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