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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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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3樓1庭 #新案件 #1215沙田



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將申請押後,被告令一名人士逃脫,警方正追輯在逃人士,並翻查cctv
#沙田3樓1庭 #新案件 #1215沙田

押後至2月11日2點半沙田3樓1庭

保釋到❗️

保釋條件

現金1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報稱地址
一星期3次報到
宵禁:2100-0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休庭20分鐘

控辯雙方已完成盤問PW1
控方已盤問PW2,辯方亦只差一項亦盤問完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詳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速報

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裁決

洪(20)

控罪:襲警

2020.6.15 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

審訊內容

裁判官判詞
當事人並無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適用
當事人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出不利揣測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

案件分析
呈堂影片證明證人一的說法,然而,證人一未能看到是誰人襲擊。

爭議點:被告人是否被誤認

證人能清楚指出先被襲擊頭部,後被踢背。然而,未能見了施襲者。當時被告人髮色銀白,鮮明理應易見,然而,證人二及法庭多番觀察片段,並未能找到被告人的身影。法庭未能排除證人二當時把被告人及施襲者混淆。

故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有史以黎,最短裁決,同埋個官講嘢真係好lur🤦🏻‍♂