人引用一份美國針對運動員之醫學研究報告文獻指十字韌帶斷裂而未動手術之運動員有75%在做跳躍及轉向動作會感痛楚及不穩定。

DW1 作供-控方盤問
證人不反對控方提出上述報告指75%人動作不穩定是會因人而異,但證人保充上述調查對象是運動員,身體較一般人強健,並謂一般人可能有90%做那些動作後重心不穩定。證人謂因人而異的理解是如運動員,有復康計劃配合下可較快復元。

控方向證人指出十字韌帶若受傷但仍有可能跑上斜、急轉向、跳躍著地加速,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等,只是較困難,證人回應會不順𣈱、較困難及(significant disability)。外人從其動作姿勢,雙腳著地不順暢可明顯觀察到。

裁判官提問此等受傷運動員之後可以再做番同類運動,證人回答手術後有三份一人運動員於2年後可以做番。

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主要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需要時間閱讀消化。

法庭決定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3/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口頭補充,主要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150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